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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警务概论名词解释

涉外警务概论名词解释
涉外警务概论名词解释

警察勤务: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为完成法定任务,而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执法过程。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和行使管辖活动的总称。涉外因素:又称为外国因素、国际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各要素中存在外国的成分。

涉外管理: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政和行使管辖活动中,对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外国国家有关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对中国公民、组织、机构所涉及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同时,对中国领域外噶声的涉及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利益或者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特定事务,也负有实施管辖的职责。

国内法规范:是我国国内有关涉外警务处置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律、法律解释及行政规范等。

行政规范: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规范性行政文件。

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加国的国际性协约。双边条约:是指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定、协议。

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置涉外事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正确处理各类涉外警务的基础。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国家法原则,是处理各种涉外事务所警务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时,必须接受中国公安机关的管辖,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律。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是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所享有的待遇相同。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这种待遇以互惠为基础,并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加以规定的。

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相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国际条约:简称条约,广义上讲:是指国家之间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狭义上讲:专指重要的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外交特权:主要是指外交馆舍、人员的不可侵犯。免纳关税和捐税,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管理豁免等等。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入凌一国家或者从一个国家返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界的活动,从人口学和地理学上说,出入境是一种跨越国界的人口流动。

中国公民的出入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离开、返回我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制、指导和管理。侨民:国际社会通常将在外国永久居住的公民称之为侨民,或者国外公民。华侨: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短期入出境:是指华侨因回国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投资、贸易、升学等原因而入出境的行为。

狭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代替证明,或者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国籍:就是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公民或者国民资格,是一个同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法:是指一国制定的有关该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一招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入境:是指某国公民跨越地理空间,从一国进入另一国内。从法律上来说,外国人入境就是非本国公民持有合法、有效的护

照或其他证件、签证,从一国的对外开放或制定的口岸进入该国

国境。外国人入境:是指居留或停留在一国境内的非本国公民公

民,依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从该国口岸离境。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对外国人进入、通过、离开我国国境或在我国境内居留、旅行及

其他有关事务所实施的监督和控制。居留:是指合法进入一国国

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居留证件:是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给居住在我国境内半年以上

的外国人的合法居住证明。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

活动。离开自己的居住地点,前往另一个地域的活动,统称为旅

游。旅行区域:是指允许外国人前往的范围。

开放地区:是指我国政府公布外国人自由旅行的地区。

非开放地区:是指我国政府允许外国人自由旅行地区以外的其他

地区。自由出境:是指外国人履行法定手续后自愿离开中国。

限制出境:是指对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的时

间内,通过指定的口岸离开中国。

强制出境:是指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人,

采取一定措施迫使他们离开中国。

签证:是指主权国家准许外国人入出或者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

明。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涉

外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

制裁。警告:又称为申诫罚,是指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

的处罚。是涉外警务处罚中最轻的惩罚措施。

罚款:又称财产罚,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剥夺财

产权的一种处罚。

日额罚款:是指按照违法行为持续发生的天数,确定应当罚款的

数额。人额罚款:是指按照违法行为人的数额,确定应缴纳罚款

的数额。拘留:又称为人身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法律

规范的相对人,依法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资格罚:即限制出境与驱逐出境,是指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剥

夺或者限制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

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取消其在中

国居留的资格,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处罚措

施。驱逐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取

强制手段,将其逐出国境的处罚措施。

单科制:又称单处,是指在法律中,对某种违法行为只规定一种

处罚,而不规定其他处罚方法。

并科罚:又称并处。是指在法律中,对某种违法行为规定同时适

用两种以上的处罚措施。

必并科: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一种处罚措施与另一种处罚措施必须

合并适用。得并科:是指法律对是否同时适用两种处罚措施没有

作出硬性规定,既可以合并处罚,又可以单独处罚,由执法者依

据具体的案情酌情决定。选科罚:是指法律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

的处罚既可以适用一种罚,也可以适用另一种处罚措施。

复合罚:是指对某种违法行为给予一种或者两种处罚措施后,可

以再附加适用另一种形式的处罚。

双科罚:又称为双重处罚,是指对有某种特定违法行为的双方责

任人予以处罚的制裁方法。易科罚:又称为换罚或者改罚。是指

对违法行为人宣告一种惩罚措施后,因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这一

处罚措施,而更换为其他种类的制裁方法。

强制措施:是指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在

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暂时强制

限制其人身自由,出入境自由或者其他具有强制作用的各种方

法。人身性强制措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出入境管理活动中,

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拘禁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财产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

