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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1、软件平台规划目标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是通过采用先进的射频识别、条码识别、无线网络、数据库、高清影像采集等物联网和互联网技术,既达到对涉案财物的规划化管理,又不增加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最终做到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长期保存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具体的规划目标有如下几项:

1.1无纸化办公

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批、FRID射频识别、联动抓拍等技术,实现涉案财物的出入库和流转的无纸化办公。

2.2涉案财物编码唯一性

系统将会对涉案财物进行唯一性编码,全省范围内只要登录涉案财物系统,即可以查看该涉案财物的状态,存放位置,保管人,流转记录等。

1.3涉案财物位置变化自动记录

通过采用FRID射频识别技术,当绑定了RFID射频识别标签的涉案财物通过相关的监控位置时,会自动记录其经过时间和位置(大的涉案财物室出入位置变化)。

1.4任意授权电脑端可以查询到当前涉案财物状态和位置

在任意授权电脑端可登录涉案财物系统可以查看涉案财物相关信息或对涉案财物进行申请、审批等操作。

1.5电子标签和条码信息记录

涉案财物可采用条码和电子标签两种方式记录,可打印张帖于涉案财物包装袋,通过识别仪器可直接读取该信息,减少信息的来回输入。

1.6规范业务流程

通过与一线办案民警的广泛接触调查、研讨,真正根据办案、保管的需求制定规范流程,减少系统使用的工作量,使系统的使用更加切合涉案财物使用的实际。

1.7方便监控、查阅、统计

系统将会对进出涉案财物室的涉案财物进行自动抓拍人员,并保存相应的记录,以便于追溯。通过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到相应的历史记录,当前状态、位置和责任人等。

2、系统概述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一套完善的物联网解决方案,严格按照《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多年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业务专家之经验,利用射频技术、网络摄像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

等研发的集涉案财物追踪、监控、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录入、涉案财物照片采集保存、查询、自动盘点、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公安涉案财物自动追踪管理系统”还是一套多级管理系统,将全省所有的涉案财物室三级联网管理(省、市、县),从而实现涉案财物的平台化管理目标,该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关专利,数次得到公安等部门科技奖励。

2.1电子标签编码

根据不同涉案财物的种别和保存位置,本系统为每件涉案财物建立唯一的标识码进行电子案卷化管理,并用射频电子标签(EPC)进行识别和区分。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通过选配的手持盘库机,结合相应的盘库软件,几千上万件涉案财物可以在十几分钟之内完成盘点工作。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提供了涉案财物分类统计分析,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高效的平台。

2.2存储位置分配

本系统将涉案财物与电子标签和物理存储位置一一对应,支持涉案财物的分类保存,提供安全的涉案财物保存保管方式。自定义物理存储

设备的类型,图形化显示存储设备的使用状态,同时系统与智能柜智能联动,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性。

2.3规范流程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对涉案财物从登记入库到出库、移交、销毁、遗失的完整管理链条进行规范管理,不留盲点;涉案财物交接有据可查,明确责任,随时追溯。实时统计分析涉案财物保管和出入情况。利用物联网技术,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

2.4部署灵活,三级联网

系统部署灵活,可单个涉案财物室部署也支持网络部署,保持与现有警用系统的数据兼容型和扩展性。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支持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三级联网(省、市、县三级)管理的信息共享,部署灵活,上级部门拥有权限可实时、直观的对下级部门的情况进行远程访问查询,同时数据流实现本地和远程上级部门的双重备份,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可访问性。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产品可单独部署在基层涉案财物管理单位,也可和实验室等其它系统等无缝融合,实现了涉案财物大平台

