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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0904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0904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0904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0904

目次;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2、工艺布置;3、建筑与结构;4、电气及仪表控制;5、给水、排水及消防;6、采暖和通风;7、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9、氧气管道;附录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附录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小净距;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

目次

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2、工艺布置

3、建筑与结构

4、电气及仪表控制

5、给水、排水及消防

6、采暖和通风

7、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

9、氧气管道

附录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附录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

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

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本规范用词说明

1

1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 .0 .1 、氧气站应选择在环境空气清洁的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带来的影响。宜远离易产生空气污染的生产车间。

1 .0 .2、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1、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2、空气质量较好处;

3、有扩建的可能性;

1.0.3、氧气站、供氧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及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1的规定。

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1.0.1

②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 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2 3

⑤ 液氧贮罐以1m液氧折合800m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 容积小于等于50m的氧气贮罐与其使用厂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

(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⑩ 氧气站、供氧站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

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1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

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12氧气站、供氧站和氧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1.0 .4、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站房、供氧站,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门。

1 .0 .5、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1 .0 .6、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其范围为周围5m的,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

1 .0 .7、氧气站、供氧站的乙类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0.8液氧储罐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1.0.9、氧气站.供氧站中氧气、氮气设备和管道中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排至室外。

1.0.11、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态气体的灌娤,宜采用高压气体压缩机和充装台或钢瓶集装格灌装;

2、液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低温液体泵.汽化器.充装台灌装;

3、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伐。

1.0.12、氧气站内的气体充装台和集装格钢瓶组可灌装气体,也可作為气体汇流排送氧气. 3 333

氮气到用户点使用。但应增设气体压力调节装置等。

1.0.13、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

3、应设有分組切断阀;

4、应设有灌装气体压力和钢瓶內余气压力的測試仪表。

1.0.14、医用氧气品質应符合国家标准“医用氧”(GB8982)的要求;

2、工艺布置

2.0.1、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3400瓶时,宜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与灌氧站房分别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2.0.2、每个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均应设至少1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0.3、气体贮罐、低温液态气体贮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容量的气体贮罐、低温液态气体贮罐,宜布置在室外;

2、若生产工艺需要,确需在室内设置气体贮罐、低温液态气体贮罐时,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3、设置在室内的液氧贮罐和氧气贮罐的总氧气贮气量不得超过8000m。

2.0.4、在使用氧气的建筑或厂房内,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24h的用氧量。

2.0.5、氧气站、供氧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1 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

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

2、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2m。

2.0.6、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不小于1.5m;

4 3

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宜不小于2.0m;

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2m;

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2.0.7、氧气站、供氧站内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

3、建筑和结构

3.0.1、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3.0.2、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和设备检修时的起吊高度以及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

4.0m。灌瓶间、汇流排间等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3.0.3、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氧气站、供氧站各房间的耐火等级见附录A。

3.0.4、当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3.0.5、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3.0.6、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3.0.7、灌瓶间的罐充台宜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3.0.8、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4、电气及仪表

4.0.1、氧气站、供氧站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中断供气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4.0.2、氧气站、供氧站的照明,除中断供气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4.0.3、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4.0.4制氧间、主厂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5、给水、排水及消防;

5.0.1、氧气站、供氧站的生产用水,除供气中断;5.0.3、氧气站、供氧站应设水消防设施,应符合;5.0.4、制氧间、氧气贮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6采暖和通风;

6.0.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1、气体贮罐间、低温液体

4.0.3、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均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0.4制氧间、主厂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液氧系统、氧气汇流排间和室外空分装置、氧气贮罐、液氧贮罐等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其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为30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5、给水、排水及消防

5.0.1、氧气站、供氧站的生产用水,除供气中断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5.0.2、氧气站、供氧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5.0.3、氧气站、供氧站应设水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0.4、制氧间、氧气贮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等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房间,可根据面积多少和具体条件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6 采暖和通风

