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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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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

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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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建议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对传统金融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态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跨界特征及创新性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挑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合理而有效的监管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探索与实践。为此,本刊特别组织“互联网金融监管”专题,邀请人民银行及部分专家从不同视角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

互联网征信主要是经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作为传统征信的有益补充,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将极大扩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带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信息处理方式,推动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进而对完善中国征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现状

第一,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一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对用户在网上交易的行为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给阿里小贷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再经过深度挖掘和评估,形成对客户的风险定价,并用于信贷审批决策。二是以

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较大型的P2P网贷平台自建客户信用系统,并用于自身平台业务。三是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经过采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信息,向加入该数据库的P2P等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互联网征信平台初具规模。一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截至 7月25日,上海资信旗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共接入P2P平台203家,日均查询量达到次。二是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立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于 3月正式上线。截至 9月15日,MSP征信平台会员机构已经达到405家,会员间信用信息共享查询量已达日均9000余次,有信用交易信息记录的自然人信息主体数量突破100万人。另外,阿里巴巴、腾讯、平安集团等正在积极申请征信牌照。

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的主要区别

从表面上看,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似乎只是数据的获取渠道不同,前者主要来自于互联网,后者主要来自于传统线下渠道,可是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数据范畴和内涵方面,传统征信数据来自于借贷领域并主要应用于借贷领域,而互联网征信获取的主要是信息主体在线上的行为数据,包括网上的交易数据、社交数据以及其它互联网服务使用中产生的行为数据等,而互联网的行为轨迹和细节更多反映人的性格、心理等更加本质的信息,能够用来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推断。

第二,在信用评价思路方面,传统征信的思路是用昨天的信用记录来判断今天的信用。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昨天信用记录不好的人今天是否依然是一个高风险者;二是对于过去没有发生过信用记录的人,如何判断其信用状况。对于第一个问题,互联网征信所获取的数据能够实时地反映个人的行为轨迹,并以此推断个人相对稳定的性格、心理状态和经济状况,进而推断其未来的履约能力。第二个问题则引出了两者的第三个差异。

第三,在覆盖人群方面,截至底,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有征信记录的约3.2亿人,约占总人口数的23.7%,远低于美国征信体系85%的覆盖率。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征信数据范围和来源渠道日益广泛,同时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极大地降低了数据采集成本。因此,互联网征信能够覆盖到过去没有信用记录的人,利用她们在互联网留下的信息数据作出信用判断。

第四,在应用领域方面,互联网征信因为数据来源、数据内涵、模型思路的不同,信用评价更趋于对人的一些本性的判断,能够运用于借贷以外更广的场景,生活化、日常化的程度更高,比如应用于租房、租车、预订酒店需要支付押金或预授权等现实中非常常见的各种履约场景。

互联网征信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有待建立。一是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口交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二是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问题尤为突出,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数据库由于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大多不愿意共享。

第二,合法合规风险凸现。当前,互联网征信活动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管理法规的法律风险。如,网络社交平台或电商平台等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或提供给第三方征信机构;又如,互联网征信机构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采集并使用了用户的敏感数据,甚至存在采集法律规定不能采

集的信息数据的情况;再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建立“黑名单”和“不良信息数据库”,并忽视履行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的义务。

第三,信息安全风险突出。互联网征信对互联网以及技术的依赖度更高,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更加严峻。一是经过互联网采集、传输和提供网络征信服务,容易受到网络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一旦出现信用信息被非法访问、截取和篡改,信息系统遭到不可逆的破坏性影响,将对个人隐私和客户权益保护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网络风险的扩散性和破坏性更大。二是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数据库防护网建设外包给其它技术公司,存在外包公司人员泄露信用信息的风险。三是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才刚刚起步,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和风险防控的经验相对不足,应急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第四,监管压力和挑战较大。传统的征信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难以适应互联网征信业务的发展。一方面主要针对传统征信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手段和措施应用在互联网征信上的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现场监管重在机构,对于弱实体化的互联网征信,缺乏相应的着力点。非现场监管则以各公司定期报送的数据为基础,缺乏对海量互联网信息的连续跟踪,时效性差,同时

