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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

1高等学校博士学

科点专项科研基

金审批

教育部无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

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财教〔2002〕123号)

取消

2

高等学校新农村

发展研究院审批教育部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

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

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

知》(教技〔2012〕1号)

取消

3设立互联网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下放至省

级通信管

理局

4无线电设备发射

特性核准检测机

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取消

5中央医药储备资

金安排和动用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72号)

取消

6港澳台律师事务

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许

司法部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

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

政主管部

7港澳台律师事务

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派驻代

表执业许可

司法部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

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

政主管部

8以折股方式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价

款审批

财政部

国土资源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

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试行)》(财建〔2006〕

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

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

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建〔2008〕

22号)

取消

今后不得

以折股方

式缴纳探

矿权采矿

权价款

9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销售的矿

泉水的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

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3〕

327号)

取消

10

外商与中方打捞

人合作打捞审批交通运输部无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

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

号)

取消

11国家重点水运建交通运输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下放至省

设项目竣工验收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

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

号)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2

国家公路运输枢

纽总体规划审批交通运输部无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

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

〔2007〕365号)

取消

只取消交

通运输部

审批,地方

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

部门的审

批仍然保

13

引航员任职资格

审批交通运输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条例》(国务院令第49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

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

部令2013年第20号)

下放至直

属海事系

统分支机

14

从事海员外派业

务审批交通运输部无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

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1年第3号)

下放至直

属海事管

理机构

15江河故道、旧堤、

原有工程设施等

填堵、占用、拆

毁审批

水利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号)

取消

16大型灌区续建配

套和节水改造项

目年度投资计划

审批

水利部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取消

17节水灌溉增效示

范项目年度投资

计划审批

水利部无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取消

18牧区草原生态保

护水资源保障项

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无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

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

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

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

经〔2009〕1981号)

取消

19大型灌溉排水泵

站更新改造项目

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无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

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07〕1907

号)

《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

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

案的通知》(发改农经

〔2011〕1075号)

取消

20全国水电农村电

气化建设项目年

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无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

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

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1小水电代燃料生

态保护工程年度

计划审批

水利部无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

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

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2水土保持生态建

设项目年度计划

审批

水利部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

理办法》(发改投资

〔2011〕1703号)

取消

23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机构资质认

水利部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取消

24鼓励类外商投资

企业项目确认审

商务部

发展改革

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

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

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计规划

〔1998〕250号)

取消

25

人体器官移植医

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

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

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

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

通知》(卫办医发〔2007〕

38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卫生计

生行政主

管部门

26

报关单修改、撤

销审批海关总署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

取消

27报关员资格核准海关总署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

取消

28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

核准

税务总局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4号)

取消

29对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达到规定条

件的服务型、商

贸企业和对下岗

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减免税的

审批

税务总局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

取消

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30制造、销售和进

口国务院规定废

除的非法定计量

单位的计量器具

和国务院禁止使

用的其他计量器

具审批

质检总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

政主管部

31电子出版物出版

单位与境外机构

合作出版电子出

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取消

32电影制片单位设

立、变更、终止

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342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新闻出

版广电行

政主管部

33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所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

安全监管总局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

院令第352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

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

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34

矿山救护队资质

认定安全监管总局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取消

35煤矿特种作业人安全监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下放至省

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生产法》级人民政

府煤炭行

业管理部

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

36

药品委托生产行

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食品药

品监管部

37

建设工程征占用

林地预审国家林业局无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

局关于各地区“十一

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

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

发〔2005〕41号)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

地预审办法》(林资发

〔2008〕247号)

取消

38

重点国有林区森

林采伐限额审核国家林业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278号)

取消

该项审批

取消后,重

点国有林

区森林采

伐限额直

接上报国

务院审批

39

外商投资旅行社

业务许可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

令第550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旅游行

政主管部

40

旅行社经营边境

游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下放至边

境游地区

省级人民

政府旅游

行政主管

部门

41

边境旅游项目审

批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取消

42烟草新品种审定国家烟草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

取消

43介绍外国文教专

家来华工作的境

外组织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取消

44外国人进入国家

级海洋自然保护

区审批

国家海洋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

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

第167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海洋行

政主管部

45海洋石油勘探开

发溢油应急计划

审批

国家海洋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取消

46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核

国家海洋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取消

仅取消国

家海洋局

的审核,环

境保护部

的审批仍

然保留

47

铁路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变动审批国家铁路局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

取消

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8

铁路企业公司改

制事项审批国家铁路局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取消

49铁路运价里程和

货运计费办法审

国家铁路局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取消

50

开办集邮票品集

中交易市场许可国家邮政局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取消

原由省级

邮政行政

主管部门

实施

51境外机构和团体

拍摄考古发掘现

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文物行

政主管部

52外国公民、组织

和国际组织参观

未开放的文物点

和考古发掘现场

审批

国家文物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

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国务

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

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

布)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文物行

政主管部

53海洋大型拖网、

围网作业的渔业

捕捞许可证核发

(不含涉外渔

业)

