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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一、案例分析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二、实务操作

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

(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三、律师文书写作

根据下面所给的材料,制作一份公诉词。

要求:格式规范,论证清晰,语言流畅,论点完整,条理清楚,结构合理,有较强法律逻辑性;有关事实情节部分可以根据行文需要自行补充、缩写、略写处理。

王华与李伟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5个月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不久,双方便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2010年3月,他们的小女儿出生了,但是这也并没有使二人的关系得到多少缓和,二人仍是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李伟还经常出去喝酒,有时喝醉了回来还打王华,把孩子也吓得哇哇直哭。王华也劝过李伟多回,但是他根本不理。于是2011年2月,王华便带着女儿搬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这期间李伟根本对其母女也是不闻不问。现在王华想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二人在结婚后曾共同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对于财产,王华就是想得到自己依法可以得到的那一部分,同时,王华还想获得对女儿的抚养权。

现请你为王华写一份离婚起诉状。

一、案例分析

㈠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当注意: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情的详细情况;诉讼证据的情况等。

㈡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答:不正确。应告知当事人,在复议机关款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行政诉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原决定机关即中山区工商局为被告。

(三)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理由同上,市工商局在复议中改变了罚款额。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

律师制度与实务试题1(含答案)

一、 律师制度实务分析题 1.案例题1 张小龙,男,16岁,系某中学在校学生。该生由于经常打架斗殴,受到班主任老师赵军的多次批评,遂对赵老师怀恨在心。一天,趁赵老师熟睡之机,持刀将其刺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小龙提起公诉后,张小龙之父张大龙委托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为辩护人。与此同时,赵军委托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诉讼代理人,对张小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张小龙的监护人张大龙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大龙委托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为诉讼代理人。 张大龙为了解案情,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杨某请主办该案的审判员乔某到明湖饭店“随便谈谈”。吃完饭后,杨某又拉乔某到咖啡厅娱乐。在娱乐期间,乔某告诉杨某,要减轻或免除张小龙的罪责,就需证明其精神不正常。杨某将乔某的意思转告了张大龙。张大龙通过熟人到精神病医院开出了“张小龙患有妄想型精神病”的证明。杨某将这一情况通报了张小龙的辩护人刘某。刘在会见张小龙时,将这一情况向其作了暗示。张大龙怕被告人不理解其意图,又通过刘某带给张小龙一封信(刘某不知信的内容),指使其如何装精神病。 在法庭开庭前,张大龙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因病重住院无法履行职务,解除了与张大龙的委托合同。张大龙找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要求其为自己代理诉讼。李某考虑到自己代理的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而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调解,做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更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接受了委托。但直到法院开庭前,一直忙于其它事务,对此案无暇过问。 问题:该案中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哪些做法违反了哪些律师执业纪律?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该案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分别应受到何种处分? 1.案例1 1杨某帮助委托人请乔某吃饭并娱乐,是一种变相行贿。律师执业纪律规定,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审判人员行贿。 2杨某将乔某的授意转告了委托人,并将伪造证据的情况通报了刘某,实际上指使委托人制造伪证。执业纪律规定,不得诱使委托人制造、提供伪证。刘某对制造伪证,听之任之,并暗示被告人,诱使委托人作虚假陈述,违反了执业纪律的上述有关规定。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二(随机)-0008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二(随机)-0008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他对一审判决不满 A:可以单独提起上诉,无需被告人同意 B:可以提起上诉,但要征得被告人口头同意 C:可以提起上诉,但应当得到被告人的特别授权 D:在任何情况下都无上诉权 答案:C 律师执业必须取得 A:法律硕士毕业证书 B: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C:律师执业证书 D:律师资格证书 答案:C 民事案件当事人王某于2004年1月5日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10天后,王某持该调解书及该调解书违反其意愿的证据向张律师咨询应当如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张律师应当告诉陈某 A:提起上诉 B:另行起诉 C:申请再审 D:请求重新调解 答案:C 李律师在办案中知悉了A公司的管理经验和销售网络,根据有关规定,他A: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B:可以在课堂上引用

