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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在我市城市区域内按房改政策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城市区域内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已出租、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

(一)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坐落在繁华街道两侧适合改作营业用房的;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

(四)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五)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六)其他由市政府确定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新建住房只售不租、腾空的旧住房先售后租和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机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售房价格

第六条自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格。确认高收入职工家庭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公有住房成本价由市房改办、物价局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每个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只能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八条新建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旧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成新折扣;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其成本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给予购头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清购房款折扣。折扣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还应根据房屋所处的地区类别、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洽当调节,具体标准由市

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1.新建空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

付款折扣率);

2.现住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3.腾空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

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现住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

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领]×(1-一次付款折扣率);

竣工后使用不满1年的住房为新房,使用1年以上的为旧房。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欧的,付款期一般不超过10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房屋实际售价的3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章售房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出

售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时应自市房改办提供《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竣工时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职工购房应持《住房租赁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工龄证明表、《出

售公有住房协议》和《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到市房汝办办理审批、交红手续。

第四章产权界定和房屋交易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入应在付款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批准文件、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

屋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文易,按

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交易,

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职工过去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

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后可

依法迸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售房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应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出售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售出使

用权的公有住房和动迁安置用房的收入及其利息,纳入市政府设立的城市住房

资金专户管理,出售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收入及其利息,归产权单位所有,

纳入本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我市安居工程住房;

(二)改造危旧房屋和建设解困住房;

(三)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四)市政府规定的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用

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四条市房改办应根据我市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项工

作的需要,于每年初编制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

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房改办应根据财务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使用出售

公有住房收入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批和使用行为,避免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和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监

督管理,保障售房收入合理使用,安全运转。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购买公有住房或挤占、挪用、截留出

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和个人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供暖费和煤气气源费的缴纳仍按租住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丹东市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关于丹东市房地产市场的初步调查资料 一、丹东市土地资源概况 丹东市地处辽东山区,地势北高南低,自然概貌是“七山一水分半田,半分道路和庄园”。全市土地总面积1522197.29公顷。其中:农用地130823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9%;建设用地81786.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未利用地132171.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农用地中耕地208011.98公顷,园地42170.08公顷,林地978822.89公顷,牧草地10121.61公顷,水面69112.79公顷;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2771.47公顷,交通用地12695.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6319.98公顷;未利用地中有荒草地46096公顷, 滩涂71301.78公顷,苇地7147.94公顷,其它用地7626.14公顷。 土地资源的主要特点是: 土地开发利用率较高,耕地数量较少。全市已利用土地面积1390025.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1.3%,土地区地势平坦,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层厚,土壤肥力好,作物产量相对较高,是丹东粮食生产基地。北部山区耕地大都分散分布在山间沟谷、河流两侧的阶地上,地块零碎,土层薄,养分差,作物产量相对较低;林地面积比重较大,森林覆盖率较高。全市林地面积978822.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4.3%。主要分布在北部山区,全区森林覆盖率为61.6%,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35%,在生态上为本区及全省涵养大量水源;水域资源丰富。境内海岸线长93.3公里,鸭绿江流域长235.6公里,淡水和浅海水域及沿海滩涂资源较为丰富,水产品种类较为齐全。目前,港养对虾、贝类和淡水鱼养殖十分发达,已成为丹东出口创汇的支柱产业;湿地资源条件优越。鸭绿江口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拥有浅海海域108057公顷,水文条件优越,水质良好,为各种各样动植物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有国家级鸭绿江、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省级青山沟、大孤山风景名胜区;有国家级白石砬子、凤凰山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天桥沟、孤山森林公园;省级五龙山、黄椅山森林公园等1000平方公里旅游观光资源。

