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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论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作者:孙钺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自然人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被宣告死亡者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基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偏向于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利益,忽视对另一方主体利益的保护。在婚姻法律关系上,更要注重主体双方的利益平衡,在保护一方主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对被宣告死亡者的利益加以保护。设计法律制度时要考虑在各种情况出现时应如何兼顾相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保护人权的角度考虑,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以免有失公平,做到合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意思自由、利益兼顾、权利平等,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精神。

【关键词】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利害关系;利益平衡;婚姻自由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自然人离开住所,长期下落不明的事件发生。自然人下落不明,其以原住所地为中心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然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稳定状态的长期持续,将不利于下落不明自然人财产的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并且必然损及与下落不明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尽快解除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引起的与其有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护下落不明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1]。宣告失踪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失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其不因财产无人管理而遭受不测之损害。制度中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代管失踪人的财产,旨在暂时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其实质是法律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失踪人财产管理的一种补救和强行介入。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则是为了彻底了结失踪者遗留下来的某些重要的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状态。其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且还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因此,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

婚姻关系一直是一种重要的人身关系,社会上每个人基本上都会涉及此关系,婚姻关系不明确将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在宣告死亡中婚姻关系的效力将会随着规定的改变而改变,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随现实改变而改变,因此对于宣告死亡中婚姻关系的效力不能一言盖全局,而要充分分析各种不同情况,结合现实中可能出现的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宣告死亡中的婚姻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宣告死亡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前一种关系主要涉及宣告死亡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消灭、如何消灭,以及失踪人配偶是否得缔结新婚姻的问题;后一种关系主要涉及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原婚姻关系效力,以及失踪人配偶的新婚姻效力问题。

一、宣告死亡对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的效力

(一)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即推定死亡,是法律对一个人做出死亡的推定,在民法意义上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非经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将得到维持,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一切享有以下落不明人死亡为条件的财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如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等[3]。

(二)针对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效力,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第一,配偶一方在另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缔结新婚姻,且被宣告死亡的配偶仍生存的,仅在配偶双方在缔结时知道被宣告死亡的配偶在死亡宣告时仍生存的情况下,新婚姻才能因违反第1306条而被废止。第二,新婚姻缔结时,前婚姻被解除,但新婚姻的配偶双方在结婚时知道被宣告死亡的配偶在死亡宣告时仍生存的除外。即使死亡宣告被废止,前婚姻仍为已解除[4]。”

《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新的婚姻。第132条进一步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仍然解除。依此规定,被宣告失踪人的婚姻关系为绝对消灭,不因其生还而受任何影响。

《瑞士民法典》第102条第1项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法院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再婚。不发生失踪人生还时原婚姻关系是否复活的问题。

《日本民法典》第32条仅概括规定失踪宣告撤销时,“失踪宣告后失踪宣告撤销之前所实施的善意行为,其效力不变”。根据近年来日本的权威学说解释,此条规定应适用于保护被宣告失踪人之配偶的再婚,即保护后婚,不回复旧婚姻。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大致有两种做法:第一,宣告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的绝对消灭(法国、日本、意大利);第二,婚姻关系自失踪人配偶重新缔结婚姻时消灭(德国、瑞士、葡萄牙)。

(三)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

我国《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笔者认为此项规定合理,理由:夫妻一方死亡本就是婚姻消灭的事实原因,被推定死亡也应该被认为是婚姻消灭的原因;以配偶再婚为婚姻消灭的依据,这一观点存在问题,“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旧婚姻不消灭,新婚姻就不可能成立,只有在旧婚姻消灭的前提下,新的婚姻才可能缔结,因此,旧婚姻的消灭是新婚姻发生的前提,以新婚姻为旧婚姻消灭的依据实际上是本末倒置。宣告死亡即导致婚姻关系消灭,而与其配偶是否再婚毫无关系。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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