采取约束其财务的强制方法。

交纳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

法行为人,令其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抵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公安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为

抵押,以担保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强制手段。

资格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出入境管理活

动中,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其居留资格的强制手

段。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

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但又不宜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的

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强制方法。

遣送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用强制手段将

其押送出境的一种强制方法。

行为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在出入境管理

中,对违法行为人的出入境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措

施。不准入境:是指公安机关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人,

禁止其入境的一种强制方法。

不准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

人,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方法。

限制再次申请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因违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

居留被遣送回国的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措

施。涉外警务行政处罚争议:是指公安机关与中外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乃至执行过程中

所发生的争议。

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

行政机关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质证和申辩,从而查明事

实的过程。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

国公民不服从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

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对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继

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出入境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是指被处罚人或其他组织对

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出入境纠纷的活

动,是解决出入境争议的最终方式。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

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这外行政性案件。

涉外因素: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查处的事件,涉及外国、外国人(自

然人及法人)或者国际组织扥国际因素。

专属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一部门的主管

机关负责处置。共同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由公安

机关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主管的案件。

协助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由公安机关配合其他行

政机关实施管辖的案件。

一般处置程序:又称为普通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违法

行为的处理,采取法律规定确立的通常运用的处置方法。这些处

置方法完全适用于涉外案件的处置,主要有调查、传唤、取证、

裁决、执行等。特殊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理过

程中对某些重大案件的查处或某些特定措施的适用,采取法律规

定的特殊处置方法,它区别于国内案件处理的特定处置程序。

外部协调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国人

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措施时,将处置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给有关

国家外交、领事机关的步骤。

中国公民骗取出入境证件:是指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

行贿的手段获取护照的行为。

私自谋职行为:主要是指持有访问签证、旅游签证、学习签证的

外国人,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许可在中国谋职或者就业。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6个月以上,

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来中国6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

业务的职业记者。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有关建筑基地和设备,

包括指挥机关等等。

国境:通常而言,国界就是边境,边境就是国境,但由于我国港

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内地与我国港澳地区或我们大陆与我国台湾

地区相连的一定区域,只能称为边界,而中国与外国相连的一定

区域,即可以称为边境,又可以称为国境。

国境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境的安全秩序、居民的生活便利

以及与邻国的睦邻关系而制定的法制度。

领海主权:是指我国领海内的一切的最高管辖权。

无害通过:其含义是在不损害沿海国家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的情况下的通过。边境居民:世界相邻各国之间,划分领土范围

的分界线为边界,界限两侧一定的区域为边境地区,长期生活在

边境地区的居民,称为边境居民,简称边民。

边民出入境:毗邻国家边境的居民之间,因为日常生活和生产以

宗教文化的需要,进入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探亲访友、贸易、互市、

朝圣做工等活动。边境地区:一般是指两国边界内15公里或者

20公里的地带。走私:走私是一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是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

限制或者依法应当缴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就是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方法躲避海关对进出境

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边境涉外事务:是指边境地区发生的涉及相邻两国利益并引发两

国警察机关交涉的事宜。

口岸边防检查:是指国家设在口岸的边防机关对进出境的中国公

民和外国人所实施的有关事项的查验和预防措施。

出入境手续: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其

交通工具上乘载的工作人员及旅客名单或旅客数、武器弹药清单

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阻止出入境: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在出入境检查中发现行将出境、

