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第三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第九条同属本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到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本所的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四、其他与本条第一到三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

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所的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五、其他与本条第一到四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利益冲突的禁止:对符合第九到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本所及本所律师取得了各方当事人明确的书面豁免,方可谨慎接受代理。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三条利益冲突发生后的顺序代理:

1、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2、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本所同一律师在代理中发生利益冲突情况下,本所不同律师拟接受该委托的,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应当在相关律师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利益冲突豁免的定义:指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时,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本所及本所律师签发书面豁免函的形式,允许本所及本所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利益冲突豁免的例外:如果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某些与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接受新的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已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则即使有各方的书面豁免,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

第十六条利益冲突豁免后事务所的内部防范:本所及本所律师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经手业务的律师要避免与本所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律师、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有关案件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利益冲突发生后的款项处理:在本规则禁止代理的利益冲突情形发生后,本所及本所律师应当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八条本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1、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2、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3、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4、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5、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九条利益冲突查证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原则上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1、本所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委托人业务资料信息库,信息库应当收录本所承办法律事务的委托人及各方当事人完整信息。逐渐建立,完善,统一收案集中登记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内部信息公开制度。

2、本所负责办理收案手续的行政人员应当根据本规则在办理委托手续前进行利益冲突检索,检索无冲突的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检索有冲突的,暂不办理委托手续,由拟接案律师与已接案律师参照本规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业务指导委员会处理。

业务指导委员会成立“利益冲突仲裁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利益冲突事项处理结果;仲裁组成员从与仲裁事项无利益相关的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产生利益冲突的律师各指定一名,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

第二十条律师在收案阶段提交的资料中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完整信息,一方当事人为多人的应当列明全部当事人信息,若因律师填写当事人信息不完整而造成利益冲突检索失误的,该责任由未填写完整当事人信息的律师承担。

第二十一条第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由律师本人在接案前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第二十二条豁免函的要求:

1、豁免函应当为书面形式。如果在委托人做出明确同意时获得或者向其转交书面确认不可行,则律师必须在此后的合理时间内获得或者向其转交该书面确认。

2、豁免函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保证委托人享有对委托事项充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获得其他律师独立代理的机会。对于存在的风险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如果有多种选择,就必须分别向委托人说明利弊,不得就不当执业行为与委托人达成限制性协议

3、豁免函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有明确同意事务所代理的声明。

4,豁免函需要附上律师同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笔录应当包括律师向当事人说明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当事人明确同意本所及本所律师代理等内容。第三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所、本所律师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合伙律师应当根据合伙人协议的规定向其他合伙律师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的投诉,由本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核查、认证、评议,报合伙人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所内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报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因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成本所律师违反本规则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本所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 a 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 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1.12.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效力本规则对于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于当事人则可依据本规则判断其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有违反本规则之行为,从而达到维

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四条有关词语定义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准当事人:指欲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4、主要竞争对手: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适用范围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适用本规则。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项下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该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律师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行为,由该律师事务所依据其分所登记地律师协会相应规则和事务所内部规定处理。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适用本规则。该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xx市律师执业规范》和《xx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 第六条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他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五、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同一诉讼或者仲裁塞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八条其他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人,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在过去一年内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的情况,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1)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自己即将进行的法律事务的客户名称、相关内容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2)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浪潮信息: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2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一一年五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浪潮集团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德盛公司 山东德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裕泽公司 济南裕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名称为济南诺诚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普特公司 济南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财政厅国资办 山东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华融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东方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山东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国资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浪潮信息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受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集团”)委托,作为浪潮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2004年的股权变动是否引致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作出专业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浪潮集团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文件、浪潮集团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德盛公司、普特公司、裕泽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已经取得浪潮集团的保证,浪潮集团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浪潮集团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浪潮集团保证不对本法律意见进行不恰当的引用,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浪潮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反垄断与竞争法 第一梯队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 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 邓志松(大成律师事务所)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 潜力律所林蔚(达晓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 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樊荣(世泽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

