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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 老大藏强五罪并罚被判死缓

本市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 老大藏强五罪并罚被判死缓
本市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 老大藏强五罪并罚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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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

“老大”藏强五罪并罚被判死缓

□记者 刘海

本报讯 一个以藏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5年前起为害一方,不仅贩卖2000余克海洛因,还在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经查,被告人藏强于2004年7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本案其他12名被告人,在本市闸北区长安西路地区贩卖海洛因,后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为独占长安西路非法毒品市场,藏强及其主要骨干多次纠集团伙成员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一方。藏强共贩卖海洛因2000余克,在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据此,市二中院认定藏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其以组织领导上述5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上述5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据此前媒体报道,该组织长期以贩卖海洛因为生。藏强等人多次从他人处购得海洛因2000余克,后加价分包贩卖。该组织为了贩卖毒品专门购置了电子秤、搅拌机、包装袋等物品,并组织安排团伙成员每天不间断地分三班在闸北长安西路地区销售。

藏强等人贩卖毒品非法赢利160多万元人民币。藏强等人用这些赃款支付团伙成员工资、医药费,还购买马自达轿车一辆,房屋一套。

作为 “老大”的藏强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约束团伙成员,还制定了多条组织 “规矩”,其中包括 “不准以下犯上;不准贪污毒品、毒资,不能丢毒品,丢毒品要赔钱;不干活没有工资,不准发私货;打架时要一起帮

忙,不准女人碰钱”等多条 “规定”。

环保专家跌进“钱眼”里

市环保局前副局长严舜钧因受贿被判刑11年

跌进 “钱眼”里的严舜钧。 通讯员 

曹小航 摄

□记者 谢东旭 通讯员 曹小航

本报讯 12月25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上海市环保局前副局长严舜钧受贿案,严舜钧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11底,市检察二分院接到反映上海市环保局前副局长严舜钧的举报信,称严舜钧利用职权,帮助某跨国环境资源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的环评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并指定这个公司、华东某研究中心承接重要的环评项目,从中分别收取几十万元贿赂。

检察官了解到,严舜钧于去年退休,是闻名遐迩的 “环保专家”,负责的调研课题获得过国家级的科技大奖。他担任市环保局副局长达十余年之久,曾参加过许多大型工程的环保工作,如洋山深水港、磁悬浮列车工程等。

在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市检察二分院反贪局对严舜钧涉嫌经济问题展开初查,发现了一些疑点:一是严舜钧为跨国环境资源管理咨询 (上海)有

限公司承接了原本由上海环科院承揽的 “上海市杭州湾沿岸化工石化集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等部分项目,二是环境资源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由乙级升至甲级资质,是上海最早获得甲级资质的外资公司,三是严舜钧和环境资源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总裁王春 (化名)等人接触频繁,且有银行大额资金往来的问题,四是严家有3套房产、上百万元存款,其中两套是价值不菲的别墅……

今年2月,市纪委也开始初核严舜钧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最后,这起新领域腐败案件的突破,从正式立案到侦查结案仅仅用了28天。

自签高薪合同要单位“补差价”

法院未认可人事经理提供的“劳动合同”

□法治报记者 赵颖彦法治报通讯员 杨克元

赵先生利用担任公司人事经理之便,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己与自己签下高薪合同。赵先生并没有如愿以偿,赵先生要求按月工资1万元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未得到支持。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管业公司支付赵先生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共2.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诉讨工资差额

赵先生2007年3月进入上海某管业公司工作。今年1月29日离开公司后,他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未获支持。赵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2138元、工资差额72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

管业公司在法庭上称,赵先生原是公司的推广部经理,因无法胜任该职、经签约后担任人事经理,月薪由1万元降至5000元。但赵先生利用担任人事经理的职务之便,在离职时将合同等证据拿走。因赵先生岗位已调整为人事经理,月薪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08年全年工资6万元已经全额支付,因此不存在差额。

另外,因双方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故赔偿金一说也没有依据。因此,公司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请。

