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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简介: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优先权的审查以及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等内容。

征和方法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

的标准。

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0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 为了更准确的理解创造性,有必要了解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即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在创造性问题上有何种逻辑关系。概括起来,有如下关系: 1、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比如,我们假设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机械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为在该种手表上增加了星期和日历功能。经过审查员的判断,假如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即不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手表具有创造性,那么,显然,增加了星期日历功能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更应当具有创造性了。由于创造性与新颖性的共性均是与现有技术不同,因此,在逻辑关系上也是相同的。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没有创造性。原因是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概念,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而新的限定或增加有可能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创造性。假定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自动机械手表没有创造性,但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星期日历功能这一附加技术特征,而基于增加了这一新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可能“拉”大了距离、提升了高度,从而产生了创造性。当然,在此举的例子是便于理解而杜撰的。在新颖性问题上存在同样的逻辑关系,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仍要具体的判断,有可能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星期日历这一附加特征,使其产生了新颖性。 3、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具有创造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是下位的概念,距离现有技术比独立权利要求更远。假如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具有创造性,而不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可能恰恰与现有技术更为接近,一个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可以完成,而要完成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则不是容易的事。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具有创造性。尽管专利审查的顺序通常是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才判断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而这一顺序亦恰恰说明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经判断很可能已经不具有创造性了。而新颖性的逻辑关系亦是相同的,即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独立权

“三步骤法”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摘要:为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本文提出了以把握发明构思为核心的“三步骤法”,并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三步骤法”的具体审查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检索和评述效能的提升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步骤法;发明构思;冗长权利要求 一、引言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经常会遇到包含大量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在评述创造性与授权走向之间左右徘徊。冗长权利要求在审查实践中较为常见,篇幅少则半页,多则两页以上,无论是涉及施工工艺的方法权利要求,还是结构特征限定较细的产品权利要求,一些技术手段的确是所属领域的常用做法,然而这些技术手段分布在不同的教科书、工具书或者期刊、网络及专利文献中,对审查过程中证据的使用产生了很大障碍。 如果权利要求的特征限定得很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之后,区别技术特征往往很多,篇幅甚至可能超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在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如果针对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一寻找证据,则可能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再引进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一方面使得申请人认为审查员运用多篇对比文件机械进行特征堆砌,对创造性的评述不信服,另一方面导致审查员在检索证据和撰写审查意见时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节约行政资源。此时若审查员仅因为评述创造性所需要的对比文件数量过多或撰写审查意见过于耗费精力而放弃评述发明的创造性,最终做出授权决定,显然违背了专利法的宗旨与本义,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倘若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将多篇现有技术简单拼凑,糅合在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以期通过撰写超长的权利要求来获得专利权,将会导致大量并无实质性创新的专利充斥市场。 可见以篇幅的长短来衡量发明的创造性是一种盲目主观的审查方法,在面对冗长的权利要求时,需要一种较为行之有效且客观公正的审查方法,为此,笔者提出了以把握发明构思为核心的“三步骤法”,来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二、“三步骤法”的分析思路 本文的“三步骤法”不同于《专利审查指南》[1]中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化简为繁,即透过现象看实质,归纳概括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体现的实质内容;第二步,把握发明构思,即从发明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出发,抓住权利要求中的核心构思;第三步,分层次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2],即根据与发明构思的相关性质将特征划分为三个层次: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上述第二步对发明构思的把握是核心关键,发明构思与权利要求的长短、技术特征的多少无关,它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体现发明智慧的、有中心及层次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活动。简单的说,发明构思就是发明创造的思路,也是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思路,其最能体现一项发明的贡献,同时也是专利保护的实质[3]。把握住发明构思,审查员就能以不变应万变,抓住检索和评述的重点,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提高审查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在把握发明构思之后,“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通常很容易被识别,在这里就不作赘述。然而,对于与发明构思无关的辅助特征,一般较难把握哪些是关键的,哪些是非关键的。一般而言,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其发明构思,必须借助一系列配套的技术手段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些配套的技术手段虽然与发明构思无关,却有一部分能够与体现发明构思的技术手段相辅相成,使得发明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因而构成了整个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手段,与其相对应的这部分特征可以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有一些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仅仅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

