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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采购合同模板2

货物采购合同项目名称:

交货地点: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4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买方:宁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卖方:银川市兴庆区标卓家具店

买方通过竞争性谈判依法确定了卖方,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头等舱家具设备更新项目

交货地点:银川河东国际机场

二、供货范围

设计方案中所包括的所有家具及采购方补充的家具,本次采购内容见附件。

三、交货期

交货期: 2014年6月10日前。卖方应确保在接到买方供货需求清单35日历天内完成供货、调试、试运行、验收等所有相关工作。此前一切设备保管、运输、保险等全部工作由卖方负责。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符合企业、行业、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相关要求。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贰拾伍万肆仟叁佰捌拾捌元(小写)¥:254388.00 元。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包括所提供货物的生产、检验、包装、运输、装卸、保管、成品保护、安装、验收、缺陷修复、保险、质保等服务、与工程其它供应商的协调、二次运输费用,设备现场保管费用、安装、现场调试、试运行、现场技术培训、提交图纸和技术资料、随机备品备件、检测和维修专用工具、应交纳税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伴随服务费、售后服务等因开展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在内,为固定价格,不随市场等因素变化而调整。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数量、规格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单价保持不变,合同总价做相应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成交通知书

5、投标书、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竞争性谈判文件、答疑澄清、纪要及设备清单

7、图纸(如有)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宁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卖方:银川市兴庆区标卓家具店

地址:银川河东国际机场地址: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3楼展厅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75000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138********

传真:传真: 0951-*******

开户银行:工行银川东城支行机场分理处开户银行:工行番禺节能科技园支行账号: 2902001809100000307 账号: 3602 17761 91000 30213 纳税人识别码: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

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1.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9“天”指日历天数。

1.10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投标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书或投标函。

1.11投标书附件:指附在投标书或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附件。

二、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三、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四.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五、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六、履约保证金

1.卖方(投标中标人)应在与竞争性谈判人签订合同后拾日(1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3.1银行保函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其格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3.2银行汇票、支票(与卖方银行同城市)或现金。

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七、检验和测试

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买方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任意一处或几处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卖方履行相关义务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合同条款第七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八、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九、装运标记

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1收货人

1.2合同号

1.3发货标记

1.4收货人编号

1.5目的地

1.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1.7毛重/净重

1.8外形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吊装及存放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必须注明注意事项。

十、运输和保险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及保险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十一、伴随服务

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

1.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1.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1.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4在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2.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十二、备品备件

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

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1.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生产蓝图、图纸和规格,并附工艺单。

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十三、保证

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30日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30日内保持有效,以先发生的为准。

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十四、索赔

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十三条或检验、调试、验收、质量保证期内、合理使用期以及国家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

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十三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十五、付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十六、价格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十七、变更指令

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1.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1.3交货地点;

1.4卖方提供的服务。

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十八、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十七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十九、转让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十、分包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应就分包商的履约行为向买方承担合同项下所有责任。

二十一、卖方履约延误

1.1卖方应按照规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3除了合同条款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1.2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二十二、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本条如与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发生矛盾,则按照专用条款执行。

二十三、终止合同

如发生下列情况,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

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本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本条如与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发生矛盾,则按照专用条款执行。

二十四、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或解除合同。在延长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二十五、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有可能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或诉讼。

2.在提交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地点为本货物使用地。在提交诉讼情况下,诉讼机关为本货物使用地人民法院。

3.仲裁费或诉讼费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二十七、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二十八、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九、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三十、税款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三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函后生效。

2.下述合同附件为(如果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2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2.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2.4履约保函

2.5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内容的解释、补充、删除或修改,未作改动的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发生矛盾的,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用条款为准。

一、合同标的

1.1本合同所订货物将用于。

1.2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提供合格产品及附随服务,以满足买方采购需要。

1.3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数量、规格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单价保持不变。但为买方定制的产品除外。

1.4如为买方定制的产品买方亦可以书面形式随时要求卖方改变其设计、技术质量标准、包装、运输方式等,卖方应当于收到买方要求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此项变更可能引起的对费用以及交货期的影响,得到买方书面确认后,及时实施此项变更。卖方未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变更所可能引起的影响的,将被视为无影响,买方的变更要求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二、交货和运输

2.1

安装地点并办理运输、装卸、保险、存储在内的一切事项,投标人所供货物如为进口设备,其相关进口手续均由投标人负责办理,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2.2卖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组成文件的要求组织供货,并负责运输、装卸、调试及试运行工作。货物到现场后,卖方与买方共同对其外观进行验收。

2.3卖方应对所供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使之能承受所采用的运输条件,确保货物不受任何损伤或损坏。

2.4卖方应在包装物外表刷有明显的收货人、收货人地址、合同号等字样,并应按相关规范在包装物外侧标明“勿倒置”、“防雨”、“小心轻放”以及其他适用的国际通用标志。

2.5卖方应在产品装运后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及启运时间通知买方。

2.6与该产品有关的技术资料应随同货物一并交付。

2.7产品的实际到货期以合格产品足额运达到货地点为准。产品的实际安装期以合格产品足额安装到货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为准。

