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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制

WTO下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制
WTO下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制

WTO下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制

来源:中顾网作者:日期:10-01-18

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得益的财政资助。它的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或政府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事实上,为了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满足某些政策需要,各国政府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一国政府采取补贴措施,受到补贴措施影响的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受到反补贴措施影响的国家又采用其他方法对付,这种针锋相对的斗争成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据统计,从1948年至1993年,在关贸总协定下处理过的贸易争端中,有40个与补贴或反补贴措施有关,占全部案件的17%,这些案件既涉及到美、日、欧、加、澳等发达国家或集团,也牵涉到巴西、印度、阿根廷等国。对此,有“GATT之父”之称的杰克逊教授痛切地指出:“对补贴及反补贴税的扩大解释可能导致对几乎任何进口产品适用反补贴税,如果这种情况发生,50年来消除贸易壁垒使贸易自由化的努力就会大部分归于无效。”

为了尽量减少不当的补贴、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关贸总协定及后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努力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予以规制。GATT1947的第6条、16条对补贴、反补贴进行初步规范。第6条规定了“反补贴税”的适用条件:某一产品在其原产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津贴或补贴,包括对一特定产品的运输给予的任何特殊补贴,进口国得征收“反补贴税”,但前提必须是对进口国已建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建立。第16条A节专门对“出口补贴”作出规定:任何缔约方给予或维持任何补贴,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任何产品或者减少向其境内“进口者”,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在对任何其他缔约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讨论”限制补贴的可能性。由于该节强制力不够,1955年修改GATT时增加了B节,对出口补贴持否定态度并分别处理:对初级产品可采用补贴,但“不得使该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公平的份额”;对非初级产品,如补贴使“此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向国内市场相同产品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格”,应停止使用。

东京回合1979年达成的《关于解释及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亦称为《反补贴守则》),进一步完善了GATT1947对补贴、反补贴的简略规定。该守则第一部分对应GATT第6条,规定征收反补贴税应遵循的国际规则,但并未给出“补贴”的明确定义。第二部分对应GATT第16条,对“出口补贴”作出规定。《反补贴守则》允许对初级产品进行补贴,但不应给予非初

级产品出口补贴。《反补贴守则》并要求,缔约方应寻求避免通过补贴而造成:(1)对其他缔约方国内产业的损害;(2)剥夺或减损其他缔约方在GATT之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3)严重损害其他缔约方的利益。《反补贴守则》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定为乌拉圭回合的《反补贴协议》所采纳,如附录“出口补贴例示清单”列举的12种出口补贴。但该守则存在较大缺陷:一是条款仍显简单;二是与GATT 相互独立,只对签约方有约束力,不能扩及整个国际贸易领域。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称《SCM协议》或《反补贴协议》),在补贴和反补贴问题上取得两个重大突破:一是明确了补贴的定义并将补贴用法律标准区分为“禁止性、可起诉的、不可起诉的”三类;二是建立了一套认定各类补贴及进行处理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标准。该协议也充分享受世界贸易组织建立所带来的福祉——属于WTO一揽子协议,任何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反补贴协议》由此获得远远大于《反补贴守则》的适用范围。

《反补贴协议》第1条指出“补贴”只有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授予了某项利益。协议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即给予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该协议排除了对农产品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适用。

《反补贴协议》将所有的专向性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诉的补贴3类(又称为红色补贴、黄色补贴和绿色补贴)。禁止性补贴分为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指按照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根据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可诉补贴是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专向性补贴。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使另一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2条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不可诉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三种特殊用途的专向性补贴,特殊用途包括资助企业研究活动、促进落后地区发展、资助现有设施改造使之适应新的环境。

对补贴的处理措施,《反补贴协议》允许采用双轨制,既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也可征收反补贴税。协议特别鼓励成员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因为使用单边反补贴措施容易引起两国之间的贸易大战从而侵蚀自由贸易体制。某一成员如认为另一成员采用了禁止性补贴或可诉补贴,可要求与补贴方进行磋商。若规定期限内磋商未果,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设立一个专家组对问题进行审议,并由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和涉及纠纷的各成员方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为DSB采纳后,争议各方应无条件接受。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提出的解决方案没有得到执行,DSB可授权指控方采取适当的反措施,此类措施可能影响到受补贴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对一国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协议》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详细作出规定,以免成员方滥用该措施。一国征收反补贴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存在补贴;存在产业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协议采取了“微小不计”原则,即如果补贴量不足产品价值的1%,或者受补产品的进口量或其损害小到可忽略不计,对补贴的调查应终止。反补贴税的征收额只能等于或少于补贴的金额,征税期限应以消除损害所需时间为限度。为了防止将反补贴税发展成变相关税,破坏WTO 历经周折建立的自由贸易体制,协议将征收反补贴税的最长期限定为5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对发展中国家,《反补贴协议》还特别规定若干宽免条款。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补贴不受禁止,但应逐步取消进口替代补贴。其他发展中国家(人均GNP达到1000美元)应在WTO 协议生效后8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5年内逐步取消进口替代补贴。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产品进行的反补贴调查,协议放宽了前述“微小不计”原则的计算标准,即给予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产品价值的2%,或受补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不足4%(例外是多个发展中成员国合并进口量占总进口量9%以上)调查即应终止。

