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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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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斯多葛学派

是古希腊着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

2.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

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

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4.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在近百年里是西方法理学的权威,影响深远。

5.历史法学

历史法学,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人为代表的,从法与历史现象的关联的角度阐述法律学说,注重历史经验和历史的实证分析的法学流派,他们力图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来为构建当代的法律体系检验献策。对19世纪的德国影响很大,统治了欧洲法学界近一个世纪。

6.新自然法学

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其是二战结束之后,因西方社会发生的种种变化,在洛克等人创立的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对其方法和观点进行发展和创新而形成的法学流派。主要分支有:以马里旦、达班为代表的神学的新自然法学和以富勒、罗尔斯、德沃金、菲尼斯等人为代表的世俗新自然法学。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但与古典自然法学相比,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承认了自然法内容的可变性,具有明显的

向社会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靠拢的倾向。

7.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是指20世纪以后,在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对方法和观点进行发展和创新形成的法学流派。主要分支有: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实证法学等这一学派依然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道德与法律、“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之分,认为应将法律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领域。

8.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是二十世纪出兴起的,由法国着名法学家狄骥开创的,以“社会连带关系”这一社会学范畴为核心的,以一个社会学法学分支学派,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个重大事实,分为人们在共同生活中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以实现共同需要的“同求的连带关系”和每个人贡献出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的“分工的连带关系”。同时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产生了一种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以及与客观法相对立、由国家制定、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的成文法——实在法。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是客观法的陈述。

9.萨维尼

德国法学家,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系统论述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着有《中世纪罗马法历史》等。主张法律的基础是习惯,应以习惯法代替立法、法典成为法的重要形式;法律是“民族精神”自然而然的体现;其产生和演变是渐进的漫长过程;通过对语法、逻辑、历史、体系的法律解释,可以洞察法律内容和立法目的。

10.梅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着有《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和《古代法律与习惯》等。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创始人。认为法律的演变是从判决到习惯法再到法典;法律改进的方法则是从“法律拟制”到“衡平”再到“立法”;自然法启迪了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国际法的创立;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继承法从概括继承到非概括继承、财产法从共同共有权到个人所有权契、契约法从重形式到重合意;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反应一个民则开化程度与法律制度的成熟程度。

11.奥斯丁

英国法学家。功利主义法学代表和分析法学的奠基者,被誉为“现代法理学之父”和“分析法学之父”。创立了法学命令说,强调法是主权者或政治上的优势者向臣民或劣势者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将会受到制裁;将法律的含义区分为上帝之法、实在法、实在道德和比喻性的法律。认为只有实在法是法理学研究范围,强调法律与道德、“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之分。创立了属于自己的主权理论,提出了一般法理学的相关理论。

12.西塞罗

古罗马法学家,着有《论共和国》《论法律》《论官职》。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通过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直和利益的共同而集合起来的集合体。认为国家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每种政体各有优缺点。强调自然法的作用,认为制定法必须接受自然法的知道。强调平等、公开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简答

1.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1.认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由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发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2.实行法治是因为法律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正义性、明确性,相比君主的想法而言还具有稳定性。

3.认为立法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者为城邦内部的福利为目的;健全司法机构,在法庭内部加强分工,加强执法;执政人员要带头守法,加强对普通公民的法学教育。

2.简述托马斯·阿奎那的法的类型理论。

1.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合理安排、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是适用于整个宇宙的规范、规律;作为一切法的来源,是最高的法,自然法和人法都要服从永恒法。

2.自然法: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管理人类行为的法,是上帝的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适用于全体人类,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3.人法:人定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来自并从属于自然法,是自然法的特殊运用,必须体现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要求,才能是正义的。

4.神法:指基督教圣经,是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禁止各项罪恶的安排,用来指导人类精神生活。