C: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研讨时介绍 D:可以在A公司内部宣讲 答案:A 下列关于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律师可以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B:既可以加入地方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其意愿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C:凡是执业律师,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D: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才能申请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答案:C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案, A:无须委托人特别授权 B:只须委托人口头授权即可 C:只有与委托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D: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答案:C 关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就可以以执业律师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B:郑某若没有完成一定的业务量,是不能够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 C:郑某两年前被开除公职后,又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所以他不能够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D:在郑某考取律师资格证书前,曾经有过过失犯罪,所以他最终不能领取资格证书。 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6.05.15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律师由于受古老中华历史文化渊源影响,一直在压迫中艰难生存。司法歧视、社会法制观念薄弱使律师职业环境黑暗。而行政级别制度在律师界的缺失更使律师对自身发展顿感迷茫。同时在律师职业过程中由于权力保障制度不健全,更多强调律师义务而非权力的不对称现象使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阻力重重。欲振中华法制,必先强律师,本文在分析律师现状的同时,试图通过一己之见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生存;职业环境;法制发展 一、律师执业环境 (一)司法环境 陈有西律师在一次法律工作座谈会上引用了三句诗来描述中国律师职业环境,其中一句引自唐人朱余庆《近试上张水部》中的“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陈律师引用的这句诗把当代中国律师在公权力面前的“小媳妇”形象和心态刻画得逼真、贴切。 律师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小媳妇”形象是各种历史、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在现阶段,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均来自退伍军人行列,而我国大多数律师则是全国各政法院校毕业生。两个职业团体有着不一样的背景经历和文化价值观,这就容易造成二者对立的心态。在公权力面前自觉文化程度高人一等的律师不得不放下身段,迎合大权在握的司法人员。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优化改进,律师收入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丰厚,与司法人员收入相比相差甚多,当然,这也是司法腐败,律师与司法人员偶尔狼狈为奸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法官依据“关系”判案,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之类的说法越发让人有如芒在背之感。 司法人员对待律师的不公,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具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王令律师2006年在天津一法院被法官“掐脖子”;何云祥律师在昆明被法院烤留……如此例子不在少数。试问,如果一部法律在运用阶段出现了严重问题,这部法律意义何在?我们是该信仰法制还是法官人治。 (二)社会环境 律师的职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价,对法律主体行为进行预测,从而达到法律调整对象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活动的目的。 但有不少当事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律师是自己雇佣的“打手”,应该按照自己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一(随机)-0018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一(随机)-0018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为 A: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B:自法院审理案件之日起 C:自被侦查机关讯问或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随时 答案:D 张某当选为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3年,在此期间,张律师依法A:不得从事律师业务 B:可以从事律师业务 C:只能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D:可以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但不得以律师身份 答案:B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依法享有 A:起诉权 B:反诉权 C:请求调解权 D:举证质证权 答案:D 某公司总经理陈董找到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请王律师代其打官司。这种情况下,王律师应如何处理? A:可以不通过律师事务所直接受理 B:应先由律师事务所收案再指派王律师代理诉讼 C:王律师事先收案再补办手续

D:王律师经法院批准可以直接代理案件 答案:B 李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张某隐瞒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李律师应该怎么办?A:拒绝辩护 B:继续按张某的要求进行辩护 C:要求张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D:请求法庭对张某训诫 答案:A 下列关于律师执业的限制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B:律师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地区申请执业 C: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D: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答案:B 我国律师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市区的市的律师协会的方式是 A:法律规定必须参加 B:批准加入 C:选举加入 D:自愿加入 答案:A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是 A:自由职业者

合肥律师关于新《律师法》的考核试题及答案

合肥律师关于新《律师法》的考核试 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5、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6、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张某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两名律师分别担任被害人张某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7、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所。 8、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9、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的责任。 10、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性组织。 11、申请设立新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执业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12、张律师代理的某案件由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一天,张律师 合肥工伤赔偿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97272190.html,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97272190.html,

以吃饭为名,约李法官出来商谈该案有关事宜。张律师的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规会见违法行为。 13、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的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停止执业;(四)取消会员资格。 14、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15、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资格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唯一条件。(错) 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但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的,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对)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承办律师业务。(错) 4、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对) 5、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对) 6、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用的律师、行辅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 7、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错)

律师法修改讲座

《律师法》修改讲座 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的6月1号实行。 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介绍! 第一方面:首次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 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第二方面:扩大与落实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 (一)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 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

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赵黎明 (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中心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400015) 摘要: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时代,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庶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本文作者作为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通过自身的切身体会,得出中国律师不同于外国律师的性质所在。 关键词:中国律师;性质;地位(电子邮件:zhaoliminglawy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497272190.html,) 一、引子——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义 新中国在1979年复建律师制度时颁布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1996年《律师法》颁布,律师被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具体内涵包括: 第一,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独立承担职业责任。律师的职业活动和职业判断是独立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他律师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获得报酬,但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也要承担责任,但不同于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律师代表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社会,更不是公众,他代表的只是委托他的当事人。在法律轨道限度内,律师的第一出发前提、第一价值排序、第一行事准则是当事人,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位,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而非国家、社会或公众。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选择站在当事人一边,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三,律师是法治工作者。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其核心是限制强权,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律师为每一个当事人,做好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意味着他有效地保护了这个社会的高质量的法律实施,促进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将律师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按照这种角色定位,律师代表的就不是当事人而是国家。律师保护的不是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律师的工作基点、理念前提不是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诉求,而是国家利益的保护。公私对立的角色错位不但扭曲了律师角色,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违背了民主与法治的本意。 1996年《律师法》虽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束缚下解脱出来,但也只是将律师重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只是一种功能的描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定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变迁过程,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 为处罚办法全文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习题共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 2. 3. A B C D 4. A B C D 5. A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

