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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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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

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一个法律命题的真假可以无涉道德价值判断,而完全仰赖某种社会事实,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可能在某些基本方面识别出法律制度的下列显着特征。他们包括:①以惩罚来禁止或命令某些行为的规则;②要求人们对那些被自己某些方式伤害的人予以赔偿的规则;③规定为了设立授予权利和创设义务的遗嘱、契约或其他协议而必须做些什么的规则;④判定何为规则和规则合适被违犯并确定刑罚或赔偿的法院;⑤一个制定新规则并废除旧规则的立法机关。

在这本书中,哈特提出了法律问题中的三个争论点第一个基本争论点:法律和法律义务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呢区别嘛,首先,法律不是由单个人决定的,现代法律的产生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机关,体现的不是个人意志;其次,违犯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不是由个人加以实现的,而是由特定的机关所实施。第二个争论点: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最好把法律理解成道德或正义的“分支”,法律的“本质”在于它同道德或争议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是命令与威胁的结合。第三个争论点:什么是规则宣称存在一种规则意味着什么法院是真正地使用规则还是仅仅自称如此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示性规则。惩罚的可预测性是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正义”是谈论法律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通常用正义、非正义来评价法律的好坏、公正、平等与否。尤其是自然法学派始终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永恒不变的标准,道德即正义。正义与道德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神圣而理所当然,就像我们一度信任的法的权威。但是很多时候这些理所当然的名词会被法律之外的东西所覆盖。“在赞美或谴责法律及其执行时,法律工作者最常用的词汇就是正义或非正义,在他们的字里行间,仿佛正义和道德的观念在外延上是相同的”。实际上每个人都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律本来就应该为正义伸张,为道德服务。但是,人们忘了一些徘徊在法律边缘的存在。法律有其明确的一面,也有其模糊的一面。

哈特要谈自己所认知的道德、正义以及道德、正义、法律三者的关系,但其意图很清楚——扞卫实证主义之路。在书中哈特从原始社会和劫匪命令出发,剖析了简单社会的三

种缺陷,提出了三种补救措施,便是法体系的三个核心要素。之后容纳不同的要素,讨论法律与正义、道德乃至国际法的问题。

哈特认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也就是说,正义与道德的外延、内涵有交集。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一般认为,哈特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了分析实证主义的传统,另外一个方面,也不绝对地反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只要法的权威依然存在,我们就不怕正义与道德会彻底被埋没。正义与道德以及它们与法的纠结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话题,而对这一话题的看法只能是见仁见智了。

法律的概念读书札记

《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读书笔记 读此文之前,我看了作者哈特的简介,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尼古拉?莱西在《哈特传》中说,“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他的这部著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世纪英美法学里程碑式的作品。 如我们所知,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难解释清楚,相反,那些貌似很复杂的名词却能很容易地阐释,而不用费多少脑筋。“法律”就是一个很难被解释的概念。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律做了一种全新的定义。 第五章标题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分为三个部分,这一章从全书结构上看可以说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既对旧的学说进行批判,同时又提出新的学说。 在第一节“崭新的起点”中,作者首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法律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作者很容易的就证明了此模型未能成功地呈现某些法体系的明显特征这一问题,作者举出了四点理由。不仅如此,为使自己的论证更加充分,作者还对这个模型之附属构想进行了检讨。这些附属构想想要把这个理论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但无疑是徒劳的。比如作者对“默示命令”的观念的批判,这个观念并不能适用于现代法体系复杂的情形,而只能适用于一些较简单的情况,如“某个将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对其下属所发布之命令不加干涉”;此外还有对其他构想的批判,如“将授权规则当成仅仅是义务规则的片段”“官方身份与私人身份的区分”等,这些都是极为片面的。因此,在这样的批判之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前三章是一个失败理论的记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起点。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反思,作者意识到这个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因而作者接下来很自然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规则说”,提出了科以义务的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书笔 记 人生之旅,快乐无限在图书馆漫无目的地享受群书的包围时,一个不经意的抬头,我的眼光落在了《生活的艺术》这几个字上。生活艺术,这两个字深深地吸引了我,引起了我的好奇心与欲望。于是,我进一步走进它,静静地翻开了目录,神奇而又安静的心 灵之旅启程了 人生之旅,快乐无限 在图书馆漫无目的地享受群书的包围时,一个不经意的抬头,我的眼光落在了《生活的艺术》这几个字上。“生活”“艺术”,这两个字深深地吸引了我,引起了我的好奇心与欲望。于是,我 进一步走进它,静静地翻开了目录,神奇而又安静的心灵之旅启 程了…… 近来正十分关注怎样享受生活的我,无疑地我对《生命的享受》这几章很感兴趣。我来到了角落边的一张沙发上,微笑地与那些 文字融在了一起…… 文中讲到了快乐问题,有一处文字引起了我的思考——“惠 特曼说:‘我这样地做一个人,已经满意了。’所以我也以为我 现在活着,并且也许还可以再活几十年,人类的生命存在着,那 就已经够了。这样看法,这个问题便变为极简单,而不容有两个