房地产市场调研的目的和作用

房地产市场调研的目的和作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土地开发潜力分析、投资可行性研究、营销策划、销售、广告推广计划、设计方案设计等,都是以市场调研为基础的。 什么是市场调研?房地产市场调研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美国市场营销协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定义:“市场调研是一种通过信息将消费者、顾客的公众与研究者联结起来的职能。 这些信息用于识别和确定市场营销机会及问题,产生、提炼和评估营销活动,监督营销绩效,提高将营销视为一个过程的理解。市场调研强调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信息,设计收集信息的方法,管理和实施信息收集过程,分析结果以及沟通这些发现和意义。”上述定义同样可以运用于房地产业相关的市场调研,只不过我们必须奖其置于房地产业的特殊框架下,充分考虑房是产业本身的特性。 一、房地产市场调研的重要性市场调研是为相关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决策提供信息的,涉及到信息的筛选、鉴别、提取、处理、分析和沟通的全过程,它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大致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识别市场机会,理解持续变迁的市场环境投身于某一行业的人都会有一种切身的体会:行业创新层出不穷,市场追捧的概念时时转换。市场环境的变迁主要包括:消费者需求水平和基本特征的变化,如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的需求的改变;产品设计和特征的变化,如普通住宅户型的变迁;应用技术水平的变化,如住宅小区智能化、智能化办公等。置身其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能够根据变迁的市场环境适时作出调整,就可以抓住市场机会,创造新的盈利点。而把握市场环境变迁主要依靠市场调研,有时可能凭借某个企业管理者的直觉抓住一星半点机会,但更多的时候是市场调研在起作用。放眼目前在房地产行业经营绩效较好的房地产企业,莫不在市场调研和跟踪方面投入了巨大的努力。 (二)分析市场潜力,有针对性地提出市场推广计划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前,企业要确定项目推出后的销售前景或称市场潜力,需要对潜在客户的需求特征和规模进行调研,以确定能否在较短时间内为市场所吸收。在项目开发完成以后,制定相应的市场推广计划时,要确定如何将项目的关键信息有效地传达给潜在客户,以尽可能小的推广成本获得最大的宣传效果。另外,在市场推广计划中确定销售时机、价格落差、价格变化等细节,也离不开市场调研。 (三)判断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盈利性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某一产品或产品设计市场潜力大,意味着其潜在的高盈利性。要想在众多的可选产品形式中找到富有成长性、潜在高盈利性的类型,可以借助市场调研来估算。 通常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中,财务分析执行的就是这一职能,财务分析赖以成立的基础就是对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租金)水平的精确把握,而获得这些基础数据主要依靠市场调研。 (四)评价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满意度,指出改进的关键点使顾客满意是产品或服务得以生存的必要,因此,企业会有对产品或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评价的需要,通过市场调研叮以得到满意度的定性和定量的表达,据此企业就可以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改进,提高满意度,扩大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五)评价某种市场决策或管理决策的效果当企业作出某种市场决策后,往往会急切地想知道市场的反应,决策正确与否?相关配套措施能否满足需要?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如果需要,如何调整?等等。而评价市场决策和管理决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5.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

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附件—: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 (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182页,和《关于1995年出 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职工租住单俭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忧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

房地产市场调查的程序

房地产市场调查的程序 房地产市场调查的程序 一般而言,市场调查的主要程序、步骤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初步调查 2、决定收集资料的方法 3、设计调查表 4、选样 5、资料整理与分析 6、报告的准备与提出 下面就此程序的每一步骤进行讨论。 房地产市场的调查与研究(二) 1、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是确定问题及研究的范围,并经过研究,拟定出一套计划。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1)情况分析。在拟定正式调查计划之前,市场调查人员必须对公司的历史、产品、竞争者、分配渠道与方法、消费者购买习惯、广告、销售和促销方法等情况相加了解。 (2)预备调查。是对于目前调查范围有关的资料进行分析,分析同业与政府的资料、专家的意见等,分析调查本身的问题及发展出来的假设,作为正式调查的基础。 (3)决定研究范围。经过情况分析与非正式调查后,可以使假设减少到几个、甚至一个,从而确定出研究的计划与范围。同时对所

