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实务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适用变化浅析——以一审常用文书为例

【实务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适用变化浅析——以一审常用文书为例

【实务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适用变化浅析——以一审常

用文书为例

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新样式),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样式与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样式)对比,有了较大的修改。笔者通过查看各地法院的上网文书发现,新样式实施近一个月来,各地法院的文书仍未能达到统一。本文通过一审常用的几种文书新旧样式进行对比,来说明新样式的主要变化,与同行交流。一、新样式修改需注意的共性部分

(一)标题部分标题部分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新旧格式均要求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改变之处有:1.中、基层法院名称前都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92样式的要求是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对于中级法院和专门法院未作要求。新样式不仅仍对基层法院作要求,也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同时对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不要求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笔者对裁判文书网上的部分文书研究中发现,个别县、市法院文书中法院名称仍为“XXX县人民法院”,未冠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字样。2.标题部分的字号大小明确进行了规定。92样式中要求法院名称的字体比正文大一号,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两号,具体使用何种字体并未明确,目前各地法院采取的都是正文使用三号仿宋字体,而法院名称适用的字体不一致,有用黑体的、有用宋体的;新的文书样式对此则予以明确的规定,要求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均使用小二号小标宋字体。3.关于案号排版,92样式采取的右对齐,而新的诉讼文书样式则要求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方面92样式规定的比较笼统,而《规范》规定的比较具体,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的表述进行了修改。92样式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表述已经随着法律的规定修改而不再适用,按照法律的规定列明。同时明确要求的有:1.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2.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3.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如果没有关联,则无需列明。4.新样式明确要求当事人(含诉讼代理人)地位和姓名(名称)之间用冒号,司法实践中此处不使用标点符号的较多,因此应当予以规范与统一。5.裁判文书中是否需要写当事人身份证号,在新样式中未予以明确。在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出版说明”中对于身份证号、组织机

构代码证是否写入裁判文书进行了明确说明。该问题最高法院有两种意见,一是立案庭、执行局认为对立案、执行工作有好处,应当注明;二是业务庭普遍反映没有必要注明,且事实上也没有这样做。最高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为: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中查明、核对身份信息是必要的,但这主要是法院内部工作流程,而且随着全国法院信息联网,查明、核对工作将更为方便、快捷,为保护涉诉当事人隐私和安全,方便裁判文书上网,同意业务庭的意见,不要求在裁判文书中注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因此,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裁判文书中不应注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表述的修改1.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92

样式使用的表述为“委托代理人”,而新的文书样式则要求表

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此处应当予以注意。2.有两个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不能将同一单位的不同代理人在一行中予以书写。且对于存在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表述顺序也进行了明确,要求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列在第一位,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列在第二位。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只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审判实践中存在写明民族、出生年月及身

份证号的情况。4.近亲属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只要求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写明住所即可,92样式中要求的写明性别和职业不再要求。

(四)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修改与明确由于法律新规定了第

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新制度、新类型案件,因此新样式中对于当事人诉讼地位予以明确。主要有:1.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2.对于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中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3.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改变较多。92样式中采取的是诉前保全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而诉讼保全则采取的是“原告”“被告”;新样式中要求除法院依职权保全表述为“原告”“被告”外,其他保全均统一使用“申请人”“被申请人”。解除或变更保全也不再使用“原告”“被告”,而是使用“变更(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4.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而不使用“原告”“被告”。

(五)排版及印刷要求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书关于排版和印刷格式不统一,裁判文书中关于页边距的设置、每页行数及每行字数、是否双面印刷、印章加盖等比较混乱,新样

式对此进行了明确。1.纸张要求A4型纸,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经计算页边距的设置应当为左右各27mm,上下各36mm。排版要求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采用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2.标题位于版心下空两行,居中排布。3.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审判长、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

二个汉字空格。审判长、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4.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避免使用校对章。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修改与要求

(一)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的修改1.审理经过部分应写

明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92样式中对立案日期的表述没有要求,只是简单的陈述为“本院受理后”,而新样式则要求立案

日期表述为:“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2.对于民事一审案件由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

审理经过表述为:“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

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

通程序,于XXXX年XX月XX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3.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新样式较92格式

有所修改。92样式中缺席的表述为:“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新样式则分为公告送达和传票送达,公告送达的表述为:“X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传票送达的表述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参加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合并写明,例:“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4.对于审理中存在的其他程序性事项,如中止诉讼、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程序转化、审判人员变更、中止诉讼等情形情况应当写明。例如中止诉讼情形,表述为:“因……(写明中止诉讼事由),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中止诉讼,XXXX年XX月XX日恢复诉讼”。

(二)事实部分的修改92样式分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等。新样式对于此部分改动较大。

1.新样式要求诉辩意见应当先写明诉讼请求,再写事实和理由。92样式则先写明当事人的事实与理由,后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新旧样式就表述顺序上存在差异。同时明确要求先写诉讼请求,后写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两项以上的,用阿拉伯数字加点号分项写明。

2.诉讼过程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连续写明。增加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XXX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XXX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XXX放弃……的诉讼

请求。”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放在事实认定部分的情形。3.92样式中事实认定方面的表述为:“经审理查明”,而新样式则明确要求在诉辩意见之后另起一段简要写明当事人举证、质证的一般情况,表述为:“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新样式中不在存在经审理查明的情形。4.新样式要求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分开写的,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段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理由部分的修改与要求1.理由部分的说理应当围绕争议