5.永恒法、自然法、人法是约束外在行为的法,惩罚比较严重的“恶”;神法是约束人内心的法,禁止所有的罪恶,即使很小的恶念也是惩罚的对象。

3.简述布丹的主权理论。

1.主权是超乎于公民与臣民智商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

2.主权具有绝对性和永恒性。绝对性表现在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到任何法律的限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和重要标志。永恒性表现在主权不受时间、任期的限制,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权利。

3.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权,宣布战争、缔结和约的权力,管理任命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

4.主权受到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当主权者以私人身为订立社会契约时,还应受到社会契约的限制。

4.简述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

1.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她只是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2.自然法的内容包括:不侵害他人的财产;返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履行诺言,信守契约;违法犯罪应受到惩罚。

3.认为人们发现自然法有两种方法:先天的论证方法,证明是否与人的理性和社会的本性必然一致;后天论证方法,即对在各国或一切文明国家中被认为是自然法的证明。

4.具有明显的理性特征和一定的经验主义色彩,是其国际法以及现代世界秩序理论的重要基础。

5.简述霍布斯对自然法的看法。

1.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每个人只有获得和平希望是就应获得和平,不能时就利用战争和一切有利条件求得保存。自然法是决定或约束人们做或不去做某种行为的义务。

2.其内容公有14条,基本内容为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和利用一切可能办法保卫自己。

3.自然法在人的内心范畴中具有约束力,对人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永恒不变,所要求的只是努力去绿行这些原则。

4.其核心是“自我保存”的个人、功利主义,人民为了“自我保存”躲避死亡,痛苦,才遵循自然法规律。

6.简述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

1.在文明社会以前,人类社会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没有政治权威,通过遵循自然法(理性)来维持群体秩序,从而获得权利,即自然权利。

2.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生命权是社会确认和保障人民生活的存续;自由权指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自身意志来处置自身行动和财产的自由;财产权是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洛克另外提出在上述三种权利的基础上,引申出反抗权(革命权)和同意权,同样成为自然权利的组成部分。

7.简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1.含义: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统属于三个国家机关。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君主掌握,而法院专掌司法权。

2.目的:通过分权是三种权利彼此独立,同时互相制约、平衡,做到合理配置国家权力,从而防止权利专断,保障自由。

3.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制衡原理,有利于防止权利的滥用、避免国家道姓孵化和专制,为西方政治体制设计了蓝图。

8.试论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论述。

1.法律与整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民主政体要求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贵族整体需要少许品德加节制;居住整体需要荣誉和鼓励各个竭诚为国家建功立业;专制整体需要恐怖。

2.法律与自然环境有关系:法律与气候条件有关系,炎热气候适合暴君制和严酷的法律,寒冷气候适合建立民主共和和轻缓的法律;与地理环境有关系,肥沃平坦的地方易被征服,适合居住之,多山贫瘠的地方私人坚毅,适宜民主共和;法律与人的谋生方式,即职业有关系。在需要法律的程度上来说,商业航海业大于农业大于畜牧业大于狩猎。非农业更需要国际法,农业更需要民法。

3.法律由于自然环境不同造成民族精神差异以及经济状况宗教人口、贸易、风俗等差异有关系;适合民族精神,符合地狱具体情况的法律才是良法

4.法律应该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

5.法律同法律之间、同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

9.简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1.社会契约是指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平等,每个人将自己全部的权利让渡给一个共同体,通过订立一个契约,使个人完全依附于这个共同体,同时仍可拥有自己的一切。将“个人的自由”提高到“社会的自由”,在社会状态下促进了人们的自由和平等。

2.社会契约是人们自由协议的产物,与政府无关。当共同体构成以后,社会契约不仅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且共同体承担了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其实质和基础是公益和主权灾民,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通过公意的宣布这种立约形式形成法律。

3.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于反对封建统治、争取平等自由的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政治、法律上正当性的来源,和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的先导。

10.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主权本质上由公意构成,是公意的运用。

2.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全部权利让渡给集体,从而形成了共同体意志即公意。服从公意即是服从公民个人自己的意志。人民是正式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人民与主权者是同一的。国家主权者只能属于人民,是人民主权,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由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政府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权,人民可以凭一直任用行政权力者或者罢免之。

