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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周边堆载管理办法

基坑周边堆载管理办法
基坑周边堆载管理办法

基坑周边堆载管理办法(试行)

一、编制依据及有关要求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1999】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

3.7.5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

[2003]1号】

2.07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4、设计要求(按具体工程施工设计图的设计要求)

二、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在规划场地时,应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设计场地堆放物料的

平面图,核算的最大堆载应小于施工图的要求,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监理;

2、施工单位对基坑周边的堆载物,应设专人负责,随时核对基坑周边的

堆载物是否超载。加强日常监测、巡视,并建立相应制度,纳入常态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项目部;

3、超出设计允许的堆载,必须撤出现场;必要时停止基坑内作业。

三、监理单位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基坑周边堆载申请表》,审核其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堆放物料的平面图是否与施工现场相符

2、基坑边堆载后,监理应加强巡视及监控工作,出现超出审批范围的

堆载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

附表1:基坑周边堆载申请表

附表2:基坑周边堆载设计审批表

附表1:基坑周边堆载申请表

附表2:基坑周边堆载设计审批表

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

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

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

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

深基坑管理规定完整版

深基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 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三条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 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 ]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10月30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10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车站施工深基坑值班室各类工作,促使现场管理工作达到“可防可控”的目标,确保施工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深基坑管理制度 2.1 深基坑值班制度 1、在现场建立值班室门卫。由项目部抽调门卫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室必须安设施工员、领导、医院的电话。 2、门岗对进入深基坑的人员有安全告知义务,严禁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深基坑,对无关人员门岗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 2.2 进深基坑人员登记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站施工规范化建设,增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修养,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确保工程质量,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等监督,特制定本制

基坑支护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基坑支护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发表时间:2018-12-18T15:08:52.5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作者:张晨涛 [导读] 摘要:最近几年,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与此同时有很多的时候技术诞生,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1100 摘要:最近几年,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与此同时有很多的时候技术诞生,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修建水利、建筑、地铁工程等均需要先进行基坑开挖,而在开挖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支护或者采取何种支护方式,与基坑周围的环境、主体建筑物的规模、地下水文状况,施工设备、建筑物基础埋深等因素有关,非单一因素决定的。所以选择合适的基坑施工技术以及进行施工质量控制至关重要。文章主要讨论了建筑基坑支护的施工技术和保证其施工质量的措施。 关键词:基坑支护;保护建筑物;措施 引言 1、基坑周边建筑物环境及支护设计模式 在本基坑工程的某些特定阶段上,例如某一侧的中间阶段,两停车场的连接之处等等均需维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在这些工程中,相关人员应采取部分措施对特定阶段做支撑防护以免工程出现其他事故,且对于后期的锚索操作提供一定程度地便利,在该工程的附近,必定伴随着多栋高层建筑物方可体现该工程的有效性,为保持基坑始终保持该形态,施工人员应采取内支撑的方法对基坑的变形现象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从而进一步提升附近建筑物及人员的安全系数,在需保留建筑的施工阶段,施工人员应相应的采取桩锚防护的手法进行操作,只有根据情况做具体分析,方可将该工程的质量提升至较高的层次,为提高整体工程水平做出较大的贡献。对于基坑的挖掘数据及各项参数的确定,应从周围建筑物的具体环境作为出发点进行考虑,在施行基坑支护时严格按照国家一级标准进行相关操作,从根源上确保整体工程的品质;在选择支护方式时,应从周边环境的条件及施工现场的地表情况两方面进行考虑,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采取将桩锚技术与桩撑技术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操作。根据情况不同,将基坑工程有序地分成几个版块,由于停车场附近通常处于人流量较密集的区域,因此施工人员在操作时,则更应加倍小心,在操作前,施工现场随处分布着透水性能较强的砂层或是砾砂层,对于基坑挖掘工程的前进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上层结构——杂填土结构中的地下水或是各砂质层中的水,假若该过程未处理妥当,则会大幅度增加基坑变形发生的频率,因此为有效避免该现象,基坑支护工程变得尤为重要,资深的操作人员往往会采用各类手段形成较为严密的止水帷幕,过程中的水泥搅拌操作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多数为单排或者双排。 2、建筑工程中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的特点分析 2.1基坑大深度化 我国城市化发展中,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当前城市计划的进一步发展,建筑工程也逐渐向大深度方向发展,在有效利用城市空间的同时,还能有助于城市的管理。当前,我国很多城市的地下建筑已经普遍有3~4层,有的大城市地下建筑深度可达到6层,深度已经有20m 以上,甚至还在朝着更深的方向发展。 2.2工程施工复杂程度增加 我国建筑用地的减少,对建筑技术和工艺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一些地形和地质条件都比较复杂的地区,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的开展有了更大的难度,同时,很多传统的建筑比较陈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施工难度,基坑开挖中,不仅要考虑建筑自身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还要考虑其对周围建筑带来的影响。 2.3易诱发安全事故 基坑开挖中所涉及到的施工内容较多,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引发安全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们的安全,也会增加企业的投资成本。因此,在施工中需要对施工现场做全面的考察,充分了解建筑周围的情况,制定科学的支护方案,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对技术实施的管理,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2.4支护方法种类多样化 我国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中基坑支护的方法较多,包括悬臂式结构、混合式结构等,根据不同的建筑施工特点和要求,可以采用不同的支护方法。有的可以结合两种或多种支护方式,从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 3、建筑工程施工中基坑支护施工具体技术 3.1锚杆支护技术 主要是在开挖基坑的墙面或者是土层上钻孔,然后将钢筋等材料置入孔中,进行灌浆作业,这样能形成较强的抗拉力,确保整个支护工程结构的稳定,避免施工中出现变形的问题,降低施工的成本。 3.2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技术 采用钻孔灌桩的施工作业,具体操作中,要选择好钻孔的位置,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证施工面的平整干净;并明确钻孔机的位置,准备好泥浆,然后进行钻孔施工,要保证钻孔的深度和孔径都符合施工的要求,最后,施工作业完成后,做好桩孔的清理。此外,混凝土的浇筑工作中,要保证浇筑的质量,需要确保浇筑作业的连续性。 3.3排水技术 基坑工程多位于地下水位较深的地下,要避免地下水对整个工程施工的影响,需要做好排水工作。遇到地下水流较小的情况,在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积水进行排除,遇到地下水位较大的施工,需要在施工前采取排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才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4、基坑支护的质量控制措施 4.1编制最恰当的专项施工方案 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然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恶劣、周边环境错综复杂的基坑,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而且超过5m的基坑还必须组织专家全面论证审查。开挖前必须可靠掌握现场工程地质、水文、地下管线或建筑、周边环境等资料,确定适合的支护方式,再根据施工单位自身的施工条件编制最合适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不能盲目地开挖,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只是摆设,并不执行。对于基坑工程,还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专家最好是资深者,不能片面的得出结果,否则形同虚设。

