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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因嫉妒掐死邻居5岁孩子 自述犯罪细节

嫌犯因嫉妒掐死邻居5岁孩子 自述犯罪细节
嫌犯因嫉妒掐死邻居5岁孩子 自述犯罪细节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哭着说:“除了对不起,还是对不起,判死刑也没啥可说的,实在对不起人家!”□记者任磊文图

核心提示8月25日,新乡市看守所,52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戴着手铐,穿着拖鞋坐在椅子上,手上和脚上的红指甲已经褪去了大半。从杀害后院邻居5岁男童王明涵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半月多。昨天是破案一个月,她首次面对媒体,对《大河报》记者讲述了她的犯罪动机和细节。

事件回放

7月8日下午6时,新乡县小冀镇郝村5岁男童王明涵(实为4岁8个月)在离家不远的胡同口失踪。小明涵家人发动亲友寻遍新乡各县区,省内志愿者四处寻人,新乡县、市公安也为此出动大量警力。

时间过去了17天,7月26日凌晨,小明涵终于被找到了,可他去了另一个世界——8日失踪当天,他就被残忍杀害,凶手竟然是他家前院邻居、52岁的李某某。

按喉“看病”变“杀人游戏”

“6点15左右杀的,总共下来不到十分钟。他一声都没吭。”

李某某与王明涵是前后院邻居,家住新乡县小冀镇郝村,她有一个7岁的孙子培培(化名)和4岁的孙女,王明涵经常去前院玩。

7月8日下午,李某某去王明涵家找他奶奶薅指甲草,把指甲草捣碎,他奶奶说洗完澡就包,李某某就先回家了。

李某某回家后不久,王明涵穿着爸爸的拖鞋,拿着根棍子出来玩耍。

“那会儿胡同里没一个人,我家只有我自己,就喊他来玩。”李某某说,“他问我玩啥,我说捉迷藏吧,又说,给你瞧病吧!”

瞧病,是李某某自己常用的词语,她的孙子经常喉咙里有痰,李某某按住喉咙的某个地方,痰就咳出来了,“以前也给明涵按过”。

但是,这一次玩的却是“杀人游戏”——李某某一把掐住了王明涵的脖子。

“他一开始还挣扎,用手扒我。”李某某抽泣着说,“后来我又随手拽了件衣服,勒住他的脖子。”

见王明涵不动了,李某某出去关上院子的大门,用床单裹住,把他搁进院子花池下的窨井里。窨井很小,李某某一开始还担心塞不下,“不想一搁就进去了”。李某某往窨井里扔了几件旧衣服,洒上薄薄一层土,然后又把前几天从窨井里清出来的污泥盖在上面。

“6点15左右杀的,总共下来不到十分钟。他一声都没吭。”李某某说,“我平常劲可小,俺掌柜的(丈夫)说俺只有四两劲,那会儿也不知道是咋啦!”

几乎同时,一墙之隔的邻居王家奶奶就在自家院子里乘凉。

废弃的窨井杀人的念头

一个多月前,邻居串门说近期经常丢小孩,她说“那时有想法,但没有害人的心”,直到整理隐秘的窨井时“才有了害人的念头”。

“窨井那个地方很隐蔽,不操心根本看不到。”李某某说,“俺自己家人都不知道”。

把王明涵埋进窨井后,李某某说她的两条腿都像抽了筋,“根本走不成路”。

李某某回到卧室里躺了一会,听见王明涵的奶奶喊她,喊了她三声,问她咋不出来,她说洗澡哩。

李某某从家出来时,王家奶奶正在胡同口喊着找孙子。

“她说去村里广播喊喊吧,我说行,就坐着她的三轮车去广播了。”李某某说,回来之后她又躺在了床上,“喇叭里广播的啥我都没听见,脑子里一片空白”。

一个多月前,有邻居来李某某家串门,说近期经常丢小孩,让她看好孙子孙女。

“那时候有想法,但没有害人的心。”李某某说,直到事发前半个月,她在整理花池下的窨

井时,“才有了害人的念头”。

窨井已废弃了十来年,李某某从里面掏出来好些污泥,同时也在伺机作案。

李某某说,那天就可巧,她家掌柜的和儿子没下班,儿媳妇带着孙子和孙女去治疗,“没有合适机会,肯定不会做”。

李某某承认,掐着王明涵脖子时,她也想过放手,但又怕他回家说,“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用衣服勒死王明涵后,就拿衣服盖住了他的脸。