3.主权具有至高无上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不可代表性、永久无误性。

4.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确认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其主权灾民、最好整体是民主共和国的观点对后来的西方国家的宪政思想和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11.简述马里旦的人权和权利学说。

1.人权的来源和哲学基础是自然法。人自然享有,先于并高于成文法、世俗社会必须承认其普遍有效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消或轻视。

2.人权的分类:

(1)自然法人权、国际法人权和实在法人权:实在法人权是国内实在法规定的人权,与国际法人权都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它们背后根本依据都是自然法人权。但与自然法人权不同,二者一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规定或改变。(2)绝对不能让与的人权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

潜着是在享有上不受政治体任何的限制的权利,如追求幸福权;后者是一般不能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让与的、即必须在享有上受到一定限制的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划分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福利。

(3)新权利与旧权利

根据出现的历史阶段不同,权利主张可以区分为新旧权利,二者间必然会发生矛盾,但可以通过神学自然法理论来调和。

3.必须把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区别开。绝对不能让与的权利的享有不受而其行使必须受到某种限制,因为权利的行使要服从正义在每一场合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12.简述罗尔斯的正义基本原则。

1.在原初位置下,在无知之幕的覆盖下,人们作为有理性的人,大家一致同意,符合普遍性、一致性、公开性等程序正义要求的公平正义,确立了两大正义基本原则。

2.均等自由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高度的自由,且他们所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所拥有的同样的自由相容。

3.差异原则(第二原则):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将按照下列原则安排:他们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都是有利的;他们是取决于职位和工作的,而这些职位和工作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

4.两大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的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植物和地位平等第想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不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即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又表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眷顾。

13.简述德沃金对原则和规则的看法。

1.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针对特定情况下有关法律责任的特定的决定,二者的不同在于他们所指示的特点。

2.法律规则适用严格,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结果,法律原则使用较为灵活,并不规定必须使用的一定条件,也不强迫必须做出某种特殊决定,二者的不同在于所作指示的特点。

3.法律原则是必须考虑的,但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有并未唯一必须采用的,它指示之处一个

4.法律原则的远远有多种,法律原则的重要性也有不同,当一个案件中涉及不同的原则是就必须考虑到各个原则的重要性,在不同的原则中进行权衡比较,以选择使用最合适的法律原则。这是法律规则所不具有的。

14.简述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1.权利理论是德沃金法律思想的核心,主张权利既存在于法律规则中,也存在于历史和传统中;即使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也是对抗政府的理由;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道德或政治上的;既指“实证权利”,又指“自然权利”。

2.最重要的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即政府必须关心并且必须尊重它统治下的人民;平等是经济政治权利的基础、个人权利观念的起源,政府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

3.当一个人富有宗教、道德等其他责任与他对国家的责任发生冲突时,他有权选择自认为正当的事情,但是若违反了法律则必须接受判决的惩罚。政府无需需要公民们永远不违反一项法律,并且不能限定公民们的权利。

4.政府要认真对待公民权利,才能重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政府要注意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是,应根据工人的道德原则作出保

护个人权利的决定。

15..简述狄骥关于客观法和实在法的看法。

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个重大事实,分为人们在共同生活中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以实现共同需要的“同求的连带关系”和每个人贡献出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的“分工的连带关系”。同时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产生了一种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以及与客观法相对立、由国家制定、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的成文法——实在法。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是客观法的陈述。

16.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基本纲领。

1.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2.为准备立法进行社会学的研究

3.研究是法律产生实效的手段

4.法律研究的方法,应该是几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又要对理想的哲理进行研究。

5.对法律是应进行社会学的研究,以不是仅仅研究法律原理如何演变,仅仅把他们当做法律材料,二十还要研究这种法律原理在过去发生了什么社会效果以及如何发生的。

6.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实用的重要性,即力求对各个案件都能正当合理的予以解决。

7.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

8.所有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是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的实现。

