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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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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无疑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前进道路上的一件大事。

《民法总则》是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编纂民法典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我国现行民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1987年生效)为中心,由《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共同组成。尽管这些法律在过去的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些法律条文过时、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各单行法许多条文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导致《民法通则》形同虚设,这一切都严重影响民法在实践中的有效适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与民法学者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3月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写入《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规定,既传承了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确定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

(四)创新法人分类方法,赋予基层组织法人资格

本次《民法总则》条文中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另外,营利法人部分的详细规定,以及本法其他部分的各种规定,说明我国未来《民法典》全文将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总则》部分不仅提取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公因式,也提取了《公司法》等商法的公因式,预计这一举措会增强民商各项法律之间相互配合,更好地保护各主体权利和合法权益,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典》在形成以后,各相关法律之间的逻辑自洽性会明显增强,有利于减少因法律规定不同而导致对个别案件无法裁决现象发生,也为未来民商事相关法律的修订指明了方向。民法总则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本原则,消除了各个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就使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一致。这种越来越内在一致的法律编纂方式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好人民的主体权利,这对我国实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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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方位加强各类主体权利保护

《民法总则》专门就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未成年人的诉讼权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设置专门条文,全方位保护各类主体的民事权利,更好地服务人民生活。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根据社会需要扩大了财产概念的外延,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法律不脱离社会生活、与时俱进的理念。另外,也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法总则》中规定相配套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也即将出台,这对于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保障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公权行使的界限,也奠定了规范公权的基础。

民法就其性质而言是私法,但民法并不因为是私法而仅仅保护私权,既保护私人利益,也保护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混合财产,平等保护。在现今农村土地权利保护严重不足,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和土地征收征用中集体权利遭受侵权司空见惯的情况下,这一举措意义尤为重大。

条文中更加强调加强保护特殊群体。如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也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规定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协议制,也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在监护过程中的职责,突出了监护权的行使要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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