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1805年英国人在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8年10月,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1959年起,国的国保险业务除、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管理。

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险。

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1年4月26日,交通银行保险业务按分业管理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国际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设立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

1992年11月,友邦保险培训的第一代寿险代理人上街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营销理念的剧烈变革,寿险代理人制度迅速为国寿险业所采用。

199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功吸纳美国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两大世界财团参股,成为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入股的保险公司。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保险法》颁布实施。

199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信托在合资设立中宏人寿保险,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资保险公司。

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全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地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1999年10月25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首家在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型保险给我国寿险市场带来深刻变化。与此类险种相类似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型寿险相继推出。

2000年6月16日,国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在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承诺

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成功上市

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联交所成功上市

2003年底开始,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同时,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4年5月,4家外资财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公司。至此,外资财险公司在华设立的营业机构包括分公司、独资公司、合资公司

2004年5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突破1万亿元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完成,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呈现出以我为主、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对外开放新局面。

2006年4月6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颁布。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7年1月9日,众人瞩目的中国保险行业第一股——中国人寿登陆A股市场

2007年3月1日,在创下当时全球最大保险公司IPO纪录之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成功登陆A股市场

2007年3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至2.24万亿

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改进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希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规发展。至此,曾经备受公众诟病的航意险行政定价坚冰被打破,航意险迈入了全新的市场定价阶段。

2007年12月4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施行后

将废止《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5日,国第三大保险集团中国太保正式登陆A股市场

2008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原保费收入5617.91亿元,其中财产险原保费收入1299.27亿元,人身险原保费收入4318.64亿元。原保险赔付支出1543.88亿元,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0235.89亿元。

2009年1-5月中国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5%,今年前5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4947亿元,继续保持了业务的平稳增长。

民族保险业发端

鸦片战争后,以后曾国藩和鸿章等为首的洋务派以“自强”为名,兴办近代军事工业。从70年代起又以“求富”为名创办民用工业。洋务运动时期一系列工业的兴办,揭开了中国近代工业的序幕,同时也为民族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市场。

1865年5月,中国第一家华商企业---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但其规模较小,并未开展船舶保险业务,只经营船货保险。真正成为中国民族保险业里程碑的是以鸿章为首的洋务派创办的保险招商局及其后的仁济和保险公司。

1872年,轮船招商局在成立。以招商入股为目的,轮船招商局采取了西方股份制的公司制度。开办后,先后向英国购买伊顿轮、代勃来开轮、其泼利克轮等船只。轮船招商局的成立,即刻招致了洋商的排挤。伊顿轮在向某洋商保险公司投保时,遭到拒绝,随后转向怡和保安两洋行投保,各保一万五千两,但保险期间只有十五天,保费昂贵。洋商保险公司的“冷遇”,使招商局意识到“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的重要性。1875年,鸿章委托唐廷枢、徐润筹办中国首家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事宜。同年11月1日,《申报》刊登《保险招商局公启》。12月28日,保险招商局正式成立,华商投资踊跃,由于“投股余额”,将原定股额由十五万辆扩大至20万两,承保能力也有提高。

保险招商局毕竟财力有限,只能承保船值一万两和货值三万两的货船,而当时每艘船的价值都在十余万两,所以余额部分还须向外商保险公司投保,但外商保险公司只限保六成。剩余部分仍需由保险招商局自己承担,所以风险责任依然很大。为此,1876年7月,唐廷枢、徐润等人开始筹资设立仁和保险公司。

此后的几年,“仁和”与“济和”的业务不断扩展,并分别在新加坡、菲律宾、旧金山等处设立分支机构,为当地华侨办理保险业务。

1884年爆发的中法战争导致了金融市场的恐慌,轮船招商局也因此陷入困境从而仁和与济和的业务业大受影响。1888年起轮船招商局进入商办阶段,到20世纪20年代,轮船招商局亏损高达2000万两,于1934年10月停业。

火险和寿险的出现

与世界保险发展史一脉相承,以海上贸易带动的中国最初的保险业务都是水险。直到1866年,怡和洋行才创立了中国第一家火险公司---火烛保险公司,其生意颇为兴隆,最初几年年均盈利率高达50%,股票飙升400%。到19世纪末,火险业务中只有保宏一家比较著名,于人及保家行业兼营火险业务,其他大多数史代理行。火险业务仅限于公共租界的商店住户,南市区则拒保。保险公