自始至终,李某某没敢看他一眼。

警犬没嗅到线索她的冷静成线索

正常人被三番五次地讯问,肯定有情绪,但她一直很冷静,冷静得让人觉得有些异样。

后来,李某某的丈夫和儿子下班回来,也出去帮着找王明涵,找到凌晨三点多才回来。

那一夜,李某某一夜没合眼。当晚,她听说公安要带着警犬来村里找。晚上趁着家里没人,她又在埋王明涵的窨井上,盖上一层受潮的水泥块,又盖上一层土。

第二天,警犬什么也没有找到,李某某有了侥幸心理,想着大家都认为王明涵被拐走了。但她不知道,就在这一天,新乡县公安局已经启动了命案机制。

新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新领说,民警首先在核心区排查,对四家十几口人定时定位查,查到最后,“随叫随到表现十分正常”的李某某露出马脚——正常人被三番五次地讯问,肯定有情绪,但她一直很冷静,冷静得让人觉得有些异样。

李某某回忆:“俺家掌柜的还问我,为啥公安老问你?他说,我要是公安,也觉得你有作案嫌疑,人家那会都不在家,就你在。”

经过多次讯问后,李某某准备畏罪自杀——王明涵失踪14天后,她趁着上街买菜,花2元钱买了30片“吃了就瞌睡”的无名药。

这些药最终没吃成。7月24日,专案组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再审讯李某某12个小时。

7月25日晚上,她终于交代:“孩子是我害的。”

次日凌晨1点左右,新乡警方在李某某家花池下的窨井里,找到了王明涵的尸体。

至此,王明涵失踪案在17天之后,宣布告破。

“嫉妒,纯粹是嫉妒”

李某某的孙子培培有脑瘫,看着王明涵聪明活泼,“比俺的孙子小两岁,还那么能,就有了嫉妒心”。

李某某说,她家和王明涵家关系不错,从来没有吵过架,以前她也没有害王明涵的想法。“其实我对王明涵可好。家里有啥好吃的都给他,他没事了就来俺家玩。”李某某回忆说,“明涵对我也可亲,他刚上幼儿园时不想去,还喊培培奶奶,来救我。”

亲密的邻里关系背后,也有罅隙。李某某说,看着王明涵聪明活泼,“比俺的孙子小两岁,还那么能,就有了嫉妒心,打心里嫉妒”。

村里人与办案民警都证实,李某某的孙子培培有脑瘫,伴有肌肉萎缩症状。

李某某对此的描述是,孙子从三岁后才开始身体不好,经常犯扁桃体炎,发烧就得输液,后来经常推拿按摩治疗。王明涵身体壮实,有个感冒发烧,不吃药就扛过去了,发烧打一针就好,第二针都不用打。

对于两个孩子的性格描述,李某某认为王明涵“太精”,而培培属于“内向”。

对于李某某的说法,办案民警说,与李某某交流时发现,她性格“敏感”、“虚荣”。

“嫉妒,纯粹是嫉妒,没有其他原因。人家杀人都有理由,情杀、仇杀,我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李某某这样说自己。

尾声

李某某梦见过王明涵的奶奶两次,“搂着她哭,还给她跪下,她不叫跪,还说原谅我了”

讲完了作案动机和细节,李某某看起来像是卸下了巨大的压力。她还主动向王新领询问她家

人的情况:“回家住没有?”“我家掌柜的,是咋说我的?”

