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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中国幼儿教育历史概览(2009-06-13 19:47:47)

标签:杂谈分类:『独想』

(一)建国前

1、1904年清朝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我国近代第一个正式公布的学校教育制度,

包括蒙养院,从此,中国的学前教育在制度上得以确立。在《奏定学堂章程》中,专有《蒙

养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蒙养家教合一;第二章保育教导要旨及

条目;第三条屋场图书器具;第四章管理及人事。这是我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

2、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学前教育法规(蔡元培任教育部长)

(1)壬子癸丑学制

(2)1912年《师范教育令》、《国民教育令》

(3)1916年改订的《国民学校令实施细则》有10条是关于蒙养院教育保育及设施的。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幼稚园规程》

(2)1932年颁布《幼稚园设置办法》、1932年《幼稚园课程标准草案》,1936修订为《幼

稚园课程标准》

(3)、陕甘宁边区的学前教育政策1941年,边区政府发布《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

(二)建国后:

A、1952年《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

B、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定》

C、1979年《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

D、1980年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的通知》

E、1981年教育部《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

F、1983年教育部《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

G、1985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H、1987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的通知

I、1987年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K、1988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

L、1988年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M、1988年《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N、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O、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

P、1991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Q、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R、1992《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S、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T、1994年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U、1996年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

V、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W、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X、2001年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Y、2002年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Z、2003年《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

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邢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

中国幼儿教育矛盾问题的历史研究

作者:山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李剑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2)

二十世纪是中国现代教育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在近百年的嬗演历程中,它除了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还始终保持着自身的运行规律,并表现为一对对矛盾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逻辑演绎。中国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就

是其基本矛盾与各级各类教育中的主要矛盾,适应社会变迁而发展创新的过程。幼儿教育也不例外。

现代意义的公共幼儿教育设施,最早正式出现于十九世纪初叶的欧洲。1903年,张之洞在武昌设立湖北幼稚园,是为中国现代幼儿教育之嚆矢,比西方整整晚了大约一个世纪。本文在对二十世纪中国幼儿教育进行全景式探索基础上,概括出了它的三对主要矛盾及其现代化轨迹,以期为当代幼儿教育改革提供些许历史借鉴与行动建议。

一、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婴幼儿的教养几乎全部在家庭中进行,家庭教育在儿童成长中拥有无可争辩的价值。洎乎近世,公共幼儿教育机构出现,家庭教育的地位遭受严重挑战,渐由一统天下退守半壁江山。社会转型之际,传统家庭制度分崩离析,现代家庭制度将立未立,人们不禁疑问: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孰优孰劣?家庭教育可有可无?倘若家庭教育不如人意,改进之以合人意抑舍弃之快人心?等等。在这一连串疑问中,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构成了幼儿教育中的一对矛盾统一体,分分合合,激荡百年。

本世纪的最初二十多年,儿童公育思想曾崛起一时,而实际生活中,幼儿公共教育机构则刚刚起步,教养幼儿的职责主要仍由家庭来承载。

中国近代儿童公育思想的代表,是康有为、蔡元培、恽代英和五四时期的一批文化激进主义者,他们分别从大同空想社会主义、旧民主主义、早期马克思主义和新文化运动的立场诠释着自己的观点。而从实践层面看,现代幼儿社会教育机构还微乎其微,与上千万幼儿相比,可谓沧海一粟。1904年,清政府颁行《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确立了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而以家庭教育为主的幼儿教育发展思路。民初沿袭之。正是在儿童公育的理想呐喊与家教为主的现实落差

中,中国的幼儿教育蹒跚起步,踯躅而行。理想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共同操纵着幼教之舟的航向。假如没有前者的摇旗呐喊,不殚前驱,恐伯很难在现代学制确立之初,便将幼教纳入视野,通盘考虑;同时,后者权衡主次,比较轻重,优先发展义务教育,也符合世界教育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及本国的基本国情。由此亦可知,教育事业发展的逻辑顺序与历史顺序并不总是吻合的。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民初的幼儿教育,虽言必称福禄倍尔,却忽视了其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共机构的学前教育必须与家庭教育相结合。造成这种忽视的原因,除了当时对外国教育思想、教育理论还缺乏整体把握,难免按需取舍,不及其余,更反映了中国与西方在教育现代化启蒙时期的一个重要区别。西方启蒙主义,重在启中世纪宗教禁锢之蒙,家庭不仅不是矛头所指的对象,反而欲将神院所属的人恢复为家庭所属的人,藉以点燃人本主义理性之光。于是,裴斯塔洛齐、福禄倍尔等人,都重视家庭教育在教育中的价值,强调学校与家庭相联系,甚至应该模仿家庭教育的优点。<1>相反,中国的启蒙主义,重在启封建世俗专制之蒙,为了摧毁家国同构式社会结构中的政权、皇权,则必须以釜底抽薪的方法将传统家庭一起打碎,新式公共教育自然不可能去借鉴、继承、仿效家庭教育。

二十年代中期,陈鹤琴、张宗麟等人受进步主义教育理念影响,重新审视、思索幼儿教育中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关系,一改强调对立为强调统一,开始注意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

此前,儿童公育论者主张,中国家庭状况不良,家庭教育落后,只有完全依靠社会机构才能实现儿童的健康发展;这时,家园联系论者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正是由于家庭状况的不良和家庭教育的落后,幼儿园才更应该主动与之联系,以促进其改善。两种不同的思维角度,得出两种不同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竟为中国幼儿教育开辟了一番新天地。在此催发下,幼儿教育直接结出两颗硕果:一是家园联系在幼稚园中逐步得到推广,并最终纳入政府决策;二是家园联系推动了家庭教育理论的建设与发展,现代家庭教育研究真正起步。

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后的“十七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幼教事业呈现几何式增长,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决策者也清楚地知道不可能真正实现大规模的儿童公育,但作为一种理想追求,仍若隐若现,时起时伏。