数据收集、分析难度也非常大。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的监管不但需要征信业务专业人才,还需要精通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失信惩戒力度不够。当前,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和手段比较少,阿里巴巴能够经过电商内部通告或关停网店等方式来进行惩戒,网络金融平台则一般经过“黑名单”进行惩戒,这样的惩戒力度都比较弱。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绝大多数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此个人或企业的失信行为并不影响她们经过传统金融渠道融资或享受其它公共服务,这必然增加网络借贷者的投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推动互联网征信规范发展的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根据互联网征信的特征制定自身的信用信息标准,管理部门在参考、借鉴这些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标准,并对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扩展,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三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在映射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第二,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加大征信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借“征信”之名进行的非法信息采集活动,同时加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宣传力度。二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数据采集方式、范围和使用原则,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采集、使用授权和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三是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电子签名及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敦促互联网征信机构加快数据库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安全防范;完善内控制度,防止内外勾结导致信息数据泄露。四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与救济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完善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一是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点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改进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逐步弱化对征信机构场地、办公环境的要求,代之以符合行为标准、完善行为要素等要求。二是加大征信监管人才引进力度,特别是具有技术和经济金融复合型专业背景的人才,不断充实监管队伍,同时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方面加强对已有监管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三是强化监管的技术支

撑,重视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征信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四,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一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有限披露制度,提高失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化的惩戒机制。二是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行政、司法等多方面联合惩戒机制,如对失信者采取限制享受某些公共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惩戒;对于较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加大司法惩戒力度,追究失信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五,培育专业化数据公司。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数据开始爆发式增长,催生了新兴的专业化数据公司。当前,中国还缺乏相应的公司及产品。为此,一方面要支持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大型的拥有大数据和技术基础的互联网企业开展数据挖掘和信用评分服务;另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与国外先进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逐步培育中国的专业化数据公司。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社会安全号SSN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这个安全号可以把一个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串在一起,包括个人的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等都与之挂钩。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后,联邦政府下令,所有合法公民和居民必须持有有效社会安全号,该号由国家社会安全管理局统一赋予。只要把某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均可查到自己的背景资料,既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等这些自然状况,也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税务、保险、银行打交道时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等。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纳税记录,那么这一记录将永远伴随着他,当他去求职、买保险、买汽车、开公司,几乎无论他做什么,无论他到哪个州,这一污点都无法抹去,他将因此而四处碰壁。 在美国,社会安全号码就如同中国的公民身份号码,每人只有一个,并且终身不变、终身使用。美国是个联邦国家,即使是作为"身份证"的驾驶执照,也是每州不同。所以唯一跟着你一生不变的,唯有社会安全号。很多学校,拿此来做学籍号码。没有它,你只能算是一个社会边缘人,用不了多久,你就会明白许多东西你必须有社会安全号才能享受到。 二、信用局 对消费者信用评估和提供个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那么,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 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 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数字货币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阿里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 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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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背景、现状及发展前景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国家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金融线上化”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日益兴起,并得以蓬勃发展,对传统的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出发,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而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未来的展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伴随着风险的凸显,为了保证这种新兴金融模式健康稳步的得以推进,我们必须对其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背景,发展前景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与其定义与特征有着紧密联系,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首先认识其定义与一系列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强、参与性高、协作性好、中间成本低等一系列特征。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从融资模式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同时,互联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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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 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 效。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 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其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高级别管理机构——个人征信管理局,既便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便于统筹规划和协调,使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早日建立。 (三)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 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情况。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 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必须加快征信业的立法进程 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要确立征信管理的规则、征信机构的定位和运作规则、强化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二)、逐步实现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应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逐步规范其业务运作。 1、征信机构必须要守信。征信机构是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专业机构,只有提供了守信的产品,才能起到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作用。 2、应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征信机构的信用产品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档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害得失,不客观不完整的信用信息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应提供信用信息快速传导渠道,及时更新数据库系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征信机构只有及时获取这些变化的信息,才能保证征信产品的完整性。 (三)、做好征信宣传工作 必须要及时开展全社会实施《征信管理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公安、司法、