劳动合同存疑

庭审中,赵先生提供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合同期限为1年。赵先生的工作岗位为 “推广部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1万元。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公司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乙方处有赵先生本人签名,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7日。

由于该劳动合同中手写内容均为赵先生本人所写,因此公司未予认可。公司表示,双方于2007年年底或2008年年初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担任行政人事经理职务,月工资为5000元。但该合同现已无

法找到。而赵先生提供的上述劳动合同系其利用行政人事经理的职务便利,自己与自己签订的。

公司证据可信

法院认为,赵先生于2007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其担任推广部经理一职,月工资为1万元。但对赵先生自2007年底开始从事的工作以及担任的职务,双方存在较大争议。赵先生认为, 2008年1月起临时从事行政人事工作,但双方在合同中仍约定为推广部经理,而公司则认为,赵先生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人事经理,工资调整为5000元。

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赵先生于2008年期间担任行政人事经理。而赵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8年担任推广部经理、从事推广部经理工作。再者,赵先生承认其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7日的劳动合同中的手写部分均为自己所书,但未能证明其取得公司的授权,即可以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对赵先生提供的上述合同不予认可。同时采信公司有关赵先生于2008年期间的工作、工资及任职情况发生变化的陈述。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宝马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说不赔

车主告上法庭,经调解获理赔款8万元

□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施朗 陆晓晴

本报讯 宝马车发动机不慎进水,昂贵的维修费用让车主顾先生伤透了脑筋。当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赔后,气愤的顾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松江区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愿意向顾先生支付理赔款8万元。

顾先生买了辆宝马车。今年7月2日,一场暴雨令宝马车突然熄火。拖到4S店一查,发动机进水,修理费要10万余元。顾先生先垫付了维修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该车未进行年检、发动机进水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9万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没有行驶证或者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属于拒赔范围,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且,根据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汽车修理前应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范围、方式,而顾先生在被告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擅自对车进行修理。

顾先生提出,在对宝马车进行保险时,保险公司只出示了保单,并未将免责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交给自己,自己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 保险公司辩称,在给顾先生的保单中已经进行了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

法官发现,保险公司保单的背面确有免责条款,但该条款内容不全,针对顾先生车辆发生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未在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内,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向顾先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经法官调解,最终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兄替妹卖房妹不认买家获返双倍定金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夏芸

本报讯 妹妹委托哥哥卖房,买主张先生交付定金并约定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后,妹妹反悔并要撤销买卖合同,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将妹妹王芳及其哥哥王钢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双倍返还房屋买卖定金共计40万元,并要求王钢承担连带责任。

王芳几年前定居国外,她在青浦有一套住房,希望哥哥替她卖了。今年初,王钢委托一中介公司售房。张先生有买房意愿。 4月6日,王芳从国外传真一份委托书到中介公司,授权王钢代签买卖合同。王钢遂与张先生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在4月20日之前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张先生的律师当场将20万元打入中介公司的账户作为定金。张先生20日来到中介公司,王钢没有出现。次日上午,中介公司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电话,称王芳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要与别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在要求退还定金未果的情况下,将王芳和王钢告至法院。

王芳的委托律师辩称,王芳并没有委托哥哥王钢出售这套房屋,王钢代为签订居间协议是无权代理,王芳不予认可。而且王芳从没有收过张先生20万元定金,这钱实际上也是张先生的律师支付的,不是张先生支付的,而且钱是交给中介不是给了王芳,王芳也从没有传真过任何委托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协议确实是张先生和王钢签订的,而且张先生在签订时也知道房屋是王芳的。根据张先生出示的委托书和证人的证言,法院认为,传真件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也证实委托书是王芳传真到中介公司的,而且委托书上载明了出售的具体房屋,并附有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出具的委托书是王芳传真到中介公司的,对王芳提出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而居间协议明确约定20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意向金暂存于中介处,且明确约定签署居间协议即视为王芳收到张先生的定金并委托中介代为保管。而张先生明知王钢是受王芳的委托与其签订协议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故张先生因王钢是实际经办人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与王钢签订的居间协议解除,王芳在判决生效15日内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共计40万元。