革命根据地的艰苦条件,并没有阻碍、磨灭共产党人对儿童公育的执著探寻。1934年,中央苏区的《托儿所组织条例》,最先比较清晰、完整地表达了这种愿望;到1945年,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儿童公育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2>。这在战火纷飞、极端困苦的年代,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但它是建立在不可或缺的现实基础之上的,绝非空想社会主义者营造的海市蜃楼。一则,儿童公育是战时体制的特殊需要,带有浓重的战时共产主义色彩。当时,已经婚育的军政干部,大多戎马佳伤,转战南北,根本无暇顾及家庭和子女,只有实行儿童公育才能解除其后顾之忧。而且,根据地实行军事化的供给制,从首长到士兵,除必备生活用品外身无长物,儿童公育也就成为这种分配制度下政府的应尽职责。再则,儿童公育是革命理想的具体体现和政治斗争的现实对策。实现共产主义是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集体主义和妇女解放既是实现共产主义的重要条件,也是共产主义的重要特征,而公育制度恰可很好地培养儿童的集体主义品格,极大地解放妇女的家庭羁绊。同时,它也“揭破了污蔑共产党不要老人和孩子的谣言,在政治上扩大了影响”<3>。可见,革命根据地的儿童公育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和局限性。一方面,公育的对象主要是干部子女,覆盖范围极其有限;另一方面,供给制的分配制度是公育制的教养制度的基础,失去了供给制的“经济基础”,公育制的“上层建筑”亦将随之倒塌。这种有限度的儿童公育制度,对于保证战争胜利起到过重要作用。可它毕竟不是幼儿教育自身规律的结果,倘若不顾事实和条件,任意夸大与照搬,便会带来灾难性的局面。

新中国建立初期,大力发展幼儿社会教育机构而不完全漠视家庭教育的价值,至少能从思想层面比较正确地认识二者的关系。无论理论研究者还是政府决策部门,都强调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应予密切联系,发挥合力。不久,则由于极“左”思潮的加剧和泛滥,家庭教育被无情贬低,直至抹杀、阉割。1958年“教育革命” 后,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学前社会教育的地位得到突出强调。1960年5月6日,《人民日报》又发表社论《大力普及和提高保育工作》,明确提出“儿童教育要以社会教育为主的方针”<4>,调子直拔到了九霄云外。上有好者,下必甚焉。此后,随着困难时期的全面降临和“八字方针”的实施,热潮虽有所减弱,但不可能从根本上对家社关系正本清源。因为,进入六十年代,“大跃进”的灾难性后果使得极“左”思潮在经济领域不得不有所收敛,但在政治领域、文教领域以及观念领域,反而得到补偿性加强。具体到幼教领域,便是将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集体主义与家庭生活、共产主义与殷殷母爱极端对立起来。因家庭有碍集体主义、共产主义之嫌,辄不惜将家庭彻底砸烂;因照管子女需要花费恁多时间和精力,就不恤把母爱一并抛弃。这假如在康有为时代尚可称之为激进,不乏思想解放的意义,此时此地就只能看作惊人的幼稚,也唯余历史的破坏性了。家社关系的真正良好解决,尚需耐心等待近二十年。

八十年代以来,幼儿教育中家庭教育的地位重新受到尊重,并且出现了学前教育社区化的趋势。

1981年,《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重新强调家园联系的必要性。1985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一步规定了托幼机构与家长联系的制度。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专设“幼儿园与幼儿家庭”一章,用以规范家园联系问题,要求“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共同负担教育幼儿的任务。”<5>1996年,该规程经修订正式实施,又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了这部分内容。这表明,此时已经真正认识到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幼儿发展中分别具有独立价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倘若有所主次轻重,也无非因教养对象、阶段、方式不同而有所侧重而已。而且,在强调家园联系时,愈来愈突出幼儿园的“主动”性,大大不同与以往的权益之计和无奈之举了。

几乎与此同时,幼儿教育的社区化趋势方兴末艾。这也可谓幼儿教育中家社关系的调整,在区域布局和服务对象中的体现。在政经一元化体制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生产队、人民公社构成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个人在住房、医疗、养老、家事服务等方面对其存在相当依附性。这也包括作为福利待遇之一的幼儿教育。它不仅造成幼儿教育机构单位所有,各自为政,人为加剧了教育供求矛盾,扭曲了教育资源配置,更妨碍了教育平等。1979年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1988年的《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虽然还仅从就近入园、因地制宜、方便家长的角度来谈幼儿园的布局,但实际已经不自觉地将幼教事业规划的社会基础从单位转移到家庭,幼儿教育的社区化格局渐露端倪。而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营机制的转变、企业的大面积不景气以及因计划生育政策而导致入园子女的减少等原因,企业办园困难重重,日见缩减,反而为幼儿教育的最终社区化创造了契机。于是,1995年《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推进幼儿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6>其意义不在于最终有多少企业幼儿园交给社区来办,而表明原来以“单位”为基础的幼教体系再也难以维持了。不久,《幼儿园工作规程》更将原试行草案中“幼儿园与幼儿家庭”一节,修订为“幼儿园、家庭和社区”,规定“幼儿园应密切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7>1997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更加明确提出,我国今后“幼儿教育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组织形式”<8>。幼儿教育的社区化,不仅是幼教事业的重大转折和进步,也是中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的重大转折与进步。

二、保育与教育

保育主要指对婴幼儿身心的保护和养育,即为其提供适宜环境,以促进健康发

展,提高生存能力。教育则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相对而言,前者比较强调个体化成长,后者更加注重社会性发展。从广义上讲,任何阶段的教育都应是两者的统一。只是婴幼儿的身心特别脆弱,需要加倍呵护,因此才将两者的关系专门提出,并构成幼儿教育中的一对待有矛盾范畴。保育与教育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对幼儿的适应与促进关系。适应不是一味迎合,教育也需顾及原有发展水平,百年来的中国幼儿教育,正是试图在二者中寻找一个最佳均衡点。

中国的幼儿教育,几乎没有像西方那样经历一个单纯重视保育的历史阶段,兴起之初就保教兼顾,以教为主。

《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中将“保育”与“教导”连缀骈称,并特加注释曰:“外国所谓保育,即系教导之意,非仅长善爱护之谓也。兹故并加‘教导’二字以明之。”<9>可见制订者的细心与苦衷。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当时的幼儿园大多保教兼顾,以教为主,甚至重教成风。究其原因:首先,它是古代幼儿教育中“重教”传统的历史延伸。中国传统教育,一向讲究“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养而不教,教而不严,都被认为是失职。为防溺爱娇纵,往往矫枉过正,抑爱节欲,多严少慈。清末民初正处新旧转换之际,该传统必然以其强大历史惯性贯穿其中。其次,它是近代内忧外患的社会背景的现实应答。御侮图强是中国近代社会的永恒主题。在与列强的抗争中,逐渐认识到兵战不如商战,商战不如学战,愤而兴学,普及教育。于是,人才成为时代的呼唤,学校是人才的缔造场,下一级学校又是上一级学校的输送站,身处最基层的幼稚园也必须对上负责,重教轻保就不足为怪了。再次,它是日本早期“重教”幼儿教育模式的中国移植。当时中国人自办的世俗性幼稚园,从师资、教材、课程设置到培养目标、教育教学原则等,无不亦步亦趋地模仿日本,几成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幼儿教育设施及设备规则》的中国翻版。由于此时日本幼儿园的重教之风颇盛,在其带动下,中国的多数幼稚园也与“注入式的小学十分类似”<10>。