入境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推迟或者禁止其出境、入境,留置审

查或依法作出处理。

留置审查: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

境、入境人员,限制其活动范围,并进行调查询问。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海港、领湾、

领峡以及其他直线基线内的海域。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

的港湾。公海上的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对刑事在公海上的外籍

船舶及其上的人或货物的刑事管辖权。

登临权:又称临检权,即登临有关违法的船舶实施的检查权力。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于在其内水或所管辖的海域范围内发生违

法犯罪行为的我I啊过船舶的进行追逐,一直追到公海直至扣押、

逮捕、审判的权力。

管辖:狭义上讲: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在立案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广义上讲: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刑事案件

受理范围上的职权划分。

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

的权力,即指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

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

范围,即规定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审判。立案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按

照职能受理刑事案件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具

体表现。级别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受理和侦察涉外

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重大涉外犯罪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且重大复杂、后果严重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又称为区域管辖、是指以犯罪地为标准来

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即在本辖区内办理

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指以犯罪嫌疑

人被抓获地或者入境地为标准确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

专属管辖:是指某种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公安机关负责立

案侦查,所谓特定类型,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的特

定场所实施犯罪的情形。国际列车:是指跨越我国和外国国境的

列车。领土管辖权:又称为领域原则或属地管辖权。是指以地域

为标准确定管辖权。凡发生在本国领土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犯

罪结果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都必须依照本国的法律予以处置。

国籍管辖权:又称属人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具有本

国国籍的公民实施管辖,无论他是处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处在本

国领域外。保护管辖权:又称为安全原则,是指为了保护受侵者

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是以国家利益和本国公民

利益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世界性原则,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国际

条约规定的罪行,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刑事管辖。

普遍原则:是指以维护世界各国的普遍利益为准则确认本国刑法

的管辖范围。管辖权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主张对某个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情形,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置的具有外国因素的案件。所谓涉外因素,是指我国司法机关立案处置在境内外国或者是在境外涉及我国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国际法、国际合作等因素的案件。引起外交交涉的案件: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复杂性,政治影响较大或者涉及外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从而与他国进行询问、联系、催促的案件。联系权:是指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或刑事羁押的外国人,为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寻求与本国政府驻华驻华领事机关联系的权利。探视权:是指一国政府的领事官员为了维护处于羁押状态中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而行使的探望问候的权利。暂缓出境: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出境行为实施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口岸控制措施:是指设置在对外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通过出入境检查的形式,查缉、堵截各种违法犯罪人员。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某些特别的权利,包括不可侵犯权、通讯自由、免纳关税等。

外交豁免:是指外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对所在国家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强制措施的免除。包括对诉讼、逮捕、搜查和征用的免除。刑事管辖豁免:是指外交代表触犯了驻在国的刑律,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民事管理豁免:是指外交代表如果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判决,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

行政管辖豁免:是指外国代表在居留生活中无须履行各项行政事务手续。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政府给予住在本国的外国领事机关和领馆成员以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简称领事特权。

偷渡:是一种国际性非法移民活动,属于一种国际性犯罪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即非法移民,又称非法出入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汇总,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又称为人口走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使用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私自运送他人通过国边境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是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不履行必要的手续,不经规定的口岸边防检查而私自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从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企图偷渡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负责出入境检查工作的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出境的行为。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形式的运作程序换成合法收入而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自己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有组织犯罪的含义:是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利用合法及非法的刑事,谋求巨额经济利益并垄断某一领域,在政府中寻求政治保护的跨国犯罪集团所进行的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

跨国追捕:是指一国执法机关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对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发布国际通缉文件请求羁押的执法行为。跨国遣返:是指一国执法机关,将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有关国家机关的协助下,通过拘留、引渡等程序押解回国的执法行为。

国际通缉:是指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充分利用的一种国际侦查措施。国际通缉,主要用于追踪。逮捕并且引渡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引渡:是指一国把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

