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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内容提要】当代各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特点。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这些特点是:针对行政权的扩张,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对行政的制约;依法行政是当代政府普遍奉行的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等;公开、参与原则是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特点;通过行政组织、编制法定化,以解决行政机关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病;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作为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普遍实行行政程序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实践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是战后各国行政实践和行政法学的共同话题。

【关键词】当代行政法/特点/法治

【正文】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西方国家的行政法,自近代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主、民族潮流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许多特点,应该说,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了解这些特点,尤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对研究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将不无裨益。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西方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科技、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等等,都反映了积极行政法的内容。它成为资本主义得以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行政权扩张的同时,十分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强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当代西方行政法发展的相辅相成的不可缺少的两翼。

行政权的扩张对当代西方国家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认为行政权的扩张是资本主义社会进一步腐朽没落的表现的观点,不见得完全正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可以无所不为,可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横加干涉。从西方行政权的发展情况看,首先,行政权的扩张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必须在议会控制之下;其次,行政权扩张的范围还是有限的。从政治上说,行政权的扩张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之上;经济上则以加强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强调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方式上看,在经济方面强调间接的宏观的管理,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如金融、税收、

保险等,调节和平衡经济的发展,强调政府的经济职能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不是以赢利为目标。政府很少进入市场竞争领域。发展非政府的中介组织,将一些应由社会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自我管理,从这一角度说,行政权在扩大的同时,又有其缩小的一面。行政权扩大的负面影响是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因此,西方行政法都强调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重要的如:建立各种公开制度,即所谓阳光法案;

建立各种参与制度,发展民主,完善监督体制,如建立议会督察专员,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加强事先和事中监督等等。行政权的扩张及其制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理解当代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变化的关键之一。

依法行政是当代政府普遍奉行的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过程中。英、法资产阶级夺取政权都始于议会,以议会为依托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行政权力相斗争。为此,英、法等国都强调依法行政原则,提出“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权必须绝对服从和遵循议会制定的法律。随着资产阶级全面控制政府权力以及行政权力的扩张,再强调“无法律即无行政”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工业和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内,议会已不可能包办制定一切法律;行政机关必须有适应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机动能力,因此,西方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已演化为法律

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这两项原则既保证了人民主权和法制统一的基本精神,又适应了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适当灵活性和机动性。

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位。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议会通过的法律。法律优先是针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提出的,在当代各国行政立法迅速发展,从一级立法转为多层次立法的情况下,必须保证法律的优先地位。或者说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有位阶的,法律处于最高位阶。一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都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以保证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从另一意义上来理解,法律优先也意味着下一层次的法的规范要与上一层次的保持一致,层层保持一致,也就保证了法律优先原则的实现。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优先是指已有法律时,其他规范,尤其是行政规范必须与其一致。同样,在法律尚未制定时,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职权制定了规范,一旦法律颁行,其他规范若与法律有抵触,法律优先,其他规范必须废止或修改。

我国宪法对法律优先原则已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和宪法、法律不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有抵触,有权机关将予撤销。法律优先原则已表述得十分清楚。

法律保留是指在多位阶的规范中,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以保证人民意志的独享性和权威性,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会因行政权的扩张而受到损害。法律保留事项一般由宪法规定。法律保留又可分为相对保留与绝对保留。相对保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将由其保留的事项,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政府行使,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委任立法得到迅速发展;绝对保留则是指有些事项除法律外其他规范都不得规定,也不得授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宪法规定,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等事项,由全国人大制定为基本法。《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这就是法律的绝对保留。关于涉及公民财产权的处罚,由《行政处罚法》授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使。但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作了一定限制。《行政处罚法》特别规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事项。这就是法律的相对保留。《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事项,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他任何规范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才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奉行的法治原则,同样也是我国实施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各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精神来看,其核心内容在于保证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此外,还有比例原则。19世纪以来,德国提出了比例原则。目前已为世界很多国家所采纳。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分原则。意为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不利影响,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方得为之。行政权行使的“手段”必须与行政“目的”相平衡,或者说,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某一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例如,公民应纳税50万元,在查封、扣押其财产时,其价值不能超过过多。德国学者称之谓“不可用大炮打小鸟”。在德国,广义的比例原则还包括“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在我国尚未为人们,甚至为学者所充分认识,但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罚过相当原则”,也可认为是属于比例原则的内容。

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的现代社会中,强调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对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

自二次大战后,贯彻公开、参与原则已成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的特点。公开,是指政务公开。公开是民主的前提,没有公开,无从参与,也就谈不上民主。因而在当代世界民主潮流中,公开自然成为行政法治的焦点之一。公开同时也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最重要的环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切腐败行为都产生于“黑箱作业”。美国最著名的“阳光下政府法”、“信息公开法”等,人们一般称之谓“阳光法”,就是行政公开原则在法律上的重大成果,其所阐述的一些基本