进入二十年代,保教关系得到调整,保育逐渐得到重视。受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影响,尤其是受杜威教育思想的冲击,相对基础薄弱、发展滞后的幼儿教育领域,最先出现了变革的萌芽。陈鹤琴号召“幼稚园第一要注意的是儿童的健康”<11>,张雪门呼吁”幼稚教育的目的,应完全以儿童为本位”<12>,“南陈北张”相率将保育的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932年,陈鹤琴主持制订的《幼稚园课程标准》出台,他的许多思想得

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仅从幼稚教育总目标的规定中,便可清晰地看出教育的成分大幅减少,与此前旨趣迥异。

抗战全面爆发后,国统区和革命根据地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保教并重、保教合一式的口号,但同样面临着实施的困难。

抗战军兴,战时体制加强了政府权威和思想统一,原来流行的自由主义思潮骤然消退。反映到幼儿教育中,保教关系必须重新调整,清末民初的重教主义固难恢复,二十年代的重保倾向也多窒碍,保教并重呼之欲出。1938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幼稚教育应“保育与教导并重,增进幼儿身心的健康,使其健全发育,并培养人生基本的良好习惯,以为养正之始基。”<13>而在革命根据地,由于条件限别,大多数托幼机构只能实行“保育为主,教育为辅的方针”<14>。但洛杉矶托儿所、陕甘宁边区第一保育院等个别条件较好的院所,也提出了“保教合一”的教养原则,并进行了制度化探索。

然而,无论国统区还是革命根据地,“保教并重”或者“保教合一”要想在实践层面真正开展,仍面临诸多困难。这些困难既来自物质条件的艰苦,更来自理念、体制的限制。国统区的幼儿教育进程,依然受到陈鹤琴等民主主义教育家的决定性影响,1939、1943年的《幼稚园规程》和《幼稚园设置办法》,几乎原封不动地维持了战前《幼稚园课程标准》中的幼稚教育总目标。也就是说,抗战初期制订的“保教并重”原则并未得到很好体现与贯彻。在革命根据地,保教合一的原则实际是依靠分工协作的工作体制来完成的。其优点在于,教师、保育员等各司其职,责任明确;但也容易导致,各人只顾完成自己的分内职责而不计其他,分工是实,协作是虚,分工是真,协作是假。

建国后到“文革”前,保教合一作为幼儿教育的指导思想不绝如缕,可从未正式见诸法规:而实践中重视教育州顷向愈演愈烈,屡纠不正。

1951年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与师范教育会议和次年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确定了新中国幼儿教育的两大基本任务;促进幼儿发展和方便家长工作。强调幼儿身心的健全发育无疑完全正确,但它却是以为小学打基础和解决母亲的后顾之忧作为前提,即较多地关注未来生活和成人立场,不免漠视幼儿的个体意义和幼儿教

育的独立价值,为重教轻保埋下了伏笔。针对幼儿教育中重教轻保、保教分家的现象,教育行政部门曾三番五次试图予以矫正,然而效果微乎其微。这是因为,建国伊始,为了尽快摆脱殖民压迫,建立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整个教育领域的社会本位、功利主义因素大大加强,“适应”成为右倾落后的代名词,“促进” 被当作多快好省的加速器,具体到幼儿教育中重教轻保也就顺理成章了。此外,该时陈鹤琴的自然主义“活教育”观受到严厉批判,苏联幼儿教育模式盛极一时,而苏联幼儿教育中存在重教的思想。

“十七年”间重教倾向的加剧,从政府对待幼儿园识字教育的态度便显而易见。建国之初,曾明确规定“幼儿园不进行识字教育”<15>,而到1960年则要求,“凡是有条件的幼儿园,应该尽可能进行汉语拼音、识字、算术等教学,条件不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这就可以使小学教学缩短年限”。<16>作为学术问题,幼儿园是否可以进行识字教育,以及如何进行识字教育,应该允许争鸣与实验,而且历来不乏争鸣与实验。早期,仅凭行政命令,一律取消,当然不安;而此时在所谓“教育革命”的口号鼓动下,不经试验,不计条件。不顾幼儿教育的自身规律,单纯为缩短小学年限而将课程下移,更是极端错误。

“文革”结束迄今,保教结合作为我国幼儿教育的根本性原则,最终以教育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倾向始终未能根绝,甚至有蔓延之势。

1979年,《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幼儿园必须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17>这是建国后首次将该原则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此前,尽管在有关领导人的讲话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中,曾多次出现“保教并重”、“保教结合”之类的提法,但由于受苏联影响,没有及时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幼教原则规范化,大大降低了其权威性和普适性,以致难以执行或执行出现偏差。1989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又将条例中的“幼儿教育的主要目标”,改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表明保育开始与教育并驾齐驱,为真正实现保教结合奠定了基础。其后,《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将该原则进一步确认和强化,最终从教育法律的高度固定下来。

然而,这种法定原则要想在实践层面得到落实、普及,并非轻而易举。近二十年来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原因,可以八十年代中期为界,前后各有不同。此前,责任主要在于幼儿教师和管理部门。一则,当时许多人,对于现代幼儿教育的规律性认识还非常薄弱,对于外国幼儿教育的发展动向更是知之甚少,为了恢复被“文革”打乱的幼教秩序,有意无意地穿新鞋走老路,照搬小学模式,照搬“十七年”的所谓经验。二则,当时刚刚走出“文革”阴影,压抑已久的现代化建设热情空前进发,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响彻全国,天才教育、少年班流行

