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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恩典之约

第七章恩典之约

恩典之约是神与选民罪人所立的约,“藉着耶稣基督将生命和拯救白白赐给罪人,叫他们信他得救,并应许将圣灵赐给凡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相信”(加三:21~22;罗三:20~22;八:3~4~;创三:15;赛四十二:6;约三:16;罗十:6上,9;结卅六:26~27;约六:44~45)。韦斯敏司德信条第七章第三节。

许多经文指出,恩典之约并不是神在人堕落以后,才想出来的一个补救办法。神在永世以前,已经有这个计划。我们有理由相信,恩典之约是根据三一真神的救赎计划:

①神在世界创立以前,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的百姓(弗一:4~5;提后一:9)。在这个救赎计划中,父、子、圣灵分工合作。圣父是救恩的源头,他差遣圣子到世界上来。圣子是救赎之主,以祭物、祭司并中保的地位,成全救法。圣灵支行在罪人心中,并且重生一切被拣选的罪人,使他们出死入生,有能相信耶稣为救主。(约六:37~40;十:26~29;十七:6,24;来二:12~13)。

②依照这个救赎计划,圣子被差遣到世上来,成全天父所旗付他的事(约五:30,43;六:38~04;十七:4~5)。

③救赎计划之实施,是藉着圣子作罪人的代表。这计划并且暗示,恩典之约之实施,是实现圣你与圣子之间的一个约法(罗五:12,21;林前十五:22,45~49)。基督不但是被赎之人类的代表,他也是救赎计划的代表。

④当基督完成他在世上之工作时,他得到天你的赏赐(约十七:,15,24。参腓二:9~11)。

⑤按照救赎之计划,圣子差遣圣灵到世上来,开启罪人的心门,将救赎的功效赐他们(约十五:26;三:5~8;十六:7;徒一:4~5,8;二:16~17,33)。

一、恩典之约的特征

1.这是一个恩典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约法的成就或失败,是根据亚当自己的行动。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亲自为罪人预备了一位中保,而且藉着圣灵的重生,呼召他们得到儿子的名分(提前二:5~6;罗八:14~16)。然而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条件或要求,都是相同的,即顺服神的旨意。

2.这是一个永远的约

①恩典之约是根据神在永世中所立的计划,为要显露他永远的大爱(弗一:4~5)。

②神在永世中拣选了一些罪人,使他们在这恩典之约内有分(弗一:4~5;贴后二:13~14)。

③因基督救赎之工,他一次永远的为他们取得救恩及永生之保障(来十:12~14)。

④恩典之约的应许,在那些被拣选并相信基督之人身上,永远有效;而且不受任何势力的阻碍或改变(罗八:28~39)。

3.这是一个有范围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全人类在亚当里有分,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将世人分为两类。恩典之约的应许,只有在那些蒙恩得救的人身上,得到实现。其余的人,仍旧按照行为之约的条件,担负应得的罪责(罗九:6,8;二:12上)。

4.这是一个包括各时代的约

在原则上而言,恩典之约在各时代中的性质是相同的,因为神只有决定一个救赎的计划,也只有立了一个恩典之约。此点可自下列数点得到证明:

①恩典之约是与亚伯罕正式建立的。当时神不仅是和亚伯拉罕立约,也和他的扣裔立约,并且应许说,万国将因他而得福(创十七:7;参5~6;廿二:18)。圣经也清楚指出:第一,这约并没有因在西乃山所立之约而被废弃(加三:17~18)。第二,凡是相信耶稣基督而得救的人,救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与他同受应许(加三:29)。第三,耶和华不但是亚伯拉罕的神,也是一切信徒的神(罗九:6,8;太八:11;罗四:11~12)。

②神只有预备了一条福音的道路,就是藉着耶稣基督的救法。除此以外,并无别的得救之法(徒四:12;加三:8;参来十:1~4,11~12)。而且救主也只有一位(加三:16;约十四:6;参弗二:11,22)。