原则,已成为实施行政法治的共同财富。当代各国行政法几乎都强调公开原则,应该说,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早已注意到公开原则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曾产生并推广过诸如三公开等原则,但由于始终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因而只是停留在经验的基础上。还应指出,在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保密观念,也常常与公开原则发生本不应该发生的冲突,其中主要问题也在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保密和公开的界线。从各国有关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规定看,大致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公开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拥有的某公民的个人材料,都应该无条件地向本人公开,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原因。这也应该是我国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个人档案中塞入一些不利资料,还向本人保密,以至无法辩白和申诉,曾经使多少人的前途和生活受到莫名其妙的影响,这种情况再也不应发生。

第二,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于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为此,政府必须创造各种条件。各国几乎都在各级政府设立此类咨询机构。

第三,凡是政府颁布的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式公布,未经公布的文件无效。这一原则也已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所确认。

第四,凡要求公民承担的义务,包括公民在提出各种申请时应具备的条件、名次都必须全部具体列举公布、通知。不能在公民提出申请时一次又一次提出新的条件和要求。有些国家都将这些条件汇编成册,

无偿提供。

第五,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必须公布或通知;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事先告知本人,等等。

参与是民主的最重要形式之一,建立完善的普选制度,既是民主,也是参与制度。这里所说的参与是指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它不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直接充分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已经普遍建立起一项原则: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这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体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第一,在行政机关制定各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时,应建立公听程序。其具体含义是: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都必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能不听;所听取的意见都要记录在案,不能形式主义;在最后作出决定时必须表明已经考虑了这些意见。公听可以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也可采用事先公布草案的形式,等等。第二,在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当代西方各国都已普遍采用的制度。

应该说,我国在建立公听与听证制度方面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无论是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时,很多都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有些还将规范草案公诸于众,听取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只是绝大多数还是经验作法,尚未上升为法定程序。

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公布后,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最年轻而又充满活力的制度。在其后的《价格法》中再一次被接受。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听证制度不仅远远未达到应该普遍使用的程度,而且有关如何运用听证的规范,如,关于听证的范围、听证的基本规则等,也只停留在原则规定的阶段,还没有具体化。当然,作为一项新制度,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可以确信,作为行政参与、民主和监督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听证制度将会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四

行政组织、编制的法定化。

行政机关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等,也是西方各国共同存在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各国大都采取了下列措施:

第一,严格奉行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一方面说明行政机关的职权只能来自法律的授权,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就不得行使此项职权;另一方面,也为了通过法律授权,明确职责范围,不致发生交叉和冲突。行政权力必须由人民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己不能为自己授权。一项权力只能授予一个行政机关,这是现代行政最基本的原则。法律授权通过两种形式:一是制定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该机关的性质、地位、内部结构、活动原则、编制等等,当然还有职责权限。这种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它在大的方面划定了行政职权的范围;二是在通过具体单行法律时,明确该法律由哪一行政机关执行,这就更为具体和确定。尤其是在一些可能会涉及两个机关职权范围的

事项,通过单行法授予其中一个机关,其他机关就不再具有此项职权。因此,目前西方国家一般都很少产生职权交叉和冲突。

第二,机构、编制法定原则。纵观西方国家控制机构和编制的手段,无非是财政与法律,一般是两者兼用。例如美国在成立某一行政机关前,必须首先向国会提出法案,说明该机关成立的必要、性质、地位、职权、编制等等,据此确定经费。如果要增加编制,就要改变预算,这就首先要得到总统所属预算与行政管理局的同意,纳入政府预算。这一关就很难通过,因为西方国家的财政是由议会掌握的,并不容易批准。

日本是最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控制编制并取得成功的国家,本世纪50年代,日本行政机关同样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以致严重影响正要起飞的日本经济。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首先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行政机关组织法,明确了政府机构的设置、权限和岗位,然后再通过总定员令,即每年公布一次总编制数的办法,将编制从总体上控制住。日本没有采用裁员的办法,因为裁员后的安置问题是极为棘手的。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定员令首先是从总数上控制住了今后编制数,使之将不再扩大,进而要求在自然减员中逐年减去2%。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编制,也仍在总定员中解决,这样,每年递减的数字实际上不止2%。如此持之以恒,几十年来,事业发展了,但编制总数却减少了。日本成为世界公认的最精简、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第三,建立公务员制度。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几乎都已建立起公务员

