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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的本质及起源学说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的本质及起源学说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的本质及起源学说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的本质及起源学说

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

神意说在世界各国解释法律现象的理论中,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

志。

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意志说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正义说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

良公正之术。

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

益的目的而产生。

规则论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此体系的内部,而命令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权力。

判决论或预测

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马克思主义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洽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

神为人类创造法。

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

初的契约是法律。

发展说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

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

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

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

制裁违法。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从总体方面讲,法的社会作用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阶级统治的

工具。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一、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的职

能划分)

调整性法律规

范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是关于一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调

整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是属于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

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

(2)权利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通过授权性条文加以表述。往往使用“可以……,有权……”。

保护性法律规

范2、保护性规范是关于特殊主体的职权以及对违法者给予制裁的

规范。保护性规范分为职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1)职权性规范是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定

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最主要的特点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即特殊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同时意味着它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

(2)制裁性规范是规定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

性职能。

二、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按与个别调

整的联系)

绝对确定的规

范1、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给执法机关留下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对确定的规

范2、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给执法机关留下不同程序的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刑法分则多为相对确定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依据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自由限度分为情况性的、必择其一的、任

选的三类规范:

(1)情况性规范是以具体情况为转移,可以由执法机关直接进行具体化调整的规范。如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

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规定执法机关只能适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如我国刑法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3)任选的规范是指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主要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和方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三、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调整的

联系)

强行性规范1、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

认为是无效的。

任意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含有:“如果在签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分为: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相互关系——1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6.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7.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8.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9.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一、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划分。)

一般法律关

系1、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根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属于此类。其特点在于:此关系的主体是不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具体法律关

系2、具体法律关系是特点在于,此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

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进行划分。)

绝对法律关

系1、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它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是所有权关

系。

相对法律关

系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它以“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债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具有满足此项请求的义务。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进行划分。

调整性法律

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

的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

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最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就是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四、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

位进行划分。)

平权型法律

关系1、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在各个部门的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

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2、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

关系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是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公民、机构组织、国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革命、战争)和自然事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3.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善意、合法行为与恶意、违法行为。)

第一章 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第一章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第二章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教学要点: 本章主要阐述道德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作用。通过本章的学习:1(了解道德的起源。2(掌握道德的本质。3(认识道德的社会作用。 教学时数: 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道德的起源 道德起源问题是伦理学和任何道德理论都在探 讨和解决的理论课题,不同的理论流派、不同的思 想家对道德起源问题都作出自己的解释。 道德的起源有两大动力因素:社会的他律性需 求与个体的自律性需求。前者是道德产生的外在吸 引力,是道德产生的宏观整体要求,后者是道德产 生的内在驱动力,是道德产生的微观人性基础;前 者是外显的、表层的因素,后者是内隐的、深层的 因素;前者使道德产生之后呈现出工具性的特点, 即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与 工具;后者是道德产生后呈现出目的性的特点,即 道德以协调人的内在需求和完善提升人的品质为 目的。 一、伦理学史上的争论

神启论把道德起源归结于神秘的天启和神的意志。即把道德的本质归之为“神的启示”,这是客观唯心主义。中国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道之大源出于天”之说。 理念论伦理学认为道德起源于至高的理念和精神。教育论、环境论和社会关系论所指的外在条件和外部的事物已是属人的事物和条件,这些思想已具有了唯物主义的萌芽和倾向。 先天论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生而有之的东西。 本能论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的本能和本性。 人性论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类自然的天性,人的自然本性、本能决定共同的人性,是决定社会本质的共同的东西,因而也是决定道德的根本层次。所以一定社会的阶级道德的产生和形成都是与人的自然本性密切相关的,人的本性不仅决定了道德的产生,而且决定了道 德发展的总趋势。道德正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本能欲求和自然感觉而产生的一种工具性的方式。 需要论认为,道德是人根据自己的生存发展需要,自己为自己立法的产物。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成果源于人的需要,人类社会产生了道德,就是因为道德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人类通过各种对世界的掌握方式来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以实现对自己的肯定和发展。而道德作为人类理性的结晶,不是表达个人的偏爱和欲求,而是表现人们的共同愿望和需要。从道德发生的历史看,道德产生于人们调节社会群体内部各种关系以维护一定社会秩序以及个人自我肯定、自我发展的需要。这用千百年来客观存在着的道德协调性因素和进取性因素就可证明。 二、道德的起源 (一)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产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道德根源于经济关系,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的。一是说决定道德产生的要素都是在经济关系的不同作

