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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探析_冯文芳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探析

◎冯文芳

摘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支持有信用、有市场的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融资,保证其健康发展,降低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改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意义重大。而大数据征信将是破解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难题的有效方式,能激活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新动力。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构建了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系统分层架构。在此基础上,本文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协同共建小微企业征信体系,推进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消除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孤岛,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市场发展机制,加强大数据时代征信业的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关键词:小微企业;征信;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管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在传统金融体系下,一方面是融资渠道单一,

作者简介:冯文芳,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① 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编号:14YB051),兰州市社科规划项目(编号:04-021e),兰州市软科学,项目(编号:2013-3104)。

银行、监管部门职能滞后;另一方面是小微企业自身信用缺失。尽管各级政府部门一直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改进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和多元化融资方式,力图有效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效果并不甚明显。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1)传统金融体系融资方式存在弊端,担保服务滞后。传统的抵押担保、环保互保等担保服务滞后,多个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通过互相担保、连环担保、联合担保等担保关系链条形成担保链这个特殊利益共同体,但担保链企业担保行为不规范,导致担保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让银行贷款获得安全保

障,反而因连带担保责任导致担保链上多个企业债务风险传染加剧,扩大了银行信贷风险,甚至成为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诱因。其中的原因是融资企业与

被融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融资企业无从判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

(2)我国企业信用严重缺失,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小微企业信用意识淡漠、信息披露意识差,财务管理上普遍存在财务信息虚假、账

DOI:10.16474/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10006030.html,ki.1673-8489.2016.03.015

目不清、报表账目不全、内控制度不严、财务信息失真严重等问题,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各种有失职业操守的行为铸成了小微企业的信用危机。金融企业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小微企业的真实信息,无从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银行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商业银行谨慎地对待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最终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

(3)就外因而言,一方面政府缺乏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缺乏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管理机构及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辅助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业务及市场趋同,没有制定出合理的市场定位战略,导致金融体系中缺乏与国有大银行搭配合理的区域性和地方性金融机构。而国内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缺少足够的经验,在信用风险方面也没有完备的评价体系。

(4)我国传统的征信体系无法覆盖为数众多的小微企业,加之小微企业在公司治理、财务制度和信用体系方面不完善,财报信息不充分、信用积累和抵押资源不充足,使得金融机构对其信用风险难以进行有效评价,致使许多小微企业深陷融资困境。

综上可知,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由传统金融体系融资方式存在弊端、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自身特点和不足、商业银行的信贷体制和模式等原因造成的。

二、大数据征信

(一)大数据

大数据是指所涉资料容量大,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在合理时间内撷取、管理、处理的数据集,是目前存储模式与能力、计算模式与能力不能满足存储与处理现有数据集规模而产生的相对概念。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的大数据定义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大数据具有五个主要的技术特点,即5V特征:Volume(大体量)、Variety(多样性)、Velocity(时效性)、Veracity(准确性)、Value(大价值)。

2015年2月,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在其发布的最新报告《金融机构如何驾驭大数据》中指出,大数据从“4C”:Compatibility(兼容性)、Connectedness(关联性)、Cost(分析的成本)、Capitalization(价值的转化)等四个方面改变了金融机构的传统数据运作方式。大数据将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

(二)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

征信是一种直接降低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途径,可促进小微企业信贷趋向均衡。因而,发展征信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十分重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兴起,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促进传统征信业务向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的深度融合方向发展。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通过建立更客观的信用评价体系,从小微企业融资入手,打破了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固有信用评价思维,改变了传统以抵押担保为主的信贷方式。这将有利于创建低成本、高效能、全风控的纯信用贷款管理模式,破解我国多年的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的难题,使之不断向金融资本和社会信用市场延伸,形成客观信用理论与评价体系,开创我国信用服务的大数据时代。

2014年3月,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及其重点: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健全信息通报与应用制度、健全政策支持体系等;确定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评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的目标。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可减少信息不对称,支持有信用、有市场的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融资,在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改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樊纲认为,只有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建立起诚信的政府、企业、银行,通过保持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预警,才能从根本上帮助小微企业摆脱融资难、融资贵的

困境。

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等信息资源,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的难题,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和信息服务,并将大数据征信的理念首次纳入国家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中。2015年6月,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

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水平,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2014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再次重点强调要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帮助小微企业赢得“大未来”。

2015年9月3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该纲要将作为指导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国家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其中的亮点是将开放政府数据和推动产业创新。这是我国首次把发展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对推进落实“互联网+”等国家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数据信用系统分层