6.0.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采暖。 6.0.2、采用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贮罐间、低温液体贮罐间等不低于+5℃;

2、空瓶间、实瓶间不低于+10℃;

3、办公室、生活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的规定执行;

6.0.3、气体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罐间、实瓶间、空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局部隔热措施。

7 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

7.0.1、供氧站、供氧站设计时,应在充分调查研究所在地区的气体供应源的生产状况,进

行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能量消耗低和经济适用的气体供应方式。

7.0.2、对有噪声的生产房间、各类压缩机以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7.0.3、氧气站、供氧站内,所有可能与氧气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以及附件等,均应进行严格的脱脂。脱脂方法等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7.0.4、氧气站、供氧站内,设置有氮气、氩气等惰性气体的设备、管道以及附件的房间,均应有良好通风,以防止窒息事故的发生。

8 氧气管道

8.0.1、氧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8.0.2、区域、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

2、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并应是与氧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用户)的建筑物;

3、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氧气管道可与各种气体(包括燃气等)液体管道共架敷设。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6、含湿气体管道,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0.3、区域、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载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管道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

2、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3、氧气管道不得埋设在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和电

缆沟;

4、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氧气管道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严禁氧气管道与油品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各种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6、当氧气管道与其他不燃气体或水管同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上面,地沟应能排除积水;

7、当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燃气管道同沟敷设时,沟内应填满沙子,并严禁与其他地沟直接相通;

8、直接埋地或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氧气管道上,不应装设阀门或法兰连接点;当必须设阀门时,应设阀门操作井。

8.0.3、车间内部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内氧气管道宜沿墙、柱或专设的支架架空敷设,其高度应不妨碍交通和便于检修;

2、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共架敷设时,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3、进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管,应在车间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流量瞬时显示和累计记录仪表,并设放散管。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安全场所;

4、氧气管道不得穿过过高温作业及火焰区域。必须穿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

5、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得有焊缝,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以不燃烧的软质材料填实;

6、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应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当必须通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时,则该房间内应采取防止氧气泄漏等措施;

7、供切割、焊接用氧的管道与切割、焊接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嘴头及切断阀宜设置在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

8.0.4、在无可靠通风条件及无安全措施时,液氧、氧气、氮气、氩气管道禁止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8.05、氧气管道的管径应按下列条件计算确定:

1、计算流量应采用该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的实际流量;

2、流速应是在不同设计压力下的管内氧气实际流速,氧气管道内的最高流速不得超过

表12.0.8的规定。

12.0.9氧气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表12.0.9的要求。

表12.0.9 氧气管道材质选用表

注:

①“○”推荐采用,“√”允许采用,“×”不允许采用。

②碳钢钢板卷焊管只宜用于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且管径超过现有焊接钢管、无缝钢管产品管径情况下。

③不锈钢板卷焊管,内壁焊缝磨光条件下,允许使用在压力不高于5MPa的一般场所。

12.0.10氧气管道的阀门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氧气管道不得使用快开、快闭型的阀门;

2、设计压力大于0.1MPa的氧气管道上,严禁采用闸阀;

3、经常操作的设计压力大于1.0MPa,DN≥150mm的氧气管道上,宜采用气动阀门;

4、阀门的材料应符合表12.0.10的要求。

表12.0.10阀门材料选用要求;注:①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管道上的压力或;合金或以上二种材料的组合;②阀门的密封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或膨胀石墨;12.0.11、氧气管道上的法兰、紧固件,应按有;8.0.6、氧气管道上的弯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1、氧气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2、当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5、对于设计压力不大于0

表12.0.10 阀门材料选用要求

注:①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管道上的压力或流量调节阀的材料,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基

合金或以上二种材料的组合。

②阀门的密封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或膨胀石墨。

12.0.11、氧气管道上的法兰、紧固件,应按有关现行标准选用;法兰垫片,宜按表12.0.11选用。

8.0.6、氧气管道上的弯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氧气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