我国采取的补贴措施中,不乏《反补贴协议》所禁止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如出口补贴中对出口产品或企业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的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退还等。我国虽将作为发展中国家入世,但根据协议规定,我国的出口补贴只能保留到2002年的12月31日,且不能提高出口补贴水平。再如进口补贴中对以产顶进的汽车零部件等产品给予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优惠,根据协议,入世后我国不能再采用进口替代补贴。

我国反补贴法律和法规十分简单,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的若干条款。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我国可对补贴采取单方措施,“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该规定与《反补贴协议》基本一致,但并未详细规定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的认定标准。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我国运用反补贴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只有第五章共4条对反补贴作出特别规定,不仅失于简单,还存在不合理之处。如第36条为补贴下的定义是“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这一条规定将“财政资助”和“利益”并列看待,不符合《反补贴协议》中二者是构成补贴共同要件的规定。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0881882.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国际经济与贸易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专向性标准是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A)是第一部将专向性标准纳入到国际规范中的法律文件,这对于规范和引导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深入研究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既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国充分发挥补贴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对我国反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我国未来可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标准是判断一项补贴是否由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特殊地区提供,这类优惠是否是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并且,是否因此具有了特定性而给予了特定产业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经济产生了扭曲影响的准则。同时,按照这一标准的成立与否决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专向性标准是SCMA 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判断补贴是否应受反补贴措施制裁的前提条件,在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SCMA中专向性标准的确立对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意义重大。一方面,既承认了补贴在成员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通过这一标准将那些具有经济扭曲效应的补贴予以排除,避免成员国补贴措施的滥用。另一方面,通过这一标准,SCMA对成员国的反补贴行为做出合理规制,只允许针对具有专向性特征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避免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行为沦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对促进公正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做出了贡献。本文提出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SCMA中专向性标准还存在某些不足,在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还可能引起争议,这需要WTO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对我国而言,应该比照SCMA 中专向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补贴制度中的补贴予以调整,放弃或改变那些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入wto,成为其成员国之一。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至我国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而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实现。本文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用的模式,从而探讨我国目前对wto规则的适用情况,并提出自己一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用 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一必须要严格履行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所以,我国加入wto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条约下的义务,又要善于运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 wto规则是一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行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干涉,并建立了一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自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用自由化的手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总的来说,wto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wto规则隶属于国际条约的一部分,则其对成员国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wto 规则中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带有一定的“司法机制”特点,能够保障wto规则的有效实施。 2.wto规则作为国际贸易公法,是调整成员国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目的在于约束和规范了成员国的政府行为,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国的政府对其跨国(境)贸易的行政干预,未直接确立国内的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权利主体是各成员国政府而非自然人或法人。wto规则缺乏具体的行为准则,更多的是框架性的规范。 3.wto规则的结构比较松散,在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其共同的规则的同时,能够根据不同成员的实际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价值取向的不同等,灵活变动其履行的义务,包括对于一些发展中

WTO规则审判适用的法理分析---(1).