应用;本系统支持云存储,提供与现有警用系统接口。

系统架构图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项目是搭建一个涵盖设备自动化基础数据采集、设备管理、设备调拨、智能化预警及分析和业务流程管理的集成化信息管理平台。公司具有多个成功的项目案例和完善的实施方法,可以提供成熟的整体解决方案。实现全省或者全市的三级联网涉案财物大平台,实现所有涉案财物室的统一管理和调拨;提升涉案财物的管理效率、梳理现有资源;建设一套适合当前涉案财物管理并具有未来良好扩充性的信息化平台。

3、“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工作流程

4、功能模块

●涉案财物登记编码:以案件为线索进行涉案财物资料的登记,为

每件涉案财物绑定一个唯一的电子标签。

●涉案财物即拍即导:使用专用图片采集设备,可以很方便地为涉

案财物留存图片资料备查;也可对既有照片利用系统功能快速导入。

●智能查询和追溯:可根据案件名称、勘查号、涉案财物名称、标

签号等多种方式,快速查询涉案财物的基本信息、存放位置、使用人和涉案财物状态。并可追溯其出入库记录,对涉案财物历史调取和归还等过程进行查验。

●涉案财物调用/ 归还管理:办案人员需要调取或归还涉案财物

时,根据需求对涉案财物进行领用出库或审批出库(或入库),

并记录相关人员信息。

●涉案财物状态维护:对涉案财物装备进行状态查询,实时更新其

保管状态,损毁情况;也可根据实际变化进行报损或报失处理。

●逾期未还提醒:涉案财物调用如超过归还期限未能归还,系统提

醒管理人员进行处置或延期。

●报表统计:系统能够按照涉案财物的十二种分类,实时统计在库

或出库的涉案财物数量,正常或损毁情况等,同时可进行统计、报表输出。统计结果可按报表、直方图等形式直观显示;

●系统自动识别和记录涉案财物出入情况和时间,留存出入抓拍照

片,如有非授权出库,进行声光和信息提示,同时可选择自动闭锁门禁系统,直到人工授权。

●实时查询:在任意地点随时查询所辖单位的涉案财物管理情况、

涉案财物状态、数量和存放位置。

●实时盘库:系统能够实时查询统计所辖单位在库、出库、损毁、

移交等各类涉案财物数量,以及存放情况;对所辖各单位涉案财物进行汇总,并同时进行统计和报表输出。

●通知管理:向各单位实时发送最新通知,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和相

关管理文件。

●协同办公:利用公安内网进行互联,实现单点工作到协同工作的平

台应用。

●远程管理: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上级单位能够查询所辖单位的

涉案财物信息和存放状态,调用其涉案财物信息,实时掌握案件

及涉案财物情况,了解对案件有价值信息。

●信息共享:同一级公安部门领导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进行调取其

它单位的涉案财物情况,对案情分析方面远程提供涉案财物协助和资料支持,为实现案件串并分析和异地联合破案提供帮助。

●上级管理机关可对下属单位涉案财物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

违规涉案财物操作进行管理。

●可以省市公安机关为中心建立涉案财物管理数据中心,与市、区、

县公安局、派出所联网,实现全省的涉案财物管理的三级联网涉案财物平台。

5、重要功能展示

主要特点

信息分级管理

上级单位可以及时了解下级单位的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实现对下级单位的有效监督管理。

分布式采集,集中存储

通过各单位涉案财物控制器将采集到的各种涉案财物数据上传到上级服务器中,减少了存储数据服务器的数量。

系统界面

5.1、基础数据录入

1、登录界面

通过分级设置,不同单位级别的用户登录系统时,将具有相应的权限和功能界面。上级单位可以查看下级单位的案件、涉案财物信息。

2、用户管理

用户角色分别为超级管理员、单位管理员、涉案财物管理员、涉案财物操作员。单位管理员只有管理本单位系统设置的权限。涉案财物管理员只有管理本部门设置的权限。

3、下拉内容管理

4、单位管理

5、部门管理

6、人员管理

能添加、修改本部门的人员。在添加人员时,需绑定人员电子标签。

5.2、案件信息

由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涉案财物操作员添加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类型、案发时间及地点等案件信息。

