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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房产税/住房保障

内容提要: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提出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分别情况处理现存的小产权房、开征房产税、改革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产权”。虽然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但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却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给立法、执法带来诸多困惑,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在准确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提出既要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利益与政府利益博弈的结果

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之内,只允许本集体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不允许集体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允许农民个人出卖宅基地或转让房屋给非本集体成员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确需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应先由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再行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后出售。现实的问题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出让土地的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空间,有的后者是前者的几倍、几十倍,这部分差价利益由国家取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有机会出让土地获得大于国家征收的回报时,集体便不惜违法,义无反顾地为之。从理论上讲,所有权是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集体对其土地享有所有权,就应该赋予其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太多的限制使集体对其土地几乎丧失了处分权和收益权(只能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或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用地而获得收益),这就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行使。对这一问题,农民集体现实的做法就是用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的行动来“维权”,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审批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消灭城乡差别、发展经济的重要步骤。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新城市居民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老城市居民需要更换更大的住房,城市富人需要拥有更多房屋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当其经济实力不能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便成了唯一的选择。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1],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2],二者相差十分明显。调查显示,如果能够购买正规的商品房,多数购房者是不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的。购买小产权房者多是中低收入者,如外来打工或经商人员、留城大学毕业生、城市中低收入者。小产权房多处于城乡结合部,交通相对不便,居住环境相对较差,购房者对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心知肚明,但是较低的房价是吸引他们购买的唯一原因。许多市民坦言: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为了“能有个住的地方”。据统计,到2008年初,北京市的小产权房占到房地产市场的20%;2007年,深圳市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数的49%,到2009年6月,深圳住宅总面积约为2.6亿平方米,其中小产权房高达1.6亿平方米,比例已经超过60%3]。到2010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多亿平方米4]。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力客观上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壮大

小产权房从产生时起就不合法,但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其外因是政府监管查处不力。小产

权房多集中在市郊,就在政府的眼皮底下,从开工建设到出售交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有关部门不可能发现不了,如果能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不会导致现在的局面。在2000年前后,各地的小产权房还不敢公开销售,多是通过与村民签订君子协议,以村民的名义购买,过户只能偷偷在村委会进行;现在,小产权房的销售已经完全公开化,开发商不再遮遮掩掩,而是明确告诉对方是小产权房,也不再虚假承诺将来可以办市证。开发商之所以敢于公开销售小产权房,也与政府部门查处不力有关。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违规审批小产权房的建设,甚至一些乡镇政府公开发放房产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产权房的发展。

(四)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与政府心理对抗的结果

尽管有关部门不断发布对小产权房的禁令和购房警示,但是公众的购买热情却丝毫不减。究其心理原因,是购房人拿法不责众的心态与政府的决心对抗,其心理是:反正有许多人购买小产权房并居住,政府总不会强制拆除;如果政府强行拆除,这些居民就无处可住,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购房者还认为,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形成也是有责任的,因为政府没有严格禁止小产权房的建造和出售,所以在强制拆除时也可以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事实也证明强制拆除的极少,即使强拆,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如2009年8月,为配合济南西客站的建设,济南市拆除了槐荫区“格林小镇”的25栋小产权房(业主2006年购买时的价格为132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当时的商品房价格),拆除时业主获得的补偿多为原购房款加10%的退房奖励5]。类似的现实客观上也助长了公众购买小产权房的信心。总之,这种公众与政府的心理对抗是十分危险的,它不仅表现了法律制度长期难以落实的尴尬局面,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严重影响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实现。

二、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

从以上原因分析不难看出,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我国二元制土地制度所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他诸如高房价、政府监督不力等原因,均为推动小产权房发展的次要原因。对于国有土地,国家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出让金、税收等利益。土地出让金是基于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而获得的利益,而税收是基于交易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对于集体土地而言,据现行制度,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者身份从土地增值中获得的收益却是相对较少的,为实现自身利益,一旦有机会从土地中获得更多利益,农民集体便不惜突破现行制度,这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体现,从理论上讲是无可厚非的。因此,我们确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反思,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身份,使其真正享有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由小产权房引发的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是主要的,同时,还会引发地方政府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农民集体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个别负责人的利益冲突。对于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小产权房并获利的行为,应从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进行处理;对集体经济组织个别负责人从出让土地建设小产权房中获利的情况,应从严惩腐败角度进行查处。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及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平等理念的形成,市场就会要求改变土地开发利用由国家独占的不平等局面,改变单一的土地供应模式,积极推行土地供应主体多元化,建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此方面,有关部门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早在2005年广东就通过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只是该办法禁止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06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提出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这些尝试为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为切实维护农民集体的利益,法律应当赋予农民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只要符合国家规划,集体有权将土地有偿出让给他人使用,其使用年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

