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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l芦村村民自治章程

西l芦村村民自治章程
西l芦村村民自治章程

黄村镇西芦城村村民自治章程

黄村镇西芦城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芦城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论讨论通过,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的权利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讨论决定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并制定实施措施;

2.讨论通过全村的发展规划,审议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4.监督村级集体经济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5.监督评议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工作业绩,对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缺额的村委会成

员进行撤换或补选。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党支部(总支)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区镇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干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户口迁出和发生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资格: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村集体,关系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不能履行村民义务的,不能当选为村民代表。

第八条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送村民委员会决定;有权利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义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委会、村民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形成决

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工作程序:

1.在会议开始前,应将会议的主题及有关情况向村民代表公布;

2.会议由村委会主持,必要时可以指定村委会其他成员担任会议主持;

3.会议期间,村民代表或村民可以按秩序发言,也可以展开辩论,但必须遵守会议秩序;

4.作出决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如有必要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5.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回答村民代表或村民问题;

6.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组织落实,对提出的建义和要求及时解决答复。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

1.讨论修改决定本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等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计划,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及建设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方案,各种行使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半年收支决算,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实际支出一万元的公益建设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万元以下由村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使用情况报告村民代表大会),重要的经济合同,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村级重大事务需村民通过方案审议;

6.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原则: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于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在镇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村务管理,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三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村民委员会成员首先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及时有效地完成镇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4.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5.积极开拓致富路线,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6.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

境;

7.积极谋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增进村民感情,创建和谐的村集体,摒弃不良风俗习惯,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做好优待抚优、救灾救济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9.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应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责任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明确各自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搞好廉洁自律,坚

持每天坐班制度;

2.工作原则: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凡

打击报复,不徇私舞弊,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3.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

结会,根据工作需要要随时召开会议;虽是向党支部汇报工作;

4.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

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用;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优抚政策的落实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每个月公开一次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5.学习制度: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党的农村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

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第十九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委会下设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法律咨询站,接受村委会领导,对村委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财)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过半数投票,选票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决定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村民

第二十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2.参加村内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务进行监督;

3.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

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

4.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1.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保护本村内的花墙、绿化等公共设施;

4.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做坚决

的斗争;

5.对家中有租房户进行管理,保证本村的治安;

6.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活动;

7.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村民,村民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并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五章村干部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

一致;

2.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

作能力;

3.坚持事实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

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4.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5.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6.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7.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六章村务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务财务管理要坚持勤俭办社、民主管理的原则,坚持村务财务公开,实行账、款、物分管;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群众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开支过大的项目费用,都要在公开栏中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财务开支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对数额较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应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的收支,采取科目单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到定项限额;

第二十七条村级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财务预决算、大额款项出借、大额举债、核销应收款、大额对外投资项目的承包(租赁)办法和指标等都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村级财务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村民理财小组履行监督职能,每个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及时向领导汇报收支情况,现金会计和主管会计要及时核对帐目,做到公私分开;

第三十条严格出入库手续,对物资要经常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尽快查明元原因,从俭办事,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外出办事,招待客人回单位说明情况并有两三个人证明,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不不合理的开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承包费收取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各种设施、运输工具、土地等进行承包租用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集体交纳粮食、承包费、特产税、果品税等等;

第三十二条对于各种承包费,超期不交或交不齐者,根据情节处理,直至收回所承包的财产项目;

第三十三条凡按个人收取的公众事业费,村按上级的要求,进行征收,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

第三十四条承包或租赁集体财产的个人或联营体要爱护集体的财产,否则按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收取的各种费用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农业投入,教育事业社会福利和扩大再生产。

第八章婚姻家庭

第三十六条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三十七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九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四十条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九章计划生育

第四十二条凡居住在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的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村委会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四十六条生于一胎的夫妇,必须采取节育措施,违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必须有上级生育指标证明,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新婚夫妇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到生育有指标;

第四十七条刁难、打骂、围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村风民俗

第四十八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自觉履行献血义务;

第四十九条村级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街道等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无论新盖或翻盖正房、厢房,经过村委会批准,并交一定的押金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超出批准建房的标准的除不退押金外,责令限期拆除,私自占用集体耕地、空闲地除责令其拆除外,并给予经济处罚,不影响规划的经村委会批准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十一条服从村建房规划规定,不扩建、不超高,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到场检查后方可施工,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五十二条保持街道、巷道整洁,禁止在街道、巷道堆放杂物,堆放建筑材料不得超过10天,如超过期限每平方米每天收取占用费5元,保持街道及边沟畅通无阻,如损坏自行修复,禁止在临街、巷道留出粪口及流脏水口,违者罚款50-100元,限三天内堵死,超出一天罚款10元。

第五十三条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必须火化,不搞陈规陋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章邻里关系

第五十四条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五条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的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五十六条邻里之间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不准动武、造谣、煽动闹事,不准诽谤和侮辱。

第十二章社会治安

第五十七条全体村民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自己的家乡,热爱集体事业。

第五十八条每个村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相互理解和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九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因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物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人,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理:一、批评教育;二、赔偿损失;三、给予200元以下处罚;

四、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坚持夜晚义务巡逻制度和巡防对制度。

第六十一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第六十二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视情节轻重给予从严的经济处罚,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群众到企业、他人住宅、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六十五条严禁观看,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不搞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六条组织开展群防群治,搞好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十八条社会、家庭、学校要共同配合,抓好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对于阻碍、扰乱村干部依法进行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同志给予表彰。