答语,就是人生的目的除了去享受人生外,还有什么呢?”是的,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活着的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活法。开心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为什么不开开心心地过每一 天呢?开心地活着更有价值。日子一天一天地过,我们一天一天 地重复着生活,日起日落,其实生活就这么简单。但是如何从简 单中得到乐趣呢?那就要用心去挖掘,去享受每一个美的片段。“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也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是能真正做到的有几个呢?在这个物 质诱惑的时代,很多人都茫然地追求着金钱、地位。是的,追求 自己要的东西固然没错,但是有多少人,等到他真正成为富翁时,才知道那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所以,你要明确自己要的到底是 什么。生活其实没必要太多的强求,开心就好。 快乐并不难寻。它隐身地藏在了天空、花草、树木等大自然 的一切中,还隐藏在诗歌、音乐、舞蹈等艺术中,更隐藏在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中……偶尔地发呆,静静地沉思,轻松地阅读,放声地歌唱……这都是享受。只要你用心去享受,快乐无处不在。生活其实很美好。那些看不见的快乐。围绕在你身旁的每一个角落,它们和你只隔着一层薄薄的面纱,它们等待着你去掀开而一 睹快乐的芳容。 我记得朱自清曾《荷塘月色》里写到:“酣眠固不可少,小睡也别有风味。”惊天动地的生活能给我们带来快乐,平凡恬淡的 日子也一样能给我们带来快乐;荣华富贵能使人快乐,粗茶淡饭

法律知识读后感

法律知识读后感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哈特()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著称)就学。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

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矗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 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 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 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 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 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 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发生一些冲突,编者在整理出版过 程中对原著进行了一定的删改)分为十四章,每章都会有一个特定的 话题,在前几章(分别是1、the awakening 2、views of humankind 3、our animal heritage 4、on being human)中林语堂讲述了他对于人类的总的看法。接下来的部分都从生活的各个 方面发表林语堂的个人见解。其中触及了大部分人都避开的话题,如有关性方面的问题。在第八章的第三部分on sex appeal 中林 语堂毫不忌讳地说出了自己对性的观点。其中有这么一句话:Confucius reduced the great desire of human beings into two:alimentation and reproduction, or insimpler terms, food

