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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高额赔偿现象的司法控制.doc

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高额赔偿现象的司法控制

作者:肖延齐王庆东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0期

本文通过总结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高额赔偿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分析其危害性并提出遏制对策。

[案例一]2009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甲市某镇东方石油城对面某停车厂院内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王某向李桌的左面颊打了两拳,致使李某左耳外伤性耳膜穿孔,系轻伤。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李某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赔偿7万元,后经调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终赔偿被害人李某5万元。

[案例二]2009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甲市桌镇某村张志某因拉货引起纠纷.在甲市某镇某村煤渣场将张志某眼部打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同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张某经营货运,担心影响生意,刑事和解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张志某13万元。

[案例三]2009年8月10日,犯罪嫌疑人田某与其堂嫂翟某因停放铲车发生争执.田某用三齿耙子将翟某右小臂打致桡骨骨折,构成轻伤。刑事和解中,翟某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后经调解,田某赔偿6万元。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然而,近期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以来审查起诉的270件故意轻伤害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刑事和解中高额赔偿较为普遍,有的案件已经超过法定标准数倍乃至数十倍。在该院已经实现刑事和解的225件中.刑事和解赔偿在1万元以下的49件、l一3万元的95件、3—5万元的43件、5—10万元以上的36件、10万元以上的3件.其中个案最高赔偿金额高达20万元。故意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高额赔偿现象频繁出现,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和思考。

一、轻伤害刑事和解高额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根据上述实践总结,轻伤害刑事和解高额赔偿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和解案件赔偿数额普遍高于法定标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河南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在统计的225起实现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中,按法定标准或略高于法定标准赔偿的有49件.占21.8%;超过法定标准1至4倍的有138件,占61.3%;超过法定标准4倍以上的38件,占16.9%。

(二)高额赔偿多发生在邻里、亲友、同事间的轻伤害案件中

在超过法定赔偿标准4倍以上的38起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中,因邻里、亲友、同事之间日常琐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34件.占89.5%。

(三)高额赔偿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超过法定赔偿标准4倍以上的38起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中,2008年6件,2009年20件,2010年前5个月12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诱发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高额赔偿现象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案件中出现高额赔偿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简单适用的思维定势形成效仿攀比

近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已经把实现刑事和解作为对犯罪嫌疑人酌定从轻量刑和适用“缓、管、免”处罚的前提条件,这是因为,实现和解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受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管、免不会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但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和解的涵义,认为犯罪嫌疑人只要给付了赔偿就等于双方实现了和解,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致简单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片面追求社会效果或法律效果。这种只及一点不及其余的做法曲解了刑事和解的真正用意,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有“赔钱免刑”的隐示作用,也直接影响了被害人对赔偿数额的预期度,同时,也增加了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难度,导致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相互效仿攀比,致使高额赔偿现象逐年上升。如本文案例一所举耳膜穿孔轻伤类案件,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对2008年以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30例该类案件统计表明,迭成刑事和解的耳膜穿孔赔偿数额,从最初的500元、1000元至目前的5万元不等,赔偿数额逐年上升。

(二)报复心态使得和解双方的利益难以均衡

在一些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为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犯罪嫌疑人心怀怨恨,他们往往利用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影响,从经济上进行报复,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些不切合实际甚至远远高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要求,通过法律威慑迫使犯罪嫌疑人屈从于己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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