简述艺术起源为游戏说

简述艺术起源为游戏说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简述艺术起源为游戏说对于艺术起源的说法向来众说纷纭,而今,大致有五种说法:“模仿说”、“游戏说”、“表现说”、“巫术说”、“劳动说”,分别由亚里士多德,席勒,斯宾塞,雪莱,托尔斯泰,泰勒,毕歇尔等人提出。而我在看完各个学说之后,还是对游戏说持有自己的一些小小见解,认为游戏说是艺术的起源 “游戏说”首先由席勒提出,但游戏理论在西方却由来已久,第一个提出游戏理论的并不是席勒,游戏也不是一开始就是席勒所赋予的含义。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曾经指出,游戏是人用来安抚神灵的活动。虽然人们早就注意到了游戏的重要性,但第一个对游戏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的是近代哲学家康德。 一、康德、席勒的“游戏说”概观 在《判断力批判》一书中,康德初次把艺术与劳动明确区分开来:“艺术甚至也和手艺不同;前者叫做自由的艺术,后者也可以叫做雇佣的艺术。我们把前者看作它好像只能作为游戏,即一种本身就使人快适的事情而得出合乎目的的结果;而后者却这样,即它能够作为劳动、即一种本身并不快适(很辛苦)而只是通过它的结果吸引人的事情、因而强制性地加之于人。”①这段话真可谓是集中、明确地体现了康德的“游戏一艺术观”。 康德的游戏理论的本质正在于对主体自由的弘扬,他继承了文艺复兴以来张扬个性、自我解放的良好传统,希望能够在艺术领域中实现真正的主观自由。游戏中的主体,创造者或观赏者,都如同游戏中的游戏者一样,暂时忘记了现实的利害与利益,自由活动着。 康德之后,人们对游戏的理解大多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席勒正是康德主体游戏观的最为成功的继承者。在《审美教育书简》一书中,席勒继承了康德的思想,强调游戏的自由性。席勒眼中自由的游戏有两种:自然的游戏与审美的游戏。只有审美游戏才是“摆脱了任何目的的侄桔”完全自由的生命活动。因而,席勒会说:“正是游戏,而且只有游戏,才使人成为完全的人。” 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席勒的“游戏说”具有相当程度上形而上的意义。 二、胡伊青加的游戏观 荷兰学者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仍然是在康德的主体游戏观的范畴之内进行论证的,但是胡伊青加在康德游戏理论的基础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他将游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首先,胡伊青加是站在文化学的角度来探讨游戏的。他试图将游戏概念融合到文化的概念中去。“处于最初的文明乃是被游戏出来的,它不是像婴儿从子宫脱离出来那样从游戏中产生出来的,而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产生出来并永远不脱离游戏。”③ 其次,胡伊青加给游戏以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他将游戏提升到了人的本质的角度。胡伊青加曾提到“我的目的不是要确定游戏在所有文化中的地位,而是要查明文化本身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游戏的特征。”④这充分证明,他所探求的并不是文化中的游戏因素,而是文化自身中的游戏因素。 同时,胡伊青加还注意到了游戏的严肃性:“我们习惯于把游戏和认真理解为绝对的对立,然而这种理解看来并未触到问题的实质。”⑤这种自由为游戏提供了类似宗教仪式的神圣性”。胡伊青加这一关于游戏的思想对伽达默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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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道德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3篇汇总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道德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道德的起源及历史发展·1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 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但,德的本意实为遵循道的规律来自身发展变化的事物。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 “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 扩展资料 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方向。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规范自己行为。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 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这是一种道德相对主义,与之相反的主张则称为道德绝对主义。道德很多时候跟良心一起谈及,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 道德的起源及历史发展·2 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论语·学而》“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钱穆先生的注解“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可见,“道”是人关于世界的看法,应属于世界观的范畴。 道德的起源及历史发展·3 道德起源、形成和发展归纳起来主要有

