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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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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环发[2007]1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学习贯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仪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历经30多年,我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的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办法》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些经验总结并于以确立,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又针对陕西近年的实际,突出自己的特点:在规划评价的范围、环评文件的审查,在建设项目审批、环评前置、生态补偿、环境监理、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规划编制部门、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等方面、都有所突破。

《办法》的实施、对于我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强化环保源头预防,把好总闸门,完成“十一五”“双削减”指标和目标任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对于搞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组织全系统干部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办法》所规范的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全面贯彻《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同时,要将贯彻《办法》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常抓勤查,搞好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违法行为。

二、深入学习宣传,加大培训力度,为《办法》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为作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省上决定将三月份作为《办法》的宣传月,集中学习宣传《办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用不少于一周时间,组

织干部集中学习讨论《办法》。在学习过程中,一把手要亲自抓,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并保证人员、时间、经费、效果的落实。学习宣传不仅要在环保部门内部学习,更要积极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宣传月期间,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认真作好宣传普及工作,为《办法》的实施打造舆论,为公众了解《办法,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供条件。

(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办法》培训。一是在2007年3月31日前,全省环保部门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办法》培训;二是积极开展规划编制部门(包括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审批机关及相关干部的培训,努力将《办法》学习列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三是对全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作机构的法人和从业人员及评估审查的专家进行培训;四是对企业法人及其有关环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注意对近年开工建设还未竣工环保验收的企业法人环保人员进行培训,对近年未进行环境评估而开工建设的企业法人和环保人员进行强制培训。各市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好培训工作。

三、强化责任,加大督查,确保《办法》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人员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程序、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依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不得越权、滥用权力,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确实把好环评审批关。

(二)环境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督查力度,对未

进行环评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时,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法定要求、程序,认真履行环评审查职责,严格把关,跟踪监督,保证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条件,主动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使环评前置审批落到实处。

(五)对施工周期长、影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主要在施工期的水利、交通、电力、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监督环保设施按期建成。要制定环境监理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环境监理工作。

(六)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及公众意见,不断提高环评的科学性。应当征求而没有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部门不得受理。

各市学习、贯彻、实施《办法》情况,年底前要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之一上报我局,省局将在年内适时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地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

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省、设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

(三)农业发展规划;

(四)商品林造林规划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六)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七)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第七条省、设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范围如下: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四)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和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五)省级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市级交通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七)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之前,应当征求审批规划的人民政府所属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查;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自收到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作出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审查小组成员意见,并由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要列人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规划编制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

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和区域功能和规划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建设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减少

污染物的排放、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专家的组成,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则、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

(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进入建设阶段后,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公众参与

第三十三条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一)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群众意见。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并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规划编制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

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的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提出的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

认为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规划审批机关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予以批准的;

(三)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

(四)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未按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题词:环保贯彻办法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2日印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粤环〔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但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不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见附件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2006年度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汇总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检查方式与内容请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严格自律经营活动 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及人员培训。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认真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近期重点要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证经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及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及发证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报告,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理。持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于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我局并同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内容见附件二),并附电子文档。逾期不报,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2006年度广东省部分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查处及整改情况 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渝环…2010?34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 —1—

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四、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验收管理。 五、《豁免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豁免名录△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各环评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印发—2—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政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第五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具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 执法监督是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环境保护行 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 第二章执法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需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机构不得以各

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具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执法规定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环保局验收并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三章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同级环保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法制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各业务机构执法及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统一由省环保局制作。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包括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督类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书、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许可证以及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法律文书、证明等。 (2)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书、环保目标责任状、污染治理证书、环境污染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环境监测、监理依法规定的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律文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规范化管理法律文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发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书,依法报请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审定,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正式签发后,承印统一式样供日常执法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案件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听证笔录。 (3)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复议案件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2)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委托鉴定书。 (3)复议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 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 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Ц 引言………………………………………………………………………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名单

附件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审核日期: 1.技术人员(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

2.运输工具(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3.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贮存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4.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副本) 编号: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 说明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法律文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设施的醒目位置。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或者吊销。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批准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8.转移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市、州以上行政辖区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转移审批制度。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三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 九、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运维部主任的岗位职责