and drink and woman。这其实与我们平时所接触到的典型中国学生读物相比林语堂的这本著作显得很不“正统”。不过对于大学生来说,却是一种思辨的享受,只有接受不同的思想再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才能在阅读学习中学到东西。除此之外书中还有一些颠覆传统的思想观点。比如说书中有一部分说到自古以来不吸烟者往往在烟民面前有某种道德上的优势。针对这一观点林语堂根据自己失败的戒烟经历对这种观点进行分析并反驳了这一观点。(我想也许是林语堂自己是个大烟民的缘故吧) 该书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林语堂在表述自己的观点之时往往是旁征博引,从中西两方面进行比较论述。比如在Americanvices 中林语堂对中国人和美国人对时间不同见解进行了比较。美国是依靠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实现繁荣的。与之配套的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系统高效率的社会分工。社会中一旦一道工序出现问题时就会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因此美国人十分强调效率,时间观念强。与之相比中国在这一方面来说随便得多。在中国人看来,美国人做客都要计划的做法简直就想把朋友亲人之间的亲密搞得跟铁板一样死板而毫无生趣。书中在涉及这一方面方面时往往都是以风趣幽默的语言为主。其中有一段写到了中国人和美国人挖隧道的不同,美国人往往在挖隧道之前要进行一系列勘探,力求两个施工队顺利准确在山体里会合。相比之下中国人说干就干,到最后两个负责一个项目的施工队挖出了两条隧道。 总体来说这是一本极具趣味性又不凡思想深度的读物,如果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词源 法律得一般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得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得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得意志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得广大人民意志得体现 从法律得实质内容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得反映,具有鲜明得科学性与先进性 作用 法律得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得社会作用 确立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得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得经济制度、与谐稳定得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得基本原则与制度

宪法得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得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在修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得基本原则 党得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得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得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与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与法律 维护祖国得安全、荣誉与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她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时代要求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作者:唐思恺 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容易。生活对于现代得人似乎非常难,生活让我们很累。人们不停地奔波,因为我们不断的追求。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发生一些冲突,编者在整理出版过程中对原著进行了一定的删改)分为十四章,每章都会有一个特定的话题。 文中讲到了快乐问题,有一处文字引起了我的思考——“惠特曼说:‘我这样地做一个人,已经满意了。’所以我也以为我现在活着,并且也许还可以再活几十年,人类的生命存在着,那就已经够了。这样看法,这个问题便变为极简单,而不容有两个答语,就是人生的目的除了去享受人生外,还有什么呢?”是的,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活着的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活法。开心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为什么不开开心心地过每一天呢?开心地活着更有价值。日子一天一天地过,我们一天一天地重复着生活,日起日落,其实生活就这么简单。但是如何从简单中得到乐趣呢?那就要