2018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

2018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 在进行黑社会案件辩护中,关于被告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我们应当作出明确的区分,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有无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相对容易,而认定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情况则显得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实践中还要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就是依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来达到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并进而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因此,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所谓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居于核心地位,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较稳定地处于被领导、被管理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2、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 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第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打

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无罪辩护词

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 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我担任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原审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2年 9月11日,生猪经营户周某举等人收购生猪后未交纳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运输车辆在合川市小沔镇被受政府部门委托代收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的被告人等人拦下。罗某等人闻讯赶来,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勒住被告人张某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因地上很多碎石,张某倒地受伤,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当地卫生院救治,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用去医疗费用人民币10余万元,该费用均由王某明垫付。2003年4月22日,由小沔派出所调解罗某支付14万元赔偿款。 (二)原审被告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1、原审认定被告人装病治疗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人倒地受伤后,当即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病情相当

危机,被立马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救治,因救治条件不足及病情危重又先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可见病情的程度。如果是装病,有谁会放弃自己工作在医院病床上躺上大半年,自己垫付花费10多万元,就为多要3、4万元,连工资收入都不够。同时,被告人的病情有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病历材料为证。 2、原审判决采信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否认多家医院临床诊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的诊断是多家医院结合病人当时的病情、症状,检验报告,其他检查等综合情况,并且经过长达200多天的治疗、观察等最后所得出的科学结论。而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仅仅依据两份病历资料,被鉴定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认为“表明颅内无出血、脑梗塞等发生,左侧偏瘫诊断缺乏科学依据”的结论显然是不恰当的。我们暂且不论两位副主任法医师的水平能否推翻作为心、脑学权威、三甲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诸多专家、教授的诊断结论,就从程序上来讲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一份诊断结论的否定,不是随随便便找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一份鉴定结论就能推翻的,而是要经过严格而复杂的程序。向卫生部门申报、组织专家会诊、进行听证、听取诊断医生陈述、听取病人陈述及对病人坚持鉴于等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原审判决简单、主观臆断是不负责和有失公平、公正的判案原则的。 3、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

重庆三峡博物馆实训你报告

一实训目的 了解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的由来,建造规模,以及历史意义,学习重庆抗战历史和一些导游基本技巧 二实训时间 2010年12月10日 三实训地点 重庆中国三峡历史博物馆 四实训内容 今天我们来到的是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它位于重庆人民大礼堂的正西端,是中国三峡博物馆与重庆市博物馆合并共建,于2005年6月18日建成,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是保护、研究、展示重庆和三峡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与人类环境物证的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文化基础设施。对于保护三峡文化遗产和弘扬重庆历史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看到是三峡博物馆的主体外观,瞬间被这气势恢弘,内涵深邃的建筑外观深深的吸引住了,听了导游的讲解才了解到这个外观的设计概念和意义,在建筑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历史文化元素的完美融合。弧形外墙和对面大礼堂的圆形传统建筑,形成一种向心力的呼应和整体吻合:弧线代表着水利大坝,而圆型代表着古建筑的文化特征。大面积的蓝色玻璃和古朴的砂岩,规避了一般大型建筑用大理石、花岗石带来的珠光宝气,同时,蓝色玻璃象征着水,而砂岩外墙则代表着山,充分体现了我们重庆山水之城的