一时,国际上六七十年代以来兴起的早期智力开发浪潮也席卷而来,推波助澜,相与鼓荡。八十年代初,幼教界经过教师职业道德和儿童观的大讨论,逐渐澄清了一些模糊、落后及错误认识,可小学化倾向并未好转,其驱动力又由教师和管理部门转移到家长和幼儿园身上。一方面,独生子女的增加和社会竞争的加剧,使相当多的“家长认为之所以送孩子上幼儿园,主要是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早期教育”<18>,幼儿园“对于孩子上小学作准备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就是要更多地学习汉字和实际知识”<19>。另一方面,随着出生率的相对降低,不少幼儿园生源锐减,为了扩充经费,维持生存,有时明知违背幼儿教育原则,而不得不迎合家长口味,开设幼儿英语、美术、舞蹈等所谓特色教育项目,甚至模拟小学教学。

三、分科课程与综合(活动)课程

不同的课程类型,往往观照着儿童观、教育观、教育价值观的分野。课程类型的转变,必然要以教育理念的转型、更新作为基础和先导;而课程类型的选择、变迁,不过是教育理念更替的外化而已。近百年来,中国各种幼儿教育思想、理论的起伏跌宕,消长分合,也自然要反映与影响到课程领域,并主要表现为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的对立统一关系。而每当综合课程兴盛之日,也必是活动课程滋长之时。

二十年代中期以前,分科课程几乎一统天下。

清末规定,蒙养院课程分为游戏、歌谣、谈话、手技四科,民初沿用之。这是完全移植了日本《幼儿教育设施及设备规则》中的“保育四项目”。其实,本世纪初的日本幼儿教育也正面临急遽变革,变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削减分科课程的势力,增加综合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成分,而中国不知所学者已为其未流。因为,当时中国刚刚处于现代教育理论建设的起步时期,到处弥漫着从夸美纽斯到赫尔巴特的传统教育学派的气息,分科课程又恰是其重要特色,所进行的工作也只是译介与模仿,鉴别能力与创新能力都非常薄弱,不仅不能洞悉分科课程的缺陷,甚至几乎不知除此之外尚有其它课程类型。

二十年代中期以后,陈鹤琴、张雪门等人先后进行了幼儿课程改革实验,流风所及,分科课程渐次没落,带有活动性质的综合课程逐步兴起,最终在1932年《幼稚园课程标准》中得到承认,从此成为建国前幼稚园课

程的主流。

陈鹤琴留美时期,正值进步主义教育运动风起云涌之日,他稔熟以杜成为代表的现代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归国后,便针对当时幼稚园中流行的分科课程,盲目“模仿大学”,“完全没有顾到儿童的生活,儿童的心理”,于1925到1928年,在南京鼓楼幼稚园进行了三个阶段的课程改革实验,并最终将自己的实验成果名为“整个教学法”,时人多称之为“单元教学”。它“就是把儿童所应该学的东西整个地、有系统地去教儿童学”,“就是把各科功课打成一片,所学功课是无规定时间学的;所用的教材是以故事或社会或自然为中心的,或是作出发点的;但是所用的故事或关于社会自然的材料,总以儿童的生活、儿童的心理为依据”<20>。几乎与此同时,张雪门受杜威主义影响,也主张“幼稚园课程,学科式的不适合儿童生活需要”,编制课程“须根据儿童直接的经验”,“各科的界限以混合为主”<21>。留美学者陈鹤琴与土生土长的张雪门,此时的课程主张几乎如出一辙,南北呼应,相与鼓荡,渐渐改变了已经沿续二十多年的幼稚园课程走向。他们都坚决反对分科课程,极力主张综合课程,而且试图从割裂知识联系和无视儿童兴趣两个方面,同时矫正分科课程之弊。因此,其所主张的综合课程,是颇有活动课程味道的综合课程,确切地讲是问题课程或核心课程。这一点,在陈鹤琴主持制定的《幼稚园课程标准》中体现的最为明显不过了。

建国不久,开始全面批判、彻底否定陈鹤琴的单元课程,同时大规模引进、一边倒式地学习苏联的分科课程,幼儿教育课程走向发生根本转折,综合课程尤其是活动课程被阉割殆尽,分科课程一统天下几乎近三十年。

1950年,教育部幼教处副处长张逸园在《对幼稚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代表官方首次明确表达了对于当时流行的幼稚园课程的态度。认为,“单元教学制,是来源于设计教学法,是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思想的产物。”其缺点主要有三,一则,“单元教学是各项活动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题,这样就把各项活动本身的科学体系打乱”;二则,“单元教学的过程中,所谓‘引发动机’,‘决定目的’,充分表现着形式主义”;三则,“单元教学的中心题,大多结合着偶发事项,很容易疏忽了经常保教工作。”因此,“单元教学在教育上是具有缺点的,在幼稚园中应该废止。”<22>应该说,它对单元教学的本质和缺点的认识,都是比较准确与客观的。问题在于,对待有缺点的事物可以有两种态度,一是弥补之以使其完善,一是将婴儿同脏水一起泼掉。遗憾的是,我们更多采取的是后者,破字当头,以破代立,不可思议地钟情于轻率否定已有的成果。所谓一分为二,说者自说,做者自做。以至后来,不仅对待民国时期的教育遗产是这样,对待自己千辛万苦积累起来的教育经验也是如此,使得教育事业的建设总是要从荒漠中重新立基。次年,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与师范教育会议正式

作出规定,普遍废止单元教学。

与此同时,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的热潮奔涌澎湃,学习苏联幼儿教育经验也是这场洪流中的一片巨波。而当时苏联幼教界,亦正努力克服自由教育思想和儿童中心主义的影响,强调更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1952年,教育部颁行《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教养项目分为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等科,与苏联《幼儿园教养工作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几无二致。同年,又印发《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详细规定了各科教学的目标、教材大纲、教学要点、设备要点等内容,使建国后分科课程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并最终确立起来。

进入八十年代,幼儿园课程改革试验日益多元化,分科课程的大一统局面有所松动、但其绝对主导地位依然稳固,其余种种课程类型尚难对其形成真正挑战。

1979年《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幼儿园设置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体育等科作业。”<23>1981年《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又规定,“幼儿园设置体育、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科”<24>,并安排了每周各班各科的上课节数。其后,随着教育部组织编写的分科教材的印行和广泛采用,“文革”中被打乱的幼儿园教学工作,在分科课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虽然也一再强调,“进行教育时,各个方面的内容与要求要紧密联系,互相配合”<25>,但在实际工作中,重上课轻游戏、重分科轻综合的倾向愈演愈烈,根本无法有效克服。而且,“由于重上课,重各科本身的系统教学,分科教学从一位教师教各门科目发展到两位或更多的教师分别教同一班级的几门课,各科之间越来越割裂。”<26>