17.简述庞德对法律的任务的看法。

1.社会控制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他尤其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

2.法律的任务是更好的实现社会控制即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和愿望(控制人性)。这设计到了利益的平衡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来实现。包括成人某些利益;确定受保护的利益范围;努力实现并保障在上述确定的范围内的利益。

3.法律调整的利益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扞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包括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

4.通过经验的方法、理性的方法和权威性的观念,可以对社会利益进行较好的保护。

18.简述庞德的法律历史发展理论。

1.原始法阶段:尚未从一般社会控制中分化出来或仅仅少有分化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持和平,多用和解手段,

2.严格法阶段:法律一盒其他社会秩序分开,法律盛行,法律具有形式主义,不可改变性的特征。国家不照顾个人利益,不考虑道德问题,专横限制个人的行为能力。在法律调整和法律规则的形式上面的确定性和划一性。

3.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以合乎伦理、符合善良道德为目的,主要手段是对义务的履行。特征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义务观念以及企图是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依靠理性而不是专横的规则。

4.法律的成熟阶段:以保障平等和安全为目的,以财产和契约作为基本思想。财

产法和契约法是这一阶段的主要法律制度,法律主要手段是维护个人权利。

5.法律的社会化阶段: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要求。

19.试评述边沁的立法理论。

1.原则: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

2.立法应该符合功利原则,只有编纂法典才是完整的法律。法典的条件:必须是完整的;必须是普遍的;这些法则必须用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在叙述这些法则的时候,必须用严格一致的话语。

3.检验方法:要看法律草案所假定的行为对每个人究竟是苦多还是乐多;要看法律草案所假定的内容是否关涉所有人;要看整个法律草案内容所导致的受害人数和受利人数的多寡;要看所指定的法律草案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是要看对破坏人们幸福的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要看立法的效果是否能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论述

1.试列举并简评五种关于法律的不同界定。

1.法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方案。——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界定的法律,目的在于是人生活的更安全、便利、幸福。从这意义上将,他界定的成文法就是反应人的目的的命令形式。主张的是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产物,法律的制定要合乎人性,要重视人法。

2.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卢梭

卢梭任务,法律具有对象普遍性和意志普遍性两个本质属性。其中法律的意志普遍性的提出,是对法律的界定的创新。全体人民是立法者、主权者,卢梭强调法

律必须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即法律必须是公意的体现,那么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了自己,有利于人们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3.法就是主权者或政治上的优势者向臣民或劣势者所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将会受到制裁。——奥斯丁

法率是一种命令,由政治优势者向劣势者提出,不服从将会受到制裁,法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且对峙服从的行为主体也是普遍的。

4.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事实高度专门行使的社会控制。——庞德

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控制论,有其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他对于法律的界定包含内容广泛,应该用社会研究的方法进行法律的研究。

5.法律,普遍说来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何一个人对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命令,而是转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民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霍布斯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在社会契约思想基础上,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表明了人民有权利更改法律,更改统治者的思想。

2.试评述凯尔森的法律理论。

1.纯粹法学:对于法律的研究,是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

2.法律和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一种是静态的在体系下规范的效力的原因是其本身的固有魅力而有效,可以通过一种智力的活动,从一般到特殊的推演得到;另一种是动态的,通过授权得到,法律秩序下的规范体系是一种动态的体系,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也只是由于她根据特定的规则被创造出来。

3.国家与法律:研究法律与适用法律并行,将法律科学与正义哲学以及法律社会学区分开,认为研究法律的价值判断和目的是一个政治上的问题,不是法律上的问题。

4.国际法理论:将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领域,如果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那么不同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本身则以国际法律秩序的一般规范为基础,那么唯一的基础规范就是国际法的基础规范。

5.相对主义正义观:上将一般规则实际应用到应该使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把她适用于不应该使用的场合,那便是非正义的,“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正义的概念才能进入法律的科学中”。

