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 金融
一、信用与金融(一)金融
1.定义
(1)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
(2)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3)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
存款吸收与支付;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金融行为 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银行同业拆借;
金银及外汇的买卖、财产的信托;
融资租赁、保险及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活动。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
2、分类(金融形态)
(1 间接金融
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 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 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
债务融通
(3)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源
股本融资
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
(二)信用1.定义(经济学和金融学上的)
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2.职能
(1)资金分配;
(2)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3.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1)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公用信用、私人信用)
(2)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对物信用、对人信用);
(3)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生产信用、消费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