大数据征信是指运用大数据技术重新设计征信评价模型和算法,通过多维度的信用信息考察,形成对企业、社会团体等的信用评价。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系统架构分为五层:数据源;数据获取及预处理;数据储存与计算;数据分析;数据应用(见图1)。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构建

以云端数据挖掘机器人、云信用计算、云结构服务等核心技术为支撑的大数据征信模式,实现企业行为数据采集、行为信用计算的一体化和全自动化。

在该模式下,可对小微企业海量的信用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分布式存储,通过对企业的历史经营数据进行实时挖掘、筛选、计算、分析,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成长发展状态,给出企业的信用状况及信用额度,作为小贷放款及担保公司提供服务的参考依据;可针对贷款企业的贷后评审机制,对企业的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通过数学模型计算信用额度,预测未来企业的发展趋势;通过建立科学的数据分析模型,可实时、量化地进行风险跟踪,对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及所处产业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深度运算,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的

市场主体,并对捕捉到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发出

预警,实现精准打击的信息化监管模式,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四)信用数据源

与传统的征信业务相比,大数据征信面对的是企业数以T 计的经营明细数据及高维度的评价指标。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数据主来源不再局限于财务、税务、信贷、保险、信用历史等传统领域和组织内数据,而是源自自身的公开数据、政府监管数据和第三方合作伙伴提供的数据,还扩展到产业分布、发展需求、市场现状等广泛领域;同时,互联网企业通过电商活动建立了宝贵的信用资源,从电商、微博等平台获取客户网络痕迹,从中判断企业的信用等级,形成整体风险导向,完善大数据的积累(见图2)。

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银行信贷信息、企业运行信息、交易对方评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等。《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的要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小微企业数据库,以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为基础,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在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健全信息通报与应用机制,并纳入政府部门政策信

息、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等,建立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息服务平台。

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规划了信用信息的建立、整合和利用,从行业和地方两个维度,要求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并鼓励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制定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制定数据开放计划;同时要求,在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2020年底前逐步实现信用、金融、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数据。征信领域有更多维度、不同层次的征信系统的新数据源可用来挖掘和分析。可被用于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数据源包括:电商大数据、信用卡类大数据、社交网站大数据、小额贷款类大数据、生活服务类网站大数据等。这些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现金流等财务数据,

还包括地址信息,行为数据,客户在互联网上的交易行为、社会关系等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等,

是对传统信用信息的补充。

三、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系统发展水平仍较落后,在很多方面仍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时代小微企业征信业务发展的劣势尤为明显。

第一,我国小微企业征信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征信市场中的供需间的矛盾以及征信机构市场中的市场化和公共化的矛盾。由于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不易获得,征信机构不易形成规模效应,提供征信产品的成本和收益不均衡等原因,导致征信供给方不足;而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较低,成本与效益间表现不均衡等,则使得征信需求方不足。另外,由于我国完全依靠市场来组建征信机构的障碍较大,而过于依靠政府又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发挥,造成征信市场化和公共化之间的矛盾。

第二,小微企业征信数据体系尚难以对信息主体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一是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征信信息系统主要以央行的信用数据库为基础,信息覆盖面小,信用数据匮乏;二是多采用覆盖人群窄、信息维度单一、时间上滞后的传统信用数据来评估信用风险;三是现有征信业务规范与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业务不匹配。

第三,小微企业信用征集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难。各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割据现象严重,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使得信用信息的全面采集及共享难度很大。另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对互联网金融是闭环的,无法与互联网征信系统的数据平台对接,导致信息无法共享。

第四,缺乏有针对性的小微企业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一方面,小微企业征信数据来源的多元化、多维化和非结构化导致数据的进一步集中和数据量的急剧增长,而大数据的采集、存储、整合与分析等方面存在安全风险,数据的安全防护变得更加困难,使得数据管理的风险增加;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征信法规需出台或细化。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范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如何征信,部分法律、法规不利于征信数据的全面收集和信用评估。

第五,在小微企业征信监管和自律方面,相关监管尚未发育成熟,行业标准尚未统一,行业规范及行业职业道德等内容尚未完善,缺乏适应大数据时代小微企业征信监管需求的监管人员。

第六,小微企业互联网征信技术与管理有待提升,人力资源成本大。目前大数据征信研究还存在理论不完善、技术不成熟等问题。另外,对数据深入理解、并发现有价值的信息的数据分析人才及数据团队匮乏。在推动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产业时,除全面升级征信系统硬件基础设施外,还要加强协同创新,同时关注基础研究和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创新人才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发展我国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的建议