李某某说,案件侦破的十几天,她天天担惊受怕,没有睡过一个囫囵觉,关进看守所后,反而能睡着了。

“我梦见过王明涵一次,啥话也没说,看见脸我就醒了。”李某某说,她还梦见过王明涵的奶奶两次,“我搂着她哭,还给她跪下,她不叫跪,还说原谅我了。”

随后,李某某又自言自语:“她不会原谅我,也不该原谅我。”

王新领证实,原本是邻居的两家人现在都不在原处住了,李某某家人没法住,王明涵家人一从那过就伤心。

“除了对不起,还是对不起。”李某某哭着说,“判死刑也没啥可说的,实在对不起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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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犯罪年龄规定

一、构成共同犯罪年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分如下: 1、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十四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需要对任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而十六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对所有的犯罪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怎么判 1、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2、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特点及主要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在我国,16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14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14岁到25岁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我国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主体年龄也有所放宽;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14-25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犯罪学主要采取广义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书本内容:各国青少年犯罪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盲目性大,纠合性强,诱发快,蔓延广,,可塑性和反复性大,反社会倾向性强。 一·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上看,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一)未成年人犯罪比较明显,在校生、流失生犯罪增多 (二)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1·性错罪是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类型 2·女性青少年犯罪往往是从受害开始的 3·女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比较长 4·女性青少年犯罪有极大的腐蚀性 5·犯罪恶习的顽固性 二·从犯罪的行为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行为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手段狡猾、结伙性强 (一)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 1·财产犯罪突出 2·暴力犯罪严重 3·淫乱型犯罪持续增多 4·毒品犯罪急剧传染 (二)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趋于智能化 (三)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是团伙犯罪 三·以犯罪的心理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心理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易受外界影响,突发性强,反复性大 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上升 网上找的: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书本内容: 一·青少年的生理发展、心理矛盾与违法犯罪 特点:思想单纯、兴趣广泛、好奇心和模仿力强、精力充沛、什么都想尝试、容易接受外界事物 (一)生理发展与青少年犯罪 1·活动能量增大,精力过剩

