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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牢固树立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使大家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参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便于公司质量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踪、评定及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2.1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的总称,即产品出现了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2.2质量事件: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2.3质量事故: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3、等级划分

根据产品特点,我公司质量问题级别总共分为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3.1 质量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3.2 一般质量事故

3.2.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3.2.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3较大质量事故

3.3.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

3.3.2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3.3.3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4重大质量事故

3.4.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3.4.2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3.4.3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3.4.4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后:

4.1. 事故调查: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4.2 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3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4.4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5.1 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考核结果报至财务部。

5.2 出现质量事故后:质量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相关责任部门、班组或个人应及时对相关罚单进行确认并按相应要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3 各部门自己发现的质量事件、事故应及时向质量部和相关领导报告,自行对质量问题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5.4 质量问题的损失金额,应按废品或返工实际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的全项费用进行计算。

6、质量事故的报告

6.1发生了质量事件:责任人或班组必须立即向当班质检员和技术员报告。车间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分析,分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由质量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2 发生了一般质量事故:责任班组必须及时向质检员和技术员报告,由质量部组织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6.3 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责任车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生产部、质量部报告事故经过,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6.4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7、质量考核责任的划分及相关规定

7.1 质量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7.1.1 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行为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占质量责任的70%。

7.1.2间接责任:责任人的行为与质量事故有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件,不起决定作用,责任人承担间接责任。占质量责任的20%。

7.1.3管理责任:管理者对管理对象缺乏有效指导、监督,出现违规行为 各层级管理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占质量责任的10%。

7.1.4一般情况下,每月质量部须进行一次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季度由分管领导组织质量部、技术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质量周期检查。

7.3 各部门可自行安排各自的质量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可参照本办法处理,公司不再另作处理。

7.4 质量部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和事件应记录在案作为考核的依据,并按月统计各部门或班组质量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7.5 客户投诉由售后服务部门收集汇总,由技术部提出相应的补救和预防措施,质量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考核。

8、具体奖惩办法

8.1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或个人做如下处罚

8.1.1 发生了质量事件对责任者罚款20-200元。

8.1.2 发生了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者按罚款100-500元。

8.1.3 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部门或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

200-5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8.1.4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部门或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500-10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

8.1.5 让步接受处理对责任者的考核按相应事故等级考核额度的20%计算。

8.1.6 对返修或返工品的考核,按返修或返工发生的不计入工费。8.1.7 责任人或质检员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隐瞒或不报,一经查出按上述等级加倍。

8.1.8 对不按图纸、工艺加工或不进行首件自检或报废导致报废的按上述过程予以加重处罚。

8.1.9 对每次报废的工件虽重量少但数量多的予以2-5倍处罚。

8.1.10 同一工序因同样的错误再次导致工件报废的,第二次的处罚视情况予以加重2-5倍。

8.1.11 报废的工件经过前面多道工序加工合格,前面工序是外委加工的类同,在对本工序的处罚时应考虑前面工序的加工成本。

8.1.12 未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将不合格工件改料变成其他规格报检,改料后检验合格的,对责任者的考核按未改料前应处罚额度的0.6倍计算,改料后报检不合格的,按未改料前应处罚的1.2倍计算。

8.2 与质量相关的其他责任奖惩规定

8.2.1 在监督检查、复检或成品出厂后发现有错检、漏检现象的,应视损失及影响程度的大小对负有责任的检验员每次处罚20-200元,

漏检是在检验规程中规定必须全检的情形下才给予处罚 。

8.2.2 发运时出现多发、少发、错发等现象的,每次根据数量多少、纠错成本及影响大小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200元。

8.2.3 工件作废的原因是因为图纸或工艺文件错误而导致的,按“7.1”中的规定对工艺或设计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8.2.4 因疏忽而导致了设备故障,从而引致产品报废的,视损失大小对相关设备管理员按“8.1”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8.2.5 已发出产品遭客户投诉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将详细信息反馈至生产部,生产部除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外,并视情况作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8.3 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班组或车间的奖励办法

8.3.1 对各车间、班组的奖励办法

8.3.1.1对于在一月或一季度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的班组,给予每月200-500元、每季度1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视每月或每季度情况而定