收取一定的税收,该土地的性质不变,仍然归该集体所有;使用权到期之后,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如果是出让土地建住宅的,法律应当允许,对所建住宅由政府核发产权证书;到期之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交纳下一规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费,该费用标准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出让价格核算确定,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不变。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还需要处理好与国家耕地保护的关系。对于基本耕地,国家应严格禁止集体随意占用进行开发建设,如确需开发建设的,应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土地补偿制度。

(二)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制度。该法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属于集体的土地。但是现实中许多开发商借政府名义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虽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其程序合法,但由于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土地征收的价格相对较低,这也是有损农民集体利益的重要表现。究其实质,是混淆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的区别,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利益之实。只要开发商出于营利目的进行土地的开发建设,即使客观上实现了一定的公共利益,也属商业拆迁。对于商业拆迁,除应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之外,其土地补偿价格应由开发商与集体协商确定,不能按照国家征收的标准进行。如果协商不成,政府无权强令集体出让土地。对于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法律应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限定征收的条件和程序。200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要制定一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以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将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6],但是,新条例只是限定在国有土地之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对集体土地及土地之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我们也应尽快立法,以期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制度。另外,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之后,也可以允许集体与开发商约定不改变土地的性质,直接在集体土地之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

(三)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尽快解决现存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不仅是房地产市场中的问题,而且事关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所以这一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但是,由于全国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用一刀切的办法解决,我们必须根据具体,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才能够积极稳妥地处理这一社会问题。1.严格禁止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在新的法律和政策出台之前,必须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开工建设,以确保现行法律的有效落实。小产权房之所以发展到现在的态势,法律政策的执行不力是直接原因。如果一边解决现存问题,一边又出现新的小产权房,那么这一问题将永远解决不了。所以必须痛下决心,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出现。对新开工建设的小产权房,必须坚决拆除。对于村委会为本村居民建设房屋的,必须经严格审批之后才能够兴建,且应根据村民的户数审批房屋的套数,且每套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在新房建成之后,村委会应当收回村民的旧住宅所占的土地,禁止村民变相多占宅基地。同时,严格禁止村民将住宅卖给非本集体成员及本集体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只有政府态度鲜明地执行现有法律,才会有效遏制小产权房的继续泛滥。

2.对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确认发证。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建筑质量合格的小产权房,应在对开发单位进行处罚、责令补交相关费用、将该土地征收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确认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并颁发产权证书。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时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差价。对在小产权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后确定,该标准不应过高,也不应过低。过高会大大增加购房人的经济负担,给经济条件差的购房人雪上加霜;过低会降低违法成本,给商品房市场造成新的冲击。另外,对于购房人,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如能一次性交清的,政府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如果不能一次交清,也可分期缴纳,待其交清之后为其