特色,而且外墙砂岩,在晴天、阴天、雨后等不同的时候,砂岩的颜色都会有微妙的变化。博物馆正上方的玻璃穹顶不仅是满足了大堂采光的需要,而且,这个漏斗型的圆形穹顶,在外型上很像一个巨大的承露盘,一方面取“三峡之水天上来”之意,另一方面,水通过三层叠瀑,一泻而下,与人民广场连相。这样就体现了博物馆承接祖先文化之水、用文化滋润大地的寓意。 进入大厅后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壮丽三峡》,它是以丰富的文物资料展示大三峡的历史文化、人文精神。通过自己眼睛和导游的讲解,我们不仅感受到了早期三峡的壮丽与美观,而且知道了三峡的地理位置和周围的自然环境资源,同时了解了三峡大坝的建设的利于弊,以及建设的历史意义。 走进《远古巴渝》,是以石器时代、青铜时代的馆藏文物,集中展示重庆古老文明,追溯3000年文化的根源。作为一个外省人对重庆的了解并不多,一直以为重庆只有短暂的抗战历史,没想到远古的巴渝文化还是挺有味道的,并且散发出独特的味道,这给我好好的上了一课,原来重庆并不是那么的短暂单调。 《重庆:城市之路》,以大量文物资料,反映20世纪的100年中,重庆面临的若干机遇及发展,包括城市变迁、商业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工业的崛起等。扫描对重庆起推动作用的人物、事件,展示重庆直辖后的风采。 接着我们走进了《抗战岁月》,它以丰富文物资料,突出表现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的战争中,重庆这座城市和重庆人民为人类和平进步事业所作出的贡献与牺牲。本展览以中国抗战大后方为背景,展示重庆作为中国战时首都与陪都以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东方堡垒"的特殊历史地位,强调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广泛参加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路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形式更加隐蔽、黑商融合日益突出、行业垄断日益普遍、暴力特征趋于“两极化”、贿赂腐蚀日益严重、政治投资日益明显,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经济特征。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扫黑除恶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各地呈现明显特征,有的甚至操控群体性事件,扰乱经济秩序,干预政治决策,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颗毒瘤。为此,重庆市司法系统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p 一、重庆黎强案简介 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有成员20余人,拥有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资产数亿元。自2000年以来,黎强为扩充实力,确立其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强势地位,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其家族成员和公司管理人员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构架和比较稳定的组织关系,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参与非法经营数额l亿余元,违法所得数千万元,逃避缴纳税款6000余万元,并通过操纵上访集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以及拉拢国家机关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逐步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因而,经济特征成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甚至可以说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标。只有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能维持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才能扩大势力范围,才能重金寻求政治保护伞,才能稳定整个组织结构,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的经验材料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 的经验材料 “涉黑”案件的侦破工作不仅难度大,涉及范围和领域也广,各地公安机关均把该类案件作为大要案来侦破,参加侦查干警必 然很多,形成的证据材料也就多而庞杂。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和认 定较其它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的难度也就大的多。我在 主审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涉黑”一案时,首先通过阅卷把庞杂 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类归纳,为庭审后综合认证奠定了基础。庭 审后,合议庭结合庭审质证的情况对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分析并严 格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均作出了是否采信的综合认定。 使七名被告人均得到了应有惩处,判决作出后尽管七被告均不服 判决提出上诉,但由于我们认定的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持,二审均 全部维持了我们的一审判决。我们认定证据的主要作法是:一是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看取证主体、程序 是否合法,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 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准许, 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 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 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向单

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 集证据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要求,该份证据材料就应当 排除。主审法官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如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 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可在约见公诉人时提出建议,该类 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以免影响庭审效果。 二是综合运用证据认证规则,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 认定。主要方法包括,直接认证、推定和综合认证。直接认证一 般是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认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不反驳或 反驳没有实质内容,辩方提供的由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书控 方不反驳或无反驳证据,已生效判决、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上述这些证据如与案件事实 有关联并能证实案件中的某项事实的可直接认证。推定就是依据 法律或者已证明的事实推论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如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的 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活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 证明,只能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是否“明知”或“应 当明知”。就“涉黑”案件而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这个罪名的确定主要就是利用推定规则。如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四个特征中的组织特征的认定,对组织成员、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组织内部的邦规、纪律等的认定因组织内部大多没 有书面的规定和章程,能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要依照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试题答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答题答案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A) A、7 3 7 3 B、7 5 7 5 C、10 5 10 5 D、10 3 10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B) A、3 3 B、5 5 C、7 7 D、10 10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与(),()。(C) A、组织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B、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C、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D、组织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对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行为,表述正确的是(B) A、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表述错误的是。(D) A、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 B、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C、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D、共同故意实施两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 )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 )小时以上,或者非