艺术概论必考题大总结

1、(1)“艺术学之父”---康德拉·费德勒主张将美学与艺术学区分开来,标志着艺术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成立。 (2)在中国的艺术上对艺术学最早的倡导者是宗白华。 (3)狄索瓦和乌提兹,大力倡导普通艺术学的研究,确立了艺术学的学科地位。 2、有关艺术本质的几种看法:(艺术的本质与艺术的特征两者密不可分) (1)“客观精神说”:认为艺术是“理念”或者客观“宇宙精神”的体现——柏拉图认为,理式世界时第一性,感性世界是第二性的,而艺术世界是第三性的,柏拉图《理想国》。 (2)“主观精神说”:认为艺术是“自我意识的表现”是“生命本体的冲动”——(德)古典美学的开山鼻祖康德,把他的美学体系建立在主观唯心主义思想基础上。 (3)“模仿说”或者“再现说”:认为艺术是对现实的“模仿”,更认为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再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个以独立体系来阐明美学概念,认为艺术是对现实的“模仿”,(俄)19世纪革命民主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美是生活”再现了该说法。 3、“艺术生产理论”的启示: 第一、艺术生产理论揭示了艺术的起源,性质和特点(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客体是社会生活)。 第二、艺术生产理论阐明了两种生产的“不平衡关系”。(一定时代艺术的发展,从最终原因上讲总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艺术生产理论揭示了艺术系统的奥秘(艺术创作—艺术作品—艺术鉴赏)。 4、艺术的特征:形象性、主体性(不考)、审美性。 一、形象性:(1)艺术形象是客观与主体的统一。《蒙娜丽莎》、《韩熙载夜宴图》等。(2)艺术形象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巴尔扎克像》。(3)艺术形象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荷马史诗》和阿Q正传二、审美性:(1)艺术的审美性是人类审美意识的集中体现。(泰山的雄伟、华山的险峻)(2)艺术的审美性事真、善、美的结晶。悉尼歌剧院、《清明上河图》)(3)艺术的审美性是内容与形式上美的统一。(谢赫“绘画大发”) 5、有关“艺术的起源”:“模仿”“游戏”“表现”“巫术”“劳动”。 (1)人类最初的艺术活动始于上万年前的冰河时期。 (2)人类最早的美术作品是西班牙的阿尔塔米拉洞穴的野牛群,距今2万年史前。 (3)在澳大利亚发现距今7万年前的岩画,将人类美术向前推数万年。 (4)中国夏禹的儿子启,偷记天帝的音乐并带到人间。 一、“游戏说”:(1)19世纪由英国哲学家斯宾塞提出来,后来艺术史家把这种艺术起源说法称为“席勒—斯宾塞理论”席勒的《美育书简》对此颇有研究。(2)人的“游戏”是以使用工具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并且具有了超越动物性的情感和想象等社会内容,成为一种具有符号性的文化活动。 二、“表现说”:(1)克罗齐《美学原理》认为艺术的本质是直觉,直觉的来源是情感,直觉即表现,艺术归根结底是情感的表现;(2)科林伍德《艺术原理》(3)美国当代美学家苏珊·朗格提出符号学美学出发,进一步认为艺术是人类情感的符号形成的创造,艺术品酒师人类情感的表现形式。 三.“巫术说”:(1)英国爱德华·泰勒在《原始文化》书中,最早提出艺术起源于“巫术;(2)英国弗雷泽在《金枝》中认为人类最早期是想用巫术控制神秘的自然。 四、“劳动说”:希尔恩在《艺术的起源》中层列出专章桃林艺术与劳动的关系。 6、“艺术起源的多元决定论”: (1)阿尔都塞提出“多元决定论”(是人类起源的最根本说法)认为任何文化现象的产生,都有多种多样的复杂原因,而不是由一个简单的原因造成的。(2)在原始造型一书中,还需要提到抽象几何图形(螺旋形由鸟纹变化而来,波浪形和垂幛纹由蛙纹演变而来。(3)距今约7000年的骨哨,均用禽兽趾骨制成。(4)神话常被当作是文学史上最早的源头。 7、艺术的社会功能:艺术作为人类审美意识的最高表现形式,它的多重社会功能始终是以审美价值为