2、当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外径的5倍;

3、当采用标准的对焊无缝碳钢弯头时,应采用长半径弯头;

4、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无缝弯头时,可采用短半径弯头;

5、对于设计压力不大于0.1Mpa的卷焊钢管,可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公称直径1.5倍的钢制有缝对焊弯头,弯头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8.0.、氧气管道的异径接头、分岔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异径接头,宜采用标准的钢制对焊无缝异径接头。当焊接制作时,变径部分长度不应小于两端管外径差值的3倍,其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2、分岔头宜采用标准的钢制对焊无缝三通。当不能取得时,应在工厂或现场预制并加工到无锐边、突出部分及焊瘤。不得在现场开孔插接。

8.0.8、输送干燥气体和不作水压试验的管道,可以无坡度敷设。输送含湿气体或需做水压试验的管道,应设不小于0.003的坡度,并在管道最低点设排水装置。 8.0.9、氧气管道应考虑温度变化的热补偿。

8.0.10、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带作为填料,不得采用涂铅红的麻或棉丝,或其他含油脂的材料。

8.0.11、氧气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或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可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 100m处设接地装置;

2、进、出车间(用户)建筑物处设接地装置;

3、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

4、车间(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可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

5、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8.0.12、氧气管道的弯头、分岔头,不应紧接安装在阀门的下游;阀门的下游侧宜设长度不小于管外径8倍的直管段。

8.0.13、氧气管道设计对施工验收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应做到无裂缝、鳞皮、夹渣等。接触氧气的表面必须彻底去毛刺、焊瘤、焊渣、粘砂、铁锈和其他可燃物。保持内部光滑清洁。管道内、外表面除锈应进行到出现本色为止;

2、管道、阀门、管件、仪表、垫片及其他附件都必须脱脂。脱脂工艺可按《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02)或施工设计文件要求执行。脱脂合格后的氧气管道应封闭管口,并宜充入干燥氮气。

3、碳钢管道的焊接应采用氩弧焊打底。不锈钢管道采用氩弧焊;

4、氧气管道焊缝质量应采用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对液氧管道及输送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时,应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Ⅱ级;输送设计

压力大于或等于3.0MPa时,可抽样检验,其比例不得低于20%,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Ⅱ级;其余氧气管道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Ⅲ级;

5、氧气管道的强度、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及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0.19的要求;

6、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时,应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5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用水做强度试验时,应在试验压力下维持10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严密性试验应达到试验压力后持续24h,平均小时泄漏率对室内及地沟管道应以不超过

0.25%;对室外管道应以不超过0.5%为合格。泄漏率(A)应按下式计算:

1.当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时:

?(273?t1)P2?100A???1?(273?t)P???24 (12.0.19-1)

21??

2.当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时:

?(273?t1)P2?100300

A???1?(273?t)P???24?D (12.0.19-2)

21?N?

式中:A—泄漏率

P1,P2—试验开始,终了时的绝对压力(MPa);

t1,t2—试验开始,终了时的绝对温度(K); DN—管道公称直径(mm)

12.0.20、泄漏量试验合格的管道,应采用无油、干燥的空气或氮气,以不小于20m/s 的流速吹扫,直至出口无铁锈、焊渣及其他杂物为合格。

②水应为无油和干净的。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试验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

-6

25×10。

③以气体介质做强度试验时,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安全部门批准后进行。

附录A 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注:①当主厂房内的氧压机部分的面积大于本层或防火分区面积的5%和氧压机设有防护墙

(罩)时,其面积大于本层或防火分区面积的20%时,则主厂房应按乙类火灾危险类别进行设防。

②液氧系统设施包括:液氧贮罐、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

③氧气灌装站房包括:氧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以及相应辅助生产间,有时包括氧气压缩机间,液氧系统等。

④氧气贮罐间包括:气态氧压力贮罐或液氧贮罐。⑤氮气贮罐间包括:气态氮压力贮罐或液氮贮罐。

附录B 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

注: 1表中水平距离: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或按建筑界限算起;人行道自外沿算起。