司在保户门楣上悬钉一种铜质或铁质火标,既便于警察查视,又提醒救火人员奋勇抢救。一般保户以悬挂保险商标为荣,因为非殷实商店住户,洋商不会冒然承包。

寿险在中国的起步,比水险大约晚了三四十年。1846年,英国永福和大在中国南方城市初办寿险业务,但被保险人几乎都是外国人,业务规模也很小。随后英商人寿和永年人寿业相继拓展市场。

1889年,永福人寿保险公司制定了“1846-1900年中国人死亡经验表”。

保险中心向转移

1843年11月17日,正式开埠。优越的地理位置,周边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环境受到外商的青睐。从此,成为外国资本拓展中国市场的桥头堡。中国保险业中心由移向。

1843年底,议和洋行423吨的“伊丽莎白?斯图瓦特号”抵达。该行在紧靠英国领事馆的地段修建房屋,挂出了“怡和洋行”的招牌,成为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建立的第一家最大的商行。

到19世纪60年代,英商保险机构(特别是怡和洋行和宝顺洋行)一直垄断着中国保险业务。其他洋行多通过英商代办保险。

1859年,美国商人在成立“琼记洋行”,附设保险代理处,但并没有直接做保险业务,主要依赖怡和及宝顺洋行代办。随着美商在华贸易的而增加,琼记洋行与纽约三家保险公司磋商,两年后开始大规模代理美商在华业务,由此揭开了英美争夺中国航运保险市场的序幕。

1862年,美国旗昌洋行筹资100万两,在设立第一家外商专业轮船公司---旗昌轮船公司。该公司附设扬子保险公司,注资20万两,主要经营货运业务,目的在于垄断长江货运险市场。1872年,英商太古洋行在中国创办中印轮船公司,他们都兼营保险业务。

19世纪末叶,保险市场水险最为发达。经营水险业务的华商保险机构有仁济和,普安等;洋商保险公司有保安,保家,保宁,保宏等;代理行有怡和、旗昌、瑞记等。

保险市场的形成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商最先登上被列入五口通商的口岸。伴随着英商贸易在的发展,现在保险业在萌生。与全国其它各地保险业的历史一样,洋行是保险业最初的载体。1864年怡和洋行在设立的分行,代理保险业务。仁记洋行除代理保险业务外,还兼作保险公证。

最早在专营保险业务的是英国于仁洋面保安行,它于1845年在设立分支机构。

到1990年,的保险公司已达11家,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达52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洋行有:法商立兴洋行,中法银公司,日商三井洋行等。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租界增至九国,各国商人蜂拥而至。人民不仅保险意识日渐提高,而且认识到外商控制中国保险业是利权外溢,于是大力发展民族保险业。从1907年开始组织保险会,防险会和保险公司。华商也纷纷来设立分公司或代理处。

在民族保险业兴盛的同时,洋行对保险业务的代理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主要有:博望保险行、永兴洋行。百利洋行等30多家。

三、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兴起

1685年,清政府开放海禁。西方商品经济的浪潮开始冲击中国几千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有“世界工厂”之称的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加大了对中国的贸易输出。海上贸易的兴起需要保险的支持。最为中国最早的通商口岸---,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缘起之地。

1805年,由东印度公司达卫森(WS Davidson)发起,再开设了保险会社,又称谏当保安行。

1835年,英商宝顺行在开设于仁洋面保安行,也称友宁保险行。

到1838年,有洋行约55家,其中15家为外国保险公司(主要是英商公司)代办在华业务。

1857年,谏当保安行在设立分支机构,并大力吸收华商股份。知名的公司在该公司都拥有一定的股份,获利丰厚。

四、旧中国行业改造和人保诞生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一)改造旧中国保险业

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

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责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

2、改造私营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

3、外国保险公司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49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37家,10家,8家,5家,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如海运保险、外国侨民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维护民族利益出发,对其业务围和经营活动作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随着国有