用心去挖掘,去享受每一个美的片段。“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也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是能真正做到的有几个呢?在这个物质诱惑的时代,很多人都茫然地追求着金钱、地位。是的,追求自己要的东西固然没错,但是有多少人,等到他真正成为富翁时,才知道那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所以,你要明确自己要的到底是什么。生活其实没必要太多的强求,开心就好。 我们不去追求完美的理想,不去追寻那势不可得的事物,不去穷究那些不可得知的东西……最重要的问题是怎样去调整我们的人生,使我们得以和平地工作,旷达的忍耐,幸福的生活。 我们要学会享受生活,热爱生活,积极的过好每一天。第一遍读《生活的艺术》或许我涉世未深,感悟谈不上,感触有一点。或许30 年后,40 年后还可以再读读它,那时候,是否会有更深的体会……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从感性的判断中发掘理性的正义 ——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后感 本杰明·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同时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院法官之一”。他生活的年代正是美国社会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变革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都要求法律作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回应。但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使得法官们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不得不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给予解决。而卡多佐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大法官,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促使了法律理论的现代化转型。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最能体现卡多佐法律思想,也是他最受赞誉的一本著作。不得不说,“司法过程”这样一个论题,初看起来确实让人觉得深奥庞杂。司法过程,可以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又可以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方面,而《司法过程的性质》只是一本薄薄不过几万字的小册子,如何能说得清楚?不过卡多佐做到了,他从自己多年任职大法官而得到的独特视角,用简洁流畅的语言,向读者展示了他分析和解决法律乃至社会问题的依据和方法,文浅而意深,让人回味。 卡多佐在著作开篇便引用了这样一段话:“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即使是我们当中那些没有听过甚至是痛恨哲学名词和概念的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如流水潺潺不断的倾向,不论你是否愿意称其为哲学,却正是它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致并有了方向。”法官判案也是如此,有着自己的思维和“哲学”。无疑,卡多佐本人对法律持有有一种现实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理解。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中面向实践,从多个角度说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远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提出他的观点:法官在判案中应该选择更好的实现社会福利的道路。 本书谈的是司法过程的性质,自然绕不开司法主体,那就是法官,也少不了司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那就是法律案件。在书中,卡多佐认为,法官们日常处理的那些法律案件,虽然数量繁多、千奇百怪,但简而化之,可以归为三类。 第一类,案件的事实与规则均甚简明,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规则”。这些案件构成了法院的大部分事务,甚至于“堆积成山,令人乏味”。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 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 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如若仔细研读、认 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 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基于哈特思想的 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 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 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 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 的进一步学习研究。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 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 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 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 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哈特通 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 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 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 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奥斯丁在其《法理学 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①法律的 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 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 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在法律 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哈特说:“我们可以期待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追逐梦想乐享生活 ——读林语堂《生活的艺术》有感“秋风萧瑟,人生已到枫叶初红的时期。余下的季节只有冬。但人生只有一个四季的轮回。冬天过了,人生也就结束了。贮藏再多,也没有用武之地。每个人年轻的时候,是应该拼搏的,但无论结果怎样。人到老了,都有休息的权利。有儿女绕膝得享天伦之乐的时刻。人生秋天的美丽,不该带着伤感去缅怀,不该带着不甘继续奋斗,到了这个季节,就美丽的享受一次。” 生活是什么?如何才能更高质量的生活?我们每天都在生活,我们有没有对生活有深层次的感悟?在林语堂先生的《生活的艺术》一书中,作者以自身几十年的经历告诉我们,工作之余、责任之外如何提高生活的质量、过上有品位的生活,即享受生活。对一般人而言,为了追逐梦想去努力工作,往往会以牺牲生活质量为代价,即追逐梦想会与享受生活存在冲突,但本书更多地是告诉我们,对理想的追求必须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要以快乐为原则,即“快乐工作,快乐生活”。 感悟一:快乐生活是一种心境 荣华富贵使人快乐,粗茶淡饭也能使人快乐。快乐生活不分富贵贫贱;快乐与否,取决于我们的心境。工作之余,放飞心情,去与大自然亲密接触,感受世界的神奇与魅力,这是一种快乐!空闲之余,多陪陪亲人、朋友,用心去倾听、交流,感受人生社会的千姿百态,

这也是一种快乐!对工作充满激情与热血,专注工作、一丝不苟,每天充实地工作,实现自我人生价值,这还是一种快乐!当我们遭遇挫折,事业、感情不顺时,我们跌倒了爬起来,从挫折中汲取经验从而成长,这也是一种快乐!其实,生活中充满了正能量,只不过需要我们用敏锐的眼睛去捕捉,并用心去感悟。每个人在不同的心境下,思考的事情的角度、处理事情的方法,以及产生的结果都会有巨大的差异。正所谓佛语“相由心生,境随心转”,意思是一个人所处的环境及境遇会随着心境的转变而转变。我们相信,以乐观积极的心境对待生活,生活也会给你带来幸福与快乐。 感悟二:在生活的同时享受生活 社会在发展进步,同时人们的生活节奏在加快。人们行走匆匆,穿梭于街头巷尾,为了生活而疲劳奔命。对很多打工一族来说,也许已经习惯了熬夜加班、外卖盒饭;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大半辈子,可能只够在一线城市买套房子。在很多人眼里,生活,逐渐变成了一个结果,一个目标,很多人为了生活而生活,生活也失去了其本质的意义与价值。生活应当是快乐的,人们应当在生活中享受生活,及时行乐。享受生活不代表放纵自己,要有一个度。 感悟三:珍惜你最宝贵的财富,时间 在林语堂的文字里,生活不仅包含着喜悦和光明,还包含着一丝淡淡哀愁的阴影,生活快乐的阳光与忧愁的暗影相随,人生就是这样调和五味杂陈,待我们细细品味。林先生更多地将生命的悲剧性视为

