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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018最新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epc】

某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EPC】

合同编号:

业主:

总承包商:设计院

年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乙方:(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本协议书由当事人于2013 年月日签订:

业主确认并接受总承包商的项目总承包实施规划,同意将本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开车、试生产及竣工达产达标的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书》下文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应赋予其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所有文件中“合同”一词均应遵循这一解释,如下各文件将构成完整的有效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号:已签订)

第五部分:合同附件

第三条:总承包商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开车阶段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在质保期内完善竣工后的工程缺陷。

第四条:业主立约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向总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正常开展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开车并完善竣工后工程缺陷的费用。

第五条:本协议书于如上所定日期,由双方根据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签署,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业主(甲方)总承包商(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目录

1、总则 (7)

2、合同文件 (10)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0)

4、图纸 (11)

5、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 (11)

6、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1)

7、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 (13)

8、业主的责任 (13)

9、总承包商的责任 (14)

10、进度计划 (15)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6)

12、暂时停工 (16)

13、工期延误 (17)

14、工程机械竣工 (18)

15、工程质量与检验 (18)

16、检查和返工 (18)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

18、重新检验 (19)

19、工程试车 (20)

20、工地安全与检查 (20)

21、安全防护与事故处理 (21)

22、HSE要求 (20)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1)

24、预付款 (22)

25、工程进度报告确认 (22)

2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3)

27、业主供应设备材料 (23)

28、总承包商供应设备材料 (24)

29、工程变更 (25)

30、其他变更 (25)

31、变更价款的确定 (25)

32、竣工验收 (26)

33、机械竣工结算 (27)

34、质量保证 (27)

35、违约 (28)

36、索赔 (28)

37、争议 (29)

38、 (29)

39、不可抗力 (30)

40、保险 (30)

41、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的保密 (30)

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1)

43、合同解除 (31)

44、合同生效与终止 (32)

45、补充协议 (32)

合同通用条款

1、总则

1.1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定义及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系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反映企业法人间经济关系的契约。

1.1.2 “业主”系指在合同中被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投资主体。本合同认定为:。

1.1.3 “总承包商”系指合同中被称为总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认为:设计院。

1.1.4 “分包商”系指承包商就提供服务、施工、设备或材料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任何方。“制造厂”与分包商同义。

1.1.5 “业主代表”系指为本合同需要,由业主指定并任命为业主代表的当事人。

1.1.6 “项目经理”系指由总承包商任命、指定的负责本工程的当事人。

1.1.7 “项目经理代表”系指由项目经理指定的代表项目经理管理本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1.1.8 “监理工程师”系指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总监。

1.1.9 “合同装置”系指双方确认的合同范围内承包商承担承包范围的总称。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10 “生效日”系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正式生效日期。

1.1.11 “工程”系指有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12 “设备”系指合同装置内的为使合同装置能够正常、安全投产和运行的全部设备。如专利设备、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其它设备等。

1.1.13 “材料”系指合同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保证正常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配管材料、电气材料、仪表材料、土建材料、给排水材料及安装所需的其它材料。

1.1.14 “施工”系指根据合同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械竣工的工作。

1.1.15 “单机试车”系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以检查机、泵、搅拌器等转动设备和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1.16 “机械竣工”系指合同项目所含的工艺装置和辅助设施的施工工程至此结束,单机试车结束,联运试车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系统、装置联动试车条件,并经签发机械竣工证书为止。

1.1.17 “联动试车”系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指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它是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

1.1.18 “投料试车”系指在联动试车结束,并合格后,经过必要的检修,消除在联动试车中发现的缺陷,然后投入设计规定的各种原料、化学药品,按生产流程进行的实物试车,并生产出产品的过程。

1.1.19 “性能考核”系指按合同附件5(性能保证)的规定对各项保证值进行规定时限的运行测定。

1.1.20 “机械竣工证书”系指业主根据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的要求在工程交接后,业主签署的合同装置交接验收证书。

1.1.21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中写明的、经双方商定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的话)。

1.1.22 “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证期”,系指自合同装置性能考核后起12个月。

1.1.23 “保留金”系指缺陷修补的款额。

1.1.24 “工期”系指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

1.1.25 “中交日期”系指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完成土建、安装工程及单机试

车,并进行工程中间交接的日期。

1.1.26 “图纸和资料”系指由双方提供用于合同装置需要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7 “施工场地”系指经业主批准的用于施工的场地。

1.1.28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

1.2 通信交流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批准、请求、确认、通知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1.2.1 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1.2.2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批准、请求、确认、通知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1.3 法律和语言

1.3.1 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1.3.2 本合同中以中文书写、解释、说明。