WTO规则审判适用的法理分析---(1)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于WTO规则在中国法院如何适用的理论探究,学者们的目光主要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视角与维度进行。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历来就有一元论、二元论之争,不同的理论依据必然产生不同的结论。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是针对一般的国际条约而言的。目前,在中国的宪法及宪法性规范未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作出规定,相关民商法律、诉讼法律中又有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规定的背景下,忽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条约的不同一、法律全球化与WTO规则在我国法律渊源上的定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研究被当代法学家提上了日程,WTO规则被视为是法律全球化的一个亮点。在WTO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WTO与其他国际条约一样面临着合法性(即是不是法)的理论考验。目前法理学上关于法的定义对于理解WTO规则存在严重的解释力失缺。法理学上法的定义是与国家主权紧密相连的,法律来自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反映一国的国家意志,而WTO规则似乎缺少了这种合法性因素。首先,WTO缺少专门的立法结构。作为条约群,其确定的有约束力的诸协议均由全体成员方协商后签署,任何国家都有权以不加入WTO的方式拒绝接受WTO规则对其的约束力。其次,WTO缺少类似军队、警察、监狱等保证法实施的强制机关。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合法性来源于古老的契约理论,认为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自愿缔结的契约,这些契约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对各方产生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但这些理论也仅仅承认国际法是契约,是准法律,而不完全具有法律的本质属性。新分析法学派代表哈特运用他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理论,提出了注释国际法的另一种思路。由此,以何种方式承认规则(包括国际条约)便构成法律体系的基础。中国法院审判中直接或转化适用WTO规则就是承认规则方式的一种选择。WTO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之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WTO法律全球化是把世界经济贸易中主导地位的规则通过经济力量推广到全球,其后的物质力量是经济和科技的强制力。故拓展法的定义、延伸法的本质的理解同样是解决WTO规则在中国法院能否直接适用问题的法理基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来临,部分国际法成为了国内法律渊源的一种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在中国,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其来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认可或国家的协定。与英美法系不同,中国法院的法官无权创设法律,故中国法院适用法律指的是适用制定法。法院适用法律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法的运行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把“应然性”的法转化为“已然性”的现实??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主体的行为。法律适用必须以法律存在为前提,不论该法律以国内法的形式还是国际法的形式存在。中国加入WTO后,WTO规则首先是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其只有经直接纳入或其它转化方式成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时,才具有国内法律渊源的属性。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均能构成国内法律渊源,我国现行法律确认国际条约为国内法律渊源仅限于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对于国内法律关系并无规定。就范围而言,也仅限于民商法律、诉讼法律领域。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既可以适用中国国内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注:见《中华人民共和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WTO原产地规则介绍 介绍提纲 原产地规则概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在国际 贸易中,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 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 中“国家”一词可以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RO):用于确定货物产地或来 源国别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进行贸易统计的需要 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需要 加帖原产地标记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 ——协定的,通过谈判达 成的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自主的,本国立法制 定的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号改变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 ——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混合标准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返回目录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 本原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GATT对如何确定原产地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意识到滥用原产地规则将使之成为一种变相贸易政 策工具 ?@80年代后期出现的三种趋势 ?----不断增长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及其五花八门的原产地规则 ?----由诸如多种纤维协议和钢铁“自愿”出口限制之类配额安排引发的原产地争端 ?----越来越多的采用反倾销措施以及随之经由第三国渠道进行规避的情况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重点笔记解析

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关贸总协定成立的时间与历史地位是什么? GATT从1948年诞生,WTO 1995年诞生。 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GATT通过自身不断完善,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 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2.关贸总协定经历了哪几个回合的谈判? 1-5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7东京回合谈判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与框架协议。 8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广泛涉及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5项议题。 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目标;建立一个更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3.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1.意味着一个强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2.标志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3.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巨大增长,并未各成员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投资机会和更高的福利水平。 4.突破了只注重于货物贸易的局限性,覆盖并完善了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4.WTO 建立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1.落实乌拉圭会和协议与推进新协议谈判 2.管理范围与成员方数目不断增加 3.争端解决机制日益受到信任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第一小组 一、单选题 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12%~264.64%,补贴税率是 2.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 A、251.29%~266.81% B、251.29%~465.22% C、266.81% ~465.22% D、449.7%~465.22% 答案:【B】 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 A、临时措施 B、价格承诺 C、征收反倾销税 D、保障措施 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 B.偶然性倾销 C.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D.技术性倾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 A.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答案:B 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 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 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 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

WTO规则(单选)

