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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

最高院公报: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

合同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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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江苏省南京XY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某,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原告江苏省南京XY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公司)因与被告冯某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

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2.物

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3.新街

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4.XY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5.情况说明及统计,

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6.玄武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

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被告未提交证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XY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XY公司自有。1998年10月19日,XY公司与被告冯

某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XY公司向冯某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某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XY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某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XY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02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XY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XY 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03年3月17日,XY公司致函被告冯某,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XY公司拆除了冯某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XY公司再次向冯某致函,冯某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某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XY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

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XY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根据原告XY 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某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04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XY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某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XY 公司不仅愿意给冯某退还全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某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某的经济损失。冯某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XY公司,与己无关;XY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XY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XY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某提出难以令XY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某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一审裁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XY公司与被告冯某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某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XY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某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XY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某坚持XY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XY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某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某所购商铺,只是XY 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

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XY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某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XY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鉴于被告冯某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某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XY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某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某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某

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一审判决: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

日判决:一、原告XY公司与被告冯某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冯某给原告XY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三、原告XY公司返还被告冯某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某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XY公司赔偿被告冯某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

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XY公司

负担。

二审裁判:一审宣判后,冯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

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XY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XY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XY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某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某要求,XY公

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

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XY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某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二审应解

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

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 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XY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XY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

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

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XY?%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 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___________ 项情形,你与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为期年的劳动合同书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 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月曰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 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

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上海高院判决月星公司诉大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16日) 裁判要旨 在不能证明已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因加盟方违约而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对于违约责任,应考虑合同的持续性特征,以特许方的损失为基础,酌情予以确定。 案情 2008年11月2日,上海月星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与浙江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签订《品牌使用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月星公司成立管理公司,对大众公司拥有的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月星公司须在3个月内完成市场的品牌整合及入住率达90%以上;月星公司承诺合同生效一年以后招商入住率不低于95%,如达不到该指标,大众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大众公司每年向月星公司支付200万元品牌使用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年限品牌使用费的违约金。 2009年6月30日,大众公司向月星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确认合同已于当日实际终止。

月星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大众公司违约,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等,大众公司反诉月星公司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00万元品牌使用费等。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即合同履行尚不到8个月时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经营市场3个月后,入住率未达到90%,可据此追究月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3个月入住率未达到90%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年以后达不到95%的目的,故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大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仅履行约8个月,而合同期限为8年,以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为违约金,明显偏高。故应综合考虑月星公司可能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大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使3个月市场入住率达到90%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大众公司支付月星公司违约金133万元,月星公司赔偿大众公司损失60万元。 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可是,当我第一天走进教室,真正面对着一群灿烂的"小太阳"时,我的心里直犯嘀咕。做一个孩子王,和孩子交流,这就是我终身与之奋斗的事业吗?他们那么稚嫩,他们乳臭 未干,他们呀呀学语,他们好动爱闹,他们喜怒无常,但他们是祖国的希望。 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 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 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合同违约的概念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 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 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 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未来社会的发展对基础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世纪的挑战,面对新世纪对人才 素质的要求,我们认为应更新教育观念。更新观念重点体现在一个重视、两个克服上,即 学校教育不仅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更 新人才观念,克服用一个模子培养人才的倾向。必须树立为受教育者今后的终生学习打好 基础的观念,树立为受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公民的观念,按李岚清同志提出的"六个学会" 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即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和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审美,学会健体。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 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 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

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能并存完整篇.doc

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能并存- ;【案情】 ; 2007年11月1日,刘某与兰某签订了一份《购销》。中约定:由刘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兰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兰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刘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2008年元月,兰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刘某遂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兰某的《购销》,可兰某死活就是不同意,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 【分歧】 ;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

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 ;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 ; 【评析】 ;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 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违约行为与解除合同并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说明,当事人对违约金的处分权虽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没有度,而是不能过高或低于,即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违约金。 ; 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

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第一节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第二节域外法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之“效率违约” 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解除权的逐渐放开 第三节符合法的价值规定 第三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第一节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实务中的可行性 三、《合同法》规定上的可行性 第四章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合同约定 第二节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一、可得利益 二、赔偿范围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摘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依大陆法通说,协议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受害方能从接受不同于他订约时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最新学说,克服了原有三大合同法存在的弊端,对合同解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这是其可取之处。然《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仍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逻辑分析、国内外相比较与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从比较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与学说以及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追溯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演进,对相关概念进行逻辑清理,同时结合对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检讨,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合同终止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赔偿范围作了

违约解除合同

违约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律师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解除合同权力主体为守约一方的当事人,法院无权行使 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但实践中,我就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审法院维持了,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不外乎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在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合同还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 第七编:合同效力 24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吕杰明景鑫 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和“解除”将会遇到理论和实务上的障碍。无效施工合同下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交付使用以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包括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在内的诉讼权利,而审判实务中也大量存在着当事人主张无效合同的“违约”和“解除”的诉请。 一、责任认定的障碍 (一)问题与实例 1.无效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否支付及计算。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是肯定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仍具有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请求权,同时也应具有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请求权。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取利息。 2.司法实例的参考分析。华强公司经过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南通四建,并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因这次招投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华强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仍由南通四建中标。但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南通四建根据第一次的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因施工进度等原因,华强公司认为南通四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违约金1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认定无效,责任和损失应如何认定和分担。涉案工程第一次招投标因不符合规定,故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不能作为双方履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当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作为实务中常见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手段,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在此不做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作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中的“钻石规则”载明了作为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使在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中,亦是释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由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救济途径。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合同呢?对此,下列两处法院在针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进行了阐明。 公报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

