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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摘要: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是合同行为,公司章程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签署的,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股东协议只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约束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公司章程的设立而终止。在不同的案件诉讼中,应根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具有不同的效力,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效力

一、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比较

股东协议又称为发起人协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设立的有关未来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公司经营目的以及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分担、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的协议[1]。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股东协议是指各方主体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所作出的约定,其重要功能在于调整公司成立之前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协议的法律属性为合伙协议。股东协议具有共同性,即各方主体以设立公司为共同目的;这一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主体之间一般不具有共同目的。此外,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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