5.3、涉案财物信息

在收到涉案财物时,由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操作员登记涉案财物名称、

类型以及数量,选择涉案财物相关的案件,并与电子标签绑定。5.4、涉案财物入库记录

在涉案财物信息登记完毕后,由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涉案财物操作员持人员卡携带涉案财物进入涉案财物室,系统自动扫描人员和涉案财物的电子标签信息,记录人员和涉案财物的入库时间,并触发摄像机拍摄现场画面。

5.5、涉案财物出库记录

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操作员持人员卡携带涉案财物离开涉案财物室时,系统自动扫描人员和涉案财物的电子标签,记录人员和涉案财物的出库时间,并触发摄像机拍摄现场画面。

5.6、涉案财物操作

在有涉案财物出库时,系统在客户端界面上的系统消息处显示出库提醒,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操作员可以点击系统消息来进行涉案财物出库处理。包括案件调用、涉案财物移交、销毁、遗失、损坏等处理操作。

5.7、涉案财物追溯

列出涉案财物的详细信息、相关案件信息、历史出入库记录以及处理记录。查看涉案财物的图片、涉案财物历史出入库的图片。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暂扣,抽样取证,收缴,没收,代为保管等方式提取的财物.近几年来,全国各级管理机关为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作出了不少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也为规范管理进一步深入探索,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涉案款物"清理活动和"两个违规"专项清理工作,两项清理工作均取得了实效,但从清理和审计实践的情况看,目前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在对涉案财物的收取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取环节存在的问题:收缴行为不规范.表现为使用非正规票据甚至打向条或不出具任何凭据;正规票据错位使用;当场不清点扣缴款项,到单位后又不及时解交单位财物人员,形成糊涂账,此类情况多发生在现场查获的赌博案件和经济案件中.获取涉案财物途径不规范.表现1:先收后裁.大多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行政案件,罚款标的较大,违法者往往有不少是外地人员,为了保证将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落空,常常是未裁先收.表现2:强令缴付赔偿费用.多发生在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案件,造成损害的治安案件中,为了保证事故,案件的顺利了结,强令行为人预先缴付赔偿费用.表现3:立案前对财物采取法律措施.多发生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在案前调查过程中对发现涉案财物先行予以扣押,查封,冻结,以保证案件"圆满"办成.2.具体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保管措施不到位,扣押的物品遭受损害现象时有发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案件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扣押或当事人弃置的机动车及其他物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得到处理甚至无法处理,日积月累形成较大批量,经日晒风吹雨淋而遭损害.经初步调查,本地区仅滞留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各种机动车几千辆,不少已存放多年,车辆生锈,设备已经被拆空,变成废铁.管理制度不到位,漏洞较多.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未确定专人保管,不少都滞留在办案民警身上,不及时上交单位集中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收取的待处金,因要随时发放给当事人,处理民警便随身保管,不上交单位集中保管;有的单位涉案款物没有登记明细账,立了案的涉案款物在执法前五种台账中就有登记,其他的则另外保管,甚至连明细账都没有,导致时间长了连涉案财物的来源都说不清.此类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所有单位收取的各类案件待处金,保证金必须上交上级财务部门进行专户管理,但许多单位不能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专户专项管理制度,将款项滞留在办案单位内部,如案件扣押款,各种性质的损害赔偿费用,收取后不能按照规定将收取的涉案款项上缴市局财务科,由各单位财务内勤民警保管,或者被办案单位另设账户保存,不遵守相关制度.混同于正常经费,坐支挪用.部分财务状况差的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易发生将涉案款项与正常的经费收支混合管理,混淆使用,垫支,挪用于单位日常经费支出中.3.处置环节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该及时处理的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如少数民警对赃款赃物,损害赔偿款迟迟不发还,不交付,对违法犯罪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上缴,不退还,长期"保存"在个人身边.进退两难,不处理.有的涉案财物由于各种原因使基层公安机关难以进行处理,如有的无主财物,当事人弃置的机动车(有的还能使用,有的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撞烂),难以办结的案件中的财物,由于难以办理号牌,使用价值不大等原因,基层公安机关很难做出妥当处理.有的违禁物品如枪支弹药,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由于技术,经费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及时销毁.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限于上述情况,更有需要大力加以防范和查处的深层次问题,如少数民警或单位挪用,占有甚至私分涉案财物;把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谋私的手段,在调解过程中克扣赔偿费用或接收当事人给予的"回扣",甚至诈取当事人赔偿费用;少数基层单位利用扣押,代收等办法形成变相"小金库",以此"蚀食"利息,或者多扣少发强拉"赞助",敲诈勒索甚至滞留的本金做虚假发还手续等等,既亵渎法律的尊严,侵犯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导致公安民警违法乱纪甚至走向犯罪.二,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单位领导主观上存在"重创收轻管理"的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介绍