3.试评述哈特的法律理论。

1.法律规则说

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是要求或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利,辅助或附属于第一性规则,它负责引进新的,修改取消就得第一性规则,并决定他们的范围和运作方式,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二者结合的必要性在于,仅靠第一性规则支配的社会是原始的小型社会,存在以下三种缺陷需要不同类型的第二性规则进行补救。

(1)规则没有确定或共同的标志,无法构成体系,具有“不确定性”——靠“承认规则”补救,即确认某些规则,作为社会所要共同遵循的有社会压力支持的规则。提供了用以评价所有法律灰度规则的效力标准。

(2)不存在为适应新变化而调整规则的有意识的活动,具有“静态性”——靠“改变规则”补救,即授权个人或者群体,以废除就规则或引入新规则。与承认规则联系紧密。

(3)缺少权威性的决定和专门性的职能机关一释宪社会控制,具有社会压力的“无效性”——靠“审判规则”补救。即针对个人特定情况作出判决以确定一般的规则。有时也是承认规则。

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反思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规则必须一般的被遵守,第二性规则必须有国家官员作为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的接受。

2.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有一定的联系。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人是脆弱的;人是大体平等的;有限的利他主义;人可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起到了促进理解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的作用。

3.国际法理论

国际法主要由第一性规则构成缺乏第二性规则,导致目前本身缺乏制裁行,但也具有法律属性,因此应当承认其属于法律;主权对外并非至高无上,在一定地域内具有相对独立性,国际法有存在的空间;国际法不等于道德;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相似,正处於是结构更接近国内法的过渡阶段

4.试评述富勒的法律思想。

1.认为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重要性。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

2.内在道德理论:法律能够成为法律所必须具备八种基本品质:

(1)一般性。法律不是针对特定人,对一般人都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公布。法律应为有需要了解的人提供了解的可能性

