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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2]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 附件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名称及简称表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名称及简称表(修订) 机构类别机构名称机构简称 综合机关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纪委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保 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国家保密局)、中共重 庆市巴南区委机要局(重庆市巴南区密码管理局)〕 区委办〔区委保密 办(区国家保密 局)、区委机要局 (区密码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 法制办、区政府外 事办) 政协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协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区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巴南区人民武装部区人武部 区 委机构区委 工作 机构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 代表联络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区委组织部(区委 党代表联络办、区 委非公经济和社会 组织工委)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重庆市巴南区 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台湾工作 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区委统战部〔区民 宗侨办、区委台工 办(区台办)〕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防 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政法委(区综 治办、区防邪办)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编办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直机关工委 区委部门管理机构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研究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全 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研究室(区改 革办)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老干部局区委老干局 区委 直属事业单位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校(重庆市巴南区行政学校、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主义学院) 区委党校(区行政 学校、区社会主义 学院)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委党史研究室 机构类别机构名称机构简称 民主党派、工 商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革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同盟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盟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建国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建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促进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进巴南区委 中国农工民主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农工党巴南区委中国致公党重庆市巴南区工作委员会致公党巴南区工委台湾民主自治同盟重庆市巴南区工作委员会台盟巴南区工委重庆市巴南区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巴南区总商会)区工商联(区总商 群众团体重庆市巴南区总工会区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团区委重庆市巴南区妇女联合会区妇联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科协重庆市巴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区文联重庆市巴南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区社科联重庆市巴南区归侨侨眷联合会区侨联重庆市巴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区残联

重庆港及寸滩港介绍

重庆港及寸滩港区情况介绍 一、重庆港及寸滩港区概况 重庆行政区划图 重庆港地处我国中西结合部,水路可直达长江六省二市,陆路与成渝、襄渝、渝黔、渝怀铁路和成渝、渝黔、重庆至武汉、重庆至长沙等高速公路相连,是长江上游最大的内河主枢纽港,现为全国内河主要港口,重庆市内沿长江自上游向下游分布着三个港区:九龙坡、朝天门及正在建设的寸滩港区。港口的经济腹地主要包括重庆市辖9区12县及四川、云南、贵州三省。 寸滩港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朝 天门下游6公里处长江北岸,和主 城区五桂路相连,从寸滩港出发, 从五桂路可以直接上渝黔、成渝、 渝长等高速公路,同时走机场高速 公路可直抵江北机场。该港口距规 划中的人和铁路货站2公里,交通 便利。

寸滩港总平面效果图 寸滩港已经开工的一期工程投资7亿元,将建造2个集装箱码头和1个滚装码头,2006年上半年投入使用,届时将形成3000吨级泊位2个,年吞吐能力20万标箱,商品汽车滚装泊位1个,年吞吐能力15万辆,以及10万平方米公路和10万平方米堆场。这一吞吐量是去年重庆全市集装箱吞吐量的一倍多。寸滩港区二期规划已经出台,占地2平方公里,物流和港区各占1平方公里。港区建设规模为:3000吨级集装箱泊位7个,年吞吐能力70万标箱,商品汽车滚装泊位2个,年吞吐能力30万辆。 目前,寸滩港最具特色的是码头将建成“架空直立式码头”,据称,这种码头一般用于海港和水位落差小的港口,而内河码头很少采用这种工艺,更多的是采用“斜坡缆车式”装卸码头。由于三峡成库后寸滩港的水位较深,而且落差小,建成直立式码头更适宜集装箱和滚装车装卸作业。 特殊的“架空直立式码头”建造工艺 二、相关企业情况介绍 1、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港口装卸、客货运输、水陆中转、仓储服务、物流配送、酒店旅游等多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港口年货运综合通过能力900万吨,年客运旅游通过能力近1000万人次,码头泊位114个,堆场面积35万平方米,拥有年通过能力为10万TEU的国际集装箱专用码头、年通过能力为10万辆的汽车滚装码头和全国内河港口最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2209-重庆市巴南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巴南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布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 2011年5月5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市政府、区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区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5千多名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数据正在进行计算机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①: 一、全区常住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②为918692人。 二、性别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男性为473539人,占总人口的51.54%;女性为445153人,占总人口的48.4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38。 三、年龄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08209人,占总人口的11.78%;15-64岁的人口为690884人,占总人口的75.20%;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19599人,占总人口的13.02%。 四、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93137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138587人;具有初中程度的351126人;具有小学程度的262438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为10138人;具有高中程度的为15085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为38220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为28556人。

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25755人,文盲率③为2.80%。 ①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②全区常住人口,是普查登记的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③文盲率是指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来源:巴南区政府网2011-05-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在全市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学普 (2009年7月16日) 全市安全工作会议即将结束。这次会议薄熙来书记、王鸿举市长作的重要讲话及提交审议的《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围绕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主题,从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全局的高度;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促进重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正视重庆市特殊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教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远高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行了深入、深刻的阐述,对安全工作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工作要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战略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1-