农业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法》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

此项为

“捕捞许

可证核

发”的子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

位)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处理决定

1

房地产经

纪人住房城乡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人发〔2001〕128号)

取消

2

注册税务

师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

发〔1996〕116号)

取消

3

质量专业

技术人员质检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

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4

土地登记

代理人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人发〔2002〕116号)

取消

5

矿业权评

估师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人发〔2000〕82号)

取消

6

国际商务

专业人员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取消

7

注册资产

评估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8

企业法律

顾问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人发〔1997〕26号)

取消

9建筑业企

业项目经

中国冶金建设

协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

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10水利工程

质量与安

全监督员

水利部无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

〔1997〕339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取消

11

品牌管理

师中国商业联合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

(SB/T10761-2012)》(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58号)

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处理决

1教育部自费出国留

学中介服务

机构资格认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国土资源

煤炭开采审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

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改为后

置审批

3环境保护

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

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

置审批

4交通运输

国际海上运

输业务及海

运辅助业务

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

置审批

5交通运输

国际船舶管

理业务经营

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

置审批

6交通运输

国内水路运

输、水路运输

业务经营审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

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

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

改为后

置审批

7交通运输

港口经营许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

置审批

8农业部兽药生产许

可证核发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

号)

改为后

置审批

9农业部拖拉机驾驶

培训学校、驾

驶培训班资

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

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0农业部兽药经营许

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

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1农业部农业机械维

修技术合格

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2文化部中外合资经

营、中外合作

经营演出经

纪机构设立

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8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3文化部中外合资经

营、中外合作

经营演出场

所经营单位

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8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4文化部港、澳投资者

在内地投资

设立合资、合

作、独资经营

的演出经纪

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5文化部港、澳投资者

在内地投资

设立合资、合

作、独资经营

的演出场所

经营单位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6文化部台湾地区投

资者在内地

投资设立合

资、合作经营

的演出经纪

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7文化部台湾地区投

资者在内地

投资设立合

资、合作经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改为后

置审批

的演出场所

经营单位审

号)

18文化部设立内资演

出经纪机构

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8号)

改为后

置审批

19文化部设立中外合

资、合作经营

的娱乐场所

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0文化部设立内资文

艺表演团体

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8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1文化部设立内资娱

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2文化部设立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

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3国家卫生

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不含

公园、体育场

馆、公共交通

工具卫生许

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

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4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广

告企业设立

分支机构审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

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

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

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5质检总局口岸卫生许

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6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

检验鉴定业

务的检验许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7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电影发行单

位设立、变更

业务范围或

者兼并、合

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

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

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

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8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电影放映单

位设立、变更

业务范围或

者兼并、合

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

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

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

改为后

置审批

29国家旅游

旅行社经营

出境旅游业

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

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

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

置审批

30国家旅游

外商投资旅

行社业务许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

置审批

31国家旅游

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

置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3]12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7 【实施日期】2013.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1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0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项。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公布。

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我省第6轮第1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上取得的又一批成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既要落实放权责任,防止放不到位;也要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国务院下放到我省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下放到州、市、县、区项目,承接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法制、编制、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下一步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将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我省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8项,其中取消60项、下放18项) 电力监管条例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县政府督办室: 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电视电话会召开后,县政务服务中心立即部署,结合近期贯彻落实“两集中三到位一杜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政务服务中心于20XX年7月搬迁进驻新办公场地,新场地总面积15414㎡,办公 面积12253㎡,设4个服务大厅和1个行政办公区,配套建设了停车场、食堂等便民设施。按照“两集中三到位一杜绝”的要求,进驻部门(单位)42个,设服务窗口39个(含XX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个,进驻人员266人。 二、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1、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精简情况 对20XX年以来入驻政务中心办件数为0的实行打捆冻结,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合计285项,保留128项,并对设定依据相同、审批内容相互包容或联系紧密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合并,合并后保留的审批项目为89项,转服务121项,暂停审批75项。目前下放乡镇的行政 审批项目9项,公共服务项目13项。

2、县政府部门内设行政审批机构设置清理情况 经清理,全县28个行政审批部门中,已单设行政审批机构的部门14个、在内设机构挂行政审批机构的部门14个。 3、“两集中三到位”落实情况 经整改,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局、经商局、食药监局、交运局、卫生局等7个县级部门(单位)的15人在5月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授权充分到位,进驻政务中心的窗口首席代表全部由部门分管领导和行政审批股长担任。1-5月,受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284774件,办结285642万件,是20XX年全年办件30345件的9.4倍。 4、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公布办理流程;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也能逐项分类及时对外公示。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经自查,我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贯彻执行情况总体是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精简和进驻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执行力度,使各项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国务院取消二级及以下资质行政审批后的应对措施