三、产品的计量

3.1产品由买卖双方在到货地点进行清点计量。卖方超出经买方通知的数量供货的,就超出部分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未按照约定质量、规格等其他条款供货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未按买方通知的数量及本合同其它条件供货的,视为迟延供货,按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3.2买方在交货地点清点合格产品数量后,应当在有关到货记录上签字。

四、产品的验收和异议

4.1在产品出厂前,卖方应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等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全部检验证明,该证明应当于产品运达到货地点的同时或之前交给买方。但该证明并不作为产品符合合同要求的依据。

4.2产品抵达到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应在到货现场及时对产品进行一般性检验(指对产品规格、数量、外观及相关法律证件等进行的检验,下同),并保留图像资料。检验合格的,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七条按时支付货款;如发现产品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时(包括由于运输原因造成的),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交货期不予顺延。

4.3卖方应在将产品移交买方之前或同时,将与该产品有关的全部法律证件提交买方审核确认。如卖方所供货物为原装进口产品的,应提供相关的进口证明文件。经买方审核认为上述文件不全或存在瑕疵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买方对上述文件的审核并不解除卖方对产品所负的权利担保责任。

4.4产品全部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成后,买卖双方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一起对产品进行测试、验收;测试和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根据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造成的违约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不能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的,买方可解除合同。

4.5不管买方是否根据本合同对卖方所供产品进行了检验,也不管检验结果如何,都不能解除卖方对所供产品本身及安装质量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4.6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买方认为必要时也可随时邀请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上述检验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

五、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5.1产品的免费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5.2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应当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解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5.3保修期内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卖方应及时解决,保修期自该问题解决之日起重新计算。

5.4保修期满时买卖双方应一起对产品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测,货物性能良好的,买方将根据本合同及时支付货款。否则,卖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修期满时产品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5.5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5.6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与卖方所提交的说明书不符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或更换)责任。

5.7在保修期内,若卖方未在投标文件响应的时间内,解决技术故障,每一次扣除质量保证金总额的20%,累计三次,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

六、产品的售后服务

6.1卖方应告知买方产品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有关注意事项,并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6.2在产品正常使用寿命内发生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应当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予以解决。

6.3在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时,卖方应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指导配合。

七、价款与支付

7.1合同签订后,买方收到卖方履约保证金(按照买方指定格式)后,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规格数量清单组织供货,产品到现场经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通过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格产品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无任何缺陷问题后质量保修金余额无息退还。

7.2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价格,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

7.3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税(包括增值税)费等都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八、违约责任

8.1卖方迟延交货、延迟安装期、未按照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每迟延5天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产品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达10%时,视为卖方不能交货,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按照8.2处理。卖方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8.2卖方不能交货的,买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被解除部分总价款10%的违约金。

8.3卖方所交产品的质量或安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合理时间内更换、退货或重新安装施工,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及时更换、退货或重新安装施工,到货期及安装期等合同期限不予变更。因此造成到货期延误的,按照本合同8.1执行。因卖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买方工程返工或其它损失的,卖方应负责赔偿。卖方未及时更换、退货,买方可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按照8.2处理;

8.4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就其违约行为每次每项还应向买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违约5次以上者,买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赔偿买方损失,并一次性向买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若卖方违反本合同附件《廉政协议》,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损失。

8.5因卖方所交产品本身及安装质量问题,给买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卖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8.6对于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买方可以直接从产品价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8.7买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赔偿卖方相应损失。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并不影响无争议部分的履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无争议部分。

十一、履约保证金

11.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现金或转帐或银行保函,履约保函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格式。合同履行完毕且结算完成后退还,卖方应确保直到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履约担保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11.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2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通知书等为本合同的正式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互之间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12.3卖方应确保对本工程所提供的产品和技术拥有完整的权利,不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的知识产权以及其它权利,确保任何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卖方提供产品因涉及纠纷,为不影响工程进度,买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所有损失。

12.4卖方承诺对因开展本次货物买卖活动(包括安装等相关环节)引起的所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5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部分,本专用条款如与《技术要求》发生矛盾,以《技术要求》为准。

12.6买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对《技术要求规范及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卖方有义务接受。

12.7买方项目经理:;卖方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作,项目经理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唯一主要联系人,卖方项

目经理为:。

12.8本合同正本一式 6 份,买方 4 份、卖方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报价清单

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三:廉政协议

附件四:质量保修书

附件一:

报价表

单位:元

报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注:卖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配置参数、数量。买方保留在签约时对货物数量作适当调整的权利。

附件二:

履约保函

致:

根据你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签订的(合同名称)(编号:)的规定,

卖方应向你方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以保证卖方忠实、全面、及时的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我行现已接受(卖方名称)委托,愿意作为保证人出具保函为卖方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我行在担保金额内,对该单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你方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要求时,我行于3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合同名称)(编号:)规定的金额,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并无需你方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要求你方首先向承包单位追索上述款项。我行还同意,你方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所做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化,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有关上述修改、补充或变化无需通知我行。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任何索赔须在本保函失效日前送达我行。

担保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件三:

廉政协议

买方: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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