(3)不溯及既往。直营规定将来的某些行为,不能用明天的法律规则约束今天的

行为。

(4)明确。模糊的法律也危害法治

(5)不矛盾。否则人民将无所适从

(6)可为人遵守。法律不应当规定人们无法做到的义务,实现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稳定性。频繁改变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危害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官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已公布的法律。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中性的,通常可以服务与不同的外在道德,还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并使法律成为一项事业。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8年版笔记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 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9.12.传统上认为,过失侵权中的过失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之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最终决定于A.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B.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C.被告行为的合法性D.被告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D】 9.13.被波斯纳称为“过失的经济含义”的是A.科斯定律B.汉德公式C.帕累托最佳D.庇古主义分析【B】 9.14.波斯纳认为,公害的标准是A.合法性B.合理性C.危害性D.效益性【B】 9.15.波斯纳认为,普通法对于污染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是A.污染防治法B.污染救济条例C.公害赔偿法D.公害的侵权行为法【D】 9.16.将其经济分析的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的思想家是A.科斯B.波斯纳C.卡拉布雷西D.贝克【B】 9.17.犯罪成本中,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所在的是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总体成本【C】 0.1.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几个时期?A.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B.中世纪的法律思想C.近代的法律思想D.19世纪的法学流派E.20世纪的法律思想【ABCDE】 0.2.19世纪的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康德B.边沁C.洛克D.布丹E.卢梭【AB】0.3.20世纪的法学思想主要有A.社会法学B.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C.新自然法学D.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精选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代表是( ) A.柏拉图 B.亚里斯多德 C.苏格拉底 D.普罗塔哥拉 2.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是( ) A.苏格拉底 B.亚里斯多德 C.柏拉图 D.伊壁鸠鲁 3.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 ) A.古希腊 B.古罗马 C.意大利 D.法国 4.西塞罗主张建立( ) A.君主政体 B.贵族政体 C.共和政体 D.民主政体 5.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 ) A.乌尔比安 B.盖尤斯 C.保罗 D.帕比尼安 6.奥古斯丁的著作是( ) A.《上帝之城》 B.《神学大全》 C.《神学政治论》 D.《论君主政治》 7.马基雅弗利主张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 ) A.君主国 B.共和国 C.联邦国 D.邦联国 8.布丹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是( ) A.社会授予的权力 B.人民授予的权力 C.国家授予的权力 D.非授予的权力 9.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 ) A.主权在民 B.主权在君 C.主权由贵族掌握 D.主权由少数人掌握 10.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也要受到一定限制,他必须服从( ) A.人的法律 B.他自己制定的法律 C.神法和自然法 D.社会的习惯 11.西方政法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人是( ) A.洛克 B.卢梭 C.潘恩 D.布丹 12.19世纪上半叶,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学者是( ) A.萨维尼 B.胡果 C.蒂保 D.耶林 13.提出“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的思想家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卢梭 D.费希特 14.提出“人民有责任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何滥用”的思想家是( ) A.卢梭 B.黑格尔 C.费希特 D.康德 15.奥斯丁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和( ) A.实证主义 B.理性主义 C.自然主义 D.批判主义 16.提出“法律应该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思想家是( ) A.约翰·密尔 B.詹姆斯·密尔 C.奥斯丁 D.边沁 17.《自然法典》的作者是( ) A.霍尔巴赫 B.爱尔维修 C.摩莱里 D.马布利 18.提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家是( ) A.密尔 B.边沁 C.卢梭 D.洛克 19.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强调从研究“书本上的法律”转向于研究( )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优选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 点笔记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试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 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 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1.4.随着____的产生,法学和其他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A.比较法学B.罗马法学家集团C.规范法学D.希腊法律哲学【B】 1.5.主要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A】 1.6.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A.公平B.理性C.正义D.自由【C】 1.7.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是指A.法律规范行为,道德规范思想B.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C.统治者各司其事D.被统治者各守本分【B】 1.8.柏拉图的《理想国》又称A.《论理想》B.《论正义》C.《国家六论》D.《法律帝国》【B】 1.9.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是A.良法之治B.正义与善德的制度C.哲学王的统治D.民主共和【C】 1.10.“美德即知识”的观点来源于A.柏拉图B.苏格拉底C.亚里士多德D.乌尔比安【B】 1.11.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A.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B.实现由政府控制的高等教育制C.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制D.建立道德教育体制【A】 1.12.提出“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的思想家是A.亚里士多德B.苏格拉底C.阿奎那D.柏拉图【D】 1.13.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A.平民政体B.贤人政体C.军阀政体D.专制政体【B】 1.14.柏拉图在其《政治家》中倾向的政体是A.贵族政体B.共和政体C.民主政体D.君主政体【A】 1.15.柏拉图提出“混合政体”理论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C】 1.16.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个别正义分为A.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B.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C.自然的正义和习惯的正义D.传统正义和现代正义【B】 1.17.最早提出“国家自然起源论”的是A.柏拉图B.康德C.黑格尔D.亚里士多德【D】 1.18.下列不属于亚里士多德观点的是A.人天生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进行社会结合是人的天性B.国家是家庭、村落的目的因,国家要优先于个人、家庭和村落C.国家是家庭和村落的扩大D.国家的标准是完全独立性、自我满足性和自我生存性【C】 1.19.亚里士多德划分“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的标准是A.地理环境B.国家政权分立秩序C.完全独立性和自我满足性D.主权掌握的人数和统治目的【D】 1.20.下列属于“正宗”政体的是A.平民政体B.贵族政体C.暴君政体D.寡头政体【B】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2011.4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 A ) A.《理想国》 B.《政治家》 C.《法律篇》 D.《伦理学》 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D ) A.个人 B.家庭 C.村落 D.城邦 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B ) A.理性 B.义务 C.权利 D.正义 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C ) A.人法 B.神法 C.人为法 D.神定法 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B )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 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 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 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 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D ) A.马基雅维里 B.奥古斯丁 C.阿奎那 D.布丹 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C ) A.洛克 B.霍布斯 C.杰弗逊 D.汉密尔顿 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C ) P76 A.契约 B.主权 C.公意 D.共意 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 ) A.康德 B.黑格尔 C.克饶斯 D.萨维尼 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 ...这个分类的是( D ) A.内在的义务 B.外在的义务