浅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浅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在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已较为成熟,形成了美国和欧洲大陆两种有代表性的模式。美国是一种民营化模式,欧洲大陆则主要是公共征信模式。这些代表性模式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以最终完善我国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代征信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采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服务,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体系。 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建设,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值得研究。 (一)美国模式。

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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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 事实上,迄今为止其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谢平教授等人在2012年发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涵盖了受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是一个谱系(spectrum)的概念。” 根据谢平教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的概念。它介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或交易所市场等有形中介和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是所有中间形式的统称。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不是复杂到与传统金融之间没有关联,更不是现代金融体系之外的一个异生物。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经济进人互联网时代,在金融上所表现出的新特征、新技术、新平台、新模式和新实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在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之上,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为目的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方式。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出现了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作用将被削弱。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实现,大大降低了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互联网金融真正实现了以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运作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 理解掌握互联网金融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即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对传统金融的沿袭与变革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 1.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有机结合 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在市场上为资金的融通提供服务。这种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有机结合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产生了颠覆性影响,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技术与生俱来的普世特性,相比传统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互联网技术可以降低传统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在互联网金融中,超级集中的支付体系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使得支付更加便捷;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以大数据分析和高速算法为基础,并通过网络化的方式进行,信息不对称程度显1降低;资金供求双方可以不经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直接在网上发行和交易贷款、股票、债券等,通过这种方式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上的成本更低;市场作用可以充分有效地发挥,接近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中介或市场的情形,可以超越传统金融中介和传统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 展建议 1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建议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对传统金融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态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跨界特征及创新性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挑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合理而有效的监管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探索与实践。为此,本刊特别组织“互联网金融监管”专题,邀请人民银行及部分专家从不同视角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 互联网征信主要是经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作为传统征信的有益补充,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将极大扩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带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信息处理方式,推动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进而对完善中国征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现状 第一,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一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对用户在网上交易的行为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给阿里小贷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再经过深度挖掘和评估,形成对客户的风险定价,并用于信贷审批决策。二是以

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较大型的P2P网贷平台自建客户信用系统,并用于自身平台业务。三是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经过采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信息,向加入该数据库的P2P等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互联网征信平台初具规模。一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截至 7月25日,上海资信旗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共接入P2P平台203家,日均查询量达到次。二是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立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于 3月正式上线。截至 9月15日,MSP征信平台会员机构已经达到405家,会员间信用信息共享查询量已达日均9000余次,有信用交易信息记录的自然人信息主体数量突破100万人。另外,阿里巴巴、腾讯、平安集团等正在积极申请征信牌照。 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的主要区别 从表面上看,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似乎只是数据的获取渠道不同,前者主要来自于互联网,后者主要来自于传统线下渠道,可是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得理想与现实 互联网金融,已经就是当下最热门得话题,但就是对于什么就是互联网金融,我个人感觉目前为止,也一直缺乏很好得定义,虽然“互联网金融”最早得概念提出者,谢平教授,曾经做过一个定义,但就是显然如果按照谢平教授得定义,目前瞧来还没有真正得“互联网金融”得出现,她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与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与间接融资一样得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得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从目前市场上所出现得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来瞧,符合这个带点乌托邦性质定义得金融模式应该并不存在,所以,单纯从概念提出得角度而言,中国不存在现实得互联网金融模式。 那么现在大家探讨得互联网金融到底就是什么呢?事实上,目前业内存在得各种互联网金融得探讨,其实也一直处于概念模糊之中,各种模式,千差万别,很难用一个统一得定义来进行界定、所以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得梳理,否则大量得讨论都建立在基础定义不同得基础之上,很难有实质性得意义。 总体而言,目前市场上,习惯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得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定义成了“互联网金融",当然业内还有一种倾向,其实就是更直接、简单得理解,就就是只有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才就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则不就是互联网金融,而习惯性界定为“金融互联网”、这种划分,单纯得其实就主体划分,习惯性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起来,这种对立得后果就是引发了业内大量得口水,实质得意义却非常有限,因为人为得排斥了两者融合得可能