就在分科课程恢复、发展的同时,各种幼儿园课程改革试验,也由被动到主动、由少到多、由局部到整体,渐次兴盛。而几乎所有改革,都不约而同地将矛头指向分科课程。

八十年代初,赵寄石、唐淑等人与南京实验幼儿园,率先从非常具体的角度提出了综合课程问题,逐步建立起幼儿园综合教育课程模式,引起巨大反响。这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一个真正具有创新意义并影响广泛的幼教课程改革,也真正开始将分科课程的冰山融蚀出一方小小缺口。1985年,全国幼儿教育研究会成立“幼儿园课程结构改革”课题组后,改革试验更加普遍,广度、深度、高度不断推进,迄今势头不减。课程类型除综合课程外,还出现了活动课程、游戏课程、发展课程、合作课程等,每一类型又有多种实施模式或方式。而且,改

革的重点也从早期的教学内容选择和教学计划设置,推广至课程的目标、内容、活动、评价等全方位,更加注重完整把握整体课程结构或课程体系,即幼儿园的整体课程改革。对于“课程”概念的理解,不仅突破了早期的“作业”、“上课”范畴,也从单“指每门科目本身的教材结构、教学规律和各门科目之间的相互联系”<27>,发展到“反映学前儿童某一发展领域教育、教学客观规律的总体结构,或是反映学前教育机构整体教育客观规律的总体结构。”<28>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认识的飞跃。正是在这种改革浪潮的催动下,从《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开始,解除了对幼儿园课程的统一硬性规定,为其多元化发展大开方便之门。此后,分科课程虽然仍居主导地位,那不过是强大的历史惯性和各个幼儿园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不再是政府的强制行为。

四、余论

纵观二十世纪中国幼儿教育的主要矛盾问题及其现代化轨迹,可以得出一条基本的规律性认识:每当幼儿社会教育即公共幼儿教育的地位抬升之时,保教关系中教育的价值往往亦随之加强,反映到课程领域,便是分科课程大行其道;反之,每值家庭教育在幼儿教育中的地位复苏之日,保教关系也必然作出相应调整,保育的价值重新受到重视,而在幼儿园中,综合课程、活动课程也同时趋于活跃。这可谓幼儿教育中,“学习教育”与“自由教育”的根本分歧,在不同时期不同方面的差异性表现与互动性运行。

通过历史研究,是否可以对中国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如下启示和行动建议:

1.立足未来社会变迁,审视与建构幼儿教育中的家社关系。

――警惕家庭教育的小学化趋势,注重发挥其在幼儿个性化发展中的独特功效。

――积极开展终身教育理念指导下的“双亲教育”,促进家庭教育由经验型向理智型、由传统封闭型向现代开放型性转变。

――重视家庭与幼儿园的衔接问题,幼儿园家庭化对于小班幼儿意义重大。

――建立以社区为依托、正规化与非正规化并举、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体系,不仅是中产阶级出

现、市民阶层兴起和城乡二元结构解体的需要,也折射出学习化社会的曙光。

2.积极总结正反经验,完善保教结合的理论内涵与实践策略。

――保教结合的实质,是指保育与教育的相互渗透,扭结实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过程,因此,保教合一比保教结合、保教并重的提法更加准确和科学。

――在实践工作中,保教结合实际蜕变成为保育员与教师的分工协作,只有提高保育员的专业要求,将两者统称为教养员,才能真正实现保教结合。

――幼小衔接是幼儿园和小学的共同责任,幼儿园固应眼睛向上与小学衔接,小学也应眼睛向下与幼儿园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法国经验,将“入学前最后一年和小学最初两年”作为连贯的“启蒙阶段”,统一组织教育教学。<29>

3.适应多元文化需求,探索幼儿教育课程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活动课程对于高等教育可能是弊大于利,对于中小学教育可能是利弊参半,而对于幼儿教育则永远是利大于弊。相对于系统知识,儿童更需要兴趣、经验、动机和活动。

――课程是文化的载体、适应物和创新工具,在未来多元文化时代,无论何种课程都不可能以偏概全,以一代多,而只能是大道并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其共同目标在于,促进幼儿个性化的、主体性的、充分的和谐发展。

――不同的课程类型是以不同的教育理念作为支撑的,课程变革也应蕴涵着变革者的理性自觉,否则就成了咸与维新,换汤不换药,甚至是追风、赶时髦、别有所图。当前的许多所谓幼儿教育课程类型,充其量只是同一类型的不同实施方法或方式而已。

――幼教课程改革,还应顾及师资水平和小学课程状况。综合、活动课程的师资要求明显高于分科课程,这在我国广大基层尤其是农村幼儿园,尚不具备真正实施的条件。而为了跟仍以分科课程为主的小学教育相衔接,小中班可以综合、活动课程为主,大班则宜逐渐增加分科课程的比例。

<1>张焕庭主编:《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第342、197页。

<2><3><9><10><11><13><14>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编:《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402、399、96、197、154、253、449页。<4><16>何东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海南出版社,1998年,第985、1003页。

<5><6><7><8><15><17><23><24><25>邹文、李剑萍等主编:《幼儿教育政策法规选编》,中国工人出版社,1999年,第149,201.137,119、192、181、184、176、157页。<12><21>戴自俺主编:《张雪门幼儿教育文集》,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1994年,上卷,第337、181页。<18>北京市宣武区政府托幼办公室:《关于托幼园所自我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学前教育》,1994年第1期。<19><美>V.J贝克著,郭洁敏译:《中国城市独生子女的社会化问题――六城市幼儿园的调查报告》,《当代青年研究》,1994年第3期。<20>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编:《陈鹤琴教育文集》,北京出版社,1985年,下卷,第106页。<22>《人民教育》,第二卷,1950年第6期。<25>赵寄石、唐淑:《论幼儿园课程改革》,黄人颂编:《学前教育学参考资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上册,第334页。<27>赵寄石、唐淑:《论幼儿园课程改革》,《学前教育学参考资料》,第335页。<28>李莉:《全国幼儿园整体课程改革研讨会综述》,《早期教育》,1993年第2期。<29>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编译:《世界教育发展新趋势(1988―1990)》,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6―