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

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国指控为罪犯,且所犯之罪行符合双方引渡

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

可引渡之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标准的

罪行。法定刑标准:是指刑法上明文规定的刑罚量,以标明某种

罪行达到一定的刑罚程度。

残刑标准:是指当被请求引渡人在逃离本国后,法定监禁期限还

有一定的剩余,才能确定他犯有可引渡之罪。

向内引渡:又称为主动引渡,请求引渡,是指一国根据别国的请

求,请求别国将放最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引渡回国的活动。

向外引渡:又称为被动引渡,被请求引渡,是指一国根据别国的

请求,向请求国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的活动。

诉讼引渡:是指为诉讼和审判的目的而提出请求引渡刑事被告

人,即处于侦查或审判阶段的刑事被告人。

执行引渡:是指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而提出请求引渡被判刑人,即

被判处刑罚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临时引渡:是指为了便利请求国的诉讼活动,被请求国允许应当

在本国接受审判或者服刑的引渡对象,临时移交给印度请求国。

暂缓引渡:是指被请求国由于本国诉讼活动的因素,暂缓向请求

国引渡被请求引渡者。

补充引渡:又称为引渡的扩展,是指请求国请求对引渡罪犯以外

的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时,应当向被请求国提交新的引渡请求文

件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附带引渡:是指请求国引渡的涉及几个犯罪行为,但该人只有一

个犯罪行为符合引渡条件,而其他几个犯罪行为不符合引渡条

件,被请求国在允许主要犯罪行为进行引渡时,也允许对其他犯

罪行为进行引渡。

正式引渡:又称为条约引渡,是指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按照条

约规定的程序,或者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程序相互移交引

渡对象。非正式引渡:又称为条约外引渡,是指请求国和被请求

国双方利用出入境管理方式驱逐被引渡对象,达到事实引渡的目

的。过境引渡:是指一国通过另一国的领土从第三国引渡犯罪嫌

疑人或者罪犯。再次引渡:是指请求国对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

罪犯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后,再将其引渡给第三国进行审判或者

执行刑罚。引渡前期程序:又称为正式引渡前程序,纸质被请求

国的正式引渡请求之前,查找并拘留被引渡人,即双边引渡条约

中所指的临时急眼,又称为临时逮捕,,在我国引渡法中称为引

渡拘留或引渡逮捕。

引渡后期程序:是指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后,在商定

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移交方式移交被引渡人,亦是引渡的执行。

双重犯罪的原则:又称为双重归罪或相同原则,是指只有当被请

求引渡人的罪行,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构成犯

罪,并应当处以一定刑罚时,才能实行引渡。

特定罪行原则:又称为同一原则,是指引渡对象移交国后,请求

国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者惩处,而

不能对其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者惩罚,或引渡给第

三国,除非征得了被请求国的同意。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为人因一种犯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

的,幸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惩罚,在办理引渡这种国

际性案件时,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

次给予同一个犯罪行为刑事处罚。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指按照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

民在本国国土以外的犯罪也拥有管辖权,同时,为了维护本国公

民的合法权益,不将本国公民向外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如果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

犯罪或者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不应予以引渡。

不引渡即起诉原则:含义为,对于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

有关罪行,缔约国有义务依法严惩,要么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

引渡到对其管辖权并且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要么在不予引渡的

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依照本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

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

相互提供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是指各国警察之间开展跨国合作所必须具备

的相互联系的整体运作系统。

国际侦查协作:是指各国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

域,为获取犯罪证据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联合侦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警察机关,围绕特定的

跨国犯罪案件,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缉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

一种合作形式。

跨境追捕:是指对潜逃国外的犯罪分子,在有关国家警察机关的

配合下,按照其越境逃跑方向进行追捕的一项侦查措施。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基于双边合作协议和具体案件

的临时安排,在对方国家警方配合下,开展查证核实和甄别,从

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追缴犯罪收益:是指有关国家的警察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在惩治