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缪剑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周昕(金杜律师事务所)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周辉(君合律师事务所)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 135编辑器 合规第一梯队张保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海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海晓(中伦律师事务所)黄仲兰(元达律师事务所)尹云霞(方达律师事务所)龚雅玲(元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晨光(元达律师事务所)翁鸣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 后起之秀刘思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公司并购 业界明星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 多面手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陆志芳(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第一梯队李骐(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邸晓峰(通商律师事务所)杜慧力(金杜律师事务所)江惟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类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类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

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该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6)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既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该律师原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第四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第七条凡发生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采取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但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律师事务所须负责对该书面同意文件的查验。 类似法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版):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

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钱伯森排名律所

PRC Firms(中国律师事务所) BANKING & FINANCE (银行及金融领域) Fangda Partners(方达-上海) Global Law Office(环球-北京)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ZhongLun Law Firm (中伦-北京) CAPITAL MARKETS: DEBT & EQUITY (资本市场:债券与证券)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通商-北京) Grandall Law Offices(国浩-北京) Grandway Law Offices (国枫凯文-北京) Haiwen& Partners(海问-北京) Jingtian&Gongcheng(竞天公诚-北京)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CAPITAL MARKETS: SECURITISATION, DERIVATIVES & STRUCTURED PRODUCTS (资本市场:证券化及金融衍生品)

FenXun Partners(奋迅-北京) JunZeJun Law Offices(君泽君-北京) ZhongLun Law Firm(中伦-北京) Zhong Yin Law Firm (中银-北京) COMPETITION/ANTITRUST (竞争及反垄断领域)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T&D Associates(天地和-北京) ZhongLun Law Firm (中伦-北京)CONSTRUCTION (建筑领域)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建维-上海) Hesen Law firm (合森-北京) V&T Law Firm(万商天勤-北京) ZhongLun Law Firm(中伦-北京) CORPORATE/M&A (公司及并购业务)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通商-北京)

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法》(2007)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刘吉庆 笔者曾在美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且拥有数百名律师的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对美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及各种措施有较深的了解。以下就笔者所了解的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结合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此做一阐释。 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按照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示范规则》”)1.7条(a)款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1)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2)律师对某一当事人的代理很可能受到该律师对其代理的其他当事人、此前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或该律师的个人利益的重大限制。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如果代理行为涉及利益冲突,除某些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况1之外,律师不得代理。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所,由于其代理客户的面广,代理业务的层次深,不可避免的会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业务中。某些客户因其业务的需要,甚至要求律所不得代理其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为严格防范在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各个事务所均制定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就笔者曾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其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的利益冲突检测系统 为防范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师在接受一位新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或是接受已存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前必须将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以“利益冲突备忘 录”(Memorandum of Conflicts), 简称Conflict Memo 的形式向全所通报并核查代理该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是否与事务所已经代理的客户或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事务所对此的要求是强制性的。每一位律师及法律助理(Paralegal) 必须阅读每天通报的“利益冲突备忘录”,如发现备忘录上所披露的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则必须通知签发该备忘录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以确定是否代理该新客户,或是承接该新项目或案件。 “利益冲突备忘录”要求列明的内容为:客户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代理项目或案件的性质、对立方的名称、关联方(或涉及该项目或案件的有关方)的名称、主办该项目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及其它有关情况。事务所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主管人员负责对每天报上的备忘录进行检测以确认代理该客户或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代理该客户或承接该项目。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每日要查看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利益冲突备忘录”。随着办公现代化及电子化进程,现在此方面的工作已大大的简化。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事务所现已建成完整的利益冲突电子信息资料库,储存所有事务所代理的客户、项目或案件的详细资料。在每承接一新项目或案件时,只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即能迅速准确的得知代理该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 2.防范利益冲突的机构