(完整版)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教育法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可以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众多。 (4)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 3、幼儿为本 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要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 4、教育法律规范 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5、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答:(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 2、教育法的适用。 答: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期 末复习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 一、简答题 1、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教育法规:是指狭义上的作为某一种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低于宪法。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法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所以,我认为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联系: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 区别:教育法律、法规是任何政党或集团组织无论执政与否,都可制定的,而教育法律只有统治阶级才能制定。实施的手段不同,政策是通过学习,教育实施的,而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2、我国的教育法律有哪些。 学前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儿童权利公约》 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3、我国学前教育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 4、《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的意义。 (1)《规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幼儿园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2)《规程》向全社会宣传什么样的学前教育是真正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5、《纲要》中教师如何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1)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 (2)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幼儿教育法规》心得

学习《幼儿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10学前三班 1010704314 侯静 学习幼儿教育法规一个学期来,让我感触颇深。当今社会,既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又是人们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法制社会。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个进步的过程既让我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又给幼儿园教学活动带来了困扰。通过学习《幼儿园教育法规》的课程后,如云开雾日,豁然开朗。 幼儿教育法规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掌握学习幼教法规的方法,具备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正确履行教师的法定职责,增强依法治园的意识、水平和能力。 通过调查研究与分析后认为,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毕业后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以及幼儿园园长在管理工作中需要具备的法律素养与能力是应用幼儿教育法规知识分析、解决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要培养这些能力,幼儿园教师在将来工作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法律关系与问题是:第一,教师应处理好与幼儿关系。教师需具备的法律知识与能力有:了解幼儿园应如何依法设置?幼儿园有哪些权利和

义务?教师应如何做好保教工作?违法办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第二,教师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具备的法律知识与能力有:了解教师有哪些法定权利和义务?教师如何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教师如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如何与幼儿园签订聘任合同?第三,幼儿园及其教师应依法处理好与幼儿的关系。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有:幼儿园及其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义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应如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 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素质,首先要改变自己的思想认识,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知识需求的日益增长,对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幼儿教育工作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学习《幼儿教育法规》,我的思想认识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就是本人的学习体会总结如下: 第一,学好教育法规,做到依法执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指导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每一位幼儿园教师都应该熟知其内容,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到教育教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选修课。它是研究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理论和应用的基础课程。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培养分析、解决学前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和能力。 二、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是一门理论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要遵循学前教育学和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原理,因此学习本课程的前修课程主要是学前教育学、幼儿园管理等。 三、本课程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达到三个基本目的: 1.初步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和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园的意识; 2.比较系统地了解、掌握党和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能够比较准确地分析和理解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培养和增强执行政策、法规的能力; 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分析学前教育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实际工作,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前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提高学前教育的保教质量。 四、本课程学习方法 为系统掌握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基础知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学生自主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抓重点,牢固掌握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二)掌握好的学习方法,如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三)理论联系实际,重视理论的实际应用。 五、本课程教学方法 本课程理论性与实践性都较强,宜采用讲述、讨论与案例分析等教学方式。基本概念、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第一部分基础教育相关政策 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第5条) 时间:95年9月1日实施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它是确定教育事业发展方向,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行动纲领 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作了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的教育。“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获得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197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基础教育的范围 动态的概念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包括了: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以及直接关联的课程、信息技术等)。 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国发〔2001〕21号 .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 通过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十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

一、联系实际谈谈学习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重要意义。 1.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要求。 2.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要求。 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 4.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基本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能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二、谈谈你对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研究对象的认识。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是以法学和学前教育学为基础,以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基础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成为一名合格教师必须要掌握的一门课程。 该课程不仅能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幼儿教育的政策法规,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和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所必备的政策法规知识,树立依法执教的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修养,而且能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依法执教的水平与能力。 三、我国的教育法律有哪些表现形式?他们的效力是如何划分的? 主要表现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教育法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个层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 第三个层次:教育部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第四个层次: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五个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省、市、自治区的权力机关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第六个层次: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四、我国的教育法律规范包含哪些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五、什么是法律责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违反教育法可能承担哪些形式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1. 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六、幼儿园处理幼儿事故十个措施 1、熟悉相关法条文; 2、购买保险; 3、制订预案、管理条例、处理事故后处理方法与流程; 4、对事故现场及时取证; 5、详细记录事故良生经过; 6、安抚家长,争取主动; 7、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 8、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9、需要学习一些法律常识;10、相信司法能公正判决,不要与家长私了。 七、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本身包含了各级国家机关,涵盖了所有公共权力领域;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2)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 八、如何理解教育法?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权利:依法可以做什么!义务:法律规定应当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5.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九、教育法律的特点 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3.形式上的分散性和集中性的统一;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试题(1)答案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 1.(单选题)《幼儿园工作规程》有( C )。 A.8章51条 B.9章58条 C.10章62条 D.11章66条 2.(单选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 A )。 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3.(单选题)在运用访谈这种评价手段时,问题的设计和程序比较标准和规范,这种方式是( A) A.结构型 B.无结构型 C.多结构型 D.双结构型 4.(单选题)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A ) A.一日 B.一日半 C.两日 D.以上答案都不是 5.(单选题)在园所班级工作管理中,利用班级内、外部资源,以获取管理效能的活动过程叫( A ) A.效能管理原则 B.全面管理原则 C.差异管理原则 D.安全管理原则 6.(单选题)新闻价值是传播者选择事实和接受者选择新闻的( B ) A.主观意向 B.客观标准 C.心理需求 D.政治标准 7.(单选题)《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体现了教育法的( A )基本原则。 A.平等性原则 B.方向性原则 C.终身性原则 D.公益性原则 8.(单选题)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 C )特征。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9.(单选题)义务教育实行( A )领导,(A)统筹规划实施,(A )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10.(单选题)在教育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C )内做出 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两个月 D.三个月 11.(单选题)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形式是( C ) A.标准工时 B.计件工时制 C.不定时工作制 D.综合计算工时制 12.(单选题)园所管理系统主要包括( C ) A.微观系统和宏观系统 B.宏观系统和组织系统 C.组织系统和条例系统 D.环境系统和微观系统 13.(单选题)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C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14.(多选题)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但仍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ABC ) A.法定休假日 B.婚丧假期间 C.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 D.公休日 15.(多选题)自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新闻事业经历的主要发展阶段是( BE ) A.集权统治 B.自由竞争 C.政党统治 D.合作发展 E.集团垄断 16.(多选题)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 AC ) A.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B.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C.动合同期限届满 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评价