法理学论文:习惯规则

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规制 ————试论习惯规则的司法适用 摘要:由于深受传统观念、农村文化的影响,农民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以习惯规则来作为其解决的依据。相对于法而言,农民更愿意接受习惯规则的调整和规范,也更愿意承认习惯规则适用结果的公平、正义远远超过法适用结果所产生的公平、正义。同时,习惯规则涉及关系的广泛性和自动更新性,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缺失,也满足了农村纠纷多元化的趋势。这些,都为农村习惯规则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习惯规则;司法适用;农村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纠纷在数量和类型上呈上升趋势,如何结合乡土中国的国情更好地疏导和解决纠纷,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话题。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农村纠纷的解决同样存在多元化的需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制度建设和实践运用上都有待于大力改进和完善。在农村社会中,对于纠纷的解决,往往会有不同的解决规制。除了国家制定法外,还有一些道德、政策、情理,习惯规则等也被运用到实践当中,下面就针对农村自身的特点和纠纷多元化的趋势,谈谈习惯规则的司法适用。 一、习惯规则的含义 习惯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既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又是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就存在着诸多分歧,很难统一。一般认为,习惯规则是指在一定地域或特定人群范围内自发生成的,为人们反复实践和普遍认可、遵循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它区别于习惯法。在理论上,有些人总是喜欢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把它们放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而在本文中所将论述的习惯规则,显然是与习惯法不同的。我在这里所要说的习惯规则只是人们历来比较都普遍接受的一种受社会舆论约束的行为规制而已,即它只是一种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习惯法却是已经将习惯规则上升到国家法的高度,它与制定法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即习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较此而言,习惯规则是以传统的行为习惯、道德观念、公众舆论等为后盾保证其实施的,它是还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的民间规范。 二、习惯规则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可能性 (一)合法性 我们应当认识到,只要是有人生活的地方,就会发生各种纠纷和冲突,即使是再偏远

第二章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第二章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一、道德的起源 道德是怎么产生的?根源何在?这就是伦理学关心的道德起源问题。在漫长的岁月中,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对道德的起源和演变问题进行了大量探索和猜测,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答案,为伦理学的发展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料。 (一)道德起源的几种观点 关于道德的起源,在马克思主义学说诞生以前有几种不同的见解: 1、神启论:道德来源于神的启示。 例如: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伦理学则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帝”的“启示”。基督教教义《旧约》上讲的“摩西十戒”便是“上帝”耶和华启示摩西,摩西再把得到启示的教规和戒律传给教民。 2、天赋论:道德是人先天所具有的禀赋。 这种观点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类的“天性”或自然本性,是先天的,是人生来就有的。我国战国时代的孟子就说过:“仁义礼智,非由外说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3、进化论:道德观念起源于动物的“社会”意识或互助性。 进化论伦理学倡导者俄国的克鲁泡特金认为,生物进化的过程中,个体之间利益是互相调合的,彼此之间具有天然的同情心。人类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类社会道德是对动物所“固有的”道德本能和道德情感的继承,甚至善与恶、最高的幸福等观念,也是在进化过程中从动物身上继承来的。 4、感觉欲望论:道德来源于人的自然本性的欲求。 感觉欲望论从人的自然本能出发来说明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起源于人的某种自然的感情或欲望。例如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说创始人边沁提出:“自然把人放在痛苦和快乐这两个最高主子的统治下。只是他们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正误的标准,因果的联系,都和苦乐分不开的。我们一切言行和思维都受苦乐的制约。”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上屋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必须而且只能从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本身去探讨道德的起源。 (二)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起源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产生有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其客观条件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其主观条件是指人的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开始意识到这种利益关系和矛盾需要加以调整。 道德赖以产生的这两个前提条件,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获得的。 由于劳动,人才认识到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产生了各种意识。人的一切知识,包括道德意识和知识,都是从社会实践,首先是从社会生产实践中获得的。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交往联系复杂化了,就出现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于是便产生调整这种矛盾的要求和意识。这种要求和意识起初只是少数人的,以后经过总结和传播,逐步成为多数人的意识和要求,形成具有道德规范意义的风俗习惯,产生了履行这种风尚习俗的责任感和义务观念,这便是最初的道德现象。 在人类历史中,道德的产生与原始社会时期的各种“禁忌”、和生产、生活习俗是紧密相连的,道德就是从这些东西中演化而来的。 1、生产性的“性禁忌”。