从总体上看,我们这次会议体现了三个前所未有的突出特点。一是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今年以来特别是最近以来连续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会议已经三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薄熙来书记于2009年6月8日亲自主持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今天又亲自作重要讲话。王鸿举市长听取了安全生产专题汇报,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张轩副书记、刘光磊常委专门召开平安重庆建设会议听取生产安全工作汇报。我觉得,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领导的力度、措施的强度都是过去没有的。二是内容之实,前所未有。会议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决定》、《高危行业小企业关闭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和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1+11”工作方案,既有指导长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有部署当前重点工作的行动方案。三是措施之硬,前所未有。会议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强化双基、排查隐患、打击非法、专项整治、责任追究、企业关闭、地质灾害防治等一系列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工作措施具体、过硬,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 以上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抓安全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充分彰显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坚定 -2-

重庆物业管理政策

附件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 《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办法》实施时间和范围 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1日起,《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1日起,《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1日起,《办法》全市范围内实施。 三、新旧政策衔接 《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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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委办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7月16日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渝委发[1997]35 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X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 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 (八)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 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九)、(十)条要求报送。 (九)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单位要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十)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十一)年度终了时,企业税务登记机关再对申请企业全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拉通审核,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分级审批。其中市再就业工程50户重点企业额度较大,须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会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专项贷款政策(十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含新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doc

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 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 (2003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体控制要求 第三章形象要素控制要求 第四章重点地块控制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的实施,保护和改善渝中半岛江城、山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及《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文本》(以下简称文本)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渝中区西起佛图关、鹅岭,东至朝天门,北到嘉陵江,南界长江,总面积9.47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与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有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渝中半岛规划控制遵循减量、增绿、留白、整容和优化城市功能、控制建筑容量、疏解居住人口、增加开敞空间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文本确定的指导原则和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五条渝中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渝中半岛规划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体控制要求 第六条加强商贸、文化、自然与人文景观及其与之配套的大中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弱化居住和工业功能。 第七条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住宅总量,减少渝中半岛的常住人口。禁止将经批准的规划所确定的非居住建筑更改为居住建筑。 第八条严格保护和适度扩大现有的公园绿地和开敞空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对佛图关公园、鹅岭公园和枇杷山公园的边界和周边环境应按控制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保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

重庆人防收费标准 渝价[2007]654号

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造当减免易地建硬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一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 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5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渝办发〔2009〕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陈和平同志(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参事室主任) 协助市政府领导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负责协调市长、副市长的日常活动安排及市政府的全市性重大活动安排,负责协调处理机构编制工作,协助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联系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市政府督查

室工作。 崔坚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财政、税务、国资工作,主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张明树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 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卫生、爱国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档案、保密、参事、文史、修志、红十字会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涂经平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主任) 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信访、教育、政府法制工作,主持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全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廖庆轩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 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工业(含国防工业)、信息产业、中小企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 重庆贝思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经李家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社区专职工作者,并将此次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的报名、笔试、面试及体检工作委托重庆贝思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组织。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及职位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一:2名。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二:3名。 具体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见附表。 三、招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服从党工委、办事处工作安排,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熟练操作使用办公系统;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报考岗位一的年龄在38周岁以内,报考岗位二的年龄在30—38周岁以内。有从事社区工作(须属于专职工作者身份)3年及以上经历者或取得社区管理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区管理师、社会工作师资格之一者报考岗位一、岗位二,年龄均可放宽至40周岁以内(考生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4年12月31日); (六)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一性别限男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二性别不限; (七)身体健康。 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本次招聘的范围是具有重庆市城乡居民户口(含农业户口)且在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龙洲湾街道辖区有固定住所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以下几类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处于妊娠期间的;李家沱街道所属社区现任专职干部不得报考。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5年1月5 日—6 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报名地点:重庆贝思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79号,立丹大厦四楼)。报名电话:66291677、66291675。 (三)报名要求: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1.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加分等相关

渝中区科技进步贡献奖励办法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文件 渝中府发〔2008〕37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科技进步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渝中区科技进步贡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8年第40次常务会审议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重庆市渝中区科技进步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我区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进步贡献奖。 区科技进步贡献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创新企业奖四个类别。 第三条区科技进步贡献奖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对我区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区科技进步贡献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与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点方向密切结合,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 第五条区科技进步贡献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区科技进步贡献奖是本区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技进步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区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 第十条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下列贡献的个人、组织: (一)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为我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我区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搭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在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重大推动作用的; 第十一条区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管理等本区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十二条创新企业奖授予在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条件、技术创新绩效三个方面突出的企业: (一)企业成立时间应在三年以上,且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成长性,重视外向型发展,在同行业中有较显著的规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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