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 简介

目录 一、概述 (3) 二、系统综合优势 (4) 2.1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4) 2.2先进的条形码管理和短信提醒功能 (4) 2.3操作方便、功能强大 (6) 2.4实现三级联网、分类统计 (6) 2.5性能稳定、安全性好 (7) 三、系统功能介绍 (7) 3.1功能模块 (7) 3.2主要功能及界面展示 (8) 3.2.1涉案财物信息登记 (8) 3.2.2无主财物管理 (10) 3.2.3涉案财物处理处置 (11) 3.2.4涉案财物综合查询 (12) 3.2.5涉案财物条形码管理 (13) 3.2.6领导查询 (13) 3.2.7短信提醒管理 (14) 3.2.8系统管理 (14) 3.3统计报表 (14) 3.3.1涉案金额 (15) 3.3.2涉案物品 (15) 3.3.3保证金 (16) 3.3.4非涉案财物 (16) 3.3.5非保管财物 (17) 四、系统应用效果 (17) 五、硬件配置 (18) 5.1服务器 (18) 5.2条码打印机 (18) 5.3扫描枪 (19)

一、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润达科技公司《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是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研制开发的,适用于各类刑事、行政案件。 以往管理涉案财物时,主要靠人工进行登记、管理,工作繁琐,业务量大,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不利于统计管理。 按照“严格责任、妥善保管、及时上交、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安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研发的《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加强对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实现监督统计等功能。 该系统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1、能够妥善保管被扣押的涉案财物,避免被截留、挪用、调换、遗失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损毁等问题的发生; 2、利用条码化、实物图片上传等手段,达到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条码化、规范化、科学化、明晰化; 3、进一步完善公安局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涉案财物管理浅析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 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 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主要是:1 )、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由于各种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

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9-18信息来源:枝江市公安局信息作者:枝公宣浏览次数: 261字号:[ 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5年7月22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

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一、系统简介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一套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多年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业务专家之经验,利用射频技术、网络摄像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研发的集涉案财物追踪、监控、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录入、涉案财物照片采集保存、查询、自动盘点、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 本系统把涉案财物按特性分为十二种类别,支持涉案财物的分类保存,根据涉案财物的种别和保存位置,为每件涉案财物建立唯一的标识码进行电子档案化管理,并用射频电子标签(EPC)进行识别和区分。 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 同时,通过选配的手持盘库机,结合相应的盘库软件,几千上万件涉案财物可以在十几分钟之内完成盘点工作。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提供了涉案财物分类统计分析,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高效的平台。