有的假设进行仔细且又系统的分析,如果在研究计划的初期就能够确定和解决索要研究的问题,可以节省进一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决定收集资料的方法 资料可以分为两类。初级资料(或原始资料)。指专为某项计划而收集或实验而得的资料;次级资料(或二手资料),指原始资料经过整理后所形成的可为他人利用的资料。如有适当的二手资料并加以利用,可以节省大量人力、财力。 (1)次级资料的来源 ①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所统计、公布的资料。如各级政府公报,银行结汇统计等; ②同业公会、商会几个种职业团体所公布的资料,如建工集团、房管机构等; ③市场研究机构、自信机构或公民营企业所公布的资料。如各经济研究所、规划研究院等; ④广告代理商及各种广告媒体所发布的资料; ⑤国内外大学的出版物; ⑥各种基金会所实行的研究计划及报告; ⑦国内外公共图书馆所公布的资料; ⑧公司本身有的各种资料。 (2)原始资料的收集方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94方案)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94方案)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 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吸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五年的,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住房由自己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市场预测

第四章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市场预测 第一节房地产市场调查 一、房地产市场调查的基本内涵和作用 房地产市场调查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房地产市场供求供求变化的各种因素,为市场预测和营销决策提供客观、正确的的依据。 第一、是一种重要的市场营销活动,其目的是要了解房地产市场,包括现实和潜在的房地产市场。 第二、具有客观性。 第三、是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情报、资料、和信息。作用: 二、房地产市场调查的类型与基本原则 (一)房地产市场调查的类型 ?探索性调查 ?描述性调查 ?因果性调查 ?预测性调查 (二)房地产市场调查的基本原则 ?准确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计划性原则 ?适用性原则 ?经济合理性原则 三、房地产市场调查的内容 (一)房地产市场调查的一般内容 ?市场环境调查

?消费行为调查 ?市场竞争调查 ?地产产品调查 ?地产价格调查 ?地产促销调查 ?地产营销渠道调查 1、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查 1)区域内在售项目推出单位、面积、户型调查 2)总体区域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查 3)未来总体供给的预测调查 4)片区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查 5)竞争房地产楼盘供给调查 6)房地产市场细分供给调查 案例:深圳市2001年度住宅市场户型调查分析(节选) 图为深圳市2001年度住宅市场调查分析中的户型比例分布图。 复式 5房及以 上 4房 3房 2房 1房

图2001年户型比例分布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深圳市2001年度住宅供给以中户型为主。2、3、4房总数接近九成(88%),其中3房比例最高,2房与4房其次。在122个项目中,有41个推出了1房,108个推出了2房,106个推出了3房,59个推出了4房,28个推出了5房以上的平面大户型,64个推出了复式。 与2000年相比,主力户型2房、3房的比例有所上升,3房的升幅最大,接近6个百分点。复式、5房、4房、1房比例均有所下降,其中1房下降了近3个百分点,4房以上包括复式共下降了4.42% 。 图各户型户均面积示意图 从图各户型的平均面积来看,与200年相比,除3房外,各类户型均有不同幅度的上升.其中复式上升了4.28㎡,5房以上的平面户型上升了3.78㎡,4房上升了3.33㎡,2房上升了2.15 ㎡,1房的升幅最大,上升了7.14 ㎡,3房则下降了2.06㎡. 2、房地产市场需求调查 1)房地产需求总量调查及变化趋势分析

