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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锦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3)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3)

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6)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9)

第一节规划指导原则 (9)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10)

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1)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4)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5)

第五章土地利用区域统筹与调控 (19)

第一节土地利用区域统筹 (19)

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管控 (21)

第三节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24)

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9)

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 (29)

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31)

第三节高效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33)

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6)

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6)

第二节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37)

第三节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39)

第四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1)

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43)

第一节构建良好土地生态基础 (43)

第二节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 (44)

第三节推行土地利用生态模式 (46)

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8)

第一节控制范围与空间结构 (48)

第二节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 (48)

第三节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49)

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53)

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53)

第二节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53)

第三节土地生态保护工程 (56)

第四节重点项目保障工程 (56)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9)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控制 (59)

第二节健全和创新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60)

第三节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61)

第四节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62)

第五节扩大规划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 (63)

第十二章附则 (65)

附表

附表1: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3: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

附表4: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表

附表5: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指标表

附表6: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附表7:园地规模指标表

附表8:林地规模指标表

附表9:牧草地规模指标表

附表10:补充耕地任务指标表

附表1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

附表12:基本农田调整表

附表13: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附图

附图1: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图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附图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附图4: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附图5: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图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附图7: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8: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保障锦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九)《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十一)《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十二)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三)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制图规范;

(十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锦州市规划期内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范围为锦州市行政辖区内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和义县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989062公顷及规划围填海面积12000公顷。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第五条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全市农用地面积629700公顷,其中耕地390706公顷,园地54521公顷,林地124202公顷,牧草地19376公顷,其他农用地4089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9315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77088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2338公顷,其他建设用地3727公顷;其他土地面积266209公顷,其中水域63851公顷,自然保留地202358公顷。

第六条土地利用特点

(一)耕地数量多,分布相对集中。锦州市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39.50%,远高于辽宁省27.63%的平均水平;耕地粮食产能是辽宁省的12%;人均耕地0.13公顷,高于辽宁省和全国平均水平;耕地中旱地占91.66%,水田和水浇地占8.34%。全市大部分耕地集中分布于东南部的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流域和沿海地区,是辽宁省的粮食主产区;西北部低山丘陵地区耕地数量较少。

(二)交通地位突出,用地规模大。锦州市是东北地区唯一同时拥有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和管道运输的枢纽城市,锦州港是中国最北部的海港,以石油、煤炭、粮食为主的集疏运体系完备,港口吞吐能力达5000万吨;锦州机场已开通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等航线;境内270多条公路和8条铁路纵横交错,京沈、锦朝、锦阜3

条高速公路以及京哈公路和京哈铁路、秦沈客运专线贯通全境;境内有输送大庆、盘锦油田原油和锦州炼油厂至锦州港的输油管道3条。全市交通运输用地84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比例是辽宁省平均水平的2倍。

(三)旅游资源丰富,景区面积大。锦州市南滨渤海锦州湾,是辽宁西部旅游区的核心地区,山、海、寺、馆等名胜古迹众多。拥有医巫闾山、笔架山、北普陀山、青岩寺、宝林楼、大石湖、老爷岭、大朝阳三清观、大芦花等风景名胜区,义县古生物化石、绕阳河湿地、凌河口湿地、大亚湿地等自然保护区,翠岩山、岩井寺、五峰等森林公园,以及北镇庙、奉国寺、辽沈战役纪念馆、锦州古塔等著名历史文化景点和10余处温泉旅游资源,旅游观光资源面积达60000公顷以上。

(四)其他土地多,耕地后备资源大。锦州市其他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26.91%,接近辽宁省平均水平的2倍。全市其他土地中,耕地后备资源21000公顷,约占辽宁省耕地后备资源的15%。耕地后备资源多为荒草地和滩涂,主要分布在凌海、北镇、黑山和义县,水源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完备,开垦难度小。

(五)湿地面积大,生态功能强。锦州市河流属大凌河水系、小凌河水系、绕阳河水系和沿海水系,主要河流有30多条;南部渤海海岸线长97.7公里,近海水域面积120000公顷,孕育了丰富的湿地资源。全市湿地主要分布在境内东南部,类型多样,面积较大。黑山绕阳河湿地、凌海凌河口湿地、北镇新立农场大亚湿地是湿地生态系

统和迁徙鸟类的保护区,受保护土地面积96906公顷。境内沿河内陆滩涂和滨海滩涂面积50699公顷,沼泽面积4907公顷,生态保育功能较强,为野生动植物和海洋生物栖息繁衍提供了良好生境。

