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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沼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组织形式

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沼气安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有关沼气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罐)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建设及维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第五条沼气池施工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先检查施工环境,要符合建池安全要求,严禁盲目施工。池坑开挖后,要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施工人员着装要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佩带安全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现象。

第八条施工时,一定要按工程要求进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能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第九条沼气管路和灶具、灯具的安装必须由沼气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安装。

第十条沼气用户要严格按照沼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必须经常检查输气管、阀门、接头、压力表和活动盖是否漏气。不准用明火检查各处接头、开关漏气情况。

第十一条在沼气池出料或进池内维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无论进入主池还是出料间(水压间),均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操作,不得违规下池清掏和维修。

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大中型沼气工程(以下简称沼气工程)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必须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1221—2006)标准操作。

第十三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设施工单位和沼气建设材料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沼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五)沼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沼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依法经沼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沼气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沼气工程内的各种有害因素与操作及维修工作的厉害关系。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县级新能源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沼气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使用的贮气柜、发酵罐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要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章安全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负责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并实行属地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农村沼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

并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制度,依法做好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沼气物业服务站应在县级新能源办公室的指导下,参与管辖区域内的沼气池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对管辖区域内沼气池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利关停已检出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并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大中型沼气工程负责人应在县级新能源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沼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在每个项目村设立一名沼气安全员,有沼气物业服务站的村其安全员可由服务站人员兼任。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对各村沼气安全员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村级沼气安全员主要职责是:深入用户宣传沼气安全使用知识,检查用户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向相关上级反映情况,同时对已报废(包括因新农村建设拆除)的沼气池妥善处理,年终将报废的沼气池数量以文字形式报告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及沼气物业服务站应当加强沼气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保障沼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制度,一级向一级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三月份市新能源办公室主任与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主任签订《安全生产任务落实责任状》,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没落实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查处。

第二十七条在沼气池交付使用后,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与沼气物业服务站明确责任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维护维修责任书》,要求沼气物业服务站对危、病、旧池应及时维修维护。

如果在维修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沼气物业服务站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的在建、使用、未用的户用沼气、大中型工程进行定期(包括重大活动、重大节日)、不定期检查。市新能源办公室对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不定期地开展随机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对沼气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卡片,逐步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以便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监

管。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和有条件的沼气物业服务站要配备必要的沼气安全监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备,逐步实现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快速监测、快速处置,坚决杜绝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每年六月份定为全市“沼气安全月”。“沼气安全月”期间,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对《农村沼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通过明白纸、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沼气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沼气物业服务站工作人员和村级沼气安全员的安全岗位技能培训,做好安全指导与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必须对沼气生产工、沼气施工队实行合同管理,要与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明确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有关沼气建设标准和规范检查验收,在交付使用前,要有施工方、农户双方

签字确认,严禁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池交付农户使用。

第三十五条若在沼气建设、管理、使用中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查、处理;同时,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新能源办公室,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沼气是易燃、有毒气体,诱发安全事故的其它因素不易全面预测。本办法若有未尽规定事项,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沼气物业服务站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责任人及沼气用户对有关突发情况,要根据沼气的特点,结合当时情况,谨慎、灵活地操作和应对,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新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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