C.联合的义务 D.集体的义务 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C ) A.团体 B.集体 C.市民社会 D.理想社会 12.不属于 ...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A ) A.市民法 B.国家法 C.国际法 D.世界历史 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C ) A.哈特 B.边沁 C.奥斯丁 D.凯尔逊 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 ) A.萨维尼 B.艾希霍恩 C.梅因 D.梅特兰 15.在梅因心目中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 D ) A.雅典法 B.日尔曼法 C.印度法 D.罗马法 16.萨维尼撰写的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 A ) A.《中世纪罗马法史》 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 C.《现代罗马法体系》 D.《占有法》 17.下列作品中不属于 ...庞德著作的是( D ) 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B.《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C.《法律史解释》 D.《古代法》 18.霍姆斯在其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是一种( B ) A.制度 B.职业 C.事业 D.规则 19.庞德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 A ) A.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 B.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 C.国家武力的制裁 D.法律的道德基础 20.韦伯认为,具有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集体利益相结合特点的是( C ) A.印度法 B.德国法 C.中国法 D.教会法 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根据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提出了自然法的( B ) P238 A.静态方案理论 B.动态方案理论 C.实然方案理论 D.应然方案理论 22.富勒认为,法律是一种( B ) A.规则 B.事业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二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着作是() A.《理想国》?B.《政治家篇》C.《法律篇》?D.《政治学》 2.雅典城邦的政体是() A.民主制度?B.贵族制度C.君主制度?D.共和制度 3.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苏格拉底?D.伊壁鸠鲁 4.认为“罗马的政体是最能体现制衡原理”的思想家是() A.西塞罗?B.塞涅卡C.乌尔比安?D.波里比阿 5.在政体问题上,布丹主张() A.混合政体?B.民主政体C.贵族政体?D.君主政体 6.斯宾诺莎认为,神的法律的唯一目的是() A.最高的善?B.快乐生活C.认识上帝?D.培养美德 7.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 A.自然规律?B.正当的理性法则C.大众的意志?D.经济规律 8.期宾诺莎认为,在一个民治国家中,制定的法律要经过() A.君主的命令?B.议会的立法C.全民的同意?D.全民的讨论 9.在刑罚问题上,霍布斯主张() A.凭心定罪?B.罪刑法定C.自由裁定?D.神明裁判 10.在人性问题上,霍布斯主张() A.人性善?B.人性不善不恶C.人性时善时恶?D.人性恶 11.洛克将自然权利归结为四点,即: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 A.选举权?B.劳动权C.财产权?D.受教育权 12.孟德斯鸠认为,贵族政体的原则是() A.品德?B.节制C.荣誉?D.恐怖 13.反对权力分立的思想家是() A.洛克?B.孟德斯鸠C.卢梭?D.康德 14.把天赋人权界定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的思想家是() A.卢梭?B.洛克C.斯宾诺莎?D.杰弗逊 15.潘恩系统地阐述了人权理论的着作是() A.《常识》?B.《人权和自然法》C.《认真看待权利》?D.《人权论》 16.《永久和平》的作者是() A.格老秀斯?B.黑格尔C.斯宾诺莎?D.康德 17.黑格尔认为,德国三权制衡的三权是() A.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B.立法权、对外权和行政权C.主权、行政权和立法权? D.行政权、司法权和对外权 18.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萨维尼?B.康德C.耶林?D.施塔姆勒 19.认为“法律是不可违反的、独断的集体意志”的思想家是() A.耶林?B.施塔姆勒C.黑格尔?D.康德 20.《立宪政治教程》的作者是()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76904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帝 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 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着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着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着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 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 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 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

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 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 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涉及国家政府职权范围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法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特点:宗教与法律混在一起。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神学法律思想的完备是经院哲学 奥古斯丁的论上帝之城是神学法律思想的第一部着作被奉为基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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