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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质〔20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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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87号日期:2012-02-17 12: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

(一)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全省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实施。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考核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和印章。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须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见证取样岗位证书信息纳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信息系统和“一卡通”系统。

二、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

(一)实行见证取样的范围。

1、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10)沥青、沥青混合料;

(11)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2)建筑外窗;

(13)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2、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1)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2)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二)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并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见证取样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书面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见附件1)。见证取样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取样人员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

(四)见证取样人员工作要求。

1、取样员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手章)。见证取样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取样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人员、取样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见证人员与取样员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封样和收样时留影像资料。

3、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建立试样台帐。取样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帐。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帐中注明处置情况。

(五)检测机构工作要求。

1、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2、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3、检测机构对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4、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三、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

见证取样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要留存检测不合格建材的退换货记录、返工整改等资料及整改前后的影像图片,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资料中反映不合格建材的处置情况。监理单位应在主体验收前核查检测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见证取样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1、见证人员授权告知书

2、见证记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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