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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杭州市2014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居民物业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对小区物业的使用、管理作出规定,包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修、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违约责任等内容。本文本需要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2014版)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项目名称)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区街道路(街、巷、弄)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

落:。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第五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定、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第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1、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可燃放的时间

为;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学习资料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说明 1、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 2、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管理规约。 3、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有空白行的,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市区(县)(路、街)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 第一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5: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

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X X X X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XXXX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XXX 座落位置:长沙市城南西路XX号 物业类型: 商住两用型?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

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恒信嘉园小区管理规约 序言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恒信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信嘉园 座落位置:清远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 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 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 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登记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 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

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

临时物业管理规约合同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物业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规约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物业管理规约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五、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七、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

小区管理规约

南京市北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条宗旨 为维护南京(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的效力 本《管理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则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 本规则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报业主大会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物业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管理区域(四周及附图)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a)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单位经法定程序变更的,直接修改此条)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b)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会所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业主授权 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则,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万科某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万科某小区物业管理规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8266万科某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Vanke Property Management Protoco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2012) 万科星园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本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订立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1、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星园小区 物业类型:北京万科服务有限公司 坐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 建筑物总面积:约32万平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京朝国用(2000出)字第0097号 2、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3、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4、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5、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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