2表中垂直距离: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铁路自轨面算起;道路自路拱算起;人行道自路面算起。

3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4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5 当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其最小垂直净距应根据需要确定。

6 表中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氧气生产车间或氧气用户车间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管道。

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注: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平行敷设时;0.25m;2氧气管道的阀门及管件接头与燃气、燃油管道上的阀;5与滑触线的净距系指氧气管在其下方时的要求,此时;宜设隔离网;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续表D;注: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在同一水平;减少到0.25m,但在从沟底

附录C 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注: 1 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平行敷设时,最小平行净距可减小到

0.25m。

2 氧气管道的阀门及管件接头与燃气、燃油管道上的阀门及管件接头,应沿管道轴线方向错开一定距离;当必须设置在一处时,则应适当扩大管道之间的净距。

3 电气设备与氧气的引出口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将两者安装在同一柱子的相对侧面;当为空腹柱子时,应在柱子上装设非燃烧体隔板局部隔开。

4 DN≤80㎜氧气管道,与不燃介质的管道最小平行净距可小于0.25m,但不得小于0.15m。

5 与滑触线的净距系指氧气管在其下方时的要求,此时在氧气管及滑触线之间

宜设隔离网。

附录D 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续表D

注: 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在同一水平敷设时,管道间水平净距可减少到0.25m,但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高范围内,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土。

2 氧气管道与穿管的电缆交叉时,交叉净距可减少到0.25m。

3 本表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是指埋地管道与同一标高或其上的基础最外侧的最小水平净距。

4 敷设在铁路及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的管段,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m;路基或路边有排水沟时,应延伸出水沟沟边1m。套管内的管道应无焊缝;若必须设有焊缝时,套管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5 表列水平净距: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沿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算起。

6 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均指下面管道或管沟外顶与上面管道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净距。铁路钢轨和道路垂直净距的规定,铁路自轨底算至管顶;道路自路面结构层底算至管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政党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一般规定 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 3.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 3.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 3.3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 3.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 /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第一部分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 1.0.3.1(内容无修改) 1.0.3.2电力行业的管道; 1.0.3.3~1.0.3.7(内容无修改) 1.0.3.8城镇公用管道。 [条文说明]第1.0.3.2款电力行业的管道也包括核电的管道。输送粉料或粒料的气流输送管道,由于其制造上的特殊性,一般属于制造厂成套设计范围。工业管道穿越居民区时,应符合城镇公用管道的有关规定。 2.2符号 C s——冷拉比,即冷拉值与全补偿值之比 T tn——主管名义厚度 [条文说明]①全补偿值的解释,见本规范第9.4.1条的条文说明。②原T m,更正为T tn。 3.1.3设计温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管道中每个组成件的设计温度,应不低于本规范第3.1.2.1款规定的需要最大厚度或最高公称压力相对应的温度。设计温度的确定,还应包括流体温度、环境温度、阳光辐射、加热或冷却的流体温度等因素的影响。 设计的最低温度应为管道组成件的最低工作温度,此温度不应低于材料的使用温度下限。常用材料的使用温度下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1.3.2~3.1.3.6(内容无修改) [条文说明]根据国内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和国外引进工程的设计规定,管道的设计温度一般都按最高工作温度适当增加裕量。由于各种生产流程的差异,流体的性质差别,这种裕量只能在工程设计中规定。 第3.1.3.3款无隔热层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是根据散热情况不同而规定的,并参照ASME B31.3的规定。一条无隔热层管道中,各组成件的设计温度用于强度核算时可以是不同的。