第七条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上轮规划)实施期间,通过强化规划调控和政策引导,实施成效显著:(一)土地宏观调控能力得到提高。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批地、供地、用地秩序,较好地协调了各业用地矛盾,使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比1996年翻了一番,建设用地地均二、三产业产值由1996年的9.04万元/公顷提高到31.61万元/公顷,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较好保护。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通过逐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了5332公顷补充耕地任务,落实了354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农用地整治力度逐步加大,其他土地得到适度开发利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有所提高。

(三)城镇和重点项目用地得到保障。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科学调控了建设用地增量,新增城镇工矿用地1767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890公顷,有效保障了城市南扩、新区和工业区建设及京沈、锦朝、锦阜高速和秦沈客运专线等重点项目用地。

(四)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完成退耕还林847公顷,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园地、林地分别增加6080

公顷和8373公顷,水面及滩涂保持稳定,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得到保护,工矿废弃地得到修复治理,维系了山体、水系的生态服务功能。

第八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耕地减少过快局部出现退化。1996年全市耕地为404062公顷,2005年减少到390706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等致使耕地净减少13356公顷,年均耕地净减少1484公顷。全市局部耕地退化严重,西北部低山丘陵地区耕地水土流失面积达26000公顷,南部沿海地区盐碱化耕地面积达1000公顷,矿山开采破坏耕地1340公顷。

(二)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总体不高。建设用地以增量供应为主,存量挖潜不够。全市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投资强度不高,工业项目容积率平均低于0.5,2005年全市城镇规划区内尚有闲置、低效用地673公顷。村庄用地比重较大,农业人口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高达331平方米,集约利用水平偏低。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2005年全市土地利用率仅为73.09%,比辽宁省低12个百分点,其他土地比重较大,而林地、牧草地比例偏低,用地结构协调性不够。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布局不够集聚,单位用地效益低下;人口与土地没有实现同步城镇化,在城镇化率提高的同时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降反升。

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九条面临的挑战

(一)提高耕地质量任务十分艰巨。锦州市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全市耕地质量自东向西依次呈下降趋势;西北部低山丘陵区和东南低洼沿海区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和盐碱化严重;受水资源限制,西北部低山丘陵区植被恢复难度较大,耕地保水保肥能力有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扩张,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的排放也会对耕地质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耕地地力亟待提高。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锦州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锦州作为辽宁沿海经济带西部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和港口锦州、工业锦州、开放锦州、和谐锦州建设进程的加快,势必增加对建设用地的需求;经济社会的进步必将拉动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尚需要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在保护耕地和保育生态的双重压力下,建设用地供给压力较大。

(三)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亟待统筹。锦州市城镇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不高,工矿用地布局分散;受传统习惯影响,农村居民点用地过大,村庄缩并存在困难;各区域土地利用主体功能不够突出,中东部农业生产、西北部生态保育、南部开发开放用地缺乏合理安排,统筹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的任务十分紧迫。

第十条面临的新机遇

(一)宏观政策机遇。从宏观角度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模式,为缓解土地需求压力奠定了重要基础;实施区域统筹发展,有利于锦州

市积极参与环渤海经济圈和东北亚区域合作,促进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土地协调利用;科技进步及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拓展,为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区域发展机遇。从区域角度看,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为锦州市建设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以整体开发锦州湾为核心建设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重大决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锦州东与沈阳经济区及大连联合,北与蒙古国合作,西承关内产业转移,增强锦州市的经济辐射力和凝聚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土地资源整合,缓解耕地保护和生态保育压力。

(三)自身优势机遇。从锦州实际看,锦州是锦葫都市区的核心城市,地处沟通关内外辽西走廊的“咽喉”地带,工业基础雄厚,交通体系完备,具有沿海、沿辽西交通走廊和沿蒙东地区出海大通道的优势,特别是锦州港与大连港的深度合作及着手建设锦州湾国际机场,成为牵动锦州发展和扩大区域合作的强劲动力,有利于锦州市积极融入沿海开发开放和东北振兴发展大格局,促进锦州市六大产业基地、五大产业园、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县域经济、城区经济“双增升位”,进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领土地利用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一节规划指导原则

