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
(2005年8月2日亳州市谯城区党的建设研究会
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亳州市谯城区党建研究会是全区党的建设理论工作者和党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从事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特别是执政党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在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双百"方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研究党的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特别是深入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我区党的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组织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住所在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组织部内。(电话:0558-******* 邮编:2368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不定期举行研究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区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对党建理论和实际工作的研究、宣传与交流,为全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联络全区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以及热心党建工作、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的同志,建立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党的建设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会员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党建研究文章、调查报告,总结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经验,探讨全区党的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的新方法、新思路;
(四)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评选优秀研究成果和优秀会员活动,向有关方面推荐和申报优秀研究成果,开展与兄弟县区党建研究会的交流、走访活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五)编辑发行会刊和有关研究资料,介绍党建研究成果、动态和信息;
(六)开展符合本章程精神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本区党政机关、院校、科研院所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或党建理论宣传、教育、研究的同志,均可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按本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
(五)热心于党建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党建工作的实际经验。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阅读和订购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党建研究的活动信息、科研成果、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审查本会的其他会务;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经民主协商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每届理事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不能担任本会理事的,由原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增补人选。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拟提交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副会长或秘书长亦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本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各个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本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党委或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使用范围:
本会的经费由常务副会长审批使用。
(一)用于组织开展各项研究活动;
(二)编印会刊、文集等;
(三)召开年会;
(四)日常工作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本会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一次,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自亳州市谯城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若须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