二、系统主要工作流程

三、系统组成

四、系统实施效果图

五、系统多层管理功能介绍

六、产品参数 (一) 基础参数 --使用电子标签唯一绑定涉案财物,“一物一码”,电子标签可存储物证信息, 寿命20年以上,不怕污染可工作于恶劣环境; --能够对多个涉案财物进行批量快速自动识别和不可视读取,无需人工干预; --案件及涉案财物数据项兼容公安部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编码规则及标准; --兼容并支持条码管理,支持电子标签、物证识别码、现场物证号三重绑定; --支持用户自定义涉案财物系统单位名称,并在登录界面使用自定义的单位名 称进行显示; --涉案财物和存放位置信息实时联动,即时提示财物位置,图形化显示各类存 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空闲状态; --根据涉案财物保管室环境可以按照管理要求任意划分区域,自由组合;自定 义配置存储设备类型,从存储区/存储室到每一个存储设备的门或密集柜层等; --支持普通物证柜、智能柜、密集柜及电磁柜等多种设备,支持存储联动(需 硬件支持); --采用UI-Facade-Data Access分层设计模式,采用标准化模型,架构稳定, 兼容性及扩展性强; --电子标签射频采集终端及高清影像采集终端7X24小时连续无故障工作。 --系统采用嵌入式系统设计;采用低占空比、动态天线开关、主动式在线电子 标签搜索技术; --支持PoE供电模式,部署方便,低耗环保;接口支持IEEE 802.3af标准;(二)系统参数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扣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违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二)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物品。 第三条 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地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第5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

律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扣留财产。 第6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为了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以减少财产损失。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7条 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 第8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门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应当指定部门作为案件财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案件财产的统一管理,并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专门的存放场所,对案件的集中保管。案件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第十二条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

殡葬管理工作总结(五篇)

殡葬管理工作总结(五篇) 一年来,我镇殡葬管理工作在上级民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紧紧围绕《龙川县殡葬管理“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严格执行省、市、县殡葬改革的有关政策,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切实加强殡改队伍的建设 镇委、镇府把殡葬管理工作已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面对我镇殡葬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骆书记非常重视,要求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工作,镇村干部、街道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加强管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火化率不能掉下来,新坟不能冒出来”的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要求狠抓落实,坚决打击违规土葬和新建坟墓现象,同时切实加强我镇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镇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国土、林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强有力的领导小

组,成立殡葬管理执法队,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利用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利用集圩日不定期到各村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利用宣传车游行广播、出版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标语和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对殡葬改革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改工作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使干部群众从传统陋习走向现代文明,自觉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积极支持配合殡葬管理工作。 三、落实领导干部包干责任制 镇府年初与各村签订殡葬管理责任书,制定年终殡葬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镇领导包村,镇干部包片、村干部包户、包山头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发现有违规土葬建新坟苗头现象的立即采取措施,用政策层层施加压力,及时做好教育工作。使丧主或坟主不敢违反政策,怕丧事再变麻烦事。同时,落实镇村干部包户责任制,做到事先掌握情况,事中引导教育,事后跟踪检查的方法,实行举报制度,镇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内容: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介绍

文档类型:系统介绍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 简介

目录 一、概述 (4) 二、系统综合优势 (5) 2.1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5) 2.2先进的条形码管理和短信提醒功能 (6) 2.3操作方便、功能强大 (7) 2.4实现三级联网、分类统计 (7) 2.5性能稳定、安全性好 (8) 三、系统功能介绍 (8) 3.1功能模块 (8) 3.2主要功能及界面展示 (9) 3.2.1涉案财物信息登记 (9) 3.2.2无主财物管理 (11) 3.2.3涉案财物处理处置 (12) 3.2.4涉案财物综合查询 (13) 3.2.5涉案财物条形码管理 (14) 3.2.6领导查询 (14) 3.2.7短信提醒管理 (15) 3.2.8系统管理 (15) 3.3统计报表 (15) 3.3.1涉案金额 (16)

3.3.2涉案物品 (16) 3.3.3保证金 (17) 3.3.4非涉案财物 (17) 3.3.5非保管财物 (18) 四、系统应用效果 (18) 五、硬件配置 (19) 5.1服务器 (19) 5.2条码打印机 (19) 5.3扫描枪 (20)