青少年犯罪概述资料

青少年犯罪的概述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发表时间:2010-5-24 来源:《赤子》2009年第24期供稿作者:刘京辉 [导读]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刘京辉(燕山大学党委宣传部,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结合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入手,对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剖析,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特点;青少年犯罪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新的社会矛盾和一系列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就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1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和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法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了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己满18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成年人犯罪。 1.1犯罪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1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9%~10%左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1.2犯罪形式以团伙犯罪居多,具有涉黑性质的团伙犯罪呈增加趋势。 团伙犯罪受到青少年的青睐,主要取决于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生理角度而言,青少年年龄小、身体力量较之成年人薄弱,为了保证犯罪过程中的绝对优势,确保犯罪成功,青少年势必聚集在一起,积攒力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心理角度而言,青少年的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不丰富,从心理上惧怕孤独,惧怕不被人重视,加之青少年的情感需要在家庭内难以满足,转而投向青少年团伙,从“哥们义气”这种盲目、愚昧的志趣取向中寻求情感寄托和安慰。 近年来,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加之青少年自身的模仿性强,带有封建帮会性质和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教”等违法犯罪团伙呈上升趋势,团伙成员主要是文化素质低下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点、原因及预防 “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百余年前维新派领袖梁启超曾一针见血的指出青少年与国家前途、命运的关系。而今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因此,预防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视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上升势头,不仅危害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极大的催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千百万个家庭带来不幸。因此,正确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原因,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犯罪类型也多种多样。 一、从近年来的调查情况看,未成人违法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类型和特点: 1、犯罪的形式,团伙性犯罪,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未成年人犯罪以团伙作案为主要形式,单独作案较少。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他们往往喜欢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三五结伴成伙,结伙成帮、结帮成派,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相互间订立攻守同盟,诡言狡辩,“人小鬼大”,给侦破审理带来不小阻力。这些未成年人往往纠合成群,少者两三人,多者七八人,出于哥们义气,相互壮胆,共同作案,盗窃抢劫。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犯罪残忍性上升,对社会破坏性增大。案例:2000年,年龄均在16至17岁的咸阳农村青少年豆成彬等4人,在短短3个月时间内,翻窗、撬门入室盗窃5次,偷现金、实物总计人民币1468元;2002年11月下旬,宝鸡市凤翔县的7名15至17岁在校中学生联合杀死同学;去年5月初,汉中市城固县3名不满18岁的中学生共同伤害一女乞丐并致其死亡。还有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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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 摘要年龄的认定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临界年龄难以查实的复杂情况。通过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难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可以通过严密审查方法、扩展查证途径来保证年龄认定准确无误。 关键词未成年人年龄查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年龄的大小,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量刑幅度。一旦年龄认定出现错误,可能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责任年龄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中的地位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要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 由此可见,不同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却可能完全不同。对于审查起诉工作而言,查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其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等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人员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与挑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梳理与总结。 二、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的主要难题及成因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面临着一些难题,类型不一而足,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身份难以核实 1.实际办案中的常见情况。在办案中,我们经常能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有户籍证明以及公安人口信息网的个人信息表,但两份材料都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能说出被调取户籍证明者的个人信息,导致承办人难以判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冒充了其身边熟悉的未成年人的身份。 2.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还不完善。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里在公民办理身份证件之前并不录入公民的照片,甚至有些公安机关在公民办理身份证后仍未录入公民的照片。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以“四少年冷漠杀人案”为例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 ——以“四少年冷漠杀人案”为例 一、案情回顾 (一)案情简介 任某、南某、杨某和于某都是未成年人,年龄均未超过18岁,最大的任某还差四个月为18岁,2004年4月,他们一起绑架了小学时的同学小雨并索要150万赎金,在赎金还未到手的情况下,就将人质残忍的杀害。案发后第三天,四个人相继被警方抓获。2004年11月1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绑架案进行宣判,以绑架罪判处任某、南某无期徒刑,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以包庇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但四个人在听到判决后的反应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宣判当时,表情没有变化,没有恐惧、压力感,甚至在进监所时相视一笑。因为在作案之前,他们有人曾说,18岁之前不判死刑。庭审过程中陈述事实时,表情非常冷漠,就像其他人的事一样。法官问在作案时,感觉到恐惧了没有,他们几乎同时说,没想那么多,不觉得害怕。问知道不知道做此事的后果,他们说知道,在策划阶段就想到了这些后果,但是为了钱,不得不做。 此外,记者在谈话过程中,任某说曾经想过杀人偿命,但想到更多的就是钱,为了钱什么事都可以做。并且随口说当时的时候就想把人“宰”了。 (二)个人成长背景 任某、南某、杨某和于某六岁之前,都由隔辈人带,上学后由母亲带。家里也经常教育他们,在教育孩子时倾其所有,该做的都做了,他们不仅教育甚至打了孩子,但就是不管用,他们表示无可奈何。 四少年因为学习不好、不爱学习,在小学毕业后都辍学了,辍学后也没有正式的工作。作案前,这四个孩子无所事事,整天在大街上闲逛,偶尔也上上网吧,除了父母给的生活费,他们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春天开始,他们开始想到用绑架的方式发一笔大钱,于是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寻找绑架目标,4月20号晚上8点,他们盯上了刚放学的小雨,在离学校一公里远的拆迁工地上,他们没说几句话残忍的杀害了小雨,作案工具有棍棒、电线、小雨的皮带、刀子。他们与小雨本来就认识,其中南某和小雨还是朋友。面对自己的朋友,作案人南某说,小雨说过一句话,我们都是朋友,有什么话好好说。 二、对四少年的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 (一)四少年绑架“挑朋友”下手的心理学分析 心理学将动机定义为:发动、指引和维持躯体和心理活动的内部过程。据此,犯罪动机可定义为:引起、指向和维持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活动过程。动机的产生,首先是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 年龄划分的探究 摘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时期,进入了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产物。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手段残忍化等特征并且反复性大、重复犯罪率高给社会的安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由于多个问题综合造成的,但从法律层面加以分析,主要是在规制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将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这一角度进行探究,来浅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刑罚 一、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最案件总数的70%,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更甚者,由于不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比如《扬子晚报》一则消息,一个少年惯偷受审时说:“到16岁,就不在作案了。”类似案件不胜枚举。看到这则报道,不禁打了一个冷颤,如果犯罪分子都像他这样所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变成何样?这只是前些年的数据,相信近几年的数据更会让人触目惊心。 究其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家庭教育的缺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长越来越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要。一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们养成了骄横、狂妄和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惯。再加之一些家长有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使孩子们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错误的诱导,久而久之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第二、学校德育的没落: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教育也染上了功利化的顽疾,大部分学校已经忘记了教书育人的宗旨。教育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当下确是“一智独大”,老师评价好学生的标准就是成绩好。对于调皮捣蛋的“差生”认为是“害群之马”,将其劝退,开除或是勒令退学,过早的将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推向社会,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气,学校丢弃了对学生进行德育,法制教育以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光荣使命。第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进一步的被西方社会观念所影响,见利忘义、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社会恶习不断侵蚀当今的中国社会。给正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青少年以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些经不起诱惑的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网络化的今天,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又缺乏辨别好坏的能力,使得一些青少年被市场上传播的淫秽暴力三俗文化所引诱,沉迷于低俗文化,网络虚拟空间而不能自拔。加之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救助措施不完善,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第四、社会道德教育滞后,青少年思想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差:虽然社会上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但实施力度不够,又存在形式化和口号化等一些问题,收效甚微。没有真正的激起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青少年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能够分清罪与非罪。据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者素质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和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坏人拉拢、利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很容易走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也正因为如此,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才显得至关重要。研究犯罪心理学不仅仅有助于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更重要的是能从源头上消灭犯罪。 青少年犯罪无论是从心理还是生理上都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俨然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青少年犯罪开始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抢夺占23%;盗窃占%;强奸占%。

