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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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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

李曙光监督皿目

摘要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循司法独立原则、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督原则、间接监督原则.本文认为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并提出了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四点建议.

关键词个案监督规范独立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0)09O i8-02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岫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但尽管人大有权监督法院工作,却不应突破宪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否则监督就缺乏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近现代法治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政治和法律原则。“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法律界限的。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雪二是集体监督原则。人大监督法院是人大的集体行为,不允许人大代表个人行使或人大代表个人以人大名义行使,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我国民意机构实行合议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从而使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岫三是事后监督原则。人大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能作出决定、决议、建议和发表倾向性意见。四是间接监督原则。人大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直接作出决议或决定,而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法院实施监督。

个案监督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人大和司法机关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引.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认为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权的具体化,只有对个案实行监督才能使这种监督权得以落实,强化人大对个案监督有利于保证法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如果不搞个案监督,就等于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抽象化、形式化,说的严重点,就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架空…。另一种持否定意见,认为实行个案监督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将会不同程度的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也有可能使人大代行法院审判权。“个案监督只能是惩治司法不公与腐败的权益之计,司法独立才是司法公正的沧桑正道。人类的作者简介:李曙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18宪政表明:最能捍卫法律的机构,从前是而且仍然是一个诚实、能干、博学和独立的法院。坩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关键是个案监督在何种范围和采取何种方式的问题。个案监督并非明确的法律术语,目前学者对个案监督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天壤之别,定义含混是造成目前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争论个案监督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个案监督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尤为必要。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对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判或实体处理明显不当,可能属于冤假错案的或法官有严重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定程序以决定、决议、建议或批评意见方式,责成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调查追究违法法官责任的一种监督措施。这种监督,虽然是对具体的案件,但并没有违反集体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原则,这种个案监督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对法院公正司法是有益的。当然个案监督必须界定在上述范围之内,方式必须是人大通过法定程序以决定、决议、建议或批评意见的方式。

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如在监督主体上。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是由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甚至是个别领导人来行使;在监督方式上,有些地方人大对司法个案的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明确的指示:在监督案件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经常把一般信访案件的处理与司法个案监督相混淆,随意切入个案监督程序,影响了个案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规范行使个案监督,不仅会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还会影响人大的权威。因此,规范个案监督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规范个案监督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三项原则。除了前面所提的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督、间接监督原则外,个案监督还应坚持三项原则。其一,依法监督原则。在个案监督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二,对事对人原则。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应该既纠正错案,又惩罚违法人员。其三,突出重点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要抓住那些有典型教育意义、有重大影响、久拖不决的错案,或是群众反映强烈、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规范三项程序。其一.规范启动监督程序。人大常委会通过受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群众来(下转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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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受案范围、条件、起诉关应当主动介入对庭审过程、判决结果等环节进行监督。这就要的程序做细化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法院应求民行检察人员提高对司法事件的敏锐触觉,培养主动监督的意当受理,且免收诉讼费。识,增强发现司法不公的能力。

3.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及在法院调卷的权力。建(三)加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议增加相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调取审判卷宗的要求,法院应协目前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了解大多数只停留在公诉、助办理。完善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立法。建议根据民侦监、反贪等一线部门,对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大多不了解,这对行检察部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需要,保障检察人员进行调查的于民行检察部门的案源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加大民行检察权力,如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对检察人员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拓展申进行调查取证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规范,如通知、传召证人的方式,诉案件来源。一是通过宣传资料、电台、报纸等媒体宣传民行检对调查的场所,人员、程序的要求:对于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提察部门的职能、成功案例等:二是加强与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劳供伪证等具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当事人,可参照法院的相关规动、妇联、残联,司法局、律所等部门、组织机构的联系,宣传本部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关于申诉案件的调查和询门职能范围的同时从中发掘案源;三是加强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问,案件经办法官和其他部门有配合的义务。联系,积极拓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案件的来源。

(二)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法律监督意识(四)正确处理好检法两家之间的关系

1.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加大对民行检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强相互之间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办案水平。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定期的沟通和协调,另一方要建立既有制约又支持的运行机制。检察或不定期组织民行干警参加业务培训,尤其针对如何适用新修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应体现和维护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原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法方面的培训。加大基层院和上级则,尊重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对审判权进行不当干预,院之间的业务交流,及时推广成功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提高更不能替代或者超越审判权。锄同时法院也不能拒绝排斥检察机抗诉案件的改判成功率,做息诉工作时说服申诉人理解和服从法关的法律监督。若检察机关在不干预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权院正确的裁判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对涉及企业重大利益案件、威性的前提下,对于维护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活动应缠访缠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做到灵活处理,尽最大努力实现法当支持和维护,反之,则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和促进民事行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多角度、多渠道寻找妥善解决问题的政司法公正。

切入点。

2.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引导民行检察人蔷并靠削决奉.叩自.罪判决寨竹数畸起诉案件总教的比例。

员在办理案件时,时刻树立实体与程J幕并重意识,将被动监督改⑦萄冰.1i柞麻.完善K嘶r敢榆察监督的彳『父盘法址议.蛇商法学研究.2009(8).

为主动监督。目前民行检察部门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当事@马明!I-:,JL钦杰论比.J}{7敢检察制度的党善法学毋占2007‘4’

人提出的申诉案,这也是最重要的业务工作,相对比较被动。对参考文献:

于媒体报道的社会矛盾较激烈、影响较大、有争议的案件,检察机K"燃絮i;::嚣蓑嚣j嚣萎j蠹!蔷鬻搿要翟能定位努力在更高水平‘推动(上接第18页)信来访,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上级人大交办的信旁听人大监督司法个案的会议:(2)把舆论监督引入个案监督的

访案件,对其认真进行筛选,并找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了解案情,之后决定是否列入个案监督内容。其二,规范调查督办程序。对于列入个案监督的案件,相关工作委员会调阅案件材料,主任会议听取法院办案情况的汇报,向法院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转交有关法院处理,限期汇报结果。其三,规范追究责任程序。人大常委会在个案监督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责成或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并报告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坚持错案不予纠正或不服从人大监督的司法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同时纠正错案。

第三,健全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内部约束制度。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权限行使个案监督的,或违反个案监督的原则和程序行使J【}{权的,或因故意或重大失误监督错误的等等,要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要建立回避制度。对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应采取监督回避,防止其利用合法身份干预司法案件,造成新的司法不公。三是建立社会监督制度。人大监督个案的过程也应当是人大接受人民监督的过程,个案监督整个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至少应做到:(1)设立公民旁听席,请市民过程中,应当允许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多种新闻媒体全方位的客观报道人大监督司法个案的全过程。”‘

第四,提高三项素质。一是要提高思想政治修养。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与党性观念,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使人大行使的个案监督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二是要提高法律业务水平。个案监督是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人大代表要系统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三是要增强综合协调能力。在个案监督过程中,人大工作者要与各种类型的人员打交道,包括审判人员、案件原被告、律师、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等等,面对这样复杂的社会关系,要游刃有余,需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也需要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协调是一门工作艺术,在个案监督中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提高监督效果。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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