性。 暂且撇开定义,我们就现象来瞧,目前最普遍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得模式,大概区分其实就是四个模式,第一个模式就是拍拍贷为代表得线上P2P模式,(当然P2P 背后也开始了很大得分化,拍拍贷模式,人人贷等模式,陆金所、有利网模式等,至于宜信模式,我个人认为就是属于P2P模式,但就是更多就是线下运作得概念,跟互联网关系不大,所以暂不为定义互联网金融、),还有一系列众筹网站(这个模式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国外发展有一定得成绩,国内暂时没瞧到太多得实质性业务网站,点名时间就是个代表,但就是带有一定得公益特征,还有待观望),第二个模式就是以阿里、京东为代表得电商介入金融领域,所形成得各自互联网金融模式,阿里最具代表性,衍生得金融模式也较多、第三个模式其实就是涉及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得第三方支付,市场上存在了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得200多家支付企业。第四,则就是大量得互联网企业介入得金融服务领域,她们更多还就是以服务金融机构为主要运营模式,本身不介入金融领域,例如数米网、铜板街、东方财富网等基金代销网站,还有如融360、好贷网得金融信息服务模式得网站、 如果还有一块互联网金融模式得话,那就就是比特币得出现,很多人把比特币跟q 币等同,我认为两者夏截然不同得。事实上q币背后其实就是等值人民币作为信用基础得,所以q币得诞生过程就是不创造信用得,社会总体货币体系就是均衡得。无论您怎么玩q币,都不会给社会货币总量产生冲击、而比特币不就是,比特币其实理论上就是创造了一种货币体系,她存在得信用基础就是人们基础于对恒定货币总量得预期,这种货币体系,创造了信用,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发行了新得货币,规模如果足够大,对社会边会产生各种冲击,我自己对金融得理解,首先金融得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征信与数据库管理期末论文 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征信一般是指以了解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为目的的调查,包括一些对交易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核实和依法传播的操作全过程。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当前业务活跃的征信机构已达300多家,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征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可是,由于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市场秩序混乱,征信服务不规范,中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 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中国亟需借鉴国外经验,使中国征信业规范发展。 一、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就征信制度而言,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部分国家为代表。在该体系模式下, 征信机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政府只负责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 (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 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征信体系, 该体系以德国和法国等一

些欧洲国家为代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 具有基础性地位, 但并不排斥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 (三)、会员制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 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互换平台, 经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依靠法律和行规运作, 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 二、中国征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征信业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壮大,发展迅速,成就斐然。当前中国已经构建起一个覆盖面广泛、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第一层是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该层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第二层次是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该层次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中国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个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报告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其业务模式和细分为网络融资平台(以P2P和众筹两种模式为代表)、网络征信、互联网支付、网络第三方代销等多个子行业领域。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潜力巨大,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了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政策落地将成为行业爆发的催化剂。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公司也面临子行业竞争激烈、公司体量较小、市场份额和知名度不高、监管限制等多种尴尬得局面。 1. P2P 网络借贷 P2P 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的直接、小额信用借贷,因此又称为“个体网络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P2P 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就是专门设置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属于民间借贷畴。 (1)竞争趋向激烈,监管从严,网络借贷平台进入洗牌期 P2P行业自2013年之后经历了爆发式增长,运营平台数量以平均每月100家以上的速度增加,到2015年平台数量已达到5135家。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地,P2P 平台增长速度放缓,截止到2016年12月,平台数量为5881家。 虽然整个网贷市场还有较大发展潜力,但不可避免各平台间竞争将日趋激烈。P2P网贷平台的投资门槛比较灵活,一般以个人为主,额度通常比较小,相较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等门槛均要低;借款人一方采用信用模式的借款,不要求担保或抵押,在获得信贷的难度上较银行等传统金融低。因此,基于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其借贷利率较传统融资方式更高。由于P2P的利息比较高,而可承担此高息的优质资产却并不太多,导致P2P对优质资产的抢夺比资金端更加激烈。同时较高的收益也必然需要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仅靠网络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客户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掌握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及传统金融机构,部分规模较小,技术差、风控偏弱的P2P公司会出现运营风险的问题,导致最终退出P2P的市场。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分析与大数据征信体系构建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分析与大数据征信体系构建 摘要: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更为微型的客户对象导致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导致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产生原因包括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缺乏全面的风险控制手段以及缺乏明确的法规监管。传统中央银行为主导的线下征信体系覆盖率低、成本高并且相对封闭,大数据征信依托多样化、高频率和高体量的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搜集和处理能够反映主题行为习惯的全方位、多维度信息,构建反映其性格特征、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定量模型,利用各种算法推断其信用特征,并获得量化信用评估结果。大数据征信体系发展需要鼓励建立行业协会、规范产品标准和重视数据隐私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风险征信体系;金融信用 一、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的表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采用新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兴行业。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2014年测量信息社会报告》,2014年全球网民共30亿,占居民总数的40.4%。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的网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中国有6.49 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中有5.57 亿手机网民。3.04亿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网民中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为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为2.17亿,网民中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为39.0%。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7849万,在网民中使用率为12.1%。 谢平和邹传伟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与金融相结合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4年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撰写的《互联网金融手册》中,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个谱系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李耀东和李钧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简单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该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服务长尾市场、普惠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主要特点为服务于长尾市场;具有海量用户;关注个性化需求;重视创新;正视风险;重视用户体验;重视开放性;重视社会化营销。 所谓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说债务违约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互联网金融中客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互联