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查报告完整版_1

编号:TQC/K606 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查报 告完整版 Daily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or new direction of efforts, so that the overall process does not deviate from the direction, continue to move towards the established goal. 【适用信息传递/研究经验/相互监督/自我提升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查报告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报告资料适合用于日常描述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使整体流程的进度信息实现快速共享,并使整体过程不偏离方向,继续朝既定的目标前行。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一、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分析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奋力跨越 争进位,富民强县快发展”等一系列方针 政策的贯彻落实下,全县城镇建设步伐不 断加大,房地产业由小到大,从弱到强, 不断发展壮大。在保持市场供需总量平 衡、供求结构基本合理,房地产价格基本 稳定的态势下,全县房地产市场呈现快速 运行的良好态势,房地产开发投资,开发 项目施工、竣工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等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版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房改办公室、廊坊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将《(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廊坊市房改办公室 2001年7月30日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廊单位职工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的交易管理。安次区、广阳区和部队、铁路、管道局等系统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要把购房人的个人住房档案报送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查存档后,方可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入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廊坊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起规范的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的内容要包括职工住房情况、房改情况等。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严格纳入建档的范围。

公房出售纠纷的调解处理

公房出售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公房出售纠纷概述 公房出售纠纷也称公房买卖纠纷,是指公房承租人、同住人向房管部门购买目前居住的公有住房产权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公房买卖,提高居民住房自有率,是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1994年5月,上海市相继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这两个规定俗称“九四方案”,上海的售后公房政策由此启动。在公房出售纠纷中,尤以涉及“九四方案”的纠纷最为突出。因该方案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设定一个人为产权人,由家庭成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以至于埋下隐患。之后,由于涉及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经多部门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凡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登记为一人,只要其他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有。1995年之后,上海市有关部门完善了售后公房政策的操作规定,要求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明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当前,公房出售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原公房的相关人员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纠纷,另一类则是原公房的同住人要求确认公房出售合同无效纠纷。对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一般均为按“九四方案”购房、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对此,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指按政策可以工龄折抵房价的人)、职级人(指按政策可以职级折抵房价的人)、原公房的成年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租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对要求确认公房出售合同无效的,应着重审查要求确认无效的人在购房当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家庭协议书(或称成年同住人意见征求表)的签名是否本人所签、对购买公房是否同意或追认等,以准确判断公房出售合同的效力。 (二)公房出售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注重考察纠纷的时间节点 根据“九四方案”的规定,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如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对于按“九四方案”购房数年后,有关人员认为其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并要求确认其共有产权时,调解人员应查明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点。如果调解前双方从未发生争议的,则其主张共有权利一般应予以保护;如果调解之前双方已发生争议的,则从上次发生争议之日起2年内,其权利仍然可得到保护,超过2年的,则其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此外,对于登记权利人死亡后,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主张产权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登记权利人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2.售后公房转让后,原同住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买受人并没有义务查明买卖的房屋是否还有其他未经登记的用益权利人。因此,买受人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售后公房买卖协议,又无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情况的,其他未经登记的原同住人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一般较难获得支持。但也要看到,原同住人的权益如果不能获得保护,将引发新的矛盾。故在此类纠纷的调解中,应向房屋出售人指出,虽然其已将房屋出售,但仍有义务保障原同住人的居住权益,如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查明购房款、折抵职级或工龄的原始情况 “九四方案”中,购买公有住房不是只有使用货币一种方式,还可以用职级、工龄来折抵,因此在调解中应认真调查购房款、折抵职级或折抵工龄的原始情况。有时候有这样的情