国务院取消物业行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行政审批后 物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汤守才 国务院2017年1月21日公布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目录第12项显示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认定被取消本次取消事项。一石激起千层浪,业内一片哗然,观点不一,众说纷纭。根据多年对国家相关政策的研究,对本次《决定》的内容提出以下观点,供业内同仁思考。 一、对《决定》的客观解读 1、《决定》的公布,涉及到了诸多部门与行业 本次《决定》从涉及部门看,与21个中央业务指导部门有关;从内容看,多数事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为企业和群众松绑减负,释放市场活力;从实施面看,相当数量事项由省、市、县三级分别实施,量大面广,与老百姓直接相关,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地方简政放权,方便老百姓办事。 2、《决定》的公布,并非简单取消资质管理 《决定》在公布取消事项的同时,公布了取消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要求住建部审批取消后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这充分说明了简政放权不是简单取消审批,不是政府不管了,而是转变管理方式,采取更为管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同时,这也是对政府部门的督导,便于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

二、《决定》取消对物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后的管理 1、本《决定》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向市场化管理的转变 我国经济体制的基本层面是市场经济。在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政府有步骤放开部分行业的行政管理无可厚非,但政府对这些行业并非要彻底放手,而是通过有效的市场手段和市场机制,调整市场行为,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活力。 2、本《决定》体现了事前控制向事中事后管理的转变 实施资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物业企业的硬件条件、人员数量及素质、企业管理规模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对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但也同时对小微型企业的发展设置了壁垒,不利于这些企业的有效发展。取消二三级企业的行政审批,将其转为市场化管理,由市场对其经营行为实施过程及结果控制及考核,通过其市场信誉实施管理,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 3、本《决定》强化了市场及行业协会的管理 2014年,广东省作为国家先试先行的试点,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二三级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调整为资信等级评价,由行业协会对所辖区域内的物业企业的资信等级进行评价,充分发挥市场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本次《决定》的基本指导思想,仍然是要通过市场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和控制,对将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提出了较高的期望。可以预见,未来行业协会将在行业的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对目前二三级物业企业发展策略的思考

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

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国务院24日发布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提出“持续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创新”、“优化政府服务”等三大类共计15项措施,要求“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要点》提出,今年要再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地方实施综合审批的经验。 据了解,经过两年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超过1/3的审批事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方面反映地方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无权调整。因此,为进一步打开地方改革空间,国务院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两轮清理,结果共取消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14项。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工作要点》则明确了要削减事项的具体数量。 除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外,《工作要点》还提出了再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继续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今年再取消三分之一,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同步取消后置审批事项50项以上等简政放权的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环节。”针对简政放权对企业的影响,工信部部长苗圩此前表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先手棋”,两年来中央层面取消、停征、减免超过4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近千亿元。 “尽管数量型的放权有作用,并仍有一定空间,但其作用越来越有限。”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减少企业设立、企业投资中的制度成本极为重要。现在企业的感觉和政府的感觉大不一样,政府放权了700多项,但企业认为只需要几项重要的就好。对企业而言,“含金量高”的放权至关重要,关键是把企业设立、企业投资中的制度成本降下来,让企业“轻装上阵”。 在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的特定背景下,简政放权需要把减少制度成本摆

行政审批存在问题.docx

行政审批存有问题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主要问题;“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有;对策和 建议,对行政审批存有问题实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当前我县行 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来说,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 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有较大差别,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 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wenmi.意见 较大、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 做到应进尽进,存有“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 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的现象依然存有,严重弱化了中 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为有效解决好我县行政审批中存有的一些 问题,切实推动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们实行深入思考,现 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等。具体 材料详见: 一、主要问题当前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来说,虽然运行 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有较大差别,致 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wenmi.意见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少数单位理 解不够到位,缺乏改革热情。少数单位负责人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 识淡薄,过多地强调困难性、习惯性,对县委、县政府相关审批项目 进驻和办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 的职能不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仅仅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 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使用到位。 二“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有。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实行集 中办公、公开办事。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 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有“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 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范文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③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园林景观设计要点等); ④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线控制图,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重要地段景观效果图; ⑤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六)申请表格:

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准许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发生即收。 未达到《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成[1993]784号)要求的项目,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附件1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 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统计表部门简称部门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系统建设部门姓 名 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负 责 人 联 络 人 技 术 员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部门(盖章):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事项是否 属于并联 审批类: □是□否 是否即来即办事项(即当天办结的事项)□是 □否 是否需要 收费 □是 □否 是否出证 办结 □是 □否 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 个人类□企业类 □个人类 □其他类 审批事项 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规定办理时限()个工作日或 ()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或 ()个自然日 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包括分管领 导)领导办公电话及手机 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承办人承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受理地点受理 人员 受理人办 公电话及 手机 审批环节 (如受理-承办-审核- 批准-办结) 法律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申请表格名称(附样表) 审批最终决定 机关所出证照或批准文件名 称 申报材料:(材料名称需简洁规范。材料收原件还是复印件、份数,是否盖章,是否附光盘或电子文档,是否需报送申请表格,报送图纸的是蓝图还是白图等要求在 材料名称后面括号注明): 如该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填写下表: 收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金额) 收费方式(现金、转帐、支票) 备注 填表人:联系电话: 主要领导签字: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填写说明 1、此表主要了解审批部门每项行政审批的情况。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请参照最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每一审批事项小项填一份表格。 2、审批事项中如有子项的,请在“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一栏填写相应的业务子项。如:企业核准登记这一许可项目中含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外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5个业务子项,就拆分为5个事项分别填写表格。 3、事项是否属于并联审批类:如该审批事项属于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领域的审批事项,则填写“是”。 4、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个人类:指审批事项申请人属于个人还是企业,如果两者都有就全勾选上,如有其他类别请注明。 5、审批事项类别: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确定的审批事项类别为准。 6、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指有权批准该审批事项的领导。 7、审核业务科室:指审核该业务的主要科室。 8、承办人:指承办该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所涉及的承办人员都可以填上去。 9、受理地点:指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地点。 10、审批程序:指完成该项审批业务需经历的所有环节过程描述(如受理、初审、复审、检验检疫、验收、听证、培训、考试、公示、收费、发证等环节)。 11、规定办理时限:指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限。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04]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5.19 【实施日期】200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游乐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客船治安管理规定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 1高等学校博士学 科点专项科研基 金审批 教育部无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 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 教〔2002〕123号) 取消 2高等学校新农村 发展研究院审批 教育部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开 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 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 技〔2012〕1号) 取消 3设立互联网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审 批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下放至省 级通信管 理局 4无线电设备发射 特性核准检测机 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取消 5中央医药储备资 金安排和动用审 批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 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的通知》(国办发〔2004〕 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国办发〔2008〕 72号) 取消 6港澳台律师事务 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许 可 司法部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 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 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 年第70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 政主管部 门

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

《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A、上级行政机关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是被申请人。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所在地街道 C、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5、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A、不能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B、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C、建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D、进行调解 6、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当()。 A、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B、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决定其履行,但不确定期限 D、判决其违法 7、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由公安机关 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8、下列何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7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 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 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 计9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 录(共计3项) 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

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收费公开栏 收费许可证编号:37100621003-1

威海经区技术开发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经区建管办(质监站)业务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基本建设程序,树立我区建筑业良好的行业形象,更好地为我区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事业做好服务,现将我区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业务工作程序公布如下:一、进去备案(企业科) 非威海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进入我区承揽工程

1、先办理进鲁备案 2、到经区建管办审查企业信誉 3、建管办出具证明到市建管处,办理进威备案手续。 4、办完进威备案,招标前到经区建管办,办理招标前资格预审。 5、建管办出具联系单招标 6、中标后提供相关证件办理进经区备案,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 金。 在威海市注册的经区以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进区承揽工程。 7、招标前到经区建管办,进行资格预审。 8、出具联系单招标。 9、中标后提供相关资料备案,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备案提供资料: 10、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建 造师)、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预算员、 机管员、资料员、质检员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特种作业电工、塔吊工、架子工、电焊工等证件原件及复印 件。 12、工作负责人:木工组长、钢筋组长、瓦工组长技能证原件及 复印件。 13、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该企业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及拖欠 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证明及介绍信。 14、法人授权该工程委托书。 15、招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6、进鲁、进威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公室) 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时,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全套施工图纸(经图纸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并加盖图纸审查章,贴图纸标签)、地质勘查报告(如是复印件须加盖地质勘查单位公章),同时还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复印 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纸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设、设计、勘察、检测、施工(包括桩基、复合地基等分 包或专业分包企业)、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 件。 6、勘察单位注册岩土工程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项目设计注册结构师等资格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总监工程 师证件并加盖公章。 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见证取样员资格证书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技术负责人资格证 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设计负责人、结构设计负责人资 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见证取 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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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xx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证券经营机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证券经营机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安排 一、证券公司任免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报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和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相关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五)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近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比例); (二)增资扩股有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

议、验资报告; (三)变更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增资股东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 (五)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六)(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上述(四)至(六)项备案文件的要求。 在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派出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有关公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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