③圣经明言,靠着律法,没有人能够得救,因为罪人没有能力,靠自己作神所喜悦的事。假使我们在救赎方面人类的历史划分成七个时代,那末除了所谓恩典时代以外,没有人可以得救了。然而,事实上,在所谓律法时代中,仍是有许多人得救的,而且也是靠信心得救的(来十一章)我们必须要了解,罪人唯一的盼望,乃是神的恩典,这恩典在亚当堕落以后的整个人类历史中,自始至终得到彰显(罗三:9~10,12,19~20,来十一:1~12;加三:11;引哈二:4上;加二:16下)。

二、恩典之约的意义

恩典之约具有双重的意义,即法定的契约与生命的交流。

1.法定的契约

恩典之约是神按着他的恩惠,与信徒所立之契约。根据此契约,他成为信心之父,亚全拉罕的神,并与他“世世代代的后裔建立”这约,作他们的神(创十七:7)。契约的缘来,是因着神对亚伯拉罕的呼召。亚伯拉罕也凭着信心,听从了神的呼召(创十二:1 ~14;来十一:8)。约法的表记乃是割礼(十七:10~14);在新约时代以洗礼代之(西二:11~12)。凡是成年的人,必须藉着信仰进入恩典之约在法定上的契约。亚伯拉罕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罗四:9~12)。在新约时代,也是如此(太廿八:19;徒八:29~~38;十:24~48)。

然而这法定上的契约,也是与信徒的儿女所立的,因此他们也在恩典之约法定的意义上有分(创十七:25~26;廿一:4;徒二:38~39;十六:13~15;三十:34)。

2.生命的交流

恩典之约的目的,是要使罪人能因信而得救,重新成为神的儿女。凡是对神有真实信心的人,都享受到生命的交流之福分。这福分是神对他们的应许(创十八:18!~19;约一:12~13;三:16,18;彼后一:4)。

但是在教会中始终都有口是心非的门徒。他们在口里认基督为主,然而心里没有改变,也没有信心的根。这等人虽然领受了恩典之约的表记,进入法定上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生命交流之福分。此外,有些信徒的儿女,虽然在幼年时已经受到恩典之约的表记,而长大后在他们的生活上显出没有新生命,因此表明没有得到恩典之约所应许之福祉(罗二:25;九:31`32;徒五:1~11;太十三:18~22,24~30)。

三、附录时代论简评

时代论起源于主后一八三O年的弟兄会运动,连尔培(John Darby,1800—82)为该运动的一个著名领袖。到廿世纪初弃时,藉司可福注解圣经(Scofield Reference Bible)而风行美国。时代论说的基本要点,是将人类历史划分成七个时代:即无罪时代(在伊甸园中);良心时代(逐出伊甸园之后);人治时代(挪亚时期,洪水以后),应许时代(亚位拉罕时);律法时代(摩西时期,在西乃山);恩典时代(耶稣受死复活以后);及国度时代(耶稣第二次再来,建立千禧年)。

根据司可福,“一个时代乃是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中,人的试验是在他顺服神所行显的某种旨意。”(李晨钟译本第6页)。即是说,神在不同的七个时代中,用七种不同的方法或显明的旨意,来试验人的心,观察他是否愿意在他所生的时代中,顺神在该时代中所施行的试验。这些时代在历史过程中,一个连接一个。当神发现人在第一个试验上失败后,他就给他另一个机会,用另一种方法来试验他,以此类推。

时代论者特别将所谓律法时代和恩典时代,划分得非常清楚。司可福对约翰福音一:16~17上之注释称:

“恩典就是‘神我们救主的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爱,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多三:4~5)。在此恩典常是与律法立在相反的地位,在律法之下,神要人交出义来,在恩典之下,他将义赐给人(罗三:21~22;八:4;腓三:9)。律法是与摩西和行为相连的,恩典是与基督和信心相连的(约一:17;罗十:4~10)。律法祝福好人,恩典拯救罪人(出十九:5;弗二:1~9)。律法之下福气是赚得的,恩典是白白的恩赐(申廿八:1~6;弗二:8;罗四:4~5)。

按时代说,恩典是自基督受死复活始(罗三:24~26;四:24~25),这个试验的要点,不再以遵守律法作为得救的条件,只是在乎接受基督与弃绝基督。好行为是得救之后的结果(约一:12~13;三:36;太廿一:37;廿二:42;约十五:22;来一:2;约壹五:10~12)。

这试验立刻的结果就是犹太人弃绝基督,并且他被钉互十字架,是犹太人和外邦人合作的(徒四:27)。”(李译三一九,三二O页)

从这段注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时代论:

①律法是靠行为称义,而恩典则是靠信心称义:

②律法时代是包括摩西到基督的时期,而恩典时代则是论到基督第一来临后受难时起,至第二次来临后止之间的一段时期。

③律法和恩典是站在对立的地位上;有律法就没有恩典。反之,有恩典就没有律法。

④虽然在恩典时代中,人还是失败了。

批判

①时代论者将神对人的旨意特别是他对人救恩的旨意切成断片。圣经清楚地指出,神如何施行他对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及所给的应许:自先祖的家庭扩展到以色列,并且扩展到全世界。而时代论者却声称,神对犯罪后的人先后表达了六种不同的旨意,以试验他们是否会顺服他。不但如此,他们断言,在每次试验上,人都失败了。时代论者将圣经的启示,实际上解释为人类失败的历史的记载,而圣经的中心思想,乃是启示神对人所彰显的恩典慈爱,乃基督得胜魔鬼的事实。

②时代论者完全忽视了人于犯罪之前与犯罪之后在本性上的改变。这种论说的七个时代,包括一个时代在亚当犯罪之前,六个时代在人站在罪人的地位上之时;他们称说,神在七个时代中,用七种不同的旨意,来试验人是否会顺服他的旨意。然而他们却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当亚当在伊甸园中的时候,他是一个正直无罪的人,有能力决定他的选择了。甚至那些否认罪人本性完全败坏之说的人也承认,在伊甸园外的罪人,已经不是一个毫无瑕疵的人了。但是时代论派却完全不顾这一点基本上的区别,以为犯罪后的人与犯罪前人,有着同样的能力,来决定他对神的旨意之选择。

③时代论者称人被逐出伊甸园之后的一段时期为“良心时代”。根据这种解经原则,在亚当犯罪之后,洪水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中,人是按着良心来决定他们愿否顺服神的旨意的。司可福说:“第二个时代即良心时代。因着不顺服的缘故,人在经历上有了善恶的知识,藉着这种知识,良心醒悟过来。人的责任是当做所知道的一切善事,当禁戒不作所知道的一切恶事,并藉着祭物亲近神。”(李译第十三页)。他并称说,这一个诗代以挪亚时洪水审判作为结束。

然而保罗在罗马书二:14,16中清楚讲明,在每一个时代中,凡是没有听到旧约时代律法的人,都是按着他们的良心决定是非而行的,并且也要据此而受审判。人之应当按良心而行事,并非只限于洪水以前的一段时期,而是适用于凡没有听到律法及福音之人身上。这清楚地推翻了时代论的所谓良心时代。

④时代论者称洪水以后的一段时期为人治时代。这种解释至少是非常牵强的。善于这段时期,

圣经所特别提到的事包括下列数项:㈠神应许挪亚,他不再会用洪水灭绝罪人(创八:21);㈡神保证四季正常的循环(创六:22);㈢神使百兽对人存恐怕的心,并且殷他们赐给人作食物(创九:2~3);㈣神命令人不可流人的血,也不可吃食兽类的血(创九:4,6);㈤神用虹作为立约的记号(创九:12~17)。这段圣经完全没有提到或暗示,洪水以后的人踏进了另一个时代,更毋论所谓人治时代了。惟一可以作为与所谓人的治理有关的一节经文,是创世纪十:32,该处提到“挪亚三个儿子的宗族,各随他们的支派立国,洪水以后,他们在地上分为邦国。”若将这一句叙述文作为人治时代的开始,未免过于牵强了。