运维部主任的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做好运维管理工作。组织审核、编报通信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组织学习规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组织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2、组织维护人员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3、做好应急的组织和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班组制定作业计划。 4、指挥相关人员抢修通信设备障碍,并组织分析障碍原因,重大障碍及时汇报相关部门。组织相关班组,召开质量分析会。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5、组织制定、实施各类电信设备、电路系统的技术维护规程实施细则及各类流程,掌握电信网络运行情况,确保网络安全,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6、配合人事教育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制定考核标准及培训计划。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运维部干事的岗位职责 1、协调主任做好本部门维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分析,对各生产班组维护工作进 行考核和奖惩。 2、协调主任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通信质量及效绩考核的相关指标;负责各类障碍的抢 修工作。 3、协助主任协调本部们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组织维护人员参加工程质量监督 和验收工作。 4、负责统计整理对市公司的各类报表。 5、负责对个维护班组的工作协调,确保全网畅通,完成市公司的各项考核指标。 6、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容简介:各室职责如下: 一、综合调度室 1、负责综合性管理工作,包括收发、文秘、内务、公关、接待等; 2、负责编制各种规章制度及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预算等; 3、协助制定、汇总运行维护考核指标,并参与实施; 4、负责补缺配套、大修、更新改造计划、维护成本管理及其配合实施工作; 5、负责网络资源数据的维护管理、资源调配管理、网络资源优化管理; 6、负责接收工程建设、维护生产、业务发展、网元出租等资源需求,并组织调配; 7、负责全网具体网络组织、设备端口、传输电路、光纤等资源日常通信组织调度工作;

浙江移动笔试题

笔试时间为两个小时,前一个半小时是90个选择题,题型跟国家公务员行测题型是一样的,基本上每类题型都包含了,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包括移动公司的业务,还有浙江移动网站上的新闻,纯技术类的题目很少;还有数列题目五道;图形题目五道;英语选择题十道类似高中做过的单项选择,比较简单,也是跟移动业务有关系的,例如GPRS的英文全表示,还有选择动词的-ing还是-ed形式; 做完了90个选择题交完答题卡,接下来是半个小时的180道性格测试题目,跟比亚迪的很像,其中还有跟比亚迪重复的题目; 考到的知识点,我能记得的有: 移动的核心价值观;移动的企业使命;移动的愿景;中国移动通信旗下客户规模最大、覆盖面积最广的品牌是(神州行);动感地带的口号;12580可以查询的内容; 近日,中国移动手机阅读高峰论坛在杭州举行。浙江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黄坤明,原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中国编辑学会会长桂晓风,省政府副秘书长冯波声,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鲍洪俊、吕建楚,浙江省政协文教委主任、原新闻出版局局长俞剑明,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局长钟桂松,中国移动副总裁鲁向东,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敖大明,省经信委副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高鹰忠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总经理钟天华等领导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国移动合作伙伴、作家出版社、浙江出版联合集团、长江出版集团、大百科出版社、广东出版集团等三十余家国内著名出版社,起点、中文等八家互联网原创文学网站,知名书商,石钟山、江南等知名作家,以及客户端、电子阅读器众多国内外知名厂商。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钟天华总经理在致辞时指出,手机阅读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手机传媒业务。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手段和传播业态,手机阅读依托丰富的网络内容资源,发挥移动终端的独特优势,正成为出版业发展的一大趋势,也为产业链的参与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钟天华希望与手机阅读产业链各方携手共进,开创无线通信与传统出版、数字出版产业的共赢局面,并将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建设成为中国最大的无线图书发行平台,打造有浙江特色的文化产业高地。 中国移动鲁向东副总裁指出,中国移动所要发展的手机阅读是广义的,它不是简单将已有的阅读资源做整合,而是要通过各方的努力和营销打造传统阅读的新型发行渠道。它不仅包括以手机为载体的W AP、客户端等阅读,还有一个重要的载体业务形态,就是专用手持阅读器,它结合了TD技术,能够高速联网实现在线阅读或下载阅读,使得图书作品在移动终端上展现的广度和深度也越来越强,并且可以拓展到行业应用,实现“终端+通道+内容”的整合拓展。 鲁向东表示,中国移动作为手机阅读业务的积极参与者,将致力于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开放的产业环境,对客户负责,与合作伙伴共同推动产业的繁荣。 浙江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黄坤明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与文化加速融合,文化传播方式发生重大变革,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和文化产业。数字出版就是现代科技手段在出版领域广泛运用的产物,发展十分迅速,形态不断创新,领域不断扩展,从电子书向数字报纸、从电脑阅读向手机阅读延伸。现代数字出版产业的崛起,给传统文化出版发展带来新机遇,注入强大动力。 黄坤明认为,中国移动全国手机阅读基地落户浙江,对文化大省、“数字浙江”建设将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希望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携手我省及全国优秀的新闻出版和创作机构与团队,联合产业链厂商,加快基地建设进程,用积极健康向上的内容占领文化阵地,服务手机用户,用优秀读物引导人、鼓舞人、教育人。希望与会代表继续关心、支持和参与我