艺术起源于模仿说

艺术起源于模仿说 艺术起源于模仿说是一种关于艺术起源问题的最古老的理论,始于古希腊哲学家。 这种学说认为:模仿是人类固有的天性和本能,艺术起源于人类对自然的模仿。在古希腊哲学家看来,所有艺术都是模仿的产物。主要代表人是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和亚里士多德,他们认为模仿是人的本能,所有的文艺都是“模仿”,不管是何种样式和种类的艺术。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首先提出艺术起源于对自然的模仿。他认为人的主官感觉和思想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神赋予的,而是从客观事物的“影象”中产生的,人的许多行为和创作是从对自然地摹仿中来的。他说:“在许多重要的事情上,我们是摹仿禽兽所为小学生。从蜘蛛我们学会了织布和缝补;从燕子学会了造房子;从天鹅和黄莺等歌唱的鸟学会了唱歌。”其后的亚里士多德则照样首先肯定人类的“摹仿本能”,并进一步把艺术的起源、艺术的本质都断论为“摹仿”,一方面是人类有摹仿的天性,另一方面这种摹仿活动又能引起人的快感,于是由此产生了艺术。他还进一步推论,艺术活动中的不同门类,是由于摹仿的对象、摹仿的媒介和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猜测,如“师蜘蛛而结网”(《抱朴子》)、“作律,有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吕氏春秋》)。亚里士多德认为:“艺术模仿的对象是实实在在的现实世界,艺术不仅反映事物的外观形态,而且反映事物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艺术创作靠模仿能力,而模仿能力是人从孩提时就有的天性和本能。”继古希腊哲学家之后,文艺复兴时期的达?芬奇、法国启蒙思想家狄德罗、俄国作家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学说。这种理论直到19世纪末仍然具有极大的影响。 中国古代认为音乐也是由模仿现实生活中的自然音响而来。鲁迅认为,“画在西班牙的阿尔塔米拉洞里的野牛,是有名的原始人的遗迹,许多艺术史家说,这正是‘为艺术而艺术’,原始人画着玩玩的。但这解释未免过于‘摩登’,因为原始人没有19世纪的文艺家那么有闲,他的画一只牛,是有缘故的,为是关于野牛,或者是猎取野牛,禁咒野牛的事”。 模仿说认为艺术起源于人类的模仿本能。艺术是模仿自然和社会人生的产物。此说强调艺术与现实是摹仿和被摹仿的关系,注意到艺术与自然、社会、人生的联系,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但它只强调所谓“本能”、“人性”,不懂得社会实践对人的思想行为的制约作用,因而它并不能解释艺术产生的织机原因。另外,摹仿说也无法解释诸多的原始艺术现象。十九世纪以来,摹仿说在西方逐渐被否定。黑格尔认为对自然的复制对于人类来说纯粹是多余的,“凭单纯的摹仿,艺术总不能和自然竞争,它和自然竞争,那就象一只小虫爬着去追大象”,最逼真的摹仿也“不是艺术作品,而只是一种巧戏法”。 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已经表述了对戏剧本质的认识。他认为:一切艺术都是模仿,戏剧是对各种生物的行动的模仿。2个世纪以后,印度的第一部戏剧理论著作《舞论》也指明:“戏剧就是模仿。”而在中国,作为众多戏曲艺术百花园中的一枝引人注目的艺术之花的琼剧,关于它的起源,一直是世界文化史上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与西方戏剧相比,中国戏曲虽然并不直接起源于宗教祭祀仪式,其历史也不及西方戏剧久远,但它的起源问题更加复杂棘手,至今仍然是众说纷纭。而作为中国戏曲剧种之一,琼剧的起源只能从对中国戏曲的正本清源中来进行。《海南岛志》其志曰:“戏剧之在海南,在元代已有手托木头班之演唱,来自潮州。明之初中叶,土人仿之,而土剧遂兴。”也就是说,琼剧是明初的海南人对流行于元代的木偶戏的模仿。此说其实是中国戏曲“模仿说”的翻版。先秦“优孟衣冠”和宋傀儡戏表演,都曾被认为是戏曲的起源。 张庚、郭汉城主编《中国戏曲通史》开篇首句云:“中国戏曲的起源可以上溯到原始时代的歌舞。”我们知道一切艺术起源于模仿,中国的歌舞也不例外。《书经.舜典》上说:“予击石附石,百兽率舞。”《吕氏春秋.古乐》篇中说:“帝尧立,乃命质为乐,质乃效山林溪谷之音以歌,乃以鏖革置缶而鼓之,乃拊石击石以像上帝玉磬之音,以致舞百兽。”这是战国时代关于古代乐舞的一种传说。可以透过这段歌舞的描写看出一幅原始猎人在山林中打猎的景象:“一面呼啸,一面打着、各种陶器、石器发响去恐吓野兽,于是野兽们就狼奔豸突地逃走而终于落网了,这位原始时代的艺术家按生活中的实际来创造了狩猎舞,这时所谓的“百兽”实际是人披兽皮而“舞”的场景,不过是对于狩猎生活的愉快和兴奋的回忆罢了。《书经.舜典》中有命夔“典乐教胄子”的记载。“胄子”的注解是贵族子弟,但原始社会没有贵族,恐怕就是年轻武士了,用乐舞去教年轻武士,不是锻炼他们又是什么呢?因为它的内容就是原始人狩猎动作的模仿。 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也认为诗歌起源于对自然和社会生活的模仿,而模仿的本能植根于人的天性之中。古罗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 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 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 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