办证,但是办证之前禁止流转。对于确实经济困难不能交纳的,可以由政府评估之后将该房屋界定为经济适用房,给其发证,允许其居住,但是限制其转让;也可以根据房屋评估价值与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实行政府与其共有该房屋,给其办证,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之比例,允许其居住;如果将来其转让房屋,可以转让其享有的房屋份额,也可以与政府共同出售房屋,按共有比例分配房款。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7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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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及国家保护耕地政策。 所以,建议你还是不要买小产权房好。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 “小产权”、“乡产权”住宅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部在近日也发布了购房风险提示。表示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 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昨日表示要停建停售小产权房,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北京新基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克坦称之所以目前出现众多小产权房,主要是高房价造成的,许多购房者无法承受高房价而选择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一些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借口打政策擦边球建设大量小产权房,购房者是没有资格办理产权证的,这种小产权房对保护耕地也非常不利,因此政府下令停建停售小产权房是净化地产市场的一项有力措施。 张卫克建议,政府要解决问题,除了停建停售小产权房项目外,还应加大土地供应,加大经适房等具有保障性用房地块的供应,给这些购买小产权房的群体提供足够多的买得起的房屋,使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建议,政府在停售停建小产权房时要充分考虑到购买者的利益,对于已经停售的项目,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人的房款,在保证了这些购房者的利益之后再按法律程序去处理违法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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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 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在我国土地城乡二元化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随着日益繁盛的房地产市场问题与矛盾而日益加剧的现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极大区别,外国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这使得我们也无借鉴可用。究竟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矛盾,是当前我国政府和法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和挑战。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错综复杂,本文从背景,现状,存在问题,现有政策和我们对于这一矛盾的个人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小产权房相关政策解决方法。 一、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背景和诱因。 (一)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被动性。 在我国城乡土地二元化的体制下,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权利是完全不对等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 条、第 44 条明确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才能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将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的,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办理变性转用手续。由此可见,对于农村集体而言,他们本身并不拥有集体土地产权,至少在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不可能拥有,因而在土地流转市场里边是不可能存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而小产权房的出现,不仅从根本上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同时也是农民和农村集体参与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必然结果。 (二)城镇化快速发展加速了住房需求,进而促使城市房价迅速提高。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虽然解决了“两化”发展中对劳动力的需求,但也加剧了城市的各种负担,对住房的需求首当其冲。市场规律的作用下,随着需求的增加,房价也“一路高歌”。大量的中低层次消费者只能把视线转移到在价格上有很大优势的小产权房上来解决“住房难”的问题。 小产权房的存在对多方的利益化是其存在的现实条件。对政府而言,其解决了一部分中低层居民的住房问题,缓解了政府压力。对农民和乡镇集体而言,小产权房的收入虽然远低于城市的商品房,但其实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的获利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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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研究综述

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个综述 20130864 严小燕指导老师韦素琼 【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背景下诞生的富于“中国特色”的产物。近年来小产权房“热潮”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概念、现状与国内研究进展和展望三方面面归纳了学者们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研究成果,并通且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小产权房;概念;研究进展;展望 1小产权房概念 在法律上的概念中,并不存在“小产权房”一词,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是随着房地产业无序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小产权房”却在法律界成为了热门词。对于小产权房的概念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给出了一些界定,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视角。 1.1从不完全产权视角 严焰认为小产权房又称作乡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对比,得出小产权房之所以为小产权的另一原因是因为其产权性质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1]。刘茂林、杨翼飞则更全面指出指出常见的有三种:一是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而言,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二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而乡镇政府颁发的并非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此类房屋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对购房合同予以备案,因此相关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三是所买房屋再转让时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依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2]。唐黎标、刘敏给出了类似的定义。戴超、席枫强调了小产权虽然是不完整的产权但也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产权[3]。齐东文、熊昭还进一步指出小产权房的产权限定于房屋使用权[4]。 1.2从无权视角 还有一些学者如韩清怀、张传玖等的理解是由于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并且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但该产权证是不合法有效的,没有真正的产权,实际上等于没有产权的无籍房产[5]-[6]。 1.3从销售对象、销售者、颁发证书者视角 笔者认为,不完全产权和无产权视角强调更多地是产权的归属问题,忽略了参与方身份的界定。因此,销售对象上郑淑霞、雷朝霞指出小产权房是部分或全部销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房屋[7]。销售者、颁发证书者上,蔡继明认为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的由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8]。陈利根、李新庄(2009)指出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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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成因与对策的研究 小产权房因其价格优势受到众多中低收入阶层的热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针对由于其产生而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与措施. 标签:小产权房土地制度 1 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但双方约定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只有村集体发放的房屋所有证明,所以其不具法律效力。农村小产权房虽无正当的合法身份,但其对我国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却是举足轻重的。以北京为例,根据中大恒基不动产营销市场研究中心对北京城区400余个在售北京房地产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在售“小产权房”楼盘约占市场总量18%,绝大多数分布在远郊区县,占95%。近日一家网站在关于“你会购买农村小产权房吗?”的调查中,在2.5万多参与网友中,有近75%的人表示“如果价格合适,也可以接受”。农村小产权房已在官方和市场的“冷漠”中,默默生长了十余年,在半公开和监管空白的状态下热销。 2 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 2.1 价格低廉是大量购买小产权房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新城市居民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老城市居民需要更换更大的住房,城市富人需要拥有更多房屋实现投资目的,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当其经济实力不能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便成了唯一的选择。 小产权房楼盘大多由村、镇开发,土地成本几近于无,由于不存在土地出让金,且没有缴纳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费,其成本较低,售价仅为同区域商品房的40%——60%。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二者相差十分明显。许多市民坦言: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为了“能有个住的地方”。到2010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多亿平方米。 2.2 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的制度原因 2.2.1 政府对房地产建设用地供应的垄断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拆除/产权证书 内容提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原则,体现党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对现有小产权房,应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书。 一、小产权房界定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以下通称开发建设单位)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购买此房者无法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俗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与正规开发销售的楼房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二)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思路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思路 [摘要]本文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了小产权房产生原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规范治理建议。一是分情况,区别对待: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复杂问题,应该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办法去解决;二是改革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土地法律制度。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所有权;具体分析 一、小产权房的涵义 事实上,房屋产权是没有大小之分的,只是有无的问题。严格地说,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只是民间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 住宅,本是用来满足本集体成员的居住需要,而实际上却把剩余部分甚至全部销售给城市居民,由于其只有乡镇或村委会所发的产权证明,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俗称“大产权”),因而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一)制度原因——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