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外商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依靠政府特权获取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1949年外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下降为9.8%,1951年为0.4%,1952年仅为0.1%。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撤出中国保险市场。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

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承办了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在城市,开办了火险、运输险、团体与个人寿险、汽车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航空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等。在家村,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国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除办理直接业务外,还接受私营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全国保险业和领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五、国保险业务停办

(一)保险业务的挫折

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部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上述失误和偏差进行了纠正,确定了“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城市强制保险业务作了调整:(1)停办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2)国营企业(包括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仍继续办理;(3)其他业务,按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群众是否需要和自愿、自己有无条件、是否符合经济核算四项原则,分为巩固、收缩、停办三类进行清理。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城市自愿保险业务明显下降。

(二)国保险业务的停办

1958年10月,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保险业务”的决定。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

落实国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保险业务除、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1959年后,部分城市国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其中有、、、等地。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升为局一级单位,对外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总经理。

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保险业务彻底停办。1969年月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968年前,海外业务由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然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对外统一分保。但1969年后,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寿险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来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实际上停止了多年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

六、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保险业务。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

国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首先是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和率先开始经营国保险业务。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年恢复国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国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

国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也作了相应改变。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

到1980年底,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已恢复了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4.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总公司领导,实行系统管理。

七、保险市场逐步多元化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56年新丰、太平两家保险公司从国保险市场撤出后,一直独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国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保险市场也仍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完全垄断,在当时情况下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在短期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垄断体制窒息了价值规律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的权利,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开拓力萎缩。因此,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保险体制已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8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生产建设兵团农场部的种养两业保险。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兵团保险公司”,并相应扩大业务围。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88年5月,平安保险公司在蛇口成立。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保险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批准交通银行在其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

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省、市、市、市和市设立5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寿险与财产险分业经营的路子。199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批准在、、、、、、、、、、等地组建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新建立的寿险公司除了办理商业保险外,还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这些人寿保险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

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成立天安保险股份。1995年1月,又批准在成立大众保险股份。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中保人寿保险和中保再保险,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根据《保险法》确立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分开经营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17家地方寿险公司全部并入中保人寿保险。为促进我国的保险事业健康发展,1998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方案》,将原中保财产保险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再保险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将中保集团所属的其他海外经营性机构全部划归中国保险(集团)管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设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等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1999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196个代表处。1992年,我国开始在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经批准在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友邦分公司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营销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激活了潜力可观的寿险市场。1994年9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在设立分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999年度,全国共有28家保险公司。按投资主体分,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1家;按经营区域分,全国性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20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12家,再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合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八、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

随着国保险业务的全面恢复,各项保险业务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6亿元,到1999年已发展到1393.2亿元,增长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35.08%。开办的险种也由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

(一)财产保险

1979年恢复国保险业务,首先是从恢复财产险业务开始的。从1980年到1995年,财产险业务在国业务中占绝对优势,1980年、1981年所占比重均为100%,1983年为98.2%,1985年为82.3%。随着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财产险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仅占37.4%。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险和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是主要险种。在国业务恢复之初,企业财产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赶上,但至今企业财产险仍是国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85年这两项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跃居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

(二)人身保险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占国保费总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费收入为872.1亿元,占当年保费总收入的62.6%。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开办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以后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险种。

(三)农业保险

1982年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办,试办后发展很快,试办围逐渐扩大。恢复试办时只有生猪保险、棉花保险等几个险种,到1999年已达100多个险种。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承保技术复杂,赔付率高,世界各国一般由政府给予支持。种植、养殖两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后,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围经营。1986年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划定区域也开办了种、养两业保险业务。

(四)涉外保险

改革开放前涉外保险业务虽没有中断,但长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开办的险种由20多个扩展到80多个,服务围由原先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核电站、卫星发射、国际航运等领域。目前中国保险业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

十、保险法制和监管逐步健全

(一)保险法制不断完善

从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

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例》,对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国海商法》颁布,对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规定。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国保险法》颁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险业管理规定,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修改、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规章。

(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5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后模仿前联做法,于1952年将保险业监管工作交由财政部负责。1959年国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一个处。随着国保险业务的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间,中国人民银行既经营保险业务,又负责对保险业的领导和管理。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保险监管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均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和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