南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车站施工深基坑值班室各类工作,促使现场管理工作达到“可防可控”的目标,确保施工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深基坑管理制度 2.1 深基坑值班制度 1、在现场建立值班室门卫。由项目部抽调门卫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室必须安设施工员、领导、医院的电话。 2、门岗对进入深基坑的人员有安全告知义务,严禁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深基坑,对无关人员门岗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 2.2 进深基坑人员登记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站施工规范化建设,增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修养,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确保工程质量,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等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进出深基坑登记制度(范围:所有进、出深基坑人员) 2、登记的具体要求 ①进入深基坑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先登记。所有进入深基坑施工人员应登记上岗,下班或出深基坑后要登记销号。值班员认真作好出入现场人员的统计。凡需进入深基坑的人员,特别是零星进出深基坑作业人员,必须在进入深基坑前在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去向及工作内容,

并且出深基坑后必须及时向值班室登记室汇报。 ②上级领导及其它非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深基坑除实行安全检查,也应在《进、出深基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应注明进深基坑原因、进出深基坑时间。 ③作业人员进深基坑出深基坑后,进行销号,严禁他人代签或不签。 三、现场门岗岗位职责 1、在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安质部的指导,应熟练掌握车站施工的相关知识,随时了解深基坑内施工状况。 2、负责现场进入深基坑人员的安全检查、登记工作。 3、负责对进入现场物资的检查,进入深基坑的物资必须由运送员随同,门岗核查后,登记后方可运入深基坑内。 4、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机械设备进入深基坑内,门岗必须对车辆驾驶室、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否则门岗有权禁止进入深基坑。 5、负责现场深基坑的警戒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负责对进深基坑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和销号工作,并严格执行登记和销号制度。 7、门岗实行24h值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负责值班室内卫生的清理工作。

