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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户服务中心

2016年天津积分落户第一期已经开始预约申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办理指南、申报流程、材料清单等相关内容也都已公布。积分落户是一项系统工程,分管部门较多、流程复杂,所需的资料也很繁多,初次办理的申请人常常会有很多疑问,下面天津落户服务中心就问及频率最高的100个问题作统一回复,以飨读者。

政策本身篇

1.问:什么是积分落户?

答:积分落户确切的表述应为“持居住证人员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积分落户于2014年初起试行,今年是正式施行的第一年,是我市现行户籍政策的一种补充,与我市现行的人才引进、毕业分配、招商引资、亲属投靠等落户政策并行。目前全国范围来看,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杭州、沈阳、青岛等已经实施或正在试点积分落户政策。北京积分落户政策也将在年底出台。

2.问: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3.问:申请积分落户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16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4.问:如何理解“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的规定?

答:是指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满1年”是指为申报月份的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且这12个月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即在天津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均满一年。

5.问: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准。

6.问:没有工作可以申请积分落户吗?

答:目前失业的人不能申请积分落户。

7.问:申报积分的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可登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申请办理,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日前,天津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2016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于4月7日开始申报,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5月3日。

8.问:今年积分落户有多少个指标?

答:依据本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暂未公布今年的入户指标,2015年指标总量为20000人。

9.问:积分落户分值是如何计算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3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等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就业稳定、居所稳定、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退役军人等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对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配偶也在本市就业、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或者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落户,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标。是指对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刑事犯罪的、提供虚假信息、信用不良等情况进行减分。

10.问:积分如何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积分申请受理窗口每年6月公布上半年积分,12月公布下半年积分,并通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公布期内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11.问: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

答:首先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者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12.问:如何确定入户人员?公示期如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积分窗口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逾期不再受理。

积分认定及资料提供篇

13.问:成人高考、自考本科学历可以加分吗?

答:学历为自考、成考、远程、夜大、函授等形式的学历,只要在学信网可以查到的学历均可按照相关学历水平加分。

14.问:技工学校学历可以加分吗?

答:申请人是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

15.问:办理学历认证报告应到哪个部门?具体怎么办理?

答: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专升本证书学历认证时,需要同时提交专科毕业证书进行学历认证。专科学历证书已经认证的,需要提交专科学历认证报告书。天津市大专及以上学历认证办公地点:天津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南开区黄河道474号,电话:23018724

16.问:学历证书遗失,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答: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原件丢失者要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技工学校毕业证原件遗失,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或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技工学校毕业证明。

17.问:毕业证明书如何办理?

答:《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具体申请材料请需咨询毕业院校。

18.问:积分落户对于“住房”加分有何规定?

答: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均可加分。包括: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天津市不动产权证。

19.问:“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共有权证”包括什么?

答:不动产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不动产共有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屋共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20.问:哪些房屋不能加分?

答: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即小产权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

21.房本上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怎么办?

答:房本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补办房本或开具当地公安局证明。

22.问:契税是指什么,丢失了怎么办?

答:契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破损、污迹、涂改无效;若契税丢失或有涂改污迹破损而无效,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将房管局留存的契税底档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或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查档,由税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23.问:房本是配偶的名字,申请人可以加分吗?

答:房屋为婚前财产者,必须有申请人的名字,若无名字需要区房管局加名字(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不能加名字),婚后财产则默认为属于申请人夫妇所有,不用加名字。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以房屋购买合同签订日期及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准。

24.问: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集体户口可以加分吗?

答: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落户地区”一项不予积分。

25.问:哪些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可以算分?

答:第一: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的由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

第三: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应中级职称;

第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6.问:外地的国家职业资格加分吗,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加分?

答: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直接予以确认;

由中央部委、行业协会等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我市辖区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通过,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备案手续的,予以确认;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省市间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除外)。

27.问: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算分吗?

答: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28.问: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包括哪些?

答:1、质量2、国际商务3、企业法律顾问4、注册税务师5、房地产经纪人6、土地登记代理人7、注册资产评估师8、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9、糖果工艺师10、珠心算教练师11、商品储运员12、咖啡师13、厨政管理师14、冲印师15、美甲师。

29.问: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上半年予以计算积分;下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时间,下半年予以计算积分。

30.问:职业(工种)需求程度如何确定?

答: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天津市《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名称一致的,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的积分,以提交积分申请年度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如当期未公布需求程度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31.问: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国家统一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遗失了,还能加分吗?

答: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天津市人事考试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作为认证材料,审核部门将发函到相关部门对该证明进行核查。

32.问:积分落户“社会保险”的分值怎么计算?

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可分险种单独计分,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进行累加。

33.问:申请人2008年以前在开发区有缴费记录的,该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2008年以前在开发区有缴费记录的,需到开发区社险中心开具社保认定表。

34.问: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计入积分吗?