最新综合管线设计说明电子教案

管线综合施工总说明 1.综合管线规划原则 1.1综合管线规划为合理利用有限地下空间,统筹安排各类工程管线,确定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各类工程管线之间的关系,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实施及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1.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主要内容:确定各类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的排列顺序和各类工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各类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3 工程管线应满足近期建设要求,并保留远景发展的需要。 1.4 各类工程管线内容有:给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电力管道(强电管线)、燃气管道及信息管道(弱点管线)(移动、联通、电信、有线电视)等,各专业规划应相互协调。 2.设计规范、标准 2.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2.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2.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 2.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2.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电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2.11《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2.12《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GB50374-2006) 3.设计原则 3.1管线规模容量按远期考虑,管网系统都按远期规划进行设计; 3.2管线布置采用先人行道后车行道;检查检修频繁的管道优先布置于人行 道上;重力管道优先布置; 3.3设计范围内,所有管线均考虑埋地敷设; 3.4所有管线符合各管线设置的规范及埋深要求,相互间在平面及竖向不发 生碰撞,与道路构筑物不发生矛盾; 3.5结合道路设计,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有土地的情 况下,使路线简捷; 3.6所有的排水均考虑重力排除,尽量避免提升,需要特殊处理的排水另行 考虑; 3.7尽量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工程管线在竖向管位分配时,宜按 下列原则规定处理: 1)有压管让无压管,可弯曲管让不可弯曲管; 管线综合施工总说明(一)

4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 1 总则 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 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 长输管道; 矿井的管道; 采暖通风五空气调节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范所述的压力均应为表压。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除应执行村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术语 A1类流体 在本规范内系指剧毒流体,在输送过程中如有极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时,能造成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Ⅰ级(极度危害)的毒物。 A2类流体 在本规范内系指有毒流体,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相当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Ⅱ级及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

B类流体 在本规范内系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D类流体 指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设计温度高于-20~186℃之间的流体。 C类流体 系指不包括D类流体的不可燃、无毒的流体。 管道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管道系统 简称管系,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管道组成件 用于连接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管道特殊件等。 管道特殊件 指非普通标准组成件,系按工程设计条件特殊制造的管道组成件,包括:膨胀节、补偿器、特殊阀门、爆破片、阻火器、过滤器、挠性接头及软管等等。 3 设计条件和设计基准 设计条件 管道设计应根据压力、温度、流体特性等工艺条件,并结合环境和各种荷载等条件进行。设计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条管道及其每个组成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运行中遇到的内压或外压与温度相偶合时最严重条件下的压力。最严重条件应为强度计算中管道组成件需要最大厚度及最高公称压力时的参数。但上述设计压力不应包括本章中允许的非经常性压力变动值。 下列特殊条件的管道,其设计压力应与第款比较,并应取两者的较大值。 ⑴输送制冷剂、液化烃类等气化温度低的流体的管道,设计压力不应小于阀被关闭或流体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 4 管廊的布置 管廊的形式和位置 4.1.1 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 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 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 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 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 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管廊的布置要求 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4.2.2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 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 b) 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 c) 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 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 e)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应错层布置,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 4.2.8 混凝土管廊的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的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5的要求。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 范GB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壹91 第壹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壹、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且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壹、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且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之上。 吸风口和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和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设计条件和设计基准 3.1 设计条件 3.2 设计基准 4. 材料 4.1 一般规定 4.2 金属材料的使用温度 4.3 金属材料的低温韧性实验要求 4.4 材料的使用要求 5. 管道组成件的选用 5.1 一般规定 5.2 管子 5.3 弯管及斜接弯管 5.4 管件及支管连接 5.5 阀门 5.6 法兰 5.7 垫片 5.8 紧固件 5.9 管道组成连接结构选用要求 5.10 管道特殊件 5.11 非金属衬里的管道组件成件 6. 金属管道组成件耐压强度计算 6.1 一般规定 6.2. 直管 6.3 斜接弯管 6.4 支管连接的补强 6.5 非标准异径管 6.6 平盖 6.7 特殊法兰和盲板 7. 管径确定及压力损失计算 7.1 管径的确定 7.2 单相流管道压力损失 7.3 气液两相流管道压力损失 8. 管道的布置 8.1 地上管道