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大部分人的预料。鉴于不断上升的数据与不断恶化的态势,我国正积极采取措施杜绝青少年犯罪,包括主题宣传教育,普法讲座等一系列措施。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就必须要研究其犯罪心理。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以前的研究人员探究过杀人犯的思想后大多认为其暴行系源自于童年时代的某种创伤,但是犯罪人的心理往往比想象中的要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1、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再加上处于青春叛逆期容易冲动,所以容易导致犯罪。具体表现为: A、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

上犹县东山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 作者:廖礼军 摘要:自1978年国内全面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经济实力得到了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社会形态也进入了一个高速变化的新局面。这是由于:一方面,社会经济制度的改进使得旧有的价值观念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整个社会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西方的金钱观念、个人主义等一些意识糟粕的渗入和不断强化也是导致社会整体意识形态失序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旧价值观念交替碰撞导致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青少年犯罪就是其中非常突出的一个。它不仅在青少年群体中发展迅速,而且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本文试图从心理学和社会学方面对青少年犯罪(或称青少年行为失范)现象进行剖析。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 导语: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素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兴亡,然而,不少青少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高智商化、年龄低龄化、作案团伙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我国青少年刑事案件的人数在全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呈逐年递增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

五十年代末,25岁以下刑事作案成员占整个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30%,八十年代占60%,九十年代占80%左右,我国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期。 2、从作案成员年龄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青少年生理发育成熟普遍提前,然而青少年的心理发育并不与其生理发育完全同步,这形成了生理“早熟”与“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上各种媒体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致使青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18岁以下的少年犯罪的比重增加,少年犯罪的高发年龄提高,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儿童犯罪不断增加,少年严惩犯罪增加等。在少年犯罪中,抢劫、放火等暴力犯罪屡风不鲜,有的地方甚至发现十一、二岁孩子进行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9岁的孩子就已成为惯窃。 为此,借此次暑期实践之机,我对上犹县东山镇辖区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根源,使全社会和家庭都充分重视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共同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 二、调查对象: 上犹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辖区2006-2010年违法犯罪青少年。 2006-2010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43件98人,其中未成年人48名;批捕案件40件90人,其中,未