答: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的年限及积分不予计算。

35.问:配偶缴纳社保计入积分有何要求?

答: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36.问:补缴的社会保险计入分数吗?

答: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除外。

37.问: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人员,年龄的时间节点及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35周岁以下”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月30日。颁发“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月30日。

38.积分落户附加分“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答:在津就业的,工作年限以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为准;在津投资创业的,累计工作年限按照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成立日期计算。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六年的,可加10分。

39.问:异地转入的医疗保险,如果能打印出来,会计算在医疗保险的有效缴费时间内吗?

答:异地转入社保不计算在内。

40.问:申请人如何获取社保缴费证明?

答:申请人在可以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附近任一社保分中心服务大厅使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自助终端设备打印即可。

41.问: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名称不一致,会影响申请吗?

答: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不具申请资格。

42.问:“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根据申请人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缴存月数,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

43.问: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人在上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交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

44.问:申报住房公积金积分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办理网点柜台打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自助机具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或通过网站、微信打印的个人账)。

45.问:对于移交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向原开发区社保中心(原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代办机构)申请查询打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开发区社保中心印章),申请人将缴存证明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的核定积分。

46.问:在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成立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向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成立前住房公积金由建设银行代办)申请查询打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建设银行印章),申请人将缴存证明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的核定积分。

47.问:完税证明如何开具,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加分?

答:完税证明凭身份证到各区县地税局打印。连续六年完税证明、近三年累计个人所得税10万元完税证明,截止期限为:上半年截止上年度12月,下半年截止本年度6月

48.问:社会保险、纳税、住房公积金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49.问:哪些奖项和荣誉称号可获得积分?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奖项和荣誉称号”规定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

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如申请人同时提供荣誉称号与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则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50.问:“发明专利”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以申请人提交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是否为本人作为判断依据,不接收其他各类形式的证明;需要提交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51.问:退役军人立功加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立功(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52.问:生育二胎,可以申请天津积分落户吗?

答:可以,目前天津已全面放开二胎,现有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才需要提供其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3.问:如果提交了第三个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还需要提交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吗?

答:可以只提交第三个子女的证明。

54.问:“合法生育证明”包括什么?

答:因全国没有统一制式的要求,因此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包括《生育服务证》或《审批证明》,或户籍地统一制式的相关证明。

55.问:“合法生育证明”遗失或破损至无法辨认,原发放单位又不予补办怎么办?

答:由原发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政策内生育的证明(包括夫妻双方姓名以及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政策属性等内容)。

56.问:“合法收养证明”包括什么?

答: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子女证》。

57.问:什么情况计划生育不予审核通过?

答: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并经其户籍地反馈情况属实的,予以审核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政策外生育的;

2、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非法收养的;

3、处于政策外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怀孕期间的;

4、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5、当事人拒不配合、多次劝说无效,致使核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8.问: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重新申请吗?

申请人或其申请随迁人员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59.问:申请人在计划生育方面出现哪些情况会取消申请和入户资格?

答: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其计划生育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审核已通过的取消入户资格。

如果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入户名单公布前发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取消入户资格。

60.问:积分落户对“结婚证”有什么要求,没有登记员手写签字可以吗?

答:结婚证首页需有登记员手写签字,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均需清晰完整。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补办结婚证或开具当地公安局证明。

61.个人信用报告如何办理?

答:加盖“本报告不作为信贷凭证”红章。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有效期30天。市区地址:和平区解放北路123号电话:23209771;滨海新区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59号;电话:66239126。

62.信用卡有逾期可以办理积分落户吗?会减分吗?

信用卡逾期可以办理积分落户,只要逾期不超过90天就不扣分。

63.问:申请人不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如不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负积分”中“守法诚信”的“有信用不良记录减30分”的规定执行。

64.问:申请人去哪里开具《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答:办理单位: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电话:58874841;

地址:津沧高速公路津静收费站南侧;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至11点半下午1点半至4点;

65.问:开具《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申请人(能够提供五年及以上社保或在津就学时间+缴纳社保时间达到五年及以上):本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

在津居住不满五年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办理流程篇

66.问:积分落户申请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答: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67.问:用人单位办理积分入户的流程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办理积分入户的流程如下:

(一)填写表格,收集材料:申请人下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填写后交予用人单位。

(二)网上办理:登录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测评指导分值;达到指导分值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站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三)现场办理: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前置审核;公安部门前置审核后,到人力社保窗口递交材料;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后,经办人再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68.问: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

答:用人单位当期申报只有一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按照单位申报程序完成网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规定直接申报。

69.问:网上预约填报申请资料具体如何操作?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用人单位网上预约应先注册账号,并指定承办人,每个单位只能注册一个账号并指定一个承办人。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注册账号时应填写真实可用的手机号码,注册成功后,系统会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登录确认码;同时建议申请人在开始填报之前,整理、核对好所有纸质证明材料,并扫描或拍照,尽量避免网上填报时出现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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