对现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分析与评价 一、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基础,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个体一生发展的奠基阶段。它对基础教育的巩固与发展,对国民素质的提高、消除贫困、缩小不利人群的差距乃至提升综合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L1 据美国一项长达30年的追踪研究表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资1美元,可获得17.07美元的回报,其中4.17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12.9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体现在社会福利、补救教育、预防犯罪方面投入的降低,以及纳税的增加。学前教育如此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学前教育面临许多的问题。可是现有的政策法规并不能解决,需要学前教育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相关问题。而且,无论是作为人大代表的一些高校教授,还是普通平民,对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多。笔者从个人的角度研究了现有的法规中已有的规定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以期能给将来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建议或启示。 二、学前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 1.建国前。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公布的学校教育制度,包括蒙养院,从此,我国的学校教育在制度上得以确立。在<奏定学堂章程》中,专有<蒙养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这是我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 2.建国后。1949年至2008年有关的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有108项,其中相关法律5部,包括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政策性文件和法规83项,如幼儿园指导纲要和规程;有关领导人讲话、报告和题词11项及其他相关文件9项。这里限于篇幅,仅列几部相对重要的法规。 1951年,颁布<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园的组织为幼儿园”,明确了幼儿园教育为我国学制的第一个环节,把幼儿教育纳入学制系统。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试行<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195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1956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育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966年~1976年,十年的动乱给学前教育事业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学前教育事业没有得到发展。1988年1O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分别在1989年、1991年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1991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2月,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12月卫生部、国教委颁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6年3月,国家教委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确定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1997年又颁布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了基本要求。1998年12月,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的欲望”。从以上学前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是让人感到欣慰的。但在现实中,学前教育的“地位”却并不高,幼儿教师在很多人眼中不过是照顾孩子的“阿姨”而已。它并不与中小学“同起同坐”。而法国早在1886年颁布的《机构法》中,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法国“实行初等教育的小学”范围之中。法国的学前教育不仅在法律条款中予以规定,在现实中也具有同等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 三、已有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题库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题 库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第6题](单选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 B.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7题](单选题)只有直接承担( C.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学前教育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第8题](单选题)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筹措资金,但不能代替()这一法定的渠道。 A.其他多种渠道以财政拨款为主 [第9题](多选题)政府应引导并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向()方向发展。 C.多元化 D.公益性 [第10题](多选题)在我国境内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的实体要件是:()。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必须有合格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C.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及设施等 D.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11题](多选题)公立幼儿园的收入有:()。 A.上级补助收入 B.事业收入 D.其他收入 [第12题](多选题)以下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C.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 D.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13题](多选题)“让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需要()。 B.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 C.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D.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14题](单选题)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筹措资金,但不能代替()这一法定的渠道。 A.其他多种渠道以财政拨款为主 [第15题](多选题)政府应引导并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向()方向发展。 C.多元化D.公益性 [第10题](多选题)在我国境内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的实体要件是:()。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必须有合格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C.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及设施等 D.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16题](多选题)公立幼儿园的收入有:()。 A.上级补助收入 B.事业收入D.其他收入 [第17题](多选题)以下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C.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 D.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18题](多选题)“让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需要()。 A.贯彻“赢在起跑线上”的思想 B.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 C.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D.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19题](多选题)打击报复教师的责任主体包括(BCDA )。 [第20题](单选题)2009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