(一)以市场化为主体,政府与企业协同共建小微企业征信体系

1.我国当前的征信建设采用公共化模式,即主要靠政府推动征信建设,虽然建立速度快,但抑制了市场力量,信用信息单一,服务效率低,难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但要完全依靠市场建立征信机构也存在诸多约束。所以建立以市场为主体、政府起监督和规范作用的模式,才是我国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发展方向。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同时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协同努力,共同构筑完备的小微企业信用数据体系,在“互联网+”时代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

2.协调各部门机制,抓好信用主体建设。要完善信用体系要素,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应继续将央行征信系统作为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积极动员并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实现各地区与全国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力争建立起完善的小微企业社会征信体系和社会信息平台。

3.要发挥地方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力量,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模型,以小

微企业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在数据和技术的支撑下,识别有助于提高评价准确性的变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分)体系。

4.加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建成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互联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比较完善的信用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积极培育多元化征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

1.应着重培育具有市场化的民营征信公司或行业征信组织,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建议鼓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进入征信业,大力发展商业征信、政府征信和社会征信,培育、发展品牌征信机构,防止形成垄断性征信机构;同时,通过服务创新或产品创新打破原有的征信市场格局,有效破解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利用率偏低的问题。

2.政府应引入专业的数据运营服务公司参与运营,以市场之手推动数据开放。应建立政府购买大数据服务机制,可通过政府的信息化服务购买、特许经营、激励等措施,通过招标购买、上线运营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对政府公共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和开发创新应用,充分利用社会大数据资源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撑。要鼓励不同类别的征信机构在有效监管、完善制度和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信用数据方面的互联互通。

3.征信机构应通过大数据支撑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并促成征信业建立全新的风险控制体制,使征信机构向有效监管和精细化管理转变。应通过多维度征信公司及多种互联网大数据的整合,提供精准、高效、实时的风控服务、动态风险监测服务及自动预警功能,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4.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对金融机构提高盈利水平和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采集企业信息,并专门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提高信用评价的真实性。

(三)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消除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孤岛

1.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强对政府部门数据的国家统筹管理,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要让能服务于民的公共数据真正实现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通过政务数据公开共享,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从而更好地为尽可能多的民众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2.要为信用、金融等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开放共享建立制度保障,开展大数据增值性、公益性开发和创新应用。应尽快统一征信数据标准和格式,打破资源部门间的信息孤岛,以便进行规范化的数据融合,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共享,提升大数据的整合能力,真正打造出全面、可靠的信用体系。

3.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征集体系。该体系应集征信服务平台、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信用风险评级平台、信用信息云服务平台于一体,并能让多部门、多环节产生的数据交织融合,推动部门之间信息互联共享,产生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4.以数据库为基础,健全信息通报与应用机制,纳入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等,建立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息服务平台。

5.建立银税合作机制。税务部门应开放纳税信用,构建企业信用基础设施,改造升级传统征信产业,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以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和银行“放贷难”的双重难题。

6.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同时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整合各地区、各领域信用信息,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务。

7.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提供交流合作平台,打通行业数据资源壁垒,互通有无,促进征信机构

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发展,助力大数据产业发展。

(四)加快小微企业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市场发展机制

1.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确保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严格完善征信机构在信息的收集、存储、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制度规范,不得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同时要明确个人在其信息开放利用中的主导地位。

2.强化符合大数据特征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完善产业标准体系,规定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隐私信息的范围,依法依规打击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等行为,确保信息主体的信息依法使用,保证大数据有序、良性发展,让各类主体公平分享大数据带来的技术、制度和创新红利。

3.在培育我国第三方征信机构时,应明确采集内容、目的、方式、流程、应用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产品异议管理和创新信用信息产品,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丰富的专业化征信服务。

4.既要加快规范统一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建设,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又要维护征信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自主决定权、异议权、救济权等信息主体权益。

(五)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有效性

1.在注重市场培育的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防范违法违规和信用风险。要制定并实施符合大数据时代征信业的监管措施,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管理念及思维,让数据决定监管的重点;要建立跨部门合作监管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互联网征信资源配置最优化;应将行业协会纳入到监管体系中,进行自我监管和自律,引导和推动行业自律;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提示交易风险。

2.建立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便于市场主体确认和责任追查,进一步净化网络社会环境;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制度,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小微企业内部信用建设。一是要培养小微企业自身的信用意识;二是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打造专业的大数据分析团队;三是要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与回收制度。

4.规范小微企业征信中介机构行为。应严格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明确准则,确定征信机构的定位和具体职能及行为规范;同时,完善中介机构信用收集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使征信机构能全方位收集小微企业的真实信息,并做出合法、真实的信用评级。

5.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诚信意识。要加强征信教育,努力强化诚信意识,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同时树立现代金融意识和金融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生态环境,增强对信用信息收益性的认识,以市场化措施激励守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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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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