英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英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英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19世纪中期,由于交易中诈骗、赖账等导致交易双方不信任的情况频繁发生,影响了交易的发展。为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在欧美主要国家,提供资信服务的征信公司或信用局应运而生。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 一、征信机构的性质 从征信机构的所有者性质看,英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私人部门所有。 英国有两家跨国征信公司:益百利(Experian)和艾可飞(Equifax)。益百利公司是一家国际性的信息服务公司,隶属于英国的一家大企业集团,主要业务分布在欧洲和美洲;艾可飞是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国际信息服务咨询公司。两个公司都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收集信息不付费,查询有偿,盈利性都较好。 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内容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这方面的信息主要

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由于英国没有统一的ID号码或类似于美国的社会保险号码,英国的征信机构一般从选举人登记系统、邮局等公共部门采集消费者的信息,并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处理来辨别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如个人破产等)。 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公共信息:从英国各选区获取所有超过18 岁的选民登记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等;从邮政部门获取的地址、邮编;从各地方法庭获取的法院判决书;从政府有关公告中获取的个人破产信息、债务调解协议和行政处罚资料。 账户信息:由信贷机构提供。根据签订的协议,各信贷机构提供各自信贷客户的详细资料,包括借款人在什么机构获取的什么信贷、信贷的内容、良好或不好的还款信息以及房屋抵押或转让资料。 查询信息:在数据库中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被查询情况作详细记录,包括什么机构查询,查询的内容和次数,查询目的是发放贷款还是追账等。 关联信息:收集记录个人与他人的共同账户信息,如家庭同姓成员情况和同居不同姓而有信贷联系借款人的信息等。 欺诈信息:收集记录个人不诚实信息,包括信贷诈骗和逃废债务情况。 其他信息:主要是别名和地址变换情况。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 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缘由及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经济人”,它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是金融创新的金融市场中介是“原动力。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有原金融业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有像阿里巴巴余额宝、支付宝,及众筹,2P 等新型金融服务中介。 迎合公众对金融创新的客观需求。融资方追求成本最小化,资金提供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以及融资双方对高效率的追求,是金融创新产生的基础。无疑,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恰好具备了这种潜质。 金融监管当局寻求政治支持的努力将为金融创新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在金融创新出现时,对新事物采取默许、包容的态度将有效促成这一创新的自然生长。这有助于实现金融业在创新中发展,发展中规范,做大做强 联网金融的发展源于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和金融具有天然的似合性,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大地降低了金融业信息采集、处理、存储的成本,通过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将各主体连接在一起,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产生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 规避监管的努力。利率管制较严的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恰好有效地将中小企业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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