国际犯罪活动中,对犯罪分子在国际间转移的非法收益联合采取

追查、冻结或扣留及没收等一系列措施。

控制下交付:是指一国或者多国的警察机关控制或者监督下,允

许国际运输的货物中非法夹带或隐匿毒品运出、通过或运入其国

境,并且最终控制贩毒集团的交货场所,进而查明全部涉及毒品

犯罪的不法分子。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跨越国界的,促进各国警察合作,协作惩

治国际刑事犯罪为目的的国际组织。

请求程序:是指一国中心局将本国的警察或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

传递给国际刑警总部或有关国际中心局的步骤。

协助程序:是指一国的国家中心局受到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或有关

国家的合作请求后,具体实施及回复的步骤。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0856468.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Hugo Grotius 格劳秀斯 A Dutch senolar and diplomat,is known as the “father”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2、The peace of Westphali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The peace of Westphalia established a treaty-based system or framework for peace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that endured for more than a hundred years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了一个以条约为基础的体系,给欧洲带来了100多年的和平与合作 3、the “declaratory theory of recognition”“承认宣告说” P37 A defined territory ,a permanent population , an effective government, and 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an entity is ipso facto a state once these conditions are met,regardless of what other states do or say 当这些条件(特定的领土,永久性人口,有效运作的政府,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能力)具备时,一个实体就可以依照事实本身成为一个国家,无需取决于其他国家的态度和行为 4、the “constitutive theory of recognition”“承认构成说’ P 37 The theorist contend that only when other states decide that such condition haven been met ,and consequently acknowledge the legal capacity of the new state , is a new state actually constituted . 只有当其他国家认为这些条件都已具备,并最终承认这个新国家的法律地位时,一个新国家才算构成 5、The 1930 Estrada Doctrine 埃斯特拉达主义 P 40 A new government comes to power is wholly a matter if national concern. 一个新政府上台的方式完全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6、The 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 P 46 The only U.N. organ in which all member states have the right to be represented and to vote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唯一的所有会员国都具有代表权和投票权的机关 7、The 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P 46—47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It consists of fifteen member states,five of them are permanent members. 安理会的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它包含15个理事国和5个常任理事国。 8、double veto双重否决 49 It permits each permanent members to use its first veto to prevent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a resolution as“procedural”and the second veto to defeat the resolution itself. 双重否决容许一个常任理事国运用其第一次否决权,避免一项决议被定性为“程序性”的决议,然后再动用其第二次否决权去挫败这项决议。 9、U.N specialized agencies联合国专门机构 P 52 They are autonomou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ving an institution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B、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D.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D.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探线100海里。 D、调查: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F.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F.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G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G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G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G.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 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G.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 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G.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 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 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G.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 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 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 分。 G,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 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 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 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 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 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G.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特 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 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 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蓖立 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G.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 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 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 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 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 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G.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 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 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 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 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H,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 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 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H、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 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 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 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 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 在外国受到歧视。 H.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 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 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 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 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J、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 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 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 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 审判的权利。 J.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 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 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 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 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 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 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 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J、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解 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 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 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 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 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L.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 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 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 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L.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 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 接的一带海域。 L.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 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L.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 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 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 土。 L.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 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 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L、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 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 过12海里。 L.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 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 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L.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 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 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 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 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 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N.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 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 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 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 水。 P.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 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 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 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 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不得超过24海里。 P、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 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 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 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 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 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Q.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 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 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 的归属。 Q.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 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 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 组成的国际组织。 T、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 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 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 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 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 协议约定。 T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 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 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 意义。 T、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 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 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 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 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 果。 T.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 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 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 加谈判。 W,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 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 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 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 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 关来行使。 W.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 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 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X.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 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一、国际法渊源 凡是能由以形成国际法的方式或程序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是国际法各种渊源存在的权威说明。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二、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条件: 1.“双重归罪”原则或同一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应遵守的原则:双重审查原则(司法、行政)、引渡罪同一原则(请求国被请求国都认为其犯罪)、审判专一原则(罪行特定,以引渡罪行定罪) 三、条约 一般而言,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五、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它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六、领土及其去得分方式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领路和领水的底土四个部分构成。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七、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根本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和其国民之间管辖与被管辖、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p.332 2.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p.307 3.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专属经济区p.319 4.Martens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p.41 6.condominium共同管辖权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p.77/p.700 8.the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p.209