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分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村土地不得直接上市流转,这种城乡二元制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制度基础。 (二)催生原因——不断飙升的城市商品房价格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激增,商品房的需求量也迅速 提高。中国的“土地财政”彰显无遗,国有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6年通过招拍挂和协议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达到13168.98亿元,约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3成。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全国70 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5%。2008年至今,除了增长幅度因经济环境改变有所变化外,房价依然飙升。普通市民对城市房价望尘莫及,在此情况下,成本低廉的小产权房有了市场发展的强劲动力。当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尚未形成规模的时候,小产权房将吸引着众多的购房者。 (三)推动原因——城市土地利益间的争夺 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造就了中国历史上村镇规模的急剧减少,也直 接促进了小产权房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诞生和运转”。期间,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绝大部分农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房产税/住房保障 内容提要: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提出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分别情况处理现存的小产权房、开征房产税、改革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产权”。虽然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但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却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给立法、执法带来诸多困惑,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在准确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提出既要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利益与政府利益博弈的结果 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之内,只允许本集体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不允许集体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允许农民个人出卖宅基地或转让房屋给非本集体成员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确需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应先由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再行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后出售。现实的问题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出让土地的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空间,有的后者是前者的几倍、几十倍,这部分差价利益由国家取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有机会出让土地获得大于国家征收的回报时,集体便不惜违法,义无反顾地为之。从理论上讲,所有权是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集体对其土地享有所有权,就应该赋予其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太多的限制使集体对其土地几乎丧失了处分权和收益权(只能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或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用地而获得收益),这就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行使。对这一问题,农民集体现实的做法就是用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的行动来“维权”,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审批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消灭城乡差别、发展经济的重要步骤。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新城市居民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老城市居民需要更换更大的住房,城市富人需要拥有更多房屋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当其经济实力不能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便成了唯一的选择。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1],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2],二者相差十分明显。调查显示,如果能够购买正规的商品房,多数购房者是不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的。购买小产权房者多是中低收入者,如外来打工或经商人员、留城大学毕业生、城市中低收入者。小产权房多处于城乡结合部,交通相对不便,居住环境相对较差,购房者对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心知肚明,但是较低的房价是吸引他们购买的唯一原因。许多市民坦言: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为了“能有个住的地方”。据统计,到2008年初,北京市的小产权房占到房地产市场的20%;2007年,深圳市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数的49%,到2009年6月,深圳住宅总面积约为2.6亿平方米,其中小产权房高达1.6亿平方米,比例已经超过60%3]。到2010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多亿平方米4]。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力客观上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壮大 小产权房从产生时起就不合法,但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其外因是政府监管查处不力。小产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报告