职业 律师揭露律所内部秘密

律师利益内幕大揭秘 利 益链:律所收费不及投行3%,国浩批发国信IPO “如果不是因为律师和会计师里有人担任了发审委委员,拿到的会更少。” IPO的盛宴,离不开投行、会计师和律师三剑客。 三剑客中,投行是主角,会计师和律师是外包“承包商”。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IPO业务也渐渐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新宠。 但是,让律师们有些许委屈的是,他们是三剑客中拿得最少的。“公司很务实,干多少活,起多少作用,给多少钱。从工作量和提供增值作用看,律师的价值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广州一位律师人士表示。 由此,“黏住”大投行、“批量生产”才能保证收入和市场份额,这也是IPO律所冠军国浩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之道。统计发现,国浩律所1/3的业务来自国信证券、平安证券和招商证券(600999,股吧)所做项目。 律师打酱油,收费不及投行3% IPO中介三剑客中,投行是主角,会计师和律师是配角,陪着投行闯江湖。券商负责全面协调,会计师负责审计,评估师负责评估,律师负责法律事务。 “有个笑话讲,在IPO业务中,投行负责忽悠人,而律师和会计师就是负责告诉别人,券商忽悠你的话都是真的。”深圳一位IPO律师人士坦承,“这个笑话很传神,投行就是带头大哥,是IPO食物链的顶端。” 据理财周报统计,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633家公司成功IPO,65家投行从中获得309.18亿元保荐承销收入,50家会计师事务所获得19.4亿审计收入,114家律师事务所仅获得8.5亿法律服务收入。 也就是说,平均每单A股IPO中,投行拿到4808万元,会计师审计拿到307万,而律师最少,只有134万,不到投行的3%,弱势地位可见一斑。 “IPO费用比例及结构决定了中介地位和独立性。保荐制度和IPO审批制度造成了保荐机构、保代成为稀缺资源,律师、会计师则不是,这就是症结。”前述广州律师表示。 “在国外和香港,招股书都是律师写的,律师拿得钱只比投行少,在A股,律师却是拿得最少的,反差太大了。”广州一位知名律所律师发出感慨。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正为了一单几十万的项目争得头破血流。 “拿钱多少,主要看为项目作出了多少贡献。如果律师纯粹做尽职法律调查的话,就没有什么技术含量,那么叫价自然不高,但如果能够给公司带来增值,比如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在证监会里、发审委里有人脉,公司给的费用自然就会高一些。”北京一位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透露。 “这和律师承担的工作量和所做贡献有很大关系,现在的投行、会计师和律师的收费比例还是比较合理的。”广州一位知名投行老总表态。 “如果不是因为律师和会计师里有人担任了发审委委员,律师和会计师拿到的会更少。”前述广州律师表示。 尽管拿的钱最少,但人脉宽厚的律师在整个IPO链条中仍不容忽视。“我们之间是相互介绍的。我们会向公司推荐比较熟的律师、会计师。当然,律师、会计师也会向我们推荐项目。大家都在一个圈子里,在很多项目上都合作过,彼此比较了解,共事比较默契。”深圳一位投行老总表示。

职业律师接案、谈案技巧

培训笔记 培训时间:2011年10月16日9:00至17:00 培训地点:十月大厦六层 主讲人:孙自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培训内容:《律师接案和谈案技巧》 记录人:陈依锋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如何谈案 (一)谈案的理解 本次讲座所指的谈案仅指,律师与客户在正式建立委托关系前,通过拜访、接待等方式就具体案件或项目涉及的法律服务所进行的沟通。谈案的能力是律师的基本技能,谈案效果的好坏直接决定一个律师能否成功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 (二)谈案之目的与作用 1.与客户建立联系,相互熟悉 通过谈案,律师应当了解客户的下列情况: 名称(姓名)、代理人职务、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邮箱、QQ、微信等)、年龄、行为能力(授权)、文化素质、财产状况、对律师服务的需求等基本情况。 2.律师应当了解委托事项的相关事实 律师通过第一次与客户沟通,应当了解委托事项的基本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的案由),不但要听客户介绍情况,更要对客户介

绍的情况与书面证据相对应。 3.律师应当通过介绍向客户展示律师的专业形象和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品牌 律师的专业形象是取得客户信任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是案件委托的法律载体,向客户展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形象是非常必要的。4.了解客户的问题、目标和需求,评估能否形成委托 律师要为自己的客户服务,需要对客户面临的问题、目标和需求有准确的把握,这是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前提。 客户的目标是律师今后工作的核心,律师不要单纯就法律说法律,而是要切实的了解客户的目标是什么,律师的工作都要围绕客户的目标来开展,通过了解事实和客户的目标,从而评估案件是否能形成委托,在评估是否能形成委托的基础上,决定下一步的工作。 此外,目前社会上有少部分人专门通过免费的法律咨询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各位律师要练就“火眼金睛”。 5.取信客户形成委托 律师要把能否形成委托作为谈案过程中时刻注意的问题。律师通过谈案,最终形成委托,才是一次成功的谈案。 6 .帮助客户正确选择解决办法和途径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对客户的特定目的提出适法的解决办法和途径,律师在谈案过程应当帮助客户作出正确选择。 7.其他注意事项 (1)如何判断客户的目标和需求