营口房地产调研分析

营口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第一部分、营口宏观情况 一、城市基本情况 1、自然地理 营口市距离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市179公里;南同“北方明珠”大连市接壤,距离220公里;东北与中国“钢都”鞍山市相依;东与中国最大的边境城市丹东市毗邻;北与辽河油田属地盘锦市隔河相望,区域位置十分优越。营口市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倾斜,自然形成低山、丘陵、平原三种地貌类型。东西宽50.7公里,南北长111.8公里,市域总面积5365平方公里,占辽宁省总面积的4.88%,海岸线长96公里。长大铁路、沈大高速公路、哈大公路(202国道)、庄林公路(305国道)纵贯南北;大营铁路、营大公路、盖岫公路连接东西,交通十分方便。营口港(包括鲅鱼圈港区和老港区)为全国19个主枢纽港之一。市域内有两条跨市输油管道通向营口港(鲅鱼圈区),有一条跨省输油管道经过境内。 2、行政区划 截至2005年12月31日,营口市辖四区(站前 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两市(大石桥市、 盖州市),41个建制镇(其中老边区4个、大石桥市 15个、盖州市22个),14个乡(盖州市),27个街 道办事处(站前区7个、西市区7个、老边区2个、 鲅鱼圈区4个、盖州市2个、大石桥市5个),14 个国有农场,929个行政村。 3、交通情况 营口一市两港,辽河老港于1864年对外开埠,成为中国东北第一个对外开埠的口岸。1984年兴建的鲅鱼圈新港是全天候深水海港,不淤不冻,四季通航。营口港已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40多个港口建立海运业务,年吞吐量突破

2500万吨,集装箱运输逐年递增,成为中国东北第二大港、中国第十大港。营口陆路运输四通八达,东北铁路、电气化高速铁路,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网络纵贯营口全境。营口海运畅通,成为东北腹地最近的出海口。 营口立交桥成为东北最大的交互式公路立交桥。营大公路、辽河大街、盼盼路、渤海大街、金牛山大街宽敞明亮。营口是中国首批投资硬环境建设40优城市之一。 4、人口结构 市域总人口2229139人,其中站前区260071人,西市区159904人,老边区123418人,鲅鱼圈区103525人,大石桥市705285人,盖州市876936人,城市化水平为38.58%。 二、宏观经济环境 营口是中国最早兴办近代工业的城市之一,是中国轻纺工业基地。全市拥有40多个行业,3000多家企业,主要产品700多种,省优、部优产品达300多种,轻工、纺织、机械、冶金、家电、电子、建材、乐器、绢纺、石化、印染、医药等门类齐全,成为营口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百家企业获得国际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针织、棉纺、锦纶、66#长丝生产居全国首位,营口名牌产品,驰名中外。 2010年上半年,营口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380亿元,同比增长18.5%,增幅居全省第一位;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32.1亿元,同比增长36.1%,增幅居全省第二位;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同比增长均超过10%。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全力实施“5227”工程。把投资作为非常时期拉动经济增长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激发更多消费,确保全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上半年,开工建设投资超千万元项目638项,完成投资290.6亿元,乐购超市、新东北电器等一批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华能营口热电厂、辽河特大桥等重大项目正按计划推进。尤为瞩目的是,民生项目投入加大,投资3亿元的营北公路进展顺利,“民兴河整治工程”正在顺利推进,25条新建及改造城区道路已开工建设,“改造旧小区和住宅楼”、“改造农村厕所”工作也已开始施工;营口港、开发区、沿海产业基地、高新区、仙人岛能源化工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发展不断加快。上半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五、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六、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公产住房也称公有住宅、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我相信大家对于它并不陌生,那你们知道1995年关于公住房的实施细则吗?小编给大家收集了,欢迎查阅哦!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xx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

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买时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人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人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第七条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饿提前腿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