如何理解专利的实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申请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在于其所包含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的“突出的”和“显著的”特征。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也是专利是否无效的理由之一。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其次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十分显著的进步。 具体来说判断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必须着眼于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该申请专利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技术进步是指本申请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这种技术进步不仅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而且还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同时还可以反映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提交该专利申请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国内外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及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其次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需确保该专利没有被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需要检索该专利是否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中是否公开使用过是指本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是否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或者是否通过电视和广播等媒介为大众所知; 再次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需要保证没有同样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由其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并且也没有将包含相同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可见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是现有技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本标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在申请日以前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是一项专利申请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具有创造性,专利的创造性侧重于判断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其与所确定的已有的现有技术范围相比其技术范围更窄一些。 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选择汇桔专业服务,省心有效地成功申请专利。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什么准备哪些?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有没有想申请的冲动啊,那么知道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的材料吗?为了不让大家丢掉任何一项,小编写了一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申请流程: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

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材料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提供的证件 1、若申请人(即权利人)为自然人: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和传真; 2)所有发明人的姓名、地址、邮编; 3)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申请人(即权利人)为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所有发明人的姓名、地址、邮编; 3)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该专利申请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传真、联系地址;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一、 创造性标准的设置 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两大标准,新颖性的概念是专利法中的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其与创造性的关系密不可分,二者具体的适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创造性设置的初衷及“三步法”的由来。 1.新颖性 专利法基本宗旨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1。因此,专利法有“喜新厌旧”“推陈出新”的特质。早期的专利制度中,只要专利申请体现出“新”的一面,就能授予其专利权,并美其名曰“新颖性”。用新颖性来评价专利申请,有其客观、高效的优点,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专利申请不能是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只要客观上与现有技术拉开一定距离,就认为申请具有新颖性2。因此,新颖性一直是专利制度中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 依此标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很好检验。通常,比对方式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即只能用现有技术中的一篇文献(或者现实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相比,且很容易看出来两者是否相同,因此,新颖性判断的结论具有客观性,较少产生争议。新颖性判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本文称之为新颖性“四要素”。举例来说,两个“同性”的双胞胎,出生时间有前后,两人从各方面来比都“一模一样”,我们就说在后出生的孩子,相比在先出生的孩子,没有新颖性。但是,如果是“龙凤胎”,就算两人长相、身高、体重一样,甚至性格或行为举止也一样,但由于性别不同,就不能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 新颖性要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主要的专利要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的专利要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后来,随着现有技术的文献不断增加,发现即便是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要件,但如果其“新的程度”不高,与现有技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 “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马云鹏 摘?要:作为《专利审查指南》明文规定的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不过,从创造性标准设置的初衷来看,“三步法”也有着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及缺陷,本文试图从源头说起,对上述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同时对创造性判断中另一方法“整体比较法”进行简要的梳理。 关键词:三步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整体比较法 1 专利法基本宗旨有两个方面,鼓励和保护创新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保障公众有自由利用已有社会科技成 果的自由。可以说,专利法基本宗旨是这两方面的和谐相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实质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 案。”其中,“新的技术方案”也表明,发明必须要与现有技术拉开一段距离,其不能属于现有技术。

实用新型 申请流程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 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 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 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 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 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 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 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 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 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 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 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 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如何不同于发明

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分别是涉及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涉及工业外观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外观(形状、图案、色彩),比较容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技术方案)区分开。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相同,都是技术方案,往往使得二者难以区分。 二者的区别简介如下: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定义,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 换言之,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都是抽象的技术方案(例如,专利产品受到保护的客体并非是该产品本身,而是该产品中体现的抽象的技术方案),但是实用新型要求该技术方案能够承载于有形介质(产品)上,而不能没有承载介质(例如方法)。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其形状、构造在视觉上能掌握的产品,而不能保护微观的材料组分。 其次,根据专利法42条,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短于发明20年的保护期。 另外,根据专利法35条,只有发明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虽然审查部门会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进行选择性审查)。 最后,根据专利法22条3款,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不同。 发明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发明的创造性要高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更小,保护期更短,没有实质审查,创造性更低,因此常常被称为“小发明”。我国对于使用实用新型来维权并没有太苛刻的要求,一般在起诉前出具评价报告即可(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负面也没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和维权量都多于发明。在迄今为止最大额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正泰公司就是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了国际巨头施耐德电器,在一审胜诉后,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施耐德电器向正泰公司支付1.57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但是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探讨,即,其创造性问题。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直接适用,从该条能得到的结论只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低于发明。在更为具体的《审查指南》中,其IV.VI-4部分规定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区别在于:1.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一般是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可以扩展到所有技术领域;2.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一般不超过2篇,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数量没有限制。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一篇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二者不存在差别。因为此处,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或者是否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是一个“有或无”、“是或否”的问题,而非“多或少”、“难或易”的问题。换言之,在使用2篇以内的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创造性时,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应该得出相同的结果。 这一结论对于现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的专利法允许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这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原因在于1985年最初制定专利法时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仅限于他人,而不包括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出的同样发明创造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驳回也不能以此无效。为