浅谈“小产权房”问题 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竞争激烈,商品房的售价也越来越高,而“小产权房”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新品种,由于其低廉的价格而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青睐,据一项非正式的统计,目前单是在北京,就有五分之一的房子属小产权房。但同时也有人呼吁政府尽快出台强制措施整顿“小产权房”,规范房地产市场。这是为什么呢?所以笔者通过写这篇文章希望大家对“小产权房”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小产权房历史发展定义问题与风险建议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 有关“小产权房”说法不一,综合现有的普遍定义为:小产权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等村集体所有的建设土地上缺乏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许可、缺乏建设部门的建设许可、具有违章违法性质的建筑物。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由于我国对土地和房屋实行登记制度,缺乏

登记的“小产权房”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备产权性质。 二、“小产权房”的历史发展及数据统计 “小产权房”是在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的。过去,“小产权房”在村一级同意、乡镇一级批准建设的情况下就是合法建筑,房屋是否发证并不影响其合法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达到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的30 %,其中村镇住宅约50多亿平方米。地区范围内,天津、深圳、武汉、济南、西安等各大城市的“小产权房”也屡见不鲜。10年前,北京郊区已经出现了“小产权房”,目前估计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占整个市场的18 %左右,例如西安估计已达到25%至30 %。而在我国沿海城市,例如深圳,预计已超过40 %,接近50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房地产价格大幅度攀升,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普遍充当了“房奴”角色,房地产投机开发者或者城乡居民乘机在城市边缘的乡村购买廉价土地,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建设具有良好居住功能的“小产权房”,并以低于商品房一半或者更多的价格吸引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安居。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但“小产权房”在红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以下的问题与风险: 第一为法律风险,因为这类住房建在集体土地上,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证。也就是说,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在这情况下,购房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政府相关机关的保障和法院的

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书

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房屋结构为_一层砖混毛坯房_,房产_平方米,施工许可证号(户主名为):。 第二条价格: 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合同签订后日内交付余款元(大写)。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并向乙方交付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手续。 第五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任何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自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甲方交付房屋后不得在主张该房的任何权利。交付后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由自主处分该房屋。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所有权。 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七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如因甲方出卖该房引发产权纠纷或其他第三人主张该房权利引起其他纠纷或甲方出卖后又反悔等违约行为,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时,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3.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如乙方购买后反悔等违约违约时,需承担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写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写 引言: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写所谓小产权房,说白点就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这些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提供的 2013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可供大家参考!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区 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 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 2009 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 交付房屋,每逾期 1 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 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____________ 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 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__ 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 乙方已付房价款的 ____________ 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___________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浅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小产权房是当今我国房地产行业比较敏感的话题,同时它也是相关小产 权房形成的原因、小产权房带来的主要问题、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等几方 面浅析小产权房问题。关键词:小产权房;对策;合法化中图分类号:034.5 文 献标识码:A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由 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能取得由政府房管部门颁发的正式产权证,而是 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的机构制作颁发权 属证书的“准商品房”。“小产权房”最初起源于民间,在我国已存在多年,并未形 成大规模的气候。但是近年来,“小产权房”之发展大有风起云涌之势。一、小产 权房形成的原因 1.市场需求近年来,全国各地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远远超过了 绝大数普通百姓购买能力,而购房者强烈的住房愿望不得不更多地将目光转向房 价便宜的郊区。而“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甚至只 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30%~40%。购房者买不起商品房的情况下,只有把目光 转向小产权房。由于小产权楼盘不存在土地出让金、各项税费等成本,因此即使 以合法商品房价格的30%出售仍有较高利润可得,其利润率并不比开发“大产权” 的开发商低或者低多少。总之,供需两旺促使小产权房迅猛发展。 2.我国二元制 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具有平等性,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 请使用国有土地。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 住房除外,开发建设商品房,同样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在农村集体 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出售,必须先由国家征地,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 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才能开发建 设商品房,向他人出售。这种二元制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 3、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 场中能够存在这么长时间,能够从局部地区、个别城市扩展到全国,这恐怕应该 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是一种管理上的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乡镇政府 实际上是这种行为的制造者和实际推动者。二、小产权房带来的主要问题分析 1. 农民利益受损问题由于大量开发“小产权”房引起耕地的流失而造成农民生活保障 受到严重威胁,将成为开发“小产权”房带来的最为严重后果之一。目前,国家尚 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关于土地用途改变所带来的收 益增长的分配问题,从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农民个体一般处于 劣势地位,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大量开发“小产权”房引起耕地的流失 而造成农民生活保障受到严重威胁,将成为开发“小产权”房带来的最为严重后果 之一。 2.购房者面临巨大风险。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 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 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 因此根据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基本原则应是政 府主导、综合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保护首先,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在建 设的小产权楼盘,原则上不应拆除,应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特别是符合城市整 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除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如违背基本农 田保护等法规、违规开发建设别墅,以及刚刚开工的楼盘,可以予以拆除,恢复 农业用地。总之,虽不说一律都不拆,但以不拆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留并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 目录 一、小产权房的涵和特点 (2) (一)小产权房概念和涵 (2) (二)小产权房分类 (2) (三)小产权房主要特点 (3) 二、小产权房建设现状 (5)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 (5) 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5) 2.城市化快速发展带动了住房需求明显增加 (6) 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用与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巨大差距 (8) 4.城市房价快速攀升使得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望房兴叹” (9) 5.“多赢”使得小产权房有了独特的生存空间 (10) (二)发展现状 (11) 1.全国小产权房规模估算 (11) 2.各地小产权房价格情况 (13) 3.小产权房购房者情况 (14) (三)发展趋势分析 (16) 三、对小产权房的评价 (17) 1.小产权房成为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17) 2.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 (19) 四、典型地区小产权房处理方式调查分析 (20) (一) (20) (二) (21) (三) (21) (四) (22) (五) (23) (六) (24) 五、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思路 (25) (一)现行小产权房政策及其评价 (25) 1.相关政策容概述 (25) 2.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7) (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主要原则 (29) 1.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 (29) 2.坚持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 (29) 3.坚持疏导结合的原则 (29) (三)几点建议 (30) 1.小产权房建筑不能一拆了之 (30) 2.将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0) 3.要着力防止地方政府与农民争土地 (31) 4.把小产权房建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32)