《乡土中国》读书笔记

《乡土中国》读书笔记 费孝通先生是中国社会学的开山鼻祖,其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出版的著作《乡土中国》更是了解我国乡村社会文化、分析我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必读之书。本书篇幅不长,由十四篇论文组成,是费孝通先生所讲“乡村社会学”这门课的一部分。《乡土中国》语言平实质朴,通俗易懂,但字里行间包含着作者对中国乡土社会的深刻洞悉,将乡土社会中的种种现象用学术的语言解析出来,让人有“原来是这么回事”之感。 乡土性是本书讨论的第一个问题。费孝通先生抛却常人所有的主观的偏见,对中国社会的乡土气息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文中指出,乡下的人都靠种地谋生,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而土地是不会动的,所以乡下人世代定居在一片土地上。这也是农耕文明的特点,基本上不会迁徙,由于世代的生活一样,所以农业社会的结构异常稳定。从土里长出来的历史,自然要受到土的束缚。当一块土地所养育的人口超过了它的承受能力时,人口自然要分流。人们会迁移到别处去开垦土地,重复着先辈的生活,这是中国社会乡土性自然上的含义。在社会关系意义上,乡土性代表着熟悉。在乡土社会中,由于土地的关系,人们的流动性基本没有,每个人都是熟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人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大家都是熟人,如果这样不就见外了吗?”在都市社会里正常的行为,在乡土社会里就是“见外”。乡土社会里彼此的信任不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而建立在彼此熟悉的基础上。大家的土地、家庭都在这儿,“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种信任在城市里很难建立,因为城市的环境更复杂,人员流动更频繁。很难说这两种信任秩序谁更优越。在城市人眼里,基于这种信任的种种行为,或许就是“土气”。 乡土社会中需要文字吗?书中的答案是不需要。当乡土社会需要文字时,社会的基层性质必已然发生了变化,此时文字才需要下乡。文字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文盲率更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指标,那为什么说乡土社会不需要文字呢?费孝通先生是这样解释的,文字是一种传情达意的工具,发生之初是“结绳记事”,结绳是为了破除人和人在空间和时间上接触的障碍。然而在乡土社会中,空间和时间的障碍几乎是不存在的。乡土社会是个面对面的社会,有话可以当面说明白,不必求助于文字;乡土社会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从年长的人那里问到解决问题

《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2011年3月12日《生活的艺术—生活的享受》林语堂 江苏文艺出版社 林语堂先生学贯中西,著有许多不朽的篇章,这篇文章1937年出版于美国,后被翻译为多种语言。林先生在本书中谈了庄子的淡泊,陶渊明的闲适,以及中国人如何品茶,如何行酒令,如何观山玩水,如何养花、蓄鸟、听雨、吟风等,并探讨生命、心灵的价值,抒发其对日常生活中人、事、物的观查感受,并提出自己的哲学理解。 林先生认为人的生活最终不过包括吃饭、睡觉、朋友间的离合、接风、饯行、植树、浇花等平凡的事情,所以哲学家们用深奥的字句来描写这类简单的生活状态,是一种掩概念的极端缺乏和模糊的技巧而已。本书以一种散文的哲学方式,简单而形象的解释了一些东西。因为本书分为十四个章节,内容比较繁杂,所以我选择我比较感兴趣的第九章生活的享受做一次读书笔记。 关于安卧眠床的意义,林先生认为在身体上是和外界隔绝而独隐,一个人睡在床上时,他的筋肉静息,血液的流动比较平顺,呼吸较为均匀,视觉、听觉和脉息神经也基本静息,造成一种身体上的静态,所以能使心思集中,不论对于概念或对于感觉都更加的纯粹。能真正的静下心来,考虑一些事情。还能静听自然和社会的声音。我认为在一个人独处时,我们可以掏出自己内心的一些东西,拿出来进行品位琢磨。远离尘世的喧嚣,也许可以寻找真实的自我,可以享受自然或社会演奏的天籁之音。万物在一动一静中成长,一动一静相互协调,生生不息,做到动静有致,享受人生! 关于谈话,林先生认为,夜间是最宜于谈天的时候,白天总是缺乏夜间那种魔力。谈天的地点却可以随意,但要做一次真正的谈天,其必要条件是一间关上门的屋子,几个知己朋友,旁边没有我们所不愿意看见的人,那样我们才能悠闲地发表我们的意见。这种亲密的毫无顾忌的谈天,可以谈到出神的忘却身处何处,也不再想到身上穿什么衣服,谈言吐语,一举一动都是任性为主。许多的文学作品也是在谈话的过程中酝酿而生的,文化本身的进步,有赖于空闲的合理利用,谈话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也可以说好的艺术作品来源于交流。据我推想,现代社会的聊天虽然更为广阔,大家谈东谈西,但质量可能没有古时高,科技的高速发展,使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加,我们每天都能听说各种各样的新的信息,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