12.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p.286 15.jus sanguinis血统主义p.117 16.rebus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p.287 25.jussoli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p.198 27.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p.321 28.Westphalia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p.243 30.the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p.50 33.non-belligerents不交战者、中立者

国际公法总复习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互惠待遇的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 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 释 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 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 义务的能 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 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 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 的确认, 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 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 转移给另 一国的法律关 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 的国家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 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 承受者所 受的法律关 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 族有自由 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 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在古代已有萌芽,在近代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内的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19、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20、国际法的编篡: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编篡有两种形式:一是全面编篡;二是部门法编篡。 2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即由驻在国家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22、领事:是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的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 23、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政权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4.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5.政府承认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6.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7.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常设机构;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国家或政府之间以特定目的,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因此又称政府间国际组织。通常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8.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9.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新的海域概念,它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0.毗连区是在领海范围之外,毗连领海的海域。国际习惯确认沿海国家有权划定毗连区并在区内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11.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沿海国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2.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 1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 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4.庇护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 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 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 护,并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国家行 为。 15.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 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 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 1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与签署、批 准接收、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 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 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 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 果。 17.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于条约的具 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依照一定的规则 进行的说明。 18.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在为实 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 19.领事关系是指国家间通过签订 协议而彼此在对方特定区域从事领 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20.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 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政治利益、法律 权利和事实确定等方面存在的法律 观点、事实依据或利害关系的矛盾 和冲突。 21.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端当 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它所选任的仲 裁者裁决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一种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2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 在涉外民商案件中,由于涉外因素 导致的有关国家的法律在适用效力 上的冲突。 23.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 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 规范。 24.连结点连结点是“系属”部 分极其重要的一个因素,又叫做“连 结因素”,就是将特定的民事关系或 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 带或标志。 25. 系属公式在长期的国际私法 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 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 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 被称为系属公式。 26.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个 法律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 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7.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 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 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 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 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28.反致是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 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 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 其他第三国法律。 29.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 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 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 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 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 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 一种保留制度。 30.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 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改造 或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 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 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31.外国法的查明它是指一国法院根 据本国冲突规则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 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应如何证明 其具体内容的存在,便于予以确定和 适用。 32.国民待遇制度(国际私法)是指 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 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给予本国 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 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33.最惠国待遇制度(国际私法)是 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 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 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 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 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 强制执行。 35.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确定合 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 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 律。 36.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 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 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 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 的一项原则。 37.司法协助是根据国际条约或 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 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 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 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 裁决等。 38.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 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 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 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具有国 际因素的商事争议交给常设仲裁 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 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3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 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 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0.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 例的一种,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 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 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 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 任与风险划分的。 4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称为发价或 发盘。 42.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 出其它行为同意一项要约的意思 表示。 43.先期违约,也称预期违约,是 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 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 意图。 4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 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5.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 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 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 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 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 点。 46.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单方面明 确表示放弃其对保险标的的全部 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行 为。 47.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 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 特别牺牲和支出的特别费用。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2、恢复原状: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 3、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它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国家独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着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5、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传统上仅指国际法要求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但由于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又出现了国际损害责任,即要求国家对其实施的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两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债;地方化的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9、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11:、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全民投票:也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17、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18、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令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国际法名词解释(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是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管辖权: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本国领土范围之内和/或之外的一定的人、事、物进行支配和处理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以外的、对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犯罪的外国人具有的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性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国家管辖豁免:指已过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行为和财产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而言的。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不分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一律享有豁免。而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可享有豁免,非主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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