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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固定办公和培训教育场所、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2年,经营期满需延续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具有行驶记录、图像音视频信息采集记录功能的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的车辆,并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

(五)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不超过3年;

(六)市中心城区网约车排气量不低于1.6L或者1.4T,各县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七)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约车的客运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身份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在我市辖区的,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审计,发布年度信息安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将乘客对单次服务行为的评价结果直接反馈至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

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在经营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行驶轨迹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条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 - 答案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汉)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擅自中断服务 C.甩客 D.倒客 2、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称为()。 A.服务标准 B.服务质量 C.客运服务 D.出租服务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中途甩客 C.绕路 D.私揽 4、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称为()。 A.站点服务 B.电召服务 C.包车服务 D.扬手招车服务 5、出租车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6、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A. 方便 B. 准时 C. 持续改进 D. 经济便捷 7、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称为()。 A. 出租汽车客运站 B. 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C. 出租汽车载客区 D.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区 8、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称为()。 A.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企业 B. 出租汽车经营者 C. 个体经营者 D. 从业人员 9、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随时停车满足乘客租车服务需求的,称为()。 A. 预约租车服务 B. 扬手招车服务 C. 站点租车服务 D. 包车服务 1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分。 A.100 B.50 C.30 C.20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A.遵纪守法 B.经营行为 C.综合评价 D.社会责任 E.安全生产 F.运营服务 G.服务规范 2、出租汽车应按规定配置()等。 A.出租车标志顶灯 B.安全防范设施 C.消防器材 D.计价器 E.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F.空车待租标志 G.防劫网 H.灭火器 3、乘客上车告知目的地后,应如何选择行驶路线?() A.最短路线 B.最快路线 C.最经济路线 D.最便捷路线 E.最方便路线 F.按照乘客意愿选择路线 G.视道路交通状况选择路线 4.出租车驾驶员运营前准备()。 A.检查车容车貌 B.检查车辆技术状况 C.备好随车设施、工具 D.检查随车证照 E.备齐发票

平台网站运营服务规范

平台网站运营服务规范 (一)账户保密与安全管理 1.账号密码开通及使用 平台新用户开通账号,需向其部门分管领导提出账号开通书面申请,经直接上级> 网络部门经理核准后,由账号管理专员为其开通平台登录账号。 2.账号密码的变更 在账号管理专员创建或初始化用户帐号和密码后,用户需要立即改变初始密码。 所有账号的登录密码必须定期进行变更(所有密码的变更周期应小于 3 个月,并大于 5 天),以最大程度确保密码的安全性。 账户丢失或遗忘密码,必须向其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密码初始化申请,经核 准后,由账号管理专员具体实施密码的初始化程序,然后通知有关用户,并登记备案。 账号管理专员在发现任何企图非法使用某用户帐号的情况时,应立即强制该用户更改密码,并记录备案。 3.用户帐号的禁止 在超过规定登录次数限制时,用户帐号会被系统自动锁住5。 用户帐号在规定时间( 30 天)内没有使用,用户帐号会被账号管理专员手工禁止。 5 天)后, 用户没有按密码定期变更的规定定期修改密码,超过系统设定的时限 (用户帐号会被系统自动禁止。 用户在外长期休假(事、病假)、出差,在此期间,其相应的用户帐号应被账号管 理专员手工禁止。 当用户发现帐号由于其他原因被禁止时,应及时报告部门分管领导和账号管理专员,账号管理专员在查明原因后再为其开通,并记录在案。 4.用户帐号的删除 用户如果因变动而不再需要访问平台信息资源时,账号管理专员在收到该用户所在部 门分管领导的书面通知后,删除该用户相应的用户帐号。 用户离职后,账号管理专员在接到离职手续后,删除该用户所有的用户帐号。

为了项目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临时开放的用户帐号,如不再需要,经由项目负责人或分 管领导同意后,由账号管理专员立即删除。 5.用户帐号权限的变更 如果用户因职责变动或其他工作原因需要修改平台系统访问权限,其部门分管领导需要书面通知账号管理专员,由账号管理专员修改权限。 账号管理专员需要依照“最小需要知道”原则对用户权限分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如有必要,将修改用户权限,并通知该用户和其部门分管领导。 6.账号使用其他注意事项 各级用户对自己所能查看到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信息内容。 用户要定期更改密码,防止被盗。用户要妥善保管个人的帐号及密码,合理利用拥 有的使用权限;每个用户要对本人帐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 若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到个人账户的密码,须经账户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将密码提 供他人使用。在相关人员使用密码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须及时对密码进行修改。 离职用户必须通知平台系统管理人员,由平台系统管理人员注销其帐号信息,并签字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网络故障处理流程 网络故障包括网络中断、服务器异常、平台页面打开速度异常缓慢、平台展示数据 错误、页面错误等需要紧急处理的异常情况。 1.故障的提出 用户发现网络异常情况后,应立即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系统管理人员。 2.服务的响应 系统管理人员应首先判断各自局域网及所租用城域网线路是否正常,公司机关局域网由技术中心系统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若网络连接中断,应尽快通知线路服务提供商; 若局域网设备、线路、配臵等出现故障或由于病毒引起网络中断,应立即修复;网络恢 复正常后,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使用人员; 部门负技术中心管理人员应立即安排网络管理人员进行问题排查,对于重大问题, 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系统管理人员应及时判断故障原因,无法解决时,应尽快联系设备或服务提供商, 对于超出服务期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联系人员处理;对于大面积的病毒发作,网络管 理人员应立即排查,迅速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对传播病毒的机器隔离清除,必要时对 其系统重新安装;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企业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 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 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 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 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 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 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 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 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 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 3.2 出租汽车taxi 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 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 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 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 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 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 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 驾驶员driver 3.7 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 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

运营服务方案

运营服务方案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产业园将于18年6月份开始正式运营,我们准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组织保障为保障产业园运营公司能够顺利的开展各项工作,产业园运营公司拟设立综合事务部2人(负责行政、运营、物业对接等管理工作)、招商部1人(负责招商、策划、合同等管理工作)、财务部1人(负责会计、账目、报税等管理工作),共计4人。 (二)积极推进产业园运营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业务 1、咨询业务 人才战略规划、各项指数研究、高端人才论坛策划等。 2、人力资源外包 包含人事外包、薪酬外包、岗位外包、福利外包等。 3、招聘外包 包含猎头服务、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等。 4、人才评