读书心得体会《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7083688.html,)/心得体会范文/读书心得体会《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许久便听闻林先生的盛名,只是多看的是他的零散*,并未细读过。只是看到网上一段书评,开篇是这样的:“林先生学贯中西,著述颇丰。他的文字舒缓而有灵心,幽默而不乏睿智,平和而充满深情,浅显而深藏着哲思。他怀着一颗仁慈之心引领着我们从迷茫中走出来,以旷达的态度去面对现实,以淡漠之心去对待名利,以火热般的情感去拥抱生活。他是文学家,是哲学家,是思想家,也是一个会生活的人;他从哲学和艺术的高度俯视生活,以平常之心体悟生活。” 细想来这话不错。林先生总是将中国人旷怀达观,陶情遣兴的生活方式,和浪漫高雅的东方情调皆诉诸笔下,在这本书中向西方人娓娓道出了一个可供仿效的“生活最高典型”的模式。他谦虚言,写——不想发表客观意见,也不想创立不朽真理。这样一个清冽干脆的人,瞧不起自许的客观哲学,只想表现自己的观点。他惶恐,怕目标定得太高,难以满足读者期望。字里行间却透着他自己的独到哲学论,不免引人赞叹。他见解独特,只是能

读懂他的人,才会对这一点表示默契,然后与他在精神上成为永久的朋友。 “我们之间的精神上的相通,即我所认为是惟一真实的相通方式――两个时代不同的人有着同样的思想,具有着同样的感觉,彼此之间完全了解。”这是多宝贵多真挚的快乐,只得一人赏的快乐。在他眼中,人类心性是相同的。在这个国家里能感动人的东西,自然也会感动他国的人。我看到这里时无比赞同。这里的共通一定有,但不是所有人都找得到。能溯源至此,探到此境界也同为所动的林先生,心性又是如何的可爱呢? 在林先生笔下,理想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是造成人类进步的两种动力。“人性好似泥土,由理想主义浇灌后即变成了柔软可塑的东西,但是使泥土凝结的还是泥土本身,不然我们早就蒸发而化气了。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两种力,在一切人类活动里,个人的、社会的,或民族的,都互相牵制着,而真正的进步便是由这二种成分的适当混合而促成;所谓适当的混合就是将泥土保持着适宜的柔软可塑的状态,半湿半燥,恰到好处。” 的确,世事无极端,凡事无绝对。凡极端定会有失,凡绝对必会有漏。我这个半现实的理想主义者想明白这些,如图找到了理想与梦想糅合之后的方向。林先生虽然整本书中尽言哲学,却如题一样讲的是生活的艺术。生活之中到处都是哲学,不是吗。“我们是属于这尘世的,而且和这尘世是一日不可离的……即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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