山东省ICP备案如何注销

山东省ICP备案如何注销 企业想要注销山东省ICP备案,只需要通过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自行提交注销申请即可,如果不小心忘记备案密码则需要下载山东省ICP备案注销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并有快递至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完成山东省ICP备案注销。 山东省ICP备案注销申请表如何填写? 1.申请类别以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注销本单位(个人)备案信息的请勾选“注销本单位备案”;注 销其他单位(个人)备案信息的请勾选“注销他单位备案”。 2.按申请依据可分主体依据与域名依据两种,主体依据即主体冲突,域名依据即域名冲突。注销 申请时请对应具体情况说明原因。 3.请检查所填写的备案信息(如域名,主办单位证件号码等)是否正确;如备案填写无误,仍提 示重复(冲突),请先确定是主体冲突还是域名冲突,并在备案管理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1438159.html, 的“公共查询”中,查询该信息已被哪个备案主体使用,再根据查询结果填表。 4.请根据以上情况使用A4打印纸打印《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纸张不符、证件不全、未准确 清晰完整填写者,视为无效申请。

5.注销备案必须提供三份资料:盖有公章的申请表(个人无需公章)、单位有效证件(如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则身份证复印件等),和域名注册证书。 6.发送方式: 快递至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一路40号203室) 青岛、威海、日照三城市到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青岛市延安三路139号) 7.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请申请人自行在备案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1438159.html,“公共查询”核实处理结果。 8.山东省ICP备案密码找回业务范围: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附:山东省ICP备案注销申请表 山东省ICP用户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上文的“填写须知”手续不全者申请视为作废 申请日期:必填 Ⅰ.注销备案信息 申请类别* (请选择其中一项)○1.注销本单位备案○2.注销他单位备案 申请依据* (请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填写以下相应资料) □主体依据(如主体冲突或注销删除本单位备案请选此项)□域名依据(如域名冲突请选此项,并正确填写该域名)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布部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铁通浙江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浙江分中心,省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省内IDC 服务提供商,省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他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引发的网络安全隐患工作,特制定《浙江省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3年8月29日浙江省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引发的网络安全隐患,规范监测和处置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我省公共互联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机制》、《浙江省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木马是指由攻击者安装在受害者计算机上秘密运行并用于窃取信息及远程控制的程序。僵尸网络是指由攻击者通过控制服务器控制的受害计算集群。木马和僵尸网络对网络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失泄密、垃圾邮件和大规模拒绝服务攻击的重要原因。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危害公共互联网安全的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以下简称木马和僵尸网络)及其使用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的监测和处置。 第四条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组织、监督全省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浙江分中心(以下简称CNCERT@ZJ)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木马和僵尸网络的规模、类型、活跃程度、危害等情况进行监测、汇总、分析、核实,组织开展通报工作,协调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 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本单位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监测、核实,对CNCERT@ZJ汇总通报的涉及本单位的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处置和反馈。 省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对CNCERT@ZJ通报的由本机构注册的恶意域名进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0〕9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 — 2 —