第十三章民间纠纷调解

第七十二条建立健全治保调解委员会,本村由3——7人组成调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社会主义道德,根据矛盾纠纷的事实,在分清是非曲折的情况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其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活动。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协议。

纠纷当事人的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计划矛盾;(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十四章土地管理

第七十三条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享有使用权;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第七十四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七十五条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十六条村民建房必须使用土地的,先写建房申请报告,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房。

第七十七条村民捡拾地块种植的各种农作物,如遇国家、集体占用时,青苗收入不予赔偿。

第十五章环境卫生

第七十八条村委会设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和公厕的保洁工作,落实保洁人员,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七十九条落实门前三包,保持庭院和门前屋后整洁美观,自觉支持保洁人员工作,做到垃圾入桶,不向路边倾倒各种垃圾。

第八十条搞好绿化美化活动,不准损坏村内的花墙,不得占用村绿化用地,违者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第十六章社会保障

第八十一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北村的灾灭、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组织村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八十二条根据区政府下发的《大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上级政府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村民应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十三条村民应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十四条对本村的低保户家庭,村里除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保证其生活不出问题之外,同时也将尽力与有关学校进行联系,以能减免其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费。

第十七六章坚决执行兵役法级拥军优属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公民,必须遵守兵役法,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积极按规定上缴统筹款。

第八十七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军烈属、荣退军人、复转军人做好事。

第十八章个体户管理

第八十八条村民凡需出租房屋者必须向村委会申请,租房者需将身份证、个人简历报村委会审批,并认真履行本章程。

第八十九条个体经营者必须执照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门前卫生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服从村委会的各项规定,违者按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十条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章林木管理

第九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盗伐树木,需采伐时,必须履行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并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九十二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照盗伐量的3-5倍处罚,并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损坏幼树每棵罚款10元,街道国槐50-100元。

第九十三条因火灾造成烧毁林木的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并按林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二十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九十六条村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

第九十七条村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通过之日起执行。

黄村镇西芦城村村民委员会

2007-11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最新)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同名44233)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同名44233)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0 年月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区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佥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帐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一、社区共建与协调委员会 (一)对应相关科室 1、建立健全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协调驻社区单位或周边单位开放内部服务和文化设施。 (二)对应司法所、相关科室 2、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参与调处物业纠纷,提供法律指导。 (三)对应居民科 3、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工作。 4、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培育参与意识,深化民意听证会、民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主评议会等制度,发挥“四自作用”。 (四)对应组织部 5、与社区各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开展共建活动。 (五)对应宣传部 6、开展文明市民学校工作。 7、开展魅力社区、文明社区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评比活动。

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新、选)

王屋洲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要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事项 须经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讨论、决策的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4、村集体物业出租方案及建设(包括维修、增换设施)项目承包方案; 5、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及其他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9、村工作人员聘用和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支部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

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分管干部提前将议案交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后同意上会讨论的,再经由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经济发展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一万元)先由经联社理事会班子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经由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得出方案或形成原则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4、需要由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进行表决的事项,每位干部依次表决并现场记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方案或原则性意见。经表决确定的方案或原则性意见,即视为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共同意见,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必须坚决拥护并配合执行,不得对外发表与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共同意见相违背的言论。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实行民主酝酿 村级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代表表决的,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要必须进行民主酝酿,经过充分讨论、解释、论证。民主酝酿由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执行,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视情况可扩大到户代表、全体村民。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五、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两委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总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

凌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凌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相关省市区关于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区、街道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设书记1名,主任1名,委员5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书记全面主持,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书记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

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治,进一步规范社区组织,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创建社会治安稳定,环境整洁优美,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本社区以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居民民主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根据社会及我社区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改,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一经通过,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及驻社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根据本社区实际,居民会议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式。 第六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3、听取并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并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

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 5、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 1、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本小组居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代表居民对社区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 2、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本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地区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居民自治。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力: 1、在政府指导下,有权依法组织居民决定社区内部事务。 2、有权依法协助政府部门办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3、有权组织社区居民、单位对地区办事处和基层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社区自制章程

浦东社区自制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区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指导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四条: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成员代表、社区单位和外来人口的代表组成。 社区成员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社区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八条:社区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

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社区成员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其中社区成员代表可以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社区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成员还是社区单位、社区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报送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给与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居委会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成立以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部署、组织落实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社区居民申领有关证件、证照需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或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社区居委会依法提供必要的服务(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履行章程义务的除外)。

第三章居民权利 第七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居委会职员依法办事。 第八条社区居民有权选择参加街道婚育学校举办的不同类别层次的学习班,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九条本社区户籍的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当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有单位的居民,其保健费由单位负责发放;无业人员和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保健费由本社区居委发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奖励每人50元(一般在年终10月份左右发放)。保健费的申请、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户籍在本辖区,本家庭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只生育(含收养、包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每户每月可领取20元补助金,直至独生女小学毕业;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中学就读初中,每户每月可领取35元补助金,直至其独生女初中毕业。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国家统一调拨的避孕药具,并提供节育手术的随访服务。无业人员、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可报销一定数额的手术费(具体数额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后,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方属我街道户籍的,可享受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3000元。对落实绝育措施机构和节育奖的申请和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十二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享受2次免费孕情检查,每两年享受1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

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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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 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 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要: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自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企业(含合资、私营、个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二章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六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及各项决定、决议 和任务: 2、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自觉维护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

1-8《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doc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 作计划-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 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

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XXXX 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如本村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有大月份引产或计划生育等情况,全村三年内停止推行知情选择。 第九条育龄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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