实用新型专利流程是什么

现在我们国家申请专利最多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想要申请专利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找专利申请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下面来梳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实用新型专利代理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家机构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专利费用从2000起不等。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递交申请文件→确定申请日和申请号→初步审查后公开→授权。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以上我们介绍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申请途径,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承认的代理机构办理。整个过程持续约为1年,具体时间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与申请人交底资料的翔实程度。 以上就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流程,如果您有专利申请需求,登录汇桔网,为您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自助专利检索,流程可查,专利工程师为您进行专利检索分析,24小时内实时响应,1V1服务,全程可跟踪及风险预测,并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建议。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作者姓名:刘兵,陈小莲 作者单位: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常是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审查员争辩的焦点所在。在一些非显而易见性相比现有技术不显著的发明中,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论证至关重要。本文站在申请人的角度,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了阐述,以期给业界同仁一点参考。 关键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 陈述意见 一、引言 在某些技术效果难以预期的技术领域,例如医药化学领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在创造性审查中被普遍使用。另外,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申请人为了证明其发明具有创造性,往往需要证明其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非显而易见性不显著的发明,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其创造性的争辩至关重要。 二、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相关的概念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2节以及5.3节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通过审查指南的规定可知,如果能够证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证明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三、什么时候考虑“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可知:当发明为选择发明、转用发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或要素变更的发明时,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需要考虑“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而在实践中,通常是在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非显而易见性不显著,使得申请人或代理人往往难于从非显而易见性方面来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时,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进行争辩,有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是基于此点来说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四、如何论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重点)实用新型审查中对现有技术领域和数量的判断

实用新型审查中对现有技术领域和数量的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3年9月19日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2002年12月26日被专利局撤销的名称为“罐式包装遥控玩具车”的9925840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1999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日,专利权人是大阳工业株式会社。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后轮可拆换式罐装遥控玩具车,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1),罐盖(2),车体(3),底板(4),罐体(5),遥控器与罐盖(2)构造为一体,遥控器天线可以从罐盖(2)上的天线孔(7)拧下放入底板(4)上的凹糟(6)中,底板可以通过罐体内侧之滑槽(8) 装入罐体内部,罐体上开有透明窗口(13),可看到内部玩具车模型,在罐盖底部及罐体开口内侧设有卡扣(9,10)使二者相扣,为防止二者松脱,在这两部分的卡扣(9,10)上分别设有一微小凹口(12)和微小凸块(11),使两者相互咬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轮可拆换式罐装遥控玩具车,其特征在于:后牙箱马达(16)经两级减速后带动后车轮(15)转动,后牙箱(14)通过牙箱外壳上两个波子(23)与车底牙箱安装座(22)内壁上的两槽位(24)相扣,并可以从车体上拆下。” 针对上述专利权,撤销请求人分别于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3日、2001年6月25日向专利局提交撤销专利权请求书,共提供了六份证据,其中包括证据5-日本刊物《无线罐装车模大百科》八页(99年8月出版)和证据6—美国专利US5529201(公开日为1996年6月25日)。 在撤销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02年3月26日最后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后轮可拆换式罐装遥控玩具车,包括顶盖(1),罐盖(2),车体(3),底板(4),罐体(5),遥控器与罐盖(2)构造为一体, 底板可以通过罐体内侧之滑槽(8)装入罐体内部,罐体上开有透明窗口(13),可看到内部玩具车模型,其特征在于:拧下的天线可以放入底板(4)上的凹糟(6)中,在罐盖底部及罐体开口内侧设有卡扣(9,10)使二者相扣,为防止二者松脱,在这两部分的卡扣(9,10)上分别设有一微小凹口(12)和微小凸块(11),使两者相互咬合。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