丹东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丹东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一、丹东城市概况 丹东是一个以工业、商贸、物流、旅游为主体的沿江沿海沿边城市,总面积1.52万平方公里,建城区55平方公里。下辖三县(市)【凤城市、东港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三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和一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总户籍人口244万,其中主城区人口80万人左右。是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战略重点发展区域,东北东部最便捷的出海口和区域经济发展先导区。 距平壤220公里,距首尔420公里,距沈阳220公里,距大连252公里,正在建设的东北东部铁路及丹通高速公路打通了东北东部新的出海通道,将使东北东部十三个城市丰饶的资源直接面向海洋。港口吞吐量2008年达到3470万吨,力争到2015年进入亿吨大港行列。丹东民航机场正在争取成为口岸机场。 风光迷人环境优美。丹东依山、临江、面海,风景优美,气候宜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年平均气温9℃。森林覆盖率达66%,淡水资源丰富,人均占有水量是全国人均水平的1.5倍。 二、丹东市房地产市场综合分析 1.环境分析:沿江区域是丹东市最好的地段,也是丹东房价最高的区域。 保利地产之所以价格高,区划速度也不错,是因为一是品牌优势的炒作; 二是靠山;三是项目规模大。城东区域的楼盘主要是元宝区和振安区的 楼盘,从数量上来看是最多的。新城区现在的政府办公区、环保产业区、仪器仪表等都在建设当中,商业也逐渐配套成熟。 2.产品分析:沿江区域的楼盘全部为高层,玫瑰庭院是底商和高层。城中 的楼盘大多以多层为主,也有部分高层。城东区域的建筑以多层为主, 有部分小高层。新城区住宅大多都是高层产品。 3. 价格分析:沿江的楼盘以振兴取得沿江楼盘价格最高,其次是元宝区 和振安区,也就是从西往东价格从高走低。城中区域的放假大约在3500-5000之间,价格上升是因为保利地产的入驻,整个拉动了周围楼盘的房价。城东区域的房价在3200-4500之间,此区域大多是当地的开发商。新城区的房价大约在2800-4000左右。紧邻鸭绿江项目均为高档社区,20-30层高层,户型150-200平方米为主力户型,项目起价5500-5800元,均价6000元以上。 4. 客户分析:沿江区域的客户是丹东的高端客户,还有一部分东北三省

房地产市场调查的基本程序

房地产市场调查完全手册 信息技术时代,信息重要和资金、材料、设备和人力列为管理的五大资源,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房地产市场竞争由价格向非价格竞争发展,房地产市场营销信息的需要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市场调查是企业营销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复杂和激烈竞争经营环境,必须通过认真细致有效的市场调查,制定切实可行营销战略立于不败之地。 第一部分房地产市场调查的定义 房地产市场调查,就是以房地产为特定的商品对象,对相关的市场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记录和分析,进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研究与预测验。由于土地和房屋位置的固定性(不动产),房地产市场调查也烙有很深的地域特征。我们对房地产市场的切入,也习惯依据地域形态,由单个楼盘到区域市场。再由区域市场到宏观环境,然后再从宏观环境回复到单个楼盘、区域市场。不断的循环往复,融会贯通,才可真正把握市场的脉搏。 一、狭义的市场调查 狭义的市场调查:以商品本身的消费者为对象,用科学方法收集消费者购买以及使用商品的事实、意见、动机等有关资料,并予以分析研究的手段;对于房地产市场,例行而重要的市场调查就是公开的个案现场做调查,并手机资料进行销售及售后情况的总结和分析;“消费者购买以及使用商品的事实”是指去调查房屋的销售率,购买客户的来源分布、购买时间、规划偏好以及面积偏好等事实资料;“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以及使用商品的意见”是指去调查、了解购房者购买该房屋的原因是居住、还是投资,对该房屋的满意程度如何,包括价格、建材、格局、地点以及环境等的反应资料。 二、广义的市场调查 广义的市场调查:其调查对象除了消费者,还包括所有一切市场上的营销活动,即以科学的方法收集商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间的一切与市场营销有关的问题的资料,并予以分析研究的方法;房地产市场除了进行公开个案市场的调查、研究之外,还包括公司营销手段的具体执行情况,目标市场状况,消费者购买动机、倾向、决策等心理过程的分析,以及广告策略在目标市场中的反应和收效如何;收集并充分研究所收集到的资料,就能够知道公司营销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就能够随时纠正营销过程中的偏差,保证公司在正常的市场轨道中顺利地运转下去。 三、房地产市场调查的重要性 企业的生存环境是不断变化的,既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也带来生存的威胁,通过市场调查,

上海市公房出售94方案

上海市公房出售94方案(1994.5.18)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 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吸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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