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层次明确。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2.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四)裁判依据部分的修改与要求1.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

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2.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作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3.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五)裁判主文部分的修改1.多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写明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范围。2.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当先写明各项目的名称、金额,再写明累计金额。如:“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3.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且内容相同的,应当另起一段写明抵付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抵付后直接判决的情形。4.《规范》明确要求:判决书中的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金额前不加“人民币”;人民币以外的其他种类货币的,金额前加货币种类。有两种以上货币的,金额前要加货币种类。

(六)尾部的修改与要求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如:“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

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费的负担表述较为混乱,由表述“诉讼费”的,有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申请费)”,还有将各种费用均表述后写明共计XXX元,这样导致当事人无法弄清各项费用的具体承担情况,比较含糊,新样式分开表述承担状况,比较清晰,一目了然。

三、民事调解书的修改与要求

92样式只规定了民事调解书一种类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为贯彻实施该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下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新样式出台后,对于民事调解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类,分为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及公益诉讼。因此,在新样式出台后,92样式及2003年下发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不再适用。具体修改表现在:1.92格式中将案由单独列明,而新样式中不再单独列明,而是在案件名称中进行阐述。2.新的格式中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均要求写明立案时间,而92格式中并未要求写明立案时间,《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写明的立案时间格式与新样式的要求也不一样,应当以新样式为准。3.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92样式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写在调解协议之后,法院确认协议效力之前。新样式分两种

情况,案件受理费作为调解协议中的内容的,写在调解协议内容中,调解协议中不包含案件受理费的,要在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后另起一段写明。4.关于协议效力的确认及效力,新样式也有修改,92样式按照当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注明一种情况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各方当事人统一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因此新样式对此进行了修改。对于调解协议的确认和效力的顺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先列明调解的效力,然后再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而新样式要求的是先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再说明发生效力的时间,新格式更加科学、合理。

四、民事裁定书的修改与要求

民事裁定书中各种类型均进行了修改,且部分修改较多,现就几种常用的进行比较。1.对于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92样式中只是简单要求写明起诉的事由,然后是“经审查,本院认为”。新样式则明确:在“本院收到XXX的起诉状”后由原

来的逗号改为句号;“经审查,本院认为”改为“本院经审查认为”。2.对于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对于92样式,新样式要求:写明立案时间;“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修改为“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修改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增加引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即“立案

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书。新样式要求:写明立案时间;“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修改为“准许XXX撤诉”;“不准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修改为“不准XXX撤诉”。4.对于中止、终结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增加“本院经审查认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及不参加

诉讼按撤诉处理的,“本案按撤诉处理”修改为“本案按XXX

撤诉处理”。5.对于管辖权裁定,92样式只规定一种管辖权

异议裁定,《规定》详细列明了十种格式。修改的地方有:(1)增加了案件受理费的负担,诉讼费收取办法中对于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加纳案件受理费,司法实践中存在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但又不注明诉讼费承担的情形。(2)新样式增加立案时间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92样式不要求写明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3)“经审查,本院认为”修改为“本院经审查认为”。(4)语言表述有所修改,将“被告X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修改为“X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6.对于保全、先于执行裁定的修改。除前文提到的当事人称谓改变外,主要有以下修改:保全统一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之前的“经审查,本院认为”和“本院认为”;增

加案件申请费承担事项,均要求注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情况;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修改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需要写明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修改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处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复议的期间。诉前财产保全中不再要求写明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同时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修改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

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同时将告知申请人的相关注意事项由原来的在保全措施后修改为放在告知当事人复

议之后。

五、新样式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一审而言,新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更加规范、详细,给一审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使得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更加规范与统一。但是新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也存在一些让基层法官困惑的地方。

(一)印章的加盖问题关于印章的加盖,《规范》与新样式表述不一致,《规范》要求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而新样式民事判决书部分则要求院印加盖在审判人员和日期上,要求骑年盖月、朱在墨上。因此在出现不一致情形时,最高法院目前

未下发通知,笔者认为应当以《规范》为准,理由为《规范》是针对整个民事文书样式进行规定,如果仅仅民事判决书采取新样式而不按照规范,会导致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文书印章加盖与民事判决书不一致,造成印章使用不统一;同时通过笔者司法实践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使用的就是印

章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所以应当与最高法院保持一致。

(二)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新的文书样式中要求列明案件申请费的承担,首先案件申请费只是预交,具体承担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定,在下发保全裁定时即要求确定承担一方,导致基层法院法官无法进行书写;特别是依职权保全和先予执行,依职权保全案件不存在申请人,如何确定申请费?先于执行案件不论是最高法院1989年的《人民法院诉

讼费办法》还是国务院2007年《诉讼费交纳办法》,均未对先予执行费用加以明确规定,只是1994年8月23日最高法院在《关于诉讼费问题的两个请示的复函》中允许收取先予执行中实际收取费用,并明确规定结案时由承担给付义务一方承担;但是在新的诉讼费收取办法中又取消了实际支出费,所以在先予执行案件中的费用如何确定没有标准,由哪一方负担也没有依据。希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及时解决。

(作者:时满良郑州管城法院审管办主任、研究室主任本文经作者授权刊发)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