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 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 指导老师:高迎春 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 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波斯纳(美) 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那么,法理学到底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 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经这样说过:“法理学通常包括以下问题,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法律是否会进步,等等。” 可能很多人会说,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法是什么”,他们认为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一切上述提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法治国家【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治国家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2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 期。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 (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这 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 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禁忌、图腾、复仇、巫术 法起源的原因:经济、政治、文化 法的起源的三个阶段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法形成的标志 人类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起源的形式:希腊雅典法、罗马法、日耳曼法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禁忌 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 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 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 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④图腾崇拜的禁忌种类繁多。 ⑤图腾崇拜有特殊的仪式。 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是惩罚性规范的萌芽。 (3)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复仇习惯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

法理学论文范例参考

法理学论文范例参考 法理学论文范例参考关键词:法理学,范例,参考,论文法理学论文范例参考介绍:法理学不应被降格为琐碎的技术,而应坚守精神的高度,应为一种德性的法律生活.phtw.bid/提供精神的牵引与人文的支撑。法理学界在围绕法律全球化、法律理想图景、法制现代化、法治与和谐、法治与社会公平、人权保障、司法改革、法学方法论等问题展开的研究中,中国意识、问题意识、实践意识的法理学论文范例参考详情: [论文:.lwlwlw.] 法理学不应被降格为琐碎的技术,而应坚守精神的高度,应为一种德性的法律生活 .phtw.bid/提供精神的牵引与人文的支撑。法理学界在围绕法律全球化、法律理想图景、法制现代化、法治与和谐、法治与社会公平、人权保障、司法改革、法学方法论等问题展开的研究中,中国意识、问题意识、实践意识的日渐凸现,加速了法理学研究的分化与聚合、进深与提升。我们在这里分享一篇法理学论文,希望你阅读后有收获。 题目: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探析 摘要:在一个法制社会中,知情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世界各国的宪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了知情权的重要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然而当前我国的公民知情权依旧缺乏科学的法理支撑,导致在知情权的保障工作的过程中存

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出台完善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解决。就此本文结合实际,探析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 关键词:公民;知情权;法理学 一、引言 知情权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是公民基本的人权之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我国逐渐的进入到了信息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信息是一切财富和力量的源泉。 知情权就是保障公民信息的权利,因此公民权的保障工作是相当的重要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的起步比较的晚,目前我国对于知情权的理论研究并没有特别的深入,这就导致了我国的公民对于知情权的认知仅仅停留在感性的层面上。 因此,目前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公民知情权并没有被充分的落实,这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论哈特思想对西方法律的贡献