制度,而且无例外地是法律制度。公务员制度首先是把住进口,通过考试、考核,实行公平、严格的择优录用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这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水平的重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设置一系列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待遇等制度,建立起一套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公务员成为一支稳定的、保障行政机关科学运转的有生力量。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一般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以适应多党制的需要。政务类公务员为内阁组成人员,随政党共进退;业务类官员为副部长以下人员,无过错长期任职。其作用在于:第一,保持政局的稳定和政策的连贯性;第二,保证有一支较强的专业队伍;第三,政务类公务员承担的是政治责任,业务类公务员承担的是纪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加强对政务类官员的监督。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教学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篇一: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xx(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

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 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 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 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 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 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 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 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以 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 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 礼而入于刑的饶有特色的法文化风貌。 2.强调以仁治国(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陈斯喜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一这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3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完全无法无天,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无能幸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治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

关于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关于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摘要:从法律的相对性出发,并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特点,宪法不是行政法,行政立法也不是行政法,二者不会是行政法的渊源;法律、委任立法、地方性法规、判例、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才是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 关键词:法的正式渊源;事实问题;价值问题;法律的相对性 ; 法的渊源是指法这种观念性范畴在哪里可以发现。法最终来自于社会生活,但作为全社会普遍所接受的规范,它必须为某种权威机构所明确宣布,因此法律渊源具有实质和形式两种不同含义。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可能是指法的原动力、法的原因、法的规范、法律事实等,在形式意义上是指法的制定机关及表现形式。①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它又可区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具体是指各种习惯、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②判例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分别属于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渊源。 ; 确定法的正式渊源非常重要,法律,在严格意义上就是指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它们才具有当然的司法适用效力。正如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所言:“法律渊源涉及到的并非普通公民的行为受什么样的规则管辖,而是法院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该适用哪些法律的问题。”③如果用哲学术语来表达,那么可以说法的正式渊源就是法本身的具体存

在方式,它和法本身是直接统一的,而其它渊源不过是形成法律的各种来源(如法的原动力、原由、法前规范、法事实等等)或思想材料(如正义观念、法学理论等),它们虽然与法律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身毕竟还不是法律:好比桌子是由木材制造的,但木材并不等于桌子。 ;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理学在谈到法的正式渊源时并没有作部门法的区分,好像每一种部门法的正式渊源都完全相同似的。这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它本身也是一种(立法)行为的结果,每种规范只是相对于其调整对象来说才算是法律,好比“父亲”只有在儿女面前才算是父亲一样,一个人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是父亲。在明确法律的相对性以后,才能确定行政法的正式渊源,确定了行政法的正式渊源,才能确定行政法本身的外延,并从而确定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 一、经久不绝的迷惑 ; 在西方资本主义早期,行政法并没有从一开始就取得合法的生存权利。英国宪法学家A·V·戴西在1895年的《宪法研究导论》一书中声称,行政法是法国的东西,是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律。①时至今日,否认行政法存在的学者已经不多见了,但对于行政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却仍然头绪纷杂,不但国内没能在基础理论上达成共识,就是欧美的学界也同样不存在行政法的明确定义。 ; 自罗豪才先生提出平衡论以后,国内对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争论一直是行政法学的热点问题,在这过程中涌现出管理论、控权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01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题目1 1、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B.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D. 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题目2 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选择一项: A. 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B. 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 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题目3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选择一项: A.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B.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C. 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反馈 正确答案是: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题目4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选择一项: A. 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B. 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C.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D. 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反馈

正确答案是: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题目5 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选择一项: A. 依法行政 B. 自由裁量权 C. 法律的灵活性 D. 行政合法性原则 反馈 正确答案是:自由裁量权 题目6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选择一项: a. 行政法律事实 b. 行政行为 c. 行政法律规范 d. 行政关系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法律事实 题目7 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选择一项: A. 行政关系 B. 行政法律行为 C. 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法关系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法律关系 题目8 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选择一项: A.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B. 行政合法性原则 C. 行政灵活原则 D. 行政合理性原则 反馈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内容提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并呈现八大发展趋势;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行政法机制日益完善;权利救济方式趋于多样与实效性;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 引言 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连续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经济与社会条件基于一定规律的发展变化。在我看来,推动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动因主要包括五方面: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最基本动因。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对既有政治体制和行政法制产生较大冲击。第二,民主政治的建设。民主政治是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在制度层面的反映。行政法与民主政治的联系非常密切,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必然要全面回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第三,法治理念的确立。法制建设,法治理念先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展开,直接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第四,信息化、网络化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对行政法制提出新的挑战;网络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信息的公开化和迅速传播,这对于行政行为接受公众的监督,促进行政管理公正、公平、公开有很大的积极影响;经济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将促进特定领域法律规范的全球化,中国尤