Ⅰ. 一般规定 Ⅱ. 管道的净空高度及净距 Ⅲ. 一般布置要求 Ⅳ. B类流体管道布置要求 Ⅴ. 阀门的布置 Ⅵ. 高点排气及低点排液的设置 Ⅶ. 放空口的位置 8.2. 沟内管道 8.3. 埋地管道 9. 金属管道的膨胀和柔性 9.1. 一般规定 9.2. 管道柔性计算的范围及方法 9.3. 管道柔性计算的基本要求 9.4. 管道的位移应力 9.5. 管道对设备或端点的作用力 9.6. 改善管道柔性的措施 10. 管道支吊架 10.1. 一般规定 10.2. 支吊架的设置及最大间距 10.3. 支吊架荷载 10.4. 材料和许用应力 10.5 支吊架结构设计及选用 11. 设计对组成件制造、管道施工及检验的要求 11.1. 一般规定 11.2. 金属的焊接 11.3. 金属的热处理 11.4. 检验 11.5. 试压 11.6. 其他要求 12. 隔热、隔声、消声及防腐 12.1. 隔热 12.2. 隔声和消声 12.3. 防腐及涂漆 13. 输送A1类和A2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13.1. A1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13.2. A2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14. 管道系统的安全规定 14.1 一般规定 14.2. 超压保护 14.3. 阀门 14.4 盲板 14.5. 排放 14.6. 其它要求 附录A 金属管道材料的许用应力

管线综合设计

管线综合设计 1.机电设备专业室内管线综合设计依据 根据各相关专业提供的图纸及国家规范。 2.综合管线 综合管线主要包括:给排水专业管线、空调通风专业管线及电气专业管线。其中给排水管线主要包括生活给水管(其中又经常分高、中、低区生活给水管)、排(雨、污、生活废)水管、消防栓给水管(高、低区)、喷淋管(高、低区)以及生活热水管、蒸汽管等;空调通风管线主要包括空调通风管、平时排送风管、消防排烟管、空调冷冻水管、冷凝水管、以及冷却水管等;由于电气专业管线占用空间较少,因此在设计综合管线时只是将动力、照明等配电桥架和消防报警及开关联动等控制线桥架纳入涉及范围。 3.设计原则 3.1各种管线的平面排列及标高设计互相放生冲突时,先按以下原则处理: (1)压力管道让无压(自流)管道; (2)可弯管道让不可弯管道; (3)小管径管道让大管径管道; (4)冷水管道让热水管道; 在满足以上条件下,再尽量按以下原则安装: (1)电气管线在上,水管线在下; (2)给水管线在上,排水管线在下; (3)风管尽可能贴梁底安装(交叉式在中下) 3.2室内明敷给水管道与墙、梁、柱的间距应满足施工、检修的要求。除注明外,可参照下列规定: (1)横干管:与墙、地沟壁的净距>100mm;与梁、柱的净距>50mm(在无接头处)。 (2)立管管道外壁距柱表面>50mm;与墙面的净距参照表1. 表1不同管径的立管与墙面的净距要求