合同法解除合同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解除合同通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于年月日签订《XXXXXXXXXXXX,合同第X条第X款约定:“合同具体约定” 按照合同以上条款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 但截至发函日,乙方仍未按约定完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作为合同乙方,其经多次函告沟通仍无法履行合同 义务的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了《XXXXXXXXXXXX X的顺利履行。 基于以上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甲方作出如下决定: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XXXXXXXXXXXX XX 本函送达乙方时解除合同即生效。甲方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 任何以面呈方式提交本通知视为送达;任何以信件、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自信件或特快专递邮寄至租用合同留存 地址时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电话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实际发出时视为送达。 若乙方对本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乙方可以在收到或该通知送达之日起5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同甲方达成书面处理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已放弃异议权,认可该解除合同通知。

一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

一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 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如果有一方对合同违约,另一方就可能会有解除合同的想法。不过,一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法定解除的适用应严格依法律规定办理,并对第94条第5项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要从严解释,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双方当事人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违约并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首先,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最后,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正因为如此,各国合同法均对合同解除的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合同法第94条对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除情形虽有5条之多,但较过去合同法的规定要严格得多。 二、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来说,只有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当事人才允许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项情形,你与我公 //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合同的解除, 是合同有效成立后,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归于消 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 !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 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 司 年 月日签订的为期 年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 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签订为期 xx 年的劳动合同, 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 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 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 x 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 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x 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 手续 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 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 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 3 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 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 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x 元。 //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解除后, 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与违约 金]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赔偿金 作者:冯明超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笔者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 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解除合同权力主体为守约一方的当事人,法院无权行使 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但实践中,我就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

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范本通用版

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范本通用版General version of the model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n contract of contra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范本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承揽合同订立后,双方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认为尚可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拒收并有权解除合同,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

款的有关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4)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5)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新修理或定作,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如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偿付给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如不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将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偿付给承揽人;

一方违约如何解除合同

一方违约如何解除合同 篇一:合同一方违约权利人即可按约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违约—— 权利人即可按约解除合同 唐先生来信咨询,称他们公司下属的一家饭店,从去年1月起由一李姓个体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交付本季度的承包费9万元,如在本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仍未交付承包费,他们公司作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承包人李某自去年第三季度起不按约交付承包费,他们公司已在去年10月通知李某终止合同并撤离场所。可是承包人李某既不付承包费,又不撤离场所,一直强行占有该饭店并经营至今,公司该怎么办? 唐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在社会上带有普遍性。在社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合同的条件,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即可终止合同的条款。但是,一旦到了所约定的条件出现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却因为自身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使合同的约定成为一纸空文。习惯上的做法还是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决定合同是否因一方违约而提前终止。而这种诉讼程序往往一拖就是半年甚至一年,给权利方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实际上,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对此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能完全正确、及时

地去执行而已。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唐先生所在的公司在李某违约的情况下, 已通知其解除合同,而李某未提出异议(异议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从法律上讲,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已经解除,李某已无权再留在他们公司下属的饭店,更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那家饭店已经归他们公司收回并由他们公司行使相关权利,而不是以前观念上的那种必须要由人民法院判决才能提前解除合同的状况。然而,这一对前述法律规定正确理解的观点,恐怕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尚未接受。当然,如果合同中被通知解除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另当别论(即是否提前解除合同,应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

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 怎么写合同解除通知函?下面是AAAAAA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1 刘xx阁下: 因你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约,所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现向你函告如下: 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八拜支行于20xx年12月22日签订《中国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额为23.4万元,期限10年,120期,并以位于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和亲苑小区12号楼一单元二楼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并于20xx年12月22日在呼和浩特市第二公证处对合同办理了(20xx)呼二证内字第137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现八拜支行已经合并到新华支行。截止20xx年2月17日,你已连续三个付款期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另外,您已经累计47期没有按时还款,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通知你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你三天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金162709.04元,利息2661元,罚息88元,合计165458.04元。否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中优先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违约金、赔偿金、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

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特此函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20xx年x月x日 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2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大力协助和配合! 关于贵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将于定,在合同到期后,将停止此合同续签。我司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贵司结清双方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 再次感谢贵司在以往合同执行中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重庆朵朵润尔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3 致***公司: 贵司与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协议相关内容) 我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但是贵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期间,经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拖延

(合同知识)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知识)合同的解除与 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壹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俩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壹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壹问题,即壹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壹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壹,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能够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壹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且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于的机能和目的,和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壹点。可是,我觉得第壹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壹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仍有壹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壹旦存于,壹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壹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壹个协议,如果乙于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壹种写法。另壹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俩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壹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壹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壹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于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于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壹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可是这个合同仍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和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壹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于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壹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于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能够分作俩类,壹类是不可抗力,另壹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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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 合同获支持 律博士学堂由著名律师项先权博士发起设立,依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整合中国著名法学家、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司法实务部门的权威人士组成。以O2O方式向企业家、商务人士、社会公众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法律帮助,旨在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案情简介:原告:江苏省南京XY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某,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原告江苏省南京XY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公司)因与被告冯某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

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4.XY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6.玄武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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