〔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3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 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 4 —

贵州省互联网发展现状与建议

Economic Perspective 产业经济 48 现状:贵州互联网整体发展平稳,网络与信息安全形势严峻 2011年,贵州省的互联网发展在总体上延续了较为平稳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贵州省网民规模平稳增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2011年贵州省网民规模达到840万人,较2010年增长89万,增长率为11.9%。与此同时,互联网 普及率稳步提升,2011年网民占全省人口比例的24.2%。但是,网民增速逐渐下降,互联网渗透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说明贵州省互联网的普及建设工作还有待深入。 贵州省互联网基础资源优化带动整体价值提升。随着IPv4资源的枯竭,贵州省的IPv4数量也有所下降,由2010年的139万个下降为2011年的132万个。贵州备案网站总数为19631个,比去年减少6561 个,减幅达25%。贵州备案网站数量大幅减少,主要是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根据工信部在全国开展的空壳网站清理专项行动中,贵州省通信管理局集中清理并注销空壳网站9747个,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备案网站信息的准确率;二是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加大对违法违规网站的查处力度,关停并注销一批违法违规网站。与此同时,平均每个网站的网页数量保持增加。说明贵州省基础资源利用结构不断优化,互联网整体价值不断提升,正逐步进入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时期。 贵州省互联网发展基础指标稳步提升。据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统计,2011年全省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保持高速增长,达到约215万户,比上年增长35%,占互联网用户总数比例的14%,是目前固定互联网接入的主流方式。全省电信业移动互联网用户仍保持快速增长,共新增256万户,达到约1308万户,占移动电话用户总数的60%,比上年增加11%。在移动互联网用户中,手机上网用户达到约1295万户。全省2011年互联网出省带宽达到725G,比上年增长123%;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38万,比上年增长89%。 贵州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形势仍很严峻。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全年共监测、发布网络安全事件9190起,较2010年的12340起减少3150起,其中垃圾邮件8553起、木马446起、病毒11起、蠕虫49起、网页挂马5起、网站仿冒4起、拒绝服务攻击4起、域名劫持4起、互联网接入事件38起、后门漏洞5起、网页篡改71起,事件种类也由14种降为11种,这表明了贵州省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良好的发展趋势以 贵州省互联网发展现状与建议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贵州省政府对信息化工作高度重视, 大力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通信行业“民生工程”等相关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2012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贵州省经济发展明显提速,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702亿元,比上年增长15%,产业调整转型也明显加快。在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加速升级的进程中,互联网持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贵州省互联网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值得认真归纳总结。同时,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促进贵州省互联网发展的建议。 李洋 文 行业动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2012]30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09.11 【实施日期】2012.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通知 (渝环〔2012〕30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分局: 为提前谋划我市2013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我局近期将安排一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总量减排项目包括工业污染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具有总量减排效益的项目。重点项目包括实施脱硝、脱硫、废水治理工程及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等重点减排工程。

(二)总量减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市政府2012年总量减排任务和计划纳入2013年总量减排任务的项目。 (三)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有关申报事项由生态处另行通知。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或2012年10月前可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自筹资金已基本落实;已开工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改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的项目。 3、已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补助的项目。 4、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5、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三)各区县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填报附表,电子版发送至cqhbzlb@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1438159.html,。我局将委托评估单位组织专家对各区县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批下达资金计划。 三、其它 “十二五”期间,我局将实行减排项目储备制,对上报的减排项目的资金申请有计划的安排,相关企业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全年均可申报,每年11月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年度管理。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总体按《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渝环办发〔2012〕3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ICP备案密码找回