(3)当共用一个支架敷设时,管外壁距墙面不宜小于100mm,距梁柱不宜小于50mm。 (4)管道外壁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100mm,管道上阀门不宜并列安装,应尽量错开位置,若必须并列安装时,阀门外壁最小净距不宜小于200mm。 (5)电线管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0mm。 4.具体规则 (1)管线布置基本原则: 首先应该了解结构专业各平面的梁位、梁高、板厚等问题;其次是了解建筑天花的控制高度及天花的结构形式。各专业管线的布置总则是:尽量错开、并排、向上、紧凑安装,且必须有足够的安装检修高度(空间)。 (2)根据实际层高,按规范规定及建筑要求,确定装修安装高度。如: a、走廊的净空要求通常为:≥2200mm(具体以建筑要求为准) b、地下室车库的净空高度要求通常为:车道:≥2400mm(至少不应小于2200mm)单层车位区≥2200mm(至少不应小于2000mm)双层车位区≥3600mm (3)各管线的平面布置及走向应以综合管线平面图为准,同事参照水、电气、空调施工图施工。 综合管线图纸绘制过程及注意点 (1)首先必须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将所有设备专业的每张图纸的管道逐一进行详细分析,每种管道最好采用两个图层,一个是管线图层,包括阀门及设备等,另一个是说明图层、用来标注该种管的管径、编号、文字说明等,为了便于区分,每种类型型的管线图层和说明图层采用一种颜色,比如风管、给水管、喷淋管、排水管、动力桥架采用各自不用的颜色(打图时为了突出显示管道线,可临时修改各说明图层颜色)。另外,由于喷淋管较多,为了图面的清晰一般在较小的支管处断开,标上断开符号,施工时可参照喷淋平面。 (2)将经细致处理后得到的空调风水管、电桥架、各种给排水管及喷淋主管汇总于一张图中,最好是将水、电气的管线复制到空调通风图中,因为通风空调图纸图形相对比较复杂。汇总后对重叠的各种管道进行调整、移动,同事确定十几种管道的上、下、左、右的相对位置,且必须注意某些管道的特定要求,如电气管线不能受湿,尽量安装在上层;排污管、排废水管、排雨水管有坡度要求,不能上下移动,所有其他管道必须避之;生活给水管宜在上方(以免受污染)

50030氧气站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1总则 1.0.1为使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 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 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4氧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氧气站: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0.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气、氮气、氩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4氧气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5稀有气体间: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2.0.6气化站房: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气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 2.0.8实瓶: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指水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2MPa-15MPa 的气体钢瓶。 2.0.9空瓶:无内压或有一定残余压力的气体钢瓶。 2.0.10钢瓶集装格:以专用框架固定,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联组合的气体钢瓶组单元。 2.0.11厂区管道:氧气站各主要生产建筑物之间以及氧气站接至各用户之间的管道。

压力管道设计规范标准

压力管道设计规范 上海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三月

目录 1.管道设计技术规定SH/P20-2005 2.装置布置设计技术规定SH/P21-2005 3.管道布置设计技术规定SH/P22-2005 4.管道材料设计技术规定SH/P23-2005 5.保温、防腐及涂色设计技术规定SH/P24-2005 6.管道应力分析设计技术规定SH/P25-2005 7.管道支吊架设计技术规定SH/P26-2005

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SH/P20-2005 上海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三月

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本规定包括:管道设计、材料、制造、安装、检验和试验的要求。 1.2 本规定为管道布置、管件材料和管道机械的设计原则,各项目的管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 设计 2.1 概述 为经济地、合理地选择材料,管道应按其使用要求各自分类,任何一类管道使用的范围应考虑:腐蚀性、介质温度和压力等因素。 2.2 设计条件和准则 2.2.1 在设计中应考虑正常操作时,可能出现的温度和压力的最严重情况,并在管道一览表或流程图上加以说明。 2.2.2 操作介质温度<38℃不保温的金属管道的设计温度同介质温度,内部或外部保温的管道应依据传热计算或试验确定。 2.2.3 在调节阀前的管道(包括调节阀)压力应按最小流量下(关闭或节流时)来设计。而在调节阀后的管道,应按阀后终了的压力加上摩擦和压头损失来设计。 2.2.4 对于按照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同的温度和压力(短时的)进行设计时,不应包括风载和地震载荷。 2.2.5 非受压部件包括管架及其配件或管道支撑构件的基本许用应力应与受压部件相同。 2.2.6 管道的腐蚀度,应按具体介质来确定。通常对碳钢和铁素体合金钢的工艺管道应至少有1mm的腐蚀度,对于奥氏体合金钢和有色金属材料一般不加腐蚀余量。 2.3 管道尺寸确定 2.3.1 管子的尺寸依据操作条件而确定。必要时,考虑按正常控制条件下计算的管道和设备的摩擦和25%流量的余量,但下列情况除外: (1)泵、压缩机、风机的管道尺寸,按其相应的能力确定(在设计转速下能适应流量的变化要求)同时要估计到流量到0的情况。当机器的最大能力超过工艺要求的最大能力时,管道的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 1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 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 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 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 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压力管道设计说明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射阳港经济区射阳金鹤纤维素有限公司蒸汽管网设计工程。蒸汽管网利用三通由原厂区内蒸汽管道接出,通至新库房。 2、设计参数 工作压力:0.8MPa 工作温度: 160℃ 设计压力: 1.6 MPa 设计温度: 300℃ 工作管道直径:Φ108×5 过路段埋地外护管直径:Φ219×6 保温材料:超细离心玻璃棉δ=60-70mm(详见图纸列表) 保护层:镀锌彩钢板δ=0.5mm 3、本设计遵照以下标准规范 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 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3、《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2005); 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6-2008);