三峡博物馆 城市之路讲解词

重庆:城市之路展览引言 重庆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19世纪以来,重庆作为中国西部的内陆城市坚强崛起:从一个地区商贸中心,发展成为开放的、连接我国中西部的战略枢纽;从古代的区域性军政要塞,正努力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从反抗殖民冲击、推翻封建帝制、历经抗战烽火、荣膺西南首府的英雄城市,发展成为共和国最年轻的直辖市,一个立足中国内陆,面向五洲四海的国际性名城。由于重庆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不论是过去还是今天,重庆都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留下深深的印记,产生巨大的影响。 《重庆:城市之路》展览从城市变迁、商贸金融、工业崛起、英雄城市等方面展示了重庆城市近代化的成长历程。这是一条历史之路,这条路不仅是对重庆昨天的顾念,也祈盼重庆更加辉煌的未来。 第一单元城市变迁 重庆周朝时为巴国国都。公元前316年,秦灭巴国,设巴郡。在此后漫长的古代时期,重庆一直是一个区域性的政治军事中心。 重庆的近代化是从它成为通商口岸开始的。1890年3月,中英在北京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英国取得了在重庆开埠通商的权利。1891年正式开埠后,重庆成为长江东西贸易主干道的起点和长江上游商品的集散中心。重庆随着经济的繁荣逐步发展起来。 20世纪20年代是重庆城市发展的重要10年,市政机构的演变经历了商埠办事处、市政公所、商埠督办公署、市政厅、市政府等几个重要发展阶段。1929年2月,重庆正式建市,这标志着重庆城市近代化过程中,在城市管理方面已经向系统化管理发展。市政机构的逐步完备,有力地促进了市政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1937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发表移驻重庆宣言;1939年5月5日,将重庆市改为直辖市,直隶行政院;1940年9月6日,又将重庆定为陪都。抗战期间,重庆不仅政治地位提升,由于沿海及沿江地区大约400多家工厂、100万以上人员陆续迁移到重庆及其附近沿江地区,重庆城市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 重庆古城的城垣、城门全用大条石构筑而成,保存至今的通远门和东水门古城门、古城墙遗址,雄风依旧,古韵犹存。图为展厅中仿原大制作的重庆东水门。 明清府城 据史料记载,最早的重庆城由秦朝张仪筑造,三国时期李严扩建。公元1240年彭大雅再筑重庆城,明代洪武年间,戴鼎在旧城基础上,筑城门十七个,九开八闭,象征九宫八卦之形状,从此,重庆逐渐成为川东地区军政中心。重庆古城,经历了3000多年的沧桑变化,而今只留下部分地名和残存的遗迹。展览中陈列的有关古城的照片和历史资料,均为明代戴鼎所筑之城。 晚清重庆城市沙盘 晚清重庆城市沙盘,以晚清重庆綦江人刘子如所绘的《增广重庆地舆全图》为依据制作。在九开八闭十七门的重庆古城中,街巷纵横交织,会馆钟楼、衙署楼台错落其间。此时的重庆不仅是川东兵备道的所在地,也是长江上游最为发达繁华的商业都会。《全图》绘制时,重庆已经开埠,图内可见帝国主义轮船、兵舰游弋两江;各列强在重庆设立领事馆;被帝国主义控制的重庆海关、邮政局;清朝政府设立在重庆的统治机构——巴县衙门、重庆府、川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根据最近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XX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 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或不成熟形态,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虽然“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310175769.html,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在办案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看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涵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概括性的表述,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以下规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

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组织性、经济性、犯罪性、控制性四大特点。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发展的原因 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使中国大陆处于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由此从封闭转向开放,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经济关系的多元化,还有发展过程贫富差距,以及转轨时期社会制约机制的弱化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为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同样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原因。 历史、文化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在中国大陆是有基础的。中国有五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封建帮派的观念至今都在影响着人们,拉帮结伙,重江湖义气被其视为立足之道。 社会因素: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以计划体制为基础各安其位的封闭式社区管理,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削弱;乡村城市化使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由于没有了土地,又没有工作,所以整天无所事事;对这些人员的安置一直未尽人意,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有本能的抛弃、排斥。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自1997年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还不尽相同。为了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会议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1.关于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