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 D 11. A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2.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

罚 D.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撤职 B.扣押 C.责令停产停业 D.开除 14.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A B C D 15. ”此 A B C D 16. A B C D 17. A.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B.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 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18.某厂因污染事故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治理;(2)罚款5000元;(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4)要求赔礼道歉。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讲解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 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 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 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高分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完成时间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写作题目 一、案例分析(25分)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 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答:(1)律师在接收此案之前应注意的问题有:1、案件是否接属于行政案件以及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2、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裁决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3、是否属于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4、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不正确。律师应告知吴某,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应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以做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 元的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 (4)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

新律师法权威解读

新律师法权威解读 ——如何成为律师 新律师法已经颁布,其中对于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条件有了新的规定。归结起来一共有三条路线,分别适用于大众、某些专业的精英人士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三个人群。 方法一,传统模式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针对广大期望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朋友,尤其是法学院毕业的本科生来说来说。还是要走这个大众路线,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大家首先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之后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也就是成为传说中的实习律师;连续实习满一年之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了。 方法二,专业路线 《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际经贸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领域工作的精英们,如果大家希望取得律师证,又不想挤司法考试独木桥的,现在大家有了一条新的道路,就是在自己的本职领域奋斗十五年,取得该专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花一些时间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资格。届时国务院司法部会有一些考核措施,通过了这些专门的考核之后,就可以成为律师。 方法三,教授路线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实务(一体化)复习题(增加多选题)

天津电大一体化课程《律师实务》参考答案(增加多选题) 一、判断题: 1.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享有上诉权。(错误)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 师为其提供辩护。(错误) 3.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错误) 4.律师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 助于强化社会的法制环境。(正确) 5.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律师执业的原则。(正确) 6.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只能是常年法律顾问。(错误) 7.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谨慎,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错误)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正确) 9.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正确) 10.律师因出国定居而丧失律师资格。(错误) 11.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正 确) 1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正 确) 13.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 1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内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错 误) 15.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错误) 16.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和章程。(错误) 17.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 试合格证书不具有同等效力。(错误) 18.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正确) 19.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正确) 20.因律师认识双方当事人,因此,律师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为双方担任代理人。(错误) 21.在我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帮助他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民间称他们为“诉师”(正确) 22.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一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错 误) 23.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正确) 24.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错误) 25.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是可以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 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错误) 26.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正确) 27.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错) 28.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正确) 29.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正确) 30.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但可以在网络发表案例,将所 知道当事人的隐私发布。(错误) 3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错误)

(原创)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

(三)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 律师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过程中被引进,经过百年洗礼,已经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做为执业律师,应当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一个执业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职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发展历史都不够了解,那就很难掌握这个制度的内涵。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当时统治者推行法律改良的直接动因是为了消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从大量的资料显示,清末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正式列入立法议程。民国时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发展的重要时期。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废除封建专制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同时,也仿照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了全面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蓝图。其中包括改革司法审判体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

在清朝时期,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拉开了中国引入现代律师制度的序幕。这一过程最初是从租界开始的。1843年上海开埠,标志着中国近代租界史的开端。1845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尔福依据《中英南京条约》,胁迫上海道台宫慕久签订了《上海土地章程》,在华设立了第一个租界。随后英、美等国殖民主义者在租界内逐步建立几乎具有国家机器全部职能的统治机构,甚至还设有监狱、法院。法院建立后采用租界国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这为外国律师进入租界创造了条件,外国律师也因此进入了中国。 外国律师通过租界进入所在城市其他地区,其影响的扩大则是借助“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形式上是租界内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的领事法庭(实际完全由租界国管理),其前身是1864年设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起初它只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本国侨民的民刑事案件,后来发展为对发生在租界内的他国侨民和中国公民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也就是先是对属人管辖,后来发展为属地管辖。据悉1866年已经就有了外国律师在“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出庭的记载。1869年4月生效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对于会审案件的审理,更是明确规定要逐渐引进律师辩护制度。这就是律师辩护制度在我国领土的开始。 会审公廨在名义上属中国衙门,但实际运行中却一步一步地变成了完全由外国领事主审的针对租界内中国居民的“领事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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