中国犯罪现状分析报告

一、犯罪率 (1)从1988年起刑事立案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到1991年达到最高值,这期间每年的增长幅度分别是:23.29件/10万人(1987年~1988年)、104.08件/10万人(1988年~1989年)、19.41件/10万人(1989年~1990年)、8.81件/10万人(1990年~1991年)。其中1988年至1989年的增长幅度最大,这主要是过去各地都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1989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同时,1989年的刑事案件也确实增加了,据一些地方调查,实际发案数1989年比1988年大约上升 (2)似乎1992年刑事立案率有一个明显的回落,此后直至1997年刑事立案率基本上波动不大。其实,1992年立案率下降是由于公安部门修订了盗窃案刑事立案标准:将原来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城市80元、农村40元即要刑事立案,修订为1992年以后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一般地区300元~5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可为600元即要刑事立案。而盗窃案件通常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总数的76%左右。因此,1992年刑事立案率总体数值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实际上,在1992年,未受盗窃案立案标准提升的影响并对公众安全感影响较大的杀人、强奸、抢劫三类案件的立案率,除强奸案稍有下降以外(由4.46件/10万人略降到4.36件/10万人),杀人案、抢劫案均有一定的增长(杀人案由2.06件/10万人增加到2.11件/10万人,抢劫案由9.32件/10万人增加到10.96件/10万人),这三类案件立案率的平均值也比上年的高(由5.28件/10万人增加到5.81件/10万人)。可以预见,倘若1992年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不作较大幅度调整的话,那么起码1991年与1992年之间的立案率不会形成很大的落差,1988年至1997年之间的立案率应当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态势,即立案率居高不下。这10年间除强奸案立案率的增减在波动中保持相对平稳外(由1988年的3.19件/10万人略增到1997年的3.38件/10万人),杀人案与抢劫案的立案率均呈增长的态势,其中杀人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0.45倍(由1988年的1.49件/10万人增加到1997年的2.16件/10万人),抢劫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2.46倍(由1988年的3.40件/10万人显增到1997年的11.75件/10万人)。 (3)1998年刑事立案率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97年的133.98件/10万人增加到1998年的164.68件/10万人。 改革开放后,犯罪率趋于增长、波动,尤其是近10年(从1988年起)犯罪率大幅度增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显然,这种增长的幅度以及犯罪率的绝对值已创中国内地1949年以来的最高记录。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率的明显增长,这是一个需要深刻解析的社会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时间:2010-10-31 来源: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编辑:孙雪松 【字体:大中小】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青少年是一个民族的希望,用法律来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用教育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宋庆龄先生曾经说过,什么事情都可以等待,但少年儿童的教育不能等待。因此,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已是刻不容缓。

犯罪青少年的定义

青少年犯罪在中国大陆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 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 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 罪的统称。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 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 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 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 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 括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来源:人民网

一、词义(辞典及百科全书的定义) 《教育大辞书》将「青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生理学上常将青年期界定为于青春期(puberty)与成熟之间的时期;具体言之,当个体出现第一性征zheng及第二性征时,即为青年期的起点。唯个人出现性征的时间有很大的差异,有的早在九、十 岁即开始,有的则延至十四、十五岁才出现。此外,男女生出现性征的时间亦有差别。青年期的个体在躯体、情绪和认知发展方面皆有很大的变化(王文科,2000)。 《张氏心理学辞典》将「青年期,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指由青春期开始到身心渐臻于成熟的发展阶段;女性约自12岁到21岁之间,男性约自13岁到22 岁之间。准此,儿童期后到成年期之间的一段大约十年期间称为青年期。 《The Penguin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将「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 指发展的一个时期,青春发动期的开始标示着它的开始,生理上或心理上达到成熟则 标示了它的结束。应该指出的是,此一名词并不似表面看来那么精确,因为无论是青 春发动期的开始还是成熟的达到,实际上都不可能加以定义或予以详细的界定(Reber, 1995)。 《社会学辞典》将「青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指生命历程(life course)中 介乎童年和成年之间的阶段,其标志是性征出现,但还未达到完全的成年地位或还未 完全脱离出生或生长的家庭(family of origin or orientation)。在简单社会里,从童 年向成年的过渡往往用举行通过仪式来表示,或者用男青年的(较少有女青年的)年 龄组来表示。然而在现代社会里,由于一再强调大众传播媒体所宣扬的青年文化(youth culture,这就使得青春期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在这些社会里,与较传统的社 会相比,青年人必须选择自己的生涯(career)和性伴侣以及他们的一般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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