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当前,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因此,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规划与开发综合案例——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一.简介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人民广场、人民大礼堂正西端,是在北京以外,以“中国”冠名的第一座跨地域的大型博物馆,既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三峡文物的三峡文物专题博物馆,又是历史艺术类综合性博物馆,全国爱国教育基地,国家4A 级旅游景区。博物馆于2000年12月启动建设,2005年正式建成并对外开放,2008年3月正式免费开放,成为全民共享的人文风景旅游景区,馆藏文物17万余件,常规展出文物1万余件。 博物馆陈列展览大厅共四层,包括.四个基本陈列(壮丽三峡、远古巴渝、城市之路、抗战岁月),六个专题陈列(李初犁捐献文物、历代书画、历代瓷器、历代钱币、汉代雕塑艺术、西南民族风俗风情展)。 二.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旅游资源分类

三.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评价 (一)资源评价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藏品丰富,价值高,既是保护、研究、展示三峡文物的专题博物馆,又是历史艺术类综合性博物馆。收藏有包括“亚洲金牌”之誉的“巫山人”左侧下颌化石、乌杨汉阙、青铜鸟形尊、偏将军金印等在内的十大“镇馆之宝”,具有重要的考古、文化、艺术价值。 1.四个基本陈列 (1)壮丽三峡(以展示三峡间的珍稀动植物和以川江号子为代表的三峡文化为主); (2)远古巴渝(以三峡历史为主); (3)城市之路(重庆的城市化发展,重庆人的奋斗); (4)抗战岁月(巴渝人民抗战的英雄史)。 在展示三峡文化专题方面是国内外一流的博物馆。 2.六个专题陈列,包括李初犁捐献文物、历代书画、历代瓷器、历代钱币、汉代雕塑艺术、西南民族风俗风情展,此历史艺术类文物在全国而言属于第二类资源。 3. (1)其中少数文物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多数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2)“巫山人”具有世界意义的历史、科学、考古价值,部分文物具有全国意义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3)尤其是三峡文物具有很高的珍稀奇特度; (4)博物馆藏品丰富,规模宏大; (5)多数文物的完整性都较好; (6)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7)适游期超过300天,几乎适合所有游客; (8)有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安全得到保证。 综合而言三峡博物馆属于四级旅游资源,是优良级旅游资源。 (二)市场评价 1.地区资源组合好 与重庆的第一个广场——人民广场、20世纪亚洲的十大经典建筑——人民大礼堂形成三位一体,附近还有三峡古玩市场,同在旅游资源富集的渝中区还有名品资源解放碑、朝天门广场、湖广会馆、洪崖洞民俗风貌区、鹅岭公园、罗汉寺。 2.可进入性强 (1)交通便利渝中区为重庆繁华地带,交通发达,有长江上游最大的港口——朝天门码头,重庆火车站,城市轻轨,公路网发达,设有大礼堂公交站,使之成为进 的来,出的去的景区。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判决(关于组织者与成员构成共犯的问题)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3号904户,住衡阳市石鼓区瑞安大厦1005房。 委托代理人贺榕军、邢丽颖,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尹X,绰号“东北佬”、“东哥”,男,1969年10月15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宜阳镇城东居委会常荫路9号,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香江城市花园10 栋901房。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1996年3月20 日被原常宁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 年7月1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月9曰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又名刘X飞、刘X顺,绰号“大飞”,男,1969 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钟山组16-18号,住衡阳市立新开发区84号金碧华庭A栋301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1年 10月31曰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3

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9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 10月27曰被抓获,同月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晓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明,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林场村三马架屯,住衡阳市珠晖区东三角线138号11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寒鸣,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XX,绰号“维维”,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任南村街南组13号,住衡阳市人民路煤炭公司家属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2 曰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文琪、李海鹏,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根据最近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或不成熟形态,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虽然“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为此,根据我国的国情,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94条同时出现了两个名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前者主要是针对大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情况而作出的规定,也反映了立法者对我国大陆当前黑社会势力的基本估计。后者主要是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进入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情况。但是,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上存在区别,黑社会组织的结构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有序。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控制力很强,往往有强大的社会背景,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empirenews.page--]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