论哈特思想对西方法律的贡献 哈特,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 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出生于伦敦的一个犹太家庭,曾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典语言、历史、哲学和法律。1948年,他开始执教于牛津大学,并于1952年接替前任教授A·L·古德哈特(1891—1978)成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至1968年辞职。其后,他先后担任了牛津大学学院常任研究员、布雷史诺斯学院院长职务,直至1978年退休。哈特一生著述颇丰,除代表作《法律的概念》(1961年)外,还有《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1953年)、《法律中的因果论》(1959年,与A·M·奥诺雷合著)、《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为20世纪的法哲学作出了边沁为18世纪的法理学所做的贡献”。1977年英美著名法理学教授为祝贺哈特70寿辰而编辑出版的《法、道德和社会》一书的前言也写道:50年代时,人们说政治哲学已经消失,法理学似乎也要消亡。但是,四分之一世纪后,法哲学空前繁荣。这一景象的出现要归功于哈特的工作。 哈特著名的“法律的规则说”即法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相结合的体系。初级规则科以义务,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级规则授予权力,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其中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分别用来弥补初级规则体系中的不确定性、静止性和无效性的缺陷。这一理论的提出迎合了当时西方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促进了西方法学的发展,把分析法学乃至整个西方法理学引领到了一个新的时代。 哈特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背景下,敢于突破惯常思维模式,富有独创性地将语言哲学融入法学,把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一体化,把当代语言哲学的方法用于法哲学问题的研究。他大胆地反对下定义的方法,并提出了一些富有见地的新范式,这些创新在当时社会恐怕是石破天惊的举动。也正因为如此,“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在哈特之后,许多学者都是站在其研究范式基础上进行法理学思考。哈特的弟子拉兹和麦考密克则直接继承了哈特的法理学的主要思想,使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经久不衰。此后的后现代法学也深受哈特的启发,“法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起源【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法的起源 2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期。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 (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这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

惯。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禁忌 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 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 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 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④图腾崇拜的禁忌种类繁多。 ⑤图腾崇拜有特殊的仪式。 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是惩罚性规范的萌芽。 (3)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复仇习惯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 ①血族复仇。即一个氏族的成员被另一个氏族的成员侵害时,被害者的整个氏族向加害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的起源

人性靠法律还是道德约束 用马克思的道德观揭示人性的约束力 艺术学院课程与教学论(声乐)谭云波11040102025 第一部分论马克思的道德观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人性越来越冷漠,究竟什么才能约束人性,是法律还是 道德? 马克思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 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没有强制性,它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 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的生产方式中产生,受人们的经济关系的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道德具有历史性。和原 始社会所有制相适应的是原始社会的共同道德,它以氏族成员之间平等互助的关系 和对民族的整体责任感为其行为的规范。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具有阶级性, 统一的共同道德分裂为阶级的道德。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相适应,剥削阶级的道德 成为各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其共同的道德信条是:“剥削有理”、“压 迫有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与之相对立的是各社会的劳动者阶级的道德,它们提倡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反对剥削和压迫。以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为行 为准则的资产阶级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的典型和最后一个历史类型。以集体主义为 核心的无产阶级道德即共产主义道德是劳动者道德的最高类型,它根源于无产阶级 的阶级地位和经济条件,反映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总体看,道德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永恒的道德、超阶级的道德是没有的。但是,为了保证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需要有一些大家都能接受并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儿童,尊敬长辈,讲究卫生,反对流氓、盗窃行为等。尽管这些道德准则并非道德中最本质的方面,而且在阶级社会中也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但毕竟起着约束不同阶级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一般说,剥削阶级的道德观念为以后的剥削阶级所继承, 而劳动人民的高尚品德则在劳动人民中世代相传。历史上先进阶级(包括一定历 史条件下的剥削阶级)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内容,也可为后来的劳动人民所批判改 造而加以吸收,并赋予新的阶级内容。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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