小产权房拆除如何赔偿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的产生也是有原因的。由于房价的水涨船高,不少人会选择购买较为便宜的小产权房,但麻烦也因此接踵而至。 一、小产权房拆除如何赔偿 实践中,小产权房被依法拆迁后是否获得补偿情况如下: 1、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子,所有人依法履行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所有的房子。被依法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2、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成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按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另外,小产权房被拆迁后将会得到以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奖励。 小产权房拆除如何赔偿 二、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 1、城市房价过高: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2、擦边球的空间: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

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3、农地制度不合理: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由村集体牵头开发,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及成本费。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三、小产权房的购买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商管理系物业管理专业10级 郑佳佳4100102051 摘要:“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关键词:小产权房产权风险对策 一、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不需要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仅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三成。这正是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一开始,相当多的农民为了尽快建好自己的房屋,却没有建设能力,而把一部分小产权的房子卖出去。以集资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来。虽然没有权证,还是有相当多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购买了小产权房。 从前面论述中,我们了解了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商品房。所以,小产权房并不受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处理小产权房的案件也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购房人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买卖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维权途径就非常有限。

2011~2012年度专题4: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 REICO工作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

目录 一、小产权房的内涵和特点 (1) (一)小产权房概念和内涵 (1) (二)小产权房分类 (2) (三)小产权房主要特点 (2) 二、小产权房建设现状 (4)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 (4) 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4) 2.城市化快速发展带动了住房需求明显增加 (5) 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用与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巨大差距 (7) 4.城市房价快速攀升使得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望房兴叹” (8) 5.“多赢”使得小产权房有了独特的生存空间 (10) (二)发展现状 (10) 1.全国小产权房规模估算 (10) 2.各地小产权房价格情况 (12) 3.小产权房购房者情况 (13) (三)发展趋势分析 (15) 三、对小产权房的评价 (16) 1.小产权房成为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17) 2.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 (18) 四、典型地区小产权房处理方式调查分析 (19) (一)北京 (19) (二)上海 (20) (三)深圳 (21) (四)成都 (21) (五)重庆 (22) (六)海南 (24) 五、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思路 (25) (一)现行小产权房政策及其评价 (25)

1.相关政策内容概述 (25) 2.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7) (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主要原则 (28) 1.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 (28) 2.坚持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 (28) 3.坚持疏导结合的原则 (29) (三)几点建议 (29) 1.违法小产权房建筑不能一拆了之 (29) 2.将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0) 3.要着力防止地方政府与农民争土地 (31) 4.把小产权房建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 (31) 主要参考文献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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