⑤时代论者称说,在西乃山时,以色列人同意接受以遵守律法为顺服之标准,而进入了律法时代。司可福并说:“律法并不是非要赐下不可的,在神提议之后,他们廿心接受了。”(李译第46,47页)但是保罗却明明指出,在西乃山时,神所晓谕的律法,并没有废去他对亚伯拉罕所给的应许(加三:17)。非但西乃山边律法的授兴,没有废置那个所谓应许时代,保罗在加拉太书反覆地强调说,甚至在新约时代的信徒,也是亚伯拉罕恩典之约下的后裔,和他同受应许的(加三:27~29)。而且律法的颁布,是依据神的作为,不是依据人的作为(出十九:4~6;廿:2)。这是根据神对亚伯拉罕所赐的应许(出二:24;三:16~17)。

⑥保罗一再强调,依靠行律汉,无人能得以称我,因为神已经将众罪人归于律法的审判之下,以彰显因信而称义的真理(罗三:19~20。参全章,特别注意二:14~15)。我们相信“律法”一词,在这里是含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保罗要证明,犹太人不能靠行律法而称义,另一方面他要指出,外邦人也不能靠行为而得救。换言之,保罗在这两章中要指出,律法乃是神所启示的旨意,这旨意是所有的世人在心内都知道的,但是对犹太人而言,神更将这旨意藉着摩西,用言语的方式传达出来。不是要他们因行律法而称义,而是要使他们知道,没有人能靠行律法而得救,从而领他们转向基督(罗三:1~3)。所以,凡是在恩典之约以外的罪人,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无论是生在旧约时代中,或是新约时代中,都是伏在律法之下。另一方面,凡是在恩典之约以内,因信称义的人,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无论是生在旧约时代内,或在新约时代内,律法的咒诅及束缚,对他们都失去了效力。

根据时代论,神在每一个时代中,用某一种旨意来试验人是否愿意顺服他,例如在所谓律法时代中,遵守律法被称为是得救的条件。在恩典时代开始后,“这个试验的要点,不再以遵守律法作为得救的条件乃是律法时代中试验的要点了。据此而言,在律法时代中,人必需靠行律法而得救。但是保罗却指出,这正是许多犹太人所犯的错误。他们以为人的称义是靠行律法,而忽略了因信称义的真理”(罗九:31~32)。

罗马书六:14似乎是和上述的解释有冲突,那里保罗说:“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然而事实上这句话并不是说,新约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保罗乃是对信徒们指出,他们现在因信称义,已经脱去了罪的束缚,不再到律法的咒诅,而进入恩典之下了。他是要指出一个人在信主以前和信主以后两种不同的地位。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正是因为“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叫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6节)。因此“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换言之,在十四节中保罗指出,一个人的地位是在律法之下抑是在恩典之下,乃是根据他是否已经归入基督耶稣而定(3节),但与他出生的时期无关。

时代论学者虽然承认,在所有的时代中,罪人唯一的救法乃是基督的宝血,但是很明显的,这点真理是与时代论系统直接相冲突的。

我们并不否认,律法和恩典是相对的两个原则,也不否认它们有着不同的功用。我们也承认,恩黄的原则在新约中特别明显地表达出来,因为神的儿子亲自到世上来,将天父“本身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居住在基督里面”(腓二:9);但是我们否定,恩典和律法是分存于两个不同时代中相对的原则。因为它忽视了旧约时代中的恩典,同时也弃置了新约时代中神的道德律对信徒之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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