1.世贸组织是根据(B )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建立的。 A东京B乌拉圭C迪龙 2.世贸组织取代了(C )成为协调世界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 A世界银行B国际货币基金C关贸总协定 3.1986年9月在埃斯特角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决定发起(A)回合谈判。A乌拉圭B埃斯特角C肯尼迪 4.乌拉圭回合谈判于(B)年4月宣告正式结束。 A1986 B1994 C1995 5.在2001年的(A)会议上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 A多哈B坎昆C东京 6.(C)回合谈判第一次增加了服务贸易的内容。 A多哈B东京C乌拉圭 7.乌拉圭回合将(C)的非关税措施全部予以关税化。 A汽车B农产品C水产品 8.1994年4月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通过了建立(A)协议。 A世界贸易组织B多边贸易组织C国际贸易组织 9.世贸组织成员通常称为(B)。 A缔约方B成员方C会员方 10.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成员通常称为(A)。 A缔约方B成员方C会员方 11.1990年初(C)首先提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倡议。 A美国B加拿大C意大利 12.关贸总协定采用(B)方式作出决定。 A投票B一致同意C表决 13.世贸组织是(C)的国际经济组织。 A非约束性B非法人地位C具有法人地位 14.世贸组织协议是国际(B)协议。 A双边B多边C临时性 15.世贸组织协议要求各国代表草签后必须经过本国(C)批准才能生效。A政府B元首C立法机构 16.世贸组织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B)方面。 A争端解决机制B“一揽子”协议C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17.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由(C)组成。 A发达成员方B部分成员方C所有成员方代表 18.(B)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地区性组织B单独关税区C地方政府 19.成员方退出世贸组织,从递交退出通知被(A)接受6个月后生效。A总干事B争端解决委员会C总理事会 20.世贸组织豁免某一成员义务须经(C)通过。 A总干事B全体成员方C3/4以上多数 21.最惠国待遇要求缔约一方在另一方享有(C)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A相当于B高于C不低于 22.(B)条款有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两种。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 一、引言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国内的研究状况 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 补贴分为(,)类别 篇一:根据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备注:由于试题是随机的,所以考生必须下载此题库。再通过word的搜索功能,根据关键词,才能查询到试题的答案。 1、在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主要是美欧之间)之间谈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 a、农产品问题 b、纺织品与服装问题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 1.在本协议中,以下情况应被认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称作“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即: (Ⅰ)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 (Ⅱ)政府本应征收的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根据GATT1994第十六条(参见该条)及本协协议附录一至三,免除出口产品的关税或作为内销时征收的国内税,或实行不超过实际征收数额的出口退税,不应认为是一种补贴。) (Ⅲ)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或购买货物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 (Ⅳ)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Ⅰ)至(Ⅲ)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 (2)存在GATT1994第十六条所涉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b.由此而授予的某种优惠。 2.上述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根据第二条款补贴是属于专向性的,还应遵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 1.判断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是否属于由当局专向性地授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应适用以下原则: (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则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这里所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是指中性的标准或条件,即不特殊优惠特定的企业,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和平等地实行的,比如按雇用员工人数或以企业规模大小为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Page 229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Members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PART I: GENERAL PROVISIONS A rticle 1 Definition of a Subsidy 1.1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a subsidy shall be deemed to exist if: (a)(1)there is a financial contribution by a government or any public bod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Member (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as "government"), i.e. where: (i) a government practice involves a direct transfer of funds (e.g. grants, loans, and equity infusion), potential direct transfers of funds or liabilities (e.g. loan guarantees); (ii)government revenue that is otherwise due is foregone or not collected (e.g. fiscal incentives such as tax credits)1; (iii) a government provides goods or services other than general infrastructure, or purchases goods; (iv) a government makes payments to a funding mechanism, or entrusts or directs a private body to carry out one or more of the type of functions illustrated in (i) to (iii) above which would normally be vested i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ractice, in no real sense, differs from practices normally followed by governments; or (a)(2)there is any form of income or price support in the sense of Article XVI of GATT 1994; and (b) a benefit is thereby conferred. 1.2 A subsidy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1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I or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II or V only if such a subsidy is specifi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1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VI of GATT 1994 (Note to Article XVI) and the provisions of Annexes I through III of this Agreement, the exemption of an exported product from duties or taxes borne by the like product when destined for domestic consumption, or the remission of such duties or taxes in amounts not in excess of those which have accrued, shall not be deemed to be a subsidy.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2.1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 “补贴”力一词由来已久,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政府为了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世纪一世纪中叶的欧洲,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等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金银被看成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获得金银的重要手段就是把本国的商品卖给别国的居民。各国政府为了能够扩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补贴,以换取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到了世纪,各国政府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由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正如斯密描述“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随着时间的发展,补贴越来越流行,越普遍了。各国政府大都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了出口补贴的政策。 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其他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然而,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影响了给予补贴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引起了一些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出台,乌拉圭会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eounter vailing measures)即(SCM》协议就是为了完善和严格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通过的,对于所有的成员过有约束力。 2.2 补贴及其特征 2.2.1 补贴定义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WTO又加上了trips 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中国加入的很多条款。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