山东省ICP备案密码找回 山东省ICP备案密码是备案成功后工信部系统会给你备案时填写的手机和邮箱同时发送一个密码,此密码用作以后变更备案接入商,注销备案时使用。 山东省ICP备案密码如何找回?可以在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1438159.html, 右下角找回备案密码处找回。若无法在线找回,只能联系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找回(下载找回备案密码申请表,参照表格上的要求找回)。 山东省ICP备案密码找回申请表如何填写?(注:本申请表仅用于遗忘备案邮箱、手机号码,或者是备案邮箱、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备案信息。若知道备案邮箱、手机号码请通过部备案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1438159.html,)“找回密码”功能找回密码。) 1.申请表用于存档,请使用A4打印纸,纸张不符或未准确清晰完整填写者,视为无效申请。 2.申请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盖有公章的申请表(本文档第一页即可)、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如公司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域名证书复印件共三份资料。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主办者签字的申请表、主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域名证书复印件共三份

资料。 3.发送方式: 快递至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一路40号203室) 青岛、威海、日照三城市到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青岛市延安三路139号) 4.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请留意邮箱中的相关信息。 5.山东省ICP备案密码找回业务范围: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山东省ICP用户找回备案密码申请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表后“填写须知”手续不全者申请视为作废 申请日期:必填用户备案信息(*为必填项) 备案号*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主办单位地址* 网站负责人姓名* 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号码* 网站名称* 网站首页网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发放意见-2011年最新整理统一版

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2011年1月最新编辑整理,以后会不断更新 2011年最新整理统一版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一、发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发证范围 我省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领取《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在本《实施意见》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内。 三、基本原则

(一)持证、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辖区内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按所辖地总量控制指标核发,辖区内无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所辖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等管理需要进行核发。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实施主体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我省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制度。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许 可证审批颁发。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11项条件:

科技人才政策的阶段性特征_基于浙_省略_九五_到_十二五_的政策文本分析_盛亚

科技人才政策的阶段性特征 ———基于浙江省“九五”到“十二五”的政策文本分析 盛 亚,于卓灵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收稿日期:2014-09- 23基金项目: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3C25055 )作者简介:盛亚(1959-) ,男,安徽合肥人,博士,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与技术创新;于卓灵(1 988-),女,浙江建德人,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摘 要:以“九五”时期以来浙江省颁布的119份科技人才政策为研究样本,采用“政策年度”、“适用对象”、“政策类别”和“政策文种”四维度对政策文本进行计量分析。研究发现,不同时期浙江省科技人才政策与该时期的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导向密切相关,但是政策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亟待提高;有关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以及人才保障类型的政策需进一步完善;已颁布政策有较强规范性和约束性,而指导性与可操作性不强。 关键词:科技人才;人才政策;政策特征;文本分析 DOI:10.6049/kjjby dc.2014040151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5)06-0125-070 引言 如果说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那么构建以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等为代表的科技人才政策措施体系则是支撑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前提与根本保障。政府应通过政策法规来激活科技人才,加强软硬环境建设,从而促进科技人才政策在科技人才集聚方面起到刚柔并举的作用。近年来,浙江省以“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为指导,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制订了一些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实施了一系列战略工程,并将海外高层次 人才引进作为重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的政策措施。 针对科技人才政策的相关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视角开展研究,如关于我国科技人才选拔与使用政策、 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和科技人才吸引政策的分析[ 1] ,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人才政策的演进及时代特点[ 2] 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外科技人才政策演变的研 究[3] ,以及我国科技人才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成因研究[4]。有些是区域人才政策的研究,如朱杏珍[5]从人才 集聚角度,对浙江省科技人才集聚现状、存在难题和政 策建议进行了研究;邓金霞[6] 根据上海市科技人才开 [5] 常峰, 张子蔚.国外药品补偿规制政策解构分析[J].中国药房,2010(33):3076- 3078.[6] 王雪原, 王宏起.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7,25(6):105- 108.[7] 潘洁.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探析[J].管理观察,2009(26):77- 78.[8] 厉伟. 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学咨询,2007(7):40- 41.[9] JAIN K,SHARMA V.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system:An organizational persp ective[J].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2006,11(5):330-333.[10] 科技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11. [11] 科技部. 关于印发《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EB/OL].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zfwj2006/200612/t20061220_54419.htm. [12] 肖尤丹.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制度评析[J].科技促进发展,2012(7):42- 48.(责任编辑: 云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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