工程深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

深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基坑开挖的深度的要求日益增加,深基坑的开挖成为建筑物的必需。然而深基坑由于其深度问题,在施工中会对其他的建筑物等产生影响,从而成为抵制工程中的一个复杂问题。施工方对深基坑的关注以及工作时的态度成为负面影响减低的要点。本文主要结合深基坑实例,针对深基坑开挖引起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深基坑不均匀沉降土压力防治措施 城市的改造和建设中涌现出诸多问题,而深基坑的开挖就所引起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现在也越来越倍受人们注重。作为一个复杂的地质工程,作为一个基本的地质工程,深基坑的开挖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基坑自身强度与稳定性,以及地质环境和社会影响问题。因此保证基坑的安全,使坑内外的各个工程环节顺利进行可谓十分重要。正由于深基坑工程的独特性才会使得采取预防措施的重要性逐渐提上日程。 l 深基坑工程的独特性 1.1 基坑的深度加大。 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基坑的深浅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正因为人们对建筑物的需求以及土地的紧张性等因素,而导致了建筑物的本身计划高度的加大,以及开始向地下开始开发。地下室的不断出现就是案例。现在的地下室出现4层也很正常。基坑的深度也因此需要不断地加深。 1.2深基坑工程所面临的环境差异化 城市地形地貌的差异化导致各种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出现,在深基坑的开挖中只有结合各个地方的特色,实施符合实际环境的深基坑开挖工程,才能够保证深基坑工程的顺利进行。 1.3深基坑所处环境的多样化 现今深基坑的开挖不可避免的要在城市高楼大厦中进行,在建筑物密集之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做好房地产的开发项目。但是往往在城市人口建筑的密集处,也是地上与地下线密集的地方。要保证深基坑的稳定性,就要处理好地上与地下的各种环境问题。 2 深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1 邻近建筑物的沉降开裂 由于深基坑在开挖的时候容易使地表产生沉降问题,从而使得邻近建筑物发生沉降开裂。这种沉降位移的产生大多数与地表水的含水量有关,如果地表水的含水量降低的话,沉降范围一般而言会比较大。这种沉降位移也同护坡的变形有关,一旦护坡发生变形,在深基坑的附近就会发现沉降位移。当基坑发生位移的时候,严重的话还会产生地下的承压水受压力而向上喷涌的现象产生,由此更会使得基土开裂。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从以下工程中来探讨分析这一情形。这个工程的地下水大约深埋在1.3米的位置,存在着三种类型的地下水:一是浅层潜水型,二是弱承压水型,三是及基岩裂隙水。根据这一地层结构,探测这一过程沉积环境,以野外勘探和现场原位的方式进行测试,以结合土工试验成果来加以综合分析,从上到下,这一土层依此为:人工杂填土、亚粘土、亚粘土一粉细砂、淤泥质亚粘土。 大约在开挖前的两周开始对工程进行降水维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土体在开挖的时候有足够的水份来保证稳定性。在钻孔灌注桩桩顶开始设置钢筋混凝土冠梁,位于隧道的地方则采用钢管支撑体系。土方开挖为垂直明挖,结构是先撑后挖。开挖的深度为每层钢支撑高度3米,开挖的时候就注意进行坡面挂网喷浆和钢支撑支护。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看到边开挖基坑紧邻的建筑已经开始出现了裂缝,虽然程度各不相一,有的横向拉裂,局部有少量地砖翘起。如图1所示。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编号:SM-ZD-45691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 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最新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最新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浅析基坑降水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浅析基坑降水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浅析基坑降水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基坑降水在各种建设中,特别是地铁,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建设,基坑工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基坑降排水正成为深基坑必不可少的施工措施之一。基坑降水会引起周边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地下管线变形,路面开裂等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对降低地下水位引起地面和建筑物下沉的情况进行计算预测,进而制定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 基坑降水方法与适用条件 基坑开挖过程中,若场地内存在大量积水就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如果基坑长期处于被地下水浸泡的状态,则基坑土体强度将降低,威胁基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在基坑施工中为了保证工程安全,避免发生管涌流砂等现象,必然对地下水进行有效的降排。 目前常用的降水方法,如止水帷幕、集水明排、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及管井等,但其采用的方法要根据工程勘察报告地下土质的情况酌情而定。 基坑降水的效应 基坑降水会导致周边土体中的孔隙压力降低,有效压力增大,土体固结,地面沉降,从而引起周边建(构)筑物的不均匀沉降,管线变形,路面开裂等问题。因此,基坑降水过程中既要减少扰动,又要确保在安全情况下尽快结束基础施工,以避免对环境产生更多不利影响。 基坑开挖过程中,由于降水不当导致周边环境破坏的案例不胜枚举,小则延误工期,增加工程造价,严重时则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发生。 控制基坑降水引起地面沉降的措施 在水位较高的地区开挖深基坑不可避免的要争取一定降水措施,一方面要保证基坑工程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要采取降低基坑开挖降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的不利影响。控制降水不良效应的重要手段是设置可靠的止水帷幕,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三条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8深基坑作业管理规定