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 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97); 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9、《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范》(TSGR1001-2008);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49号国务院令; 11、《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 4、输送介质为蒸汽的管道,管道分类为GC3。 5.蒸汽管道安装 5.1蒸汽管道的施工验收应符合《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的有关规定。 5.2材料:工作管采用20#(Φ108×5)无缝钢管,管道标准为GB/T8163-2008或GB3087-2008。焊接采用氩弧焊打底,焊丝为H08Mm2Si,盖面采用手工电弧焊,焊条型号为E4303,对应牌号为J422;埋地外护管均采用螺旋钢管(Q235B),管道标准号为SY/T5037-2000,采用手工电弧焊,焊条型号为E4303,对应牌号为J422。 5.3蒸汽管道的弯头采用热压弯头(GB12459-2005),除特殊注明外,弯头弯曲半径R=1.5DN。三通采用标准无缝三通(GB12459-2005)。管件壁厚不小于直管段壁厚。 5.4全部钢管、管件以及预制件等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书或复印件,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将内部清洗干净,不得留有杂质;保温制品需有性能检测报告,保温表面不得有

修规管线综合资料讲解

市政工程规划 7.1给水工程规划 1、规划依据 ①《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②《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④《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用水量预测 设计供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 ①综合生活用水(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按300 L/(人/d)计算。规划区住宅约为615户,按每户3.5人,得居3。2152人,则综合用水量645 m住人口32/d)计算。区内仓储用地3600 ②仓储用水,按0.4万m(km 23。m14.4 m,则仓储用水量③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及管网漏损水量和未预见用水,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计算。 根据最高日用水量及日变化系数1.1,则最高日设计用水量为3。834m3、消防水量 )和《高层民用建筑GB50016-200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确定区内室外消防用水量按30L/S

计,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为3h计,则 3 3/1000=324m3600×消防用水量为:Q=30×室外设置地上式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消火栓供水接不小于DN100给水管道。 4、给水工程规划 区内用水接蔡锷南路和都梁路市政给水管网,形成环状和枝状相结合的给水管网,以保证生活和消防用水。管径为DN200、DN150、DN100。本区消防管网与区内生活给水管网共用,主要给水管道上按距离不大于120m的原则设置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并尽可能设在道路交叉口处。 5、管材及埋深 室外生活、消防给水管采用承插式球墨铸铁管,橡胶圈连接;室内生活给水管采用PP-R管,热熔连接;室内消防管采用镀锌钢管,丝口连接。给水管覆土深度为1.3m。 给水管网具体布置详见《给水工程规划图》 7.2 排水工程规划 本规划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 1、规划依据 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GB50289-98(②《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④《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雨水工程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2008-06-1103: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 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12月7日

目录 1总则 2地下敷设 一般规定 直埋敷设 综合管沟敷设 3架空敷设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内容 1总则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 距。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

地下空间。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 一般规定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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