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

(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一节直接利益冲突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一)同一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 (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六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关于中皇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皇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5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88381802/03/04/62/63/64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皇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天银股字[2007]第002号 致:中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皇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中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皇公司”或“申请人”)本次收购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份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收购中所涉及的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收购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所涉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权权属证明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与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收购报告书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中皇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2016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丨完整版

2016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丨完整版 反垄断与竞争法第一梯队 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陶杰(海问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陈巍(通力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樊荣(中伦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润明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张宁(金杜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张宏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陈冬悦(中伦律师事务所)陈运(金杜律师事务所)韩季余(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缪剑文(汉坤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

周昕(金杜律师事务所)黄伟民(方达律师事务所)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周辉(君合律师事务所)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后起之秀张璇(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规第一梯队刘海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海晓(中伦律师事务所)黄仲兰(元达律师事务所)尹云霞(方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高俊(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晨光(元达律师事务所)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业界领袖肖微(君合律师事务所)业界明星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多面手陆志芳(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第一梯队李骐(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李红(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邸晓峰(通商律师事务所)杜慧力(金杜律师事务所)江惟博(海问律师事务所)周志峰(方达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桑滨学(君合律师事务所)王丽(德恒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嘉源律师事务所)杨小蕾(金杜律师事务所)周传杰(方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白涛(君合律师事务所)程晓峰(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高旸(方达律师事务所)何杰(柯杰律师事务所)佟珂(君合律师事务所)蓝洁(海问律师事务所)刘凤良(通商律师事务所)刘钢(通商律师事务所)刘洪川(世泽律师事务所)刘林飞(君合律师事务所)刘艳(天元律师

利益冲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康得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专项核查意见(二) 致: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天银股字[2009]第037号《法律意见书》和天银股字[2009]第038号《律师工作报告》、天银股字[2009]第037-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09]第037-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天银股字[2009]第037-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银股字[2009]第037-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于2010年1月22日出具了对发行人历年来(设立以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及依据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目前专利权属状态、商标权属状态、未决诉讼进展状况及新诉讼状况、关联方及股东、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发表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目前的专利权属状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专利及权属状态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权属状态 他项权利 1 双向拉伸聚丙烯预涂膜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87.6 已获证书 无 2 双向拉伸增粘预涂膜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88.0 已获证书 无 3 双向拉伸尼龙预涂膜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89.5 已获证书 无

4 双向拉伸聚酯预涂膜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90.8 已获证书 无 5 双向拉伸聚酯预涂膜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91.2 已获证书 无 6 金属化双向拉伸聚酯预 涂膜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92.7 已获证书 无 7 无底涂剂双向拉伸聚丙 烯预涂膜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93.1 已获证书 无 8 自动预涂膜覆膜机膜切 断刀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94.6 已获证书 无 9 手动覆膜机电加热镜面 辊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395.0 已获证书 无 10 磁粉离合器收卷装置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080661.x 已获证书 无 11 手动覆膜机 外观设计 ZL2008 3 0085312.2 已获证书 无 12 一种双向拉伸增黏预涂 膜 发明专利 申请号2008102248256 初审合格 无 13 一种化学处理金属化双 向拉伸聚酯(BOPET)预 涂膜 发明专利 申请号200810224824.1 初审合格 无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试验系统对发行人上述专利进行的检索,发行人已获证书的十一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授权”;正在申请过程的二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公开”;另外,以“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的检索,发行人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上述十三项专利以外的其他专利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4月29日出具的发行人已获证书的十一项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该十一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同时《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该十一项专利的年费缴纳至2011年5月(其中ZL2008 3 0085312.2和ZL 2008 2 0080661.x二项专利缴纳至2011年5月15日,其余九项专利缴纳至2011年5月5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