第十一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管理,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出发点,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充分利用锦州市作为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辽宁沿海经济带西翼重要港口城市、辽西走廊交通“咽喉”和蒙东地区出海大通道的区位优势,把握东北振兴和沿海开发开放的战略机遇,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建设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强化土地宏观调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用地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规划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坚持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不断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深入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合理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各业用地要注重内涵挖潜,控制外延扩张,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统筹土地利用原则。按照构建国土开发新格局的要求,充分考虑土地供给能力,突出土地利用主体功能,综合平衡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城乡和区域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坚持保护土地生态原则。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关系,立足资源环境容量约束,合理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五)坚持强化土地调控原则。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创新规划实施新机制,增强土地资源保障科学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第十三条总体战略

锦州是中国重要的交通枢纽、蒙东地区出海口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节点,是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期内,立足推进“工业锦州、港口锦州、开放锦州、和谐锦州”建设,使锦州成为开放型港口城市和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全面实施生态优先战略、节约集约战略、统筹协调战略和重点保障战略,以优先保障生态屏障用地、集约高效配置建设用地、协调城乡与区域发展用地、保障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用地为导向,统筹配置各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促进锦州市人地和谐发展。

第十四条基本策略

(一)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农业产能。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引导农业结构高效调整,巩固提升退耕还林效果,加大耕地灾毁防治力度,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发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保障重点发展区域用地,充分挖潜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引导各业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转变,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三)强化国土保育,改善生态环境。稳定山体、水系的自然形态,增加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提升生态源地、生态节点和生态廊道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进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土地退化治理,强化水土资源协调利用,保护绿色生态空间,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统筹区域发展,促进结构优化。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产业分工,差别化地调控土地利用功能,引导产业和人口集中布局,协调城乡和区域用地矛盾,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

(五)完善土地市场,增强调控能力。大力发展土地市场,健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机制,改进建设用地供应的价格调节机制和土地利用计划控制,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五条导向目标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将锦州市建设成为工业重市、港口大市、开放强市和旅游名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构建锦州市“三带(即中部山水生态屏障带、西部丘陵生态恢复带、南部滨海生态保育带)四田(即义县大凌河上游、凌海大凌河下游、北镇医巫闾山东部、黑山绕阳河流域4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六中心(即锦州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4个县(市)城区)”的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的协调、高效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调控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辽宁省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中低产田质量明显提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391200公顷和39190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349700公顷以上,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建设用地保障和利用目标。新增建设用地得到合理控制,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拓展,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显著提高。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3000公顷和136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1865公顷和4665公顷以内,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分别控制在1135公顷和8935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均不超过143平方米;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均不低于1500万元/公顷。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农用地稳步增加,建设用地保持

理性增长,其他土地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率得到提高。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用地分别为670749公顷和737033公顷;建设用地分别为95900公顷和10520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26.89%提高到2020年的30.30%;其他土地分别为222413公顷和146829公顷。

(四)城乡用地格局优化目标。着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突出市域中心城区(含松山新区)、滨海新区、龙栖湾新区和县域中心城区建设,优化城镇点轴格局,推动产业用地集聚,引导中心村合理分布,形成功能明确、优势互补、梯度有序、区域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78700公顷和80200公顷以内。

(五)土地综合整治推进目标。农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取得明显成效,耕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194公顷和8894公顷。

(六)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治理和耕地污染防治得到加强,荒山、荒地、荒滩植草、建园、造林取得较大成就。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达到15.92%和21.57%,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80%以上。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引导农用地高效调整

(一)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39.50%调整为39.62%。规划期间耕地净增加1194公顷,主要用于发展高效农业。

(二)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5.51%调整为6.55%。规划期间园地净增加10279公顷,主要用于发展梨、苹果、葡萄等优质果品基地。

(三)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2.56%调整为21.57%。规划期间林地净增加89098公顷,主要用于发展商品林和公益林。

(四)牧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6%调整为2.69%。规划期间牧草地净增加7224公顷,主要用于特色畜牧小区发展。

(五)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4.14%调整为4.09%。规划期间其他农用地净减少462公顷。

第十八条优化建设用地集约结构

(一)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7.79%调整为8.11%。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净增加3112公顷,主要用于中心城区、锦州港区、开发园区、重点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25%调整为2.13%。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净增加8729公顷,主要用于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和输水工程、水库工程、河道治理等水利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 (一)评估目的 (2) (二)评估方式 (2)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 (四)评估原则 (3) (五)评估程序 (4) (六)基础资料收集 (5)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 (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 (三)规划修改原则 (12) (四)规划修改程序 (13) (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 (一)规划评估成果 (15) (二)规划修改成果 (16)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 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 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 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20130701

