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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安徽省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双合村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3382363.html, 2011年9月26日 来源:双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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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文件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几天后,安徽省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部署安徽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8月,安徽省出台文件开始进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11年9月,安徽省新农保试点县区达到67个,其中包括青阳县。目前,安徽省将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合并实施,统一范围和管理。

以上是政策出台的前后脉络。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城市和农村没有工作单位的非就业人员,因为有工作、有单位的人享受职工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从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生活的一个民生政策,体现的是国家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显示了国家对推动城乡一体化、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小康的决心和努力。政策的初衷是国家想帮助农民实现老有所养,政策的利益协调精神体现在“你参保越早受益越多、你缴费越多受益越多”方面。希望大家细细琢磨领会这些文件精神实质,理性权衡,积极参加。

下面,具体将政策内容摘录,供大家学习了解。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

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

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安徽省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9]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10%的县(市、区)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范围,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已自行探索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依据本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调整完善政策,继续做好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开展新农保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省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试点地区确定。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及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制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地区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地区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和资金由各地自行确定和安排。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
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地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自行确定。
八、制度衔接
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新农保试点地区,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

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村干部参加新农保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各地目前暂按原办法妥善处理。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在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整合城乡机构编制资源,因地制宜地探索实践农保机构管理体制新路子。各地可通过明确乡镇现有相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职能的办法,也可采取在基层相关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履行农保职责。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其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同时,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

、账户查询等情况,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注重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应协调配合,提供农业户口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大对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新农保工作力量。
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地区要建立每月调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试点进度,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新农保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农民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媒体解读

2011年9月5日,省人社厅发布了我省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名单,共41个县(市、区)被纳入,加上前两批,我省目前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已达到67个。
据了解,第三批试点县(市、区)包括:长丰县、灵璧县、萧县、阜南县、颍泉区、颍州区、谯城区、涡阳县、怀远县、五河县、天长市、全椒县、定远县、南谯区、枞阳县、桐城市、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黄山区、歙县、屯溪区、徽州区、黟县、祁门县、裕安区、舒城县、霍邱县、金安区、寿县、青阳县、东至县

、石台县、宣州区、郎溪县、泾县、宁国市、旌德县等41个县(市、区)。
人社部门介绍,新一批试点县(市、区)公布后,我省新农保已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79.9%。同时,全省67个县(市、区)从今年7月1日起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明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从2011年起,我省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统一试点范围和管理经办。”省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并实施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据介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和资金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安排。对于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中国养老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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