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代写论文 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主导作用,各行各业包括公民个人,必将随之面临新的挑战,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而言,加入WTO将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这个影响面是非常大的。为了能说明问题起见,我想从从了解WTO规则的三个原则,也就是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及其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入手,来谈一下它对我们法制建设的影响。因为这三个原则不仅涉及到我们有关法律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让,包括法规解释、清理和立法监督,而且涉及到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包括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涉及了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第一,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及其影响。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也算法律统一实施原则。这一原则就要求WTO的全部成员承诺在它的全部关税领土范围之内,统一实施WTO规则,保证国内有关贸易法律、法规及措施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它的方面很宽,尤其在我国加入协议书里面,把我们相关法律点清楚了。说白了,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地方部门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有其它改革措施。其它政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复习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规则:属于制度的范畴,是制度的表现与体现,它规范、约束和指导着人们的行 为。(第一章) 2、非正式规则:指社会认可的能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惯例或标准行为。(第一章) 3、正式规则: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 规则和契约等。(第一章) 4、习惯:习惯指所有在正式规则无定义的场合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的惯例或标 准行为(多数人或年长的人的榜样式行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因素固定下来成为习惯。(第一章) 5、实施机制:指正式规则得以存在和有限运作的保障系统,带有强制性。它与规则 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是正式规则有约束力的基本前提。是判断正式规则效能高低的重要标准。(第一章) 6、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指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 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第二章) 7、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处理成员方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WTO的核心原则,指 任何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二成员方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须同时、同样地给予第三成员方,即一视同仁。(第二章) 8、国民待遇原则:指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 内享有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的待遇。(第二章) 9、透明度原则: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使 其他成员有一定时间来了解和熟悉它。由于透明度原则主要针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修订和废止,须及时公布,一视同仁,不搞暗箱操作,目的在于防止不公开贸易。(第二章) 10、关税:是一国根据本国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依照国家的税则、税例,以进出口 货物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按一定关税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第四章) 11、绿箱措施:是指对贸易没有扭曲作用或扭曲作用很小的国内支持措施。如所提 供的支持是通过公共基金建立的政府计划来提供的,而不涉及消费者的转让;或有关支持不属于对生产者提供的价格支持。(第五章) 12、蓝箱措施:是指根据限制产量的计划给予的直接支付,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该支持是根据指定地区和产量给予的;该支持数额限于限制产量产品生产总值的85%或以下;对牲畜的直接支持是按限定的头数给予的。(第五章) 13、微量支持:当对农业生产上的国内支持不超过该产品当年生产总值的5%时,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这一比例为10%,可以不计入国内支持货币总量并不承担削减义务。(第五章) 14、规避行为:是指成员方以转运、变更航线、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和伪造正式文 件以及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或商品归类等手段,阻挠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的行为。(第六章) 15、货物的原产地:也被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实际指的是某一特定货物的原 产国或原产地区,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根据各国的原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992267 梅园 一、协议产生的背景 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 产业的发展,以反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 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故需要予以规范。二次战后,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 的《哈瓦那宪章》第四章第三部分以9个条款,专门就补贴作了规定。在1947年10月30 日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中,在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它 们未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为了竞争,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 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 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 三条的协议”,亦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谨,文字上含混, 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故仍需进一步修正与充实。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较“守则”更为 明确、更易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 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二、协议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一)构成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 11个部分 32个条款和 7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它们分别是“补贴的定义”和“专向性”。第 二部分为“禁止的补贴”,包括第三条和第四条,它们分别是“禁止”和“补救”。第三部分 为“可申诉的补贴”,由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组成,它们分别为“不利的影响”、“严重 侵害”和“补救”。第四部分为“不可申诉的补贴”,由第八条、第九条构成,它们分别是“不可申诉补贴的定义”和“磋商与授权补救”。第五部分为“反补贴措施”,包括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它们分别是“1994年关贸 总协定第六条的使用”、“调查的发起和后续”、“证据”、“磋商”、“按接受补贴者利 益计算补贴量”、“损害的确认”、“国内产业的定义”、“临时措施”、“承诺”、“反 补贴税的施加与征收”、“追溯”、“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审查”、“公告和裁定的解释”、“司法审查”。第六部分为“机构”,由第二十四条构成,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 会和附属机构”。第七部分为“通知与监督”,由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构成,分别是“通知”和“监督”。 第八部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由第二十七条构成,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 差别待遇”。第九部分为“过渡性安排”,由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构成,即“现有的计划”和“向市场经济转变”。第十一部分为“最后条款”,由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构成, 分别为“临时适用”与“其他最后条款”。 七个附录分别为“出口补贴说明表”、“生产过程投人物消费的准则”、“退税作为出口 补贴制度替代的认定准则”、“从价补贴总量的计算”、“收集有关严重侵害情况的程序”、“第十二条第6款的现场调查程序”、“第二十七条2(a)款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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