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期评估报告 (评估时期:2006~2012年)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目录 (3) 第一章概述 (5) 一、评估的背景 (5) 二、评估的目的 (5) 三、评估的任务 (6) 四、评估的原则 (6) 五、评估方法 (7) 六、评估工作组织 (8) 七、评估依据和相关数据情况 (9) 第二章区域概况 (11) 一、自然地理状况 (11) 二、经济发展状况 (11) 三、行政区划及人口状况 (12) 四、土地利用现状 (12) 第三章2005-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形势 (13) 一、基本情况 (13) 二、主要背景变化 (17) 三、土地利用面临的问题 (17) 第四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概况 (19) 一、规划目标数据的衔接 (19) 二、现状数据的衔接情况 (20) 三、衔接后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情况 (21) 第五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24) 一、规划目标执行情况 (24) 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26) 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情况 (29) 四、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情况 (30) 五、土地供应情况 (30) 第六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评估 (32)

一、评估原则、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 (32) 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情况分析 (34) 三、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综合评估情况 (40) 第七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2) 一、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42) 二、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制度建设 (43) 三、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工作 (44) 四、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45) 五、提高规划实施的科技水平 (46) 第八章结论与建议 (47) 一、主要结论 (47) 二、存在的问题 (48) 三、恳请国土资源部给予支持的建议 (50) 附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七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 (5)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7)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8)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0) 第七章重点建设项目 (11)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1) 第一节行政措施 (12) 第二节经济措施 (12) 第三节经济措施 (13) 第四节社会措施 (13) 第九章附则 (15) 附表 (16)

第一章总则 1、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3、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总量控制、布局优化。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湖南省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 技术指南 (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O一九年四月

目录 1 总则 (1) 1.1评估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评估时点与基数 (1) 1.4评估原则 (2) 1.5评估依据 (2) 1.5.1法律法规 (2) 1.5.2相关规划及社会经济资料 (2) 1.6评估组织 (3) 2 工作流程 (3) 2.1工作准备 (3) 2.2现状调查与分析 (3) 2.3成果编制 (4) 2.4成果论证与公示 (4) 2.5成果报批 (4) 3 评估主要内容 (4) 3.1现状概况 (5) 3.2现行各类空间规划回顾 (5) 3.3战略目标评估 (5) 3.4城镇建设发展格局评估 (6)

3.4.1市(县)域发展格局评估 (6) 3.4.2中心城区规划评估 (7) 3.4.3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评估 (7) 3.4.4重点区域规划布局评估 (7) 3.5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评估 (7) 3.6空间管控评估 (8) 3.7要素配置评估 (8) 3.8现行各类空间规划方案合理性评估 (8) 3.9区域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分析 (9) 3.9.1外部发展环境分析 (9) 3.9.2地方发展诉求分析 (9) 3.10其他专项类规划评估 (9) 3.11评估结论与建议 (11) 3.11.1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 (11) 3.11.2规划实施主要成效 (11) 3.11.3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3.11.4主要建议 (12) 4 技术要点 (12) 4.1基础资料收集 (12) 4.2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底图编制 (12) 4.3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优化建议 (13) 5 成果要求 (13)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目录 .、八、- 刖言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三节主要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第二节加大补充 耕地力度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 用地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 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二节优化配置 城镇工矿用地 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牛态环境 第7V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三节兀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T机制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附表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 : 附表 建设用地指标 2 : 附表 园地指标 3 : 附表 林地指标 4 : 附表 牧草地指标 5 :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八、- 刖百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 997 — 20 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 0 0 5年为基期,以2 0 2 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 0 0 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 5 7 0 4.74万公顷(9 8 5 5 7 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 1 9 2.2 4万公顷 ( 4 7 8 8 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 2 2 0 8. 2 7万公顷(1 8 3 1 2 4万亩),园地面积为1 15 4. 9万公顷(1 7 3 2 3 万亩),林地面积为2 3 5 7 4.1 1万公顷(3 5 3 6 1 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 6 2 1 4.3 8万公顷(3 9 3 2 1 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 3.0 9万公顷(3 8 2 9 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 6 0 1.5 1万公顷(3 9 0 2 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 3 0.8 5 万公顷(3 4 6 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 5 9.8 7万公顷(5 3 9 8 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 1 9 9 7 — 2 0 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 9 9 7 — 2 0 0 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 0. 3 5万公顷( 3 0 5万亩),与1 9 9 1 — 1 9 9 6年年均占用2 9.3 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 0 0 5年与1 9 9 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 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 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方案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术语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试行)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 2008年8月22日

