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
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
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
查批准。
3、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
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
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
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4、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
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
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
意事项。
5、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
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
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
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
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
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
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
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
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