8.3.1.2对于在一年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的车间,给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且给予6000元奖励奖励金额视每年情况而定。

8.3.2 对优秀个人的奖励办法

8.3.2.1对于能积极创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功效的人员,根据实际效果给予20—200元奖励。

8.3.2.2对于能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采取措

施避免较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可视情况给予20-200元不等的奖励。

8.3.2.3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20—100元奖励。

8.3.2.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道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了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者 给予20—100元奖励。

8.3.2.5对于在一年的检验工作中无错检、漏检现象,所负责检验的车间无较大质量事故发生的质检员给予500元奖励,且在年度考核中给予一定程度加分。

8.3.2.6对于在一年当中能保质保量出色完成任务,在工作中未出现质量事故,具有很强质量意识的员工评为“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给予500元奖励。

9其他规定

9.1公司总经理负责本考核办法的审批、领导及最终的奖罚争议裁决。

9.2质量部负责考核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清责任及根据本办法确定奖罚事项和奖罚额度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9.3质量分管领导负责每次具体考核的审批。

9.4 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起草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 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 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 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 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 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 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 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14-06-25发布2014-2014-06-25实施

精品文档 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 管理工作流程图 2欢迎下载 。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62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正式样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 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以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校长、分管副校长(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工。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教

师队伍对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 (三)其他副校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工范围内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分工范围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常向分管副校长沟通情况,共同分析解决问题。 (四)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师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五)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与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六)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直接组织责任人,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小卖部、宿舍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堂卫生及小卖部食品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落实整改。 (七)其它处室主任:是本处室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配合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对本处室分工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相关处室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 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第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表01),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二)发生重大以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 -表01),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59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版本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类别 1、安全事故; 2、生产事故; 3、设备事故; 二、事故性质: 1、安全事故:轻伤(一类)重伤(二类)工亡(三类) 2、生产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大(三类) 3、设备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

大(三类) 三、事故追究责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产或清理中:追究钳工正副班长、车间安全员、工艺员责任。 ⑵、在修检过程中:主要追究钳工班长、车间安全员、机电员责任。 2、生产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工艺技术员责任。 3、设备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机电技术员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及相关技术员扣罚当月奖金30%。

二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及相关技术人员半月奖金。 三类事故:当班班长、工段安全员免职,车间安全员(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月奖金,相关技术人员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 页脚内容1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页脚内容2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达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现特对工伤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生产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3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 3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肇事人罚款50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6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 罚款100元/次,肇事人罚款10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3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50元/次,肇事人罚款15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5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2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5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3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1000元。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牢固树立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使大家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参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便于公司质量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踪、评定及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2.1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的总称,即产品出现了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2.2质量事件: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2.3质量事故: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3、等级划分 根据产品特点,我公司质量问题级别总共分为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3.1 质量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3.2 一般质量事故 3.2.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3.2.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3较大质量事故 3.3.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 3.3.2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3.3.3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4重大质量事故 3.4.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3.4.2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3.4.3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3.4.4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后: 4.1. 事故调查: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4.2 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3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4.4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设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设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让广大干部职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设备事故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因维护不到位或未按检修规程检修造成损坏、效能降低、停机、停产,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或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 3.1在检修过程中,野蛮作业,损坏重要零部件,造成事故的。 3.2在检修过程中,不按检修技术方案要求检查零部件和技术数据,检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在开车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或设备效能降低的。 3.3不按要求认真进行现场巡检,对运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维护保

养,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设备有异常未及时发现,造成事故的。 3.4对停运设备不按要求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事故的。 3.5对事故隐患未认真进行整改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 3.6 未经批准同意,私自拆改现场电气、仪表、设备等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 3.7其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 4 设备事故分级 参照中原大化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标准进行分类,本制度所指事故为非伤亡设备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设备事故、二级非伤亡设备事故、三级非伤亡设备事故三类。 4.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设备事故。 4.1.1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1.2设备事故造成装置供电中断48小时或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以上。 4.1.3因违章造成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以上。 4.1.4危险化学品储罐(柜、槽)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泄漏引起火灾或爆炸,锅炉爆炸。 4.1.5设备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设备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62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标准版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 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第五条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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