一、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润达科技公司《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是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研制开发的,适用于各类刑事、行政案件。 以往管理涉案财物时,主要靠人工进行登记、管理,工作繁琐,业务量大,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不利于统计管理。 按照“严格责任、妥善保管、及时上交、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安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研发的《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加强对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实现监督统计等功能。 该系统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1、能够妥善保管被扣押的涉案财物,避免被截留、挪用、调换、遗失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损毁等问题的发生; 2、利用条码化、实物图片上传等手段,达到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条码化、规范化、科学化、明晰化; 3、进一步完善公安局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

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为深入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杭后公安局认真分析研究,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涉案 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杭后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以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筑牢思想防线,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涉案财物管理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促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是把强化业务学习培训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为顺利开展好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排查清理工作,杭后公安局召开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并组织各执法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民警认真学习了公安部党委《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对涉案财物的界定、种类、涉案财物案件的划分以及排查清理工作要领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在行动的第一阶段下发了《杭锦后旗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下一阶段涉案财务管理的建章立制提供了保障。2011年5月20日,杭后公安局党委委员、纪检书记武建忠还就近期开展的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深入派出所等一线办案部门进行了 督导检查。 三是把提升业务工作能力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杭后公安局为坚持避免出现“为治理而治理”、“为排查而排查”的观念和走过场、搞形式的问题,要求全体民警以求真务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质量、信访投诉等考核指标结合起来抓实抓好抓紧,着力发现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制约公安工作的问题。 四是把“大走访”工作与涉案财务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涉案财务管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使该项行动取得实效,杭后公安局结合大走访深入群众当中的便利条件,重点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走访,充分听取他们对于公安机关在涉案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认真核实,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

2019年上半年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上半年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市殡葬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政为民服务宗旨,经过全市殡葬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市殡葬改革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火化工作,我们民政局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火化工作有了进一步提高。但也存在不足,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发扬成绩,做好殡葬工作,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XX上半年,殡仪馆火化遗体2319具,比去年同期多192具。改葬6具,平坟1045座。强化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清明节期间,和执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共同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没收销毁烧纸600多捆,使我们新民的殡葬市场健康发展。下半年,我们工作重点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土葬问题、强化管理,促进丧葬用品市场健康发展。 XX上半年工作回顾 由于多种因素影响,部分乡镇土葬依然存在,我们积极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处理解决土葬问题。 目前土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除一些周边乡镇人死亡后到外地殡仪馆火化外,还有部分尸体土葬。问题比较严重的乡镇有:东蛇山子乡、陶家屯乡、大柳屯乡、三道岗子、新农乡等几个乡镇。影响了我市殡葬改革

工作,直接影响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土葬问题: (一)旧的殡葬习俗影响根深蒂固,几千年的“入土为安”思想严重影响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也是土葬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殡葬改革意识淡薄,对土葬问题不够重视,造成了我市土葬回潮的主要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的措施。争取领导重视,得到有关部门支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力度。 殡葬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性比较强的工作,是一项移风易俗、改造殡葬观念的工作。工作难度大,需要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的支持,为此我们主动及时把我们的工作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向政府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并组装宣传车到各乡镇宣传殡葬改革重大意义及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认识,营造殡葬改革工作氛围,促进殡葬工作开展。 今年初,我们重点放在公主屯、大柳屯乡镇解决土葬问题,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殡葬工作支持,在当地组装宣传车进行广泛宣传,民政局和公主屯政府联合下发殡葬改革通告。殡葬管理所会同公主屯政府有效制止10多起土葬,经过努力,今年第二季度火化61具,去年同期火化31具,比去年同期增加100%,现在公主屯火化率基本接近100%。清明节期间殡葬管理所会同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公主屯丧葬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销毁花圈、纸扎100多件。大小棺木320多口。对大柳采取紧盯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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