其要正视WTO规则与具体行政法制度之间的对接问题。第五,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如果说,前四个动因是决定行政法制现代化发展趋势的"硬件",那么,行政法学理论则是影响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软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不受到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影响。 取决于以上三个因素的综合作用,尤其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我认为,我国行政法制大致形成了以下八个发展趋势。[1] 一、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 行政法制观念与行政法律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尽管一个社会的行政法制观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并非一成不变,当行政法制观念改变了,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会因为失去合理性而迟早被新的制度所取代。 1、法治观念我国近些年来发生了两种根本性的观念转变,一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观念"的转变,二是从人治到法治"治国观念"的转变;正是这两种根本性的观念转变,使得我们的国家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两种深入人心的观念转变在新世纪里将会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制建设。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行政诉讼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天津教师考试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10155318.html,/ 30元QQ直播课堂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所有的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将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 (3)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 (4)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这是由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所决定的。 二、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极为相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法第一~第五次央大考核测验题及答案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学习完文字教材第一编以及电大在线课程端上的相关资源后进行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内容提要】当代各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特点。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这些特点是:针对行政权的扩张,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对行政的制约;依法行政是当代政府普遍奉行的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等;公开、参与原则是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特点;通过行政组织、编制法定化,以解决行政机关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病;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作为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普遍实行行政程序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实践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是战后各国行政实践和行政法学的共同话题。 【关键词】当代行政法/特点/法治 【正文】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西方国家的行政法,自近代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主、民族潮流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许多特点,应该说,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了解这些特点,尤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对研究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将不无裨益。 一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西方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科技、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等等,都反映了积极行政法的内容。它成为资本主义得以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行政权扩张的同时,十分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强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当代西方行政法发展的相辅相成的不可缺少的两翼。 行政权的扩张对当代西方国家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认为行政权的扩张是资本主义社会进一步腐朽没落的表现的观点,不见得完全正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可以无所不为,可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横加干涉。从西方行政权的发展情况看,首先,行政权的扩张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必须在议会控制之下;其次,行政权扩张的范围还是有限的。从政治上说,行政权的扩张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之上;经济上则以加强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强调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方式上看,在经济方面强调间接的宏观的管理,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如金融、税收、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 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_个人归纳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⑴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有直接的约束力 ⑶特殊性。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 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 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 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 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 六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 (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 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 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 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 包含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实体原因: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程序原因:虽无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 三、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原则:当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 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 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 含义)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 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 的行为法律程序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 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 原则的规范。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 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 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 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 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 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 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他包括 以下内容。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 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统一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一)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一)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着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在这种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得到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求重新调整。3这就引出了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处于相对一方地位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必要的保护。就必然要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作深入研究。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就必然涉及法律救济。由此就需要对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与方法进行研究。现在,这些方面都是中国行政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2、政治背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艰难中缓缓进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经验与深刻教训。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省,从政治思想根源的角度进行了检讨与反思,最终作出了“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性结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往往是以党的政策作为依据,根据“最高指示”发出行政命令,也就是说习惯于通过非法律的手段、方式来处理问题,实际上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在这种情形下,往往就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甚至有的场合就出现否定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事实上人民都期待与希望“党和政府都应该服从法律”的法治社会,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的关系发生改变和进行调整。而过去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4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就要求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一切国家机关及政治势力、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5(共产党也要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6)。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政府应当清廉、自律、高效。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公务员制度。除此之外,人民还要广泛地参与政治和国家的行政管理,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要求自己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才能公开化、民主化。这样客观上就要求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本书在动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以功能分:积极行政、消极行政 以性质分:规制行政、给付行政 以方式分:权力行政、非权力行政 以内容分:负担行政、授益行政 以权力行使自由度分:羁束行政、裁量行政 图表1-1:行政的分类 (二)行政法 1.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将行政法列入公法范畴,且部分国家设有行政法院,故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有其显著特点。 2.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一般不作严格区分,也不另设行政法院,行政案件同民事案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其行政法概念要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概念要窄一些。 3.日本的行政法概念。 日本行政法以德国行政法为蓝本,又积极学习法国行政法的判例政策、国家责任和无过失损害赔偿等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深受美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制度的影响,所以具有吸取各家之长的特色,且因国内译介较多和文化传统相近,而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特别大。 4.我国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 (1)“单一关系调整说”。此说认为,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①]此说指称的行政关系,从语义上看并不包括监督行政关系。 (2)“两种关系同时调整说”。此说以1996年10月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的表述为代表(该教材由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主编),认为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是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此定义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在于,它将相应的法律原则也纳入行政法的概念之中,具有丰富而深远的意义。 (3)“行政权力双向规范说”。此说以1997年7月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修订版)的表述为代表(该教材由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王连昌教授主编),提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③] 概括和借鉴上述理论观点,本书将行政法定义为:所谓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也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狭义的行政法,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及其损害救济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也即调整行政关系或者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的特征形式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内容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 2.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图表1-2:行政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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