组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技术承担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协作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审定: 主要编写人员: 参加人员: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目录(236条) 1.基本名词(33条) (5)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规划区规划期限规划目标规划指标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区土地用途管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其它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其它用途区土地利用方针土地利用问题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可持续利用 2.总体规划(55条)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供需平衡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城市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基本农田保护率土地利用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建设规模控制图市域建设规模控制图土地用途管制规则规划图件园地规模林地规模牧草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工矿废弃地复垦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大纲规划成果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土地利用分析与调查评价(53条) (10)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第一章 一、适用范围 总则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县(市)规划包含中心城区规划。县级行政范围全部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则无需编制县(市、区)和下辖乡(镇、街道)规划。县级行政范围部分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需编制县(市、区)和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规划,其中县(市、区)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为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规划内容,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内容符合市级规划。 二、术语和定义 附录A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和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技术标准。 相关规划。上级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等。 四、指导思想 为了探索、建立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的指导下调整完善县级规划。通过强调三个规划理念的转变,即“保障型规划”向“保护型规划”转变、“增量型规划”向“存量型规划”转变、“指标分解型规划”向“空间管控型规划”转变,达到县级规划“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规划中期评估结论,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稳 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应重点突出三个规划理念转变。上下结合、统筹兼顾: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对下位规划的引导,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兼顾社会、经济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对于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议;理论 引言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的讨论,近些年在规划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又不断地提出对策建议,但是,多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革,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规划师在认识方法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城市总体规划问题多多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改革一直未能以强有力的姿态开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理论基础 1.1规划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1 9 9 4年中国制定并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 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级21世纪议程,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出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为了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和措施,其中包括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之一,以推动地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1.2 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整体性——要求规划之间的融合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业.第三产业等非农活动的地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集中点,是区别于比较单一而分散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空间结构形式。与自然系统相比,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综合体,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城市以其紧密联系的区域为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区域的资源.大气.水.生物.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既起着为城市发展提供能源.水.粮食.劳动力等,又是城市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起着消化.吸收和降解城市的废物。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城市与乡村之间逐渐融合,城市与区域日益成为一个发展的整体。按照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与乡村之间应该避免利益相互冲突,力求建立一种城市与乡村融合的协调发展形式,城市与乡村统一规划@。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必须相结合,而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部分。在国际规划界流行的一种观点:“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ture city planning must be regional planing)ⅲ。在中国城镇密集的高城市化地区,尤其应该加强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应该逐步拓展到大都市地区范围的规划。 1.3整体规划的原则要求根据著名规划专家萨伦巴教授所述,整体规划需要四个方面的结合:@①功能上的结合,是指物质规划.经济规划与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②不同层次地域空间的结合,是指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结合,表明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必须结合起来,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③地域规划与部门规划的结合,是将来自农业.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上下级的纵向计划和建议与横向的地域空间规划联系起来,与地域的空间需求和发展可能结合起来。④时间上的结合,主要是考虑规划的动态性.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性.规划的弹性等问题。规划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规划的整体,统一于区域与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综合空间规划体系之中。 2.对城市总体规划现存问题的剖析 2.1城市总体规划历史的回顾在我国所有的城市规划类型中,城市总体规划无疑是法律地位.权威性.受重视程度和期望值最高的。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市普遍经历过两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5年,远期15~2o年,并且重点放在远期,即期望总体规划能对城市未来20年的各项开发建设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部署。但是现实往往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完美,实践表明:第一轮的总体规划平均发挥了不到10年的作用。第二轮的刚过5年就已经与实际建设相去甚远。在当前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处境十分尴尬。回顾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概要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

江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数据库标准 (修订稿) (2010年11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2) 5 定位基础 (5) 6 数据库结构定义和要素分层 (5) 7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 (17) 8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19) 9 元数据 (1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1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31)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是在《TD/T 1027-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本标准由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引言 为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要素分类、要素编码、定位基础、数据结构、文件命名规则、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交换,县级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图形数据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交换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6820 地图学术语 GB/T 17798-2007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TD/T 1021-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TD/T 1024-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28-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要素 feature 现实世界现象的抽象。[GB/T 17798-2007 3.4 要素] 3.2 要素性质 feature attribute 要素的性质。[GB/T 17798-2007 3.5 要素性质] 3.3 类 class 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要素集合。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摘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正式实施,基于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立足于科学发展观,引入政策科学的理论,初步总结以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的建议,试图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完善,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目前,新一轮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要求“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致力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方法的研究,缺乏对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剖析。本文意在总结国内相关理论及其实践经验,剖析目前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 国土资发[2004]133号《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中明确指出: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编制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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