关于专利,如果通过比较现有的解决方案,发现存在差别后,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判断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是否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举例:过滤器,假如已经有筛网(比如滤布)过滤器,现在要申请滤料过滤器专利,过滤原理都是一样的(机械过滤),能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实用新型?这涉及到如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突出或不突出的问题。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等;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等等。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的?创造性的判断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通过检索后,确定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 例如,与本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最接近,或公开了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 第二,确定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以及该区别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判断该区别点是否是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披露本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 如果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是公知常识,或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在该技术方案所在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则本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区别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定义: (1)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申请流程: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并且针对明显实质性问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答复。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3、授权阶段

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洪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于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也

普遍遵循此三步法原则,但是,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人利用三步法原则进行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时,就必须与审查员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此笔者有下述几点思考: 第一,笔者认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确定技术领域,然后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确定技术特征,即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都可看作是现有技术;而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第二,在实际情况中,笔者经常会遇到需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情况。当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申请人认定的不同时,审查员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会不同于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依据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会与说明书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此时,在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就要充分考虑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的分析对比文件和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到底哪个是真正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因为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会导致确定出不同的区别特征,进而确定出不同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发明具有创造性结论也会不

63.浅谈主题名称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精)

浅谈主题名称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9月14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武术地毯”的第2004200284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4年3月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要求1如下: “1、一种武术地毯,其特征在于:由置于底层的弹力层、粘接在弹力层上起支撑作用的多层板层、粘接在多层板层上的缓冲层和粘接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组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并且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US20030072911A1号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4月17日,复印件共173页;证据2:第96229637.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6月17日,复印件共4页;证据3:第WO02094616A1号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8日,复印件共24页;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关于专利号为20042002845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5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专利权人作出的答复并提出了反证。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并确定了以下事项:请求人确定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至3、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至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作出了第116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龙邮编:100088 文摘: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概念所概括。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笔者认为: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无论是《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非显而易见”,还是日本专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着概括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例如,由多个公知产品或者方法组合在一起的各种“拼凑”发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做出、不能轻易完成的,但这样的“拼凑”发明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创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实并非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其实是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但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则该发明创造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都会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上述关于创造性概念的文字论述虽然与其他各国有着的明显的不同,但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对“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这样一来,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就回归到了欧洲专利条约等国际规定。 有趣的是,尽管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种种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国在审查指南中的具体论述予以弥补了。换言之,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创造性概念所概括。那么,怎样定义创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国的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具体论述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宇宙中事物变化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量变,一种是质变。发明创造也不例外,发明创造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给出,即: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世界上的每个发明创造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那么,什么是发

实用新型专利被驳回的应对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被驳回的应对方法如果说商标是企业的形象表现,是信誉的象征;那么专利便是企业的血和肉。对于许多 发明人来说,想要成功申请一项专利并非易事,在申请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专利申请被驳回 的情况。 那么当出现专利申请被驳回应该怎么办? 在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留住消费者占领市场优势,就必须使产品的开发 设计跟上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求,并及时将自主开发的设计成果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对于一 个有发展眼光的企业领导者而言,一般都会在产品未上市之前,便早早的申请专利,以便在 产品投入市场时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抢占市场的先机。 一、放弃 放弃将意味着不能获得授权,前期的投资失败,专利无法得到保护,当然,也意味着不 需要再对其投资。 二、请求复审 请求复审常常是企业在重要专利被驳回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在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 下,复审均会被受理。 相信在专利遭遇驳回的时候,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复审来保护自己辛苦创新的技术。那

么,如果选择复审应该怎么来做?汇桔小编为您解密: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情况有两种: 1、在初步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被驳回; 2、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中国专利局通知其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被驳回的。 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我们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认真阅读阅读驳回决定通知书。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通知书中都会写明驳回理由的,认真阅读驳回决定通知书,有助于了解理解审查员的意见,根据意见我们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理。 其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 如果,觉得审查员的意见没有道理,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并同时缴纳复审的官费。在复审请求中要写明,为什么觉得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的意见不正确。在提交复审请求的同时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审查员的意见确实有理有据,那么可以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来想办法取得授权。

孙大勇:与被评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须给出“明确”的启示方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模板

孙大勇:与被评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须给出“明确”的启示方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律师评论: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换言之,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不具备创造性时,则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正因为创造性是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得以维持有效的实质性条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评价某项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作法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实践中无论是对发明还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中均可能涉及到与被评价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能否用于评价或者何时能够用于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做了如下的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其中关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在第(3)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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