1.4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4.1 每份承包商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除非或直到被业主接受为止。

1.4.2 如果一方发现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2. 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如下:

a) 协议书

b) 合同通用条款

c) 合同专用条款

d)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 合同附件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图纸

h) 工程量清单(如有的话)

i)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j) 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往来函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37款执行。

3. 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法律及法规

所有合同条文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2 标准及规范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及行业、地方相应的标准、规范。

4. 图纸

4.1 总承包商应按批准的设计进度计划,在设计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

4.2 施工图设计图纸按照设计合同向业主提供一式十五套;其中业主五套,总承包商十套。

4.3 任何人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用于另一工程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5. 业主代表及总监

5.1 业主应于合同生效后及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一周内,将业主代表姓名、

权限及监理单位名称、主要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5.2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业主、总承包商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第37条约定处理。

5.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权利及义务。

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业主代表由业主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委派,其任命、委派、撤回、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6.2 业主代表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不应有交叉。

6.3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其相应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权利,其向总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均与其授权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总承包商如对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函件有疑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授权人,授权人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如函件有失误或错误时,授权人应予以纠正。

6.4 除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

6.5 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或其指定签收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5.1 确有必要时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总承包商对指令应予执行。若不能及时予以书面确认的,总承包商应于口头指令发出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在总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6.5.2 总承包商认为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

小时内向指令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指令人在收到总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6.5.3 紧急情况下,指令人要求总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总承包商虽有异议,但指令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总承包商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合同价款的追加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总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指令、批复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合同价款追加、顺延延误的工期,并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损失。

7.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

7.1 总承包商应于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将执行该合同的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及其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项目经理代表由项目经理任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商履行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工作。项目经理代表将被认为具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未经业主事先同意,总承包商不应撤消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任何替代人员。

7.2 总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或其代表签字后送达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也可由其指定的人员签收。

7.3 项目经理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项目实施规划及相关指令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业主或第三人,由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总承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相应的

义务。

7.5 业主可与总承包商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人员。

8. 业主的责任

8.1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按双方商定的合同进度要求提供用于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8.2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现场占有日之前,完成如下工作:

a) 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b)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界区内一米。

c)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物资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d) 向总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障碍物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e) 办理项目实施时业主负责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具体项目及时间要求在项目协调程序中约定。

f) 业主在总承包商现场占有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提交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g) 负责协调处理影响项目实施的外部关系。

h)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并承

担有关费用。

8.3 可将8.2款中部分工作委托总承包商完成,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8.4 未能履行8.2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应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总承包商的责任

9.1 在合同签订后,向业主提交施工图设计所需基础资料清单。

9.2 应负责完成如下工作:

a) 按照合同要求或经业主批准的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设计、采购及施工活动。

b) 每月25日前提交三个月滚动计划、工程进度款支付表、工程进展报告,报告中应描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9.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9.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总承包商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应自费予以修复。

9.5 按照业主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保护,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有影响的施工活动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9.6 遵守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坚持安全文明作业,材料和工具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7 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所需的总承包商应当办理或受业主委托需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

9.8 负责办理本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检验取证。

10. 进度计划

10.1 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内向业主提交一份总体工程进度控制计划,该计划应注明所有里程碑,并对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的各项主要活动的先后顺序、逻辑关系及所需时间作出统筹安排,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后的一周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10.2 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每三个月进行更新,在不同的工程实施阶段向业主

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及试车计划,并进一步作出相应的分解的周期性滚动计划。

10.3 总承包商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接受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明显偏离时,应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总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总承包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的要求。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总承包商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总承包商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不能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总承包商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总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业主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总承包商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时停工

12.1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时停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总承包商暂时停工,总承包商应按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停整个合同工作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对所进行的各项目工作提供必需的保护或安全保障。

12.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总承包商在实施其书面处理意见后,可以提出书面复工要求,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收到总承包商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商可自行复工。

12.3 因业主原因造成暂时停工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

偿总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承包商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总承包商应在工期明显偏离计划时书面报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关工期延误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影响总体工程进度、里程碑和竣工日期的程度。并提出补救措施及如何减少工期继续延误的方案。

13.2 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 业主变更额外增加工作量造成的延误;

b) 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c)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d) 不可抗力;

e)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根据12款作出的由业主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

f) 一周内,非总承包商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g) 业主未能按照工程总体进度要求按时提供所订购设备(业主提供的设备详见附件四)。

13.3 总承包商在13.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就延误的影响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并对竣工期和付款表做出相应调整。逾期不予确认则视为报告已获批准。

14. 工程机械竣工

14.1 总承包商应保证所承包的工作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允许延长的工期内竣工。

14.2 因总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允许延长的工期竣工的,总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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