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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的重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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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的重要思考

作者:李连宁

来源:《教育与职业(上)》2017年第03期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次修法把推动非营利性办学与放开营利性办学相统筹,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协调,把保障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相结合,这从国家治理的角度为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提供了典型的案例。修法决定总体上推动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财产权予以保护,对举办者的办学管理权予以保护,对民办学校加大扶持,对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关键词]民办教育修法决定民促法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05-0005-04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次修法无疑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改有八方面重点内容

本次修法是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关键时期所做出的重要决定,对于民办教育发展而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是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为民办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决定》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是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标准及其相关的规定,为举办者自主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和营利性办学提供了法律依据。“自主选择”表示不能强迫或设置种种障碍,逼迫民办教育办学者在引导或强制的情况下进行办学。三是完善了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包括明确了学校章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四是加强了对民办学校扶持优惠的措施。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务、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五是明确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笔者认为这是本次修法最重大的成果。六是加强了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七是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包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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