幼儿教育政策和法规

政策与法规 名词: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对相同调整内容(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要素划分)的教育法,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纵向体系。教育法的横向结构:是指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义务性规范:指其“行为准则”要素具有实际作为(或不作为)命令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者不准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法。授权性规范:指其“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许可、免除、保障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和命令的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是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罚的保护。制裁性规范: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特别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准则”时给与奖励的规范。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机构在实施教育活动中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教育机构与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事业法人:是指从事经济活动以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满足群众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为目的地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艺术、体育等事业单位法人。安全区域:是指不会出危险、不会出事故、不会使幼儿身心受到威胁的区域。污染区:是指有粉尘污染、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的区域。危险区:通常是指危及人们健康与生命的区域。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国家制定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教育法的实质: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反映。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教育关系。教育法的特点: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的法律相比,具有的自身的特点。1)主题的多样性2)使用范围的广泛性①教育对象的广泛性②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教育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 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 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由 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 性文件。法定条件是指:教育法 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 准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中指明 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后 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 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 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反改法律 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 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 法律后果。体罚幼儿情节严重是 指:体罚幼儿的手段恶劣,或者 致幼儿重伤等情况。精神环境指 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环境。幼 儿园的收入是指其开展保育教 育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 还性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即幼儿 园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 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地方教育 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 革经费上级补助收入即幼儿园 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 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即幼 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及其辅助活 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幼儿家 长缴纳的入园学杂费、全托儿童 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家长 收取的其他费用等经营收入,即 幼儿园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 入,即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的校 办产业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 入幼儿园的支出是指其为开展 保育、教育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 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事业支出即幼儿园开展保育、教 育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 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 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建设性支出,即幼儿园用于建筑 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 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 筑设施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即 幼儿园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 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幼儿园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 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 支出幼儿园的专用基金,是指其 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 用途的资金国有资产即政府投 入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即非政府 投入的资产自有资产既由幼儿 园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 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 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 资产对外投资,指的是利用货币 资金、事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企 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 投资法律上的幼儿教师权利:指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 培养: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 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 行的一种专业性的学历教育。教 师培训: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 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保育 员:是指在幼儿园里主要负责幼 儿的卫生保健、生活管理的人 员。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 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 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 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国家教师制 度是指一国以法律设定和推行 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由教师 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 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 奖惩制度组成。教师资格制度是 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 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 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 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 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教师资 格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 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 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 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教师申诉制度:是教 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律规定 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的制度。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他是同志阶级意志在教育方面 的体现。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 指教育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有 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 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 式。教育法的表现形式又称教育 法的形式渊源。教育基本法律: 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 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 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 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 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 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 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法的体 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 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 完整统一的整体,即教育的法律 体系。教育法律规范:每一部具 体的教育法都是若干个行为规 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 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 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 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 本细胞。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 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狭义 的法律责任:试指法律关系主体 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 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机构的 章程:是指为保证本机构正常运 行,主要就办园宗旨、内部管理 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 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 自律性基本文件。办学登记注 册: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 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应 当进行审核。幼儿园的权利:是指 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 利,即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能够 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并要求 相对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 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为教育法所 确认、设定和保护。园长负责制: 它是以园长责任和职权为主要 内容的园内管理体制之一,它包 括上级领导、园长负责、党支部 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教职工民 主参与管理四个部分,目的是建 立起统一的高效率的园内指挥 系统。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就 是幼儿园内部的管理规则,是幼 儿园全体教职工在园内必须掌 握和遵循的具体规则。幼儿园内 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幼儿园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 部门批准的章程在其办学自主 权范围内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的总和。保育:狭义的理解,保 育就是对幼儿身体的保护和养 育。广义的理解,保育是对幼儿 身体的保护,对幼儿各种心理过 程发展的促进和培养。教师的义 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 《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 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活 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 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资 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 或的教师工作前提条件,符合这 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国家教师制度:是指一国以法律 设定和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 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简单的说,就是国 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 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 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教育机构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 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 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 师职务的一项制度。幼儿园的结 余:是指其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 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 独反应。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 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 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 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 金。奖教基金:是极受社会捐赠 等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的无须 保留本金的资金。幼儿园资产: 是指其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 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 外投资等。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 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 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 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 伤害事故。园外活动伤害:即由 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引起的伤 害。包括参观、游览庆祝活动中 管理组织不善,造成幼儿伤害。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 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 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申诉制度: 通常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 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 度。 简答: 1.实行依法治教是客观形势发 展的必然要求:①从总体上看, 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的必然要求,似依法治国方 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②实行依 法治教是教育的地位和自身发 展的客观要求③实行依法治教, 是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必然要求。4、在学习过程中 要注意处理好的三方面关系:① 注意处理好学习幼儿教育法规 的专门知识和学习一般的法律 知识的关系②注意处理好学习 幼儿教育法规基本知识和研究 教育法律规范的关系③注意处 理好学习幼儿教育法规基本知 识和有关案例的关系。2、教育 法的内涵: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 则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行为规则③教育法是以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④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 为规则⑤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 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21我国已 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 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教育法》23行政法规在名称上 有三种: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 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 “条例”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 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③ 对某一行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 规定的,称“办法”。26教育 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分为:①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 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 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 大纲、标准、定额等②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 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 章。39、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①按照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 准则”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和 授权性规范。②按照法律规范表 现的强制程序划分为强制性规 范和任意性规范③按照法律规 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分为制 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55、教 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①警告 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 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④撤销违 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⑤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 业证书的资格⑥撤销教师资格 ⑦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⑧责 令停止招生⑨吊销办学许可证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 政处罚。56、行政处分共有8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 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59、通常教育法律责任损害的事 实包括:①损害是已发生的、客 观存在的,将来的损害如果必然 发生,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现实损 害②损害的权益是受教育法律 所保护的权益,是责任人侵犯了 教育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违反了 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 实际后果。60、幼儿园违反教育 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通 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 取缔、吊销办园许可证,没收违 法所得。园长违反教育法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取消任职资格、行 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教 师违反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4、为什么说幼 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 部分:①从幼儿教育担负的任务 看,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 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②从幼儿 教育的对象看,它是对三岁以上 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按 年龄划分,属于基础教育③从行 政管理体制上,正是由于以上两 个原因,幼儿教育属于基础教育 管理的范畴。6、幼儿园法律地 位公共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 教育机构法律地位是依据有行 政法性质的《法律法》确立的, 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 向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②教 育机构以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 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为目的③教育机构行使的 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 的一部分。18、实施幼儿园登记 注册制度的意义:①实施登记注 册制度,有利于政府掌握本地区 幼儿教育的发展状况,实行宏观 调控,编制事业发展规划,促进 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②实施登 记注册制度,可促进幼儿园具备 必要的办园条件,保证办园质量 ③实施登记注册制度,还能促进 幼儿园领导管理体制的理顺,加 强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 23、教育机构的权利的三个基本 特征:①从教育机构自身说,它 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 权,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权, 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 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亦即 不成为教育机构②从教育机构 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教育机 构所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角度, 教育机构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 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体现,在本 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③从教育 机构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教 育机构的教育权是在教育活动 中与教育对象的一种管理、教 育、教学的权利,是一种与民事 权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 19、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法定原 则:①诸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的原则②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 教原则③面向全体,坚持正面教 育原则④发挥各种教育手段交 互作用原则⑤幼儿活动主体性 原则⑥游戏为主,寓教于活动的 原则。6、幼儿教师享有的基本 权利:教育权、科学研究权、管 理幼儿权、获取保酬待遇权、民 主管理权。21、教师考核中工作 成绩主要包括:①工作量,诸如 教育教学工作量、兼职工作量、 其他工作量②教育教学效果,如 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面的成 果,幼儿、其他教师对其工作反 映、评价等③教育效果,即是否 使学生体、智、德、美诸方面得 到全面发展④研究成绩,即在教 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活动中 所取得的成果⑤论著成果等。 13、幼儿园收入包括:财政补助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14、幼儿园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支 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7、 幼儿园国有资产的范围:①属国 家所有的土地②利用国家投资 兴建的园舍,幼儿、教职工住房 ③其他用国家投资购置的固定 资产④包括国拨的办园经费⑤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中,属 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也属于国 有教育资源。21、行政复议的范 围主要包括:①对行政处罚不服 ②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 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④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⑤对 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 复议⑥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 教育法和教育政策有哪些重要 区别?(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 不同(2)实施方式不同3)范 围和稳定程度不同(4)表现形 式不同2.教育法的特点是什 么?(1)主体的多样性2)适 用范围的广泛性(3)法律关系 的复杂性(4)法律后果的特殊 性3.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 社会责任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2)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 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 权机关依法追究4.确定教育法 律责任主体的要件是什么?(1) 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 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5.幼儿教育的任务是 什么?(1)促进幼儿身心和谐 发展(2)为幼儿家长工作和学 习提供便利(3)为提高基础教 育的质量打好基础6.幼儿园法 律地位的特点是什么?(1)公 共性的特点(2)公益性的特点 (3)多重性的特点7.在我国境 内设置幼儿园必须具有哪些条 件?(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 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保 育、义务人员(3)必须有符合 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 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8. 幼儿园的基本义务有哪些?(1) 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 标准,保证保育教育质量(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 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 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 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 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 督 9.制定幼儿园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要遵循那些原则?(1)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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