参观三峡博物馆有感

参观三峡博物馆有感 12月3日,胡老师组织我们参观了重庆三峡博物馆。我们一起走进了三峡博物馆,学长带领我们共同解读了这座收藏和展示城市历史文化的科学殿堂。 以前听朋友说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是一颗镶嵌在山水园林的山城重庆心脏的璀璨明珠,今天我终于有机会看到这美丽的建筑了,它的主体建筑气势宏伟,内涵深邃。它的总体布局通过以东西走向的人民大礼堂对称轴为主轴线,并以一个完形将人民广场与博物馆主体建筑联系起来,主轴线上人民大礼堂、人民广场、博物馆三位一体,一气呵成,张驰收放洒脱自如,形成“三位一体”的四维效果(包含人群的行为运动)。通过对完形的分解整合、高差变化、肌理对比,形成统一简约而又内涵丰富的象征图形。人民广场与博物馆一体图形,用一把巨型的琵琶图案连接。从东端人民大礼堂向西望,博物馆主体的玻璃顶在阳光照射下有如水中(前部水池)和群山(展厅山石状)中升起的红日,显出勃勃生机。从西端博物馆东望,人民大礼堂正面与人民广场、人民大礼堂保持三位一体外,其余部分均顺地势地貌而建,并与山体融为一体,结合地势高差与建筑的围合与半围合,呈现出山水主题的园林景观,舒展平缓变化的体量似从山体中生长雕琢而成。这座气势恢弘,内涵深邃的博物殿堂,在建筑设计上也充分考虑了历史文化元素的完美融合。弧形外墙和对面大礼堂的圆形传统建筑,形成一种向心力的呼应和整体吻

合:弧线代表着水利大坝,而圆型代表着古建筑的文化特征。大面积的蓝色玻璃和古朴的砂岩,规避了一般大型建筑用大理石、花岗石带来的珠光宝气,同时,蓝色玻璃象征着水,而砂岩外墙则代表着山,充分体现了我们重庆山水之城的特色。而且外墙砂岩是专门从澳大利亚购进的,在晴天、阴天、雨后等不同的时候,砂岩的颜色都会有微妙的变化。博物馆正上方的玻璃穹顶不仅是满足了大堂采光的需要,而且,这个漏斗型的圆形穹顶,在外型上很像一个巨大的承露盘,一方面取“三峡之水天上来”之意,另一方面,水通过三层叠瀑,一泻而下,与人民广场连相。这样就体现了博物馆承接祖先文化之水、用文化滋润大地的寓意。大门前由西向东的三叠水池,暗合我国从西到东的三级阶梯地势。博物馆的左右两边外墙上,各有一幅巨大的浮雕,这是我市著名雕塑艺术家江碧波的精心之作。浮雕取材于远古巴人的造型艺术符号:巴人图腾白虎,三峡特有的鱼,巴人信仰的巫教里的迎魂树、迎魂舟和楚文化的标志——朱雀鸟,它意味着巴楚同在一条江上,共同创造了远古长江文明。位于博物馆正面右上方,有一个4米见方的巨大篆体印章,印章由上到下、由右至左刻有“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9个大字。据了解,在建筑物上戳印章这种创意,在目前中国还是首次,而篆体本身就透漏出历史的沧桑。 中国三峡博物馆是一座拥有丰富藏品的综合性现代化博物馆,它采用了现代化的声、光、电等技术手段,突出文物展品的形象特征,使其具有直观、生动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达到文物展品的历史

最高院纪要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最高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的“参加”行为 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豹,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应平,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无业。1996年12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2月2日(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清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无业。1990年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2月2日(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清平,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1996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徐峰,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世汉,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卫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缸人谢波湘,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简明华,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勇强等4人的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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