深基坑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公司基础施工过程中深基坑作业(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深基坑施工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满足公司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2 适用于基础施工过程深基坑作业的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 2.管理职责 2.1 本规定由公司施工经理主控,质量安全环境管理部策划管理,项目施工经理负责,项目工程部、质检站实施。 2.2项目部在进行质量策划时应针对深基坑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得到顾客的认可。 3.术语 深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4.实施程序: 本规定中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案、临边支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堆物、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等内容。 4.1施工方案: 4.1.1项目部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法、土质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监测要求。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支护方案及危险源和重大的危险源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4.1.2一般的深基坑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总工组织项目相关人员负责编制,工程公司总工/公司相关学科带头人评审,相关人员会签后,工程公司总工审核,报监理单位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内容进行审定,签字同意才能施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施工企业承担。

基坑开挖对周边建筑物沉降影响的研究

基坑开挖对周边建筑物沉降 影响的研究 徐长心 (弘业物业开发(天津)有限公司,天津 300457) 摘 要:文中采用大型工程软件F LAC -2D 对土钉墙支护形式下基坑开挖引起的近邻建筑 物沉降问题进行了数值模拟分析,得出了一些基本结论。 关键词:基坑;沉降;数值分析中图分类号:T U973+3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3197(2007)S1-0037-04  收稿日期:2007-03-12 作者简介:徐长心(1972-),男,工程师,学士,从事施工管理 工作。 基坑开挖必然引起近邻建筑物产生沉降变形[1],如果建筑物发生不均匀沉降,建筑物的结构就会产生相应的反应,不均匀沉降太大,建筑物可能产生裂缝、倒塌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均匀沉降不大,但绝对沉降较大,也可能对基坑附近的市政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如地下管网设施破坏等,所以基坑近邻建筑物的绝对沉降、不均匀沉降都是工程施工中应十分关注的问题[2][3]。 基坑开挖引起的近邻建筑物沉降变形是多种因素耦合作用的结果,现有的计算理论很难考虑这种多因素的耦合作用[4]。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基于计算机基础上的数值模拟方法是分析基坑变形的一种有效方法,本文应用大型工程软件F LAC -2D ,采用弹塑性大变形理论,对土钉墙支护形式下基坑开挖引起的近邻建筑物沉降问题进行了数值模拟分析。 1 工程简介 1.1 工程概况 天津市某小区3期工程地上为3层幼儿园、附属用房和其它1、2层建筑,地下为2层车库。本工程北侧紧邻小区主要道路,南侧距坑边3.0m 有一单层厂房,西侧距坑边13.0m 有一栋7层楼房。1.2 工程地质概况 本工程场地拟建场区地形基本平坦,地面绝对标高在32.86~34.43m 之间,表层为人工填土,其下为一般第4纪沉积层。场地土层自上而下分别为:①粉质粘土素填土,层底标高30.44~33.00m ;②杂填土,层底标高31.74~33.90m ;③粉质粘土,层底标高29.81~32.09m ;④粘质粉土—砂质粉土,层底标高26.09~29.35m ;⑤粘质粉土—砂质粉土,层底标高24.89~27.90m ;⑥粉质粘土,层底标高17.84~19.61m ;⑦粉细砂,厚度0.80~4.50m ;⑧砂质粉土—粘质粉土,厚度0.30~3.50m ;⑨粘土,厚度0.50~1.80m ;⑩细中砂,层底标高13.6~17.3m 。1.3 水文地质概况 本场地勘察实测地下水情况为:第1层为上层滞水,水位标高26.7332.50m (埋深0.76.5m );第2层为潜水,水位标高23.1523.49m (埋深9.95~10.60m )。1.4 基坑支护形式 — 7 3—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定稿)

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三条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

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可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54097-2009)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五条深基坑支护的管理,涉及到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求项目经理部各职能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全力以赴的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坑支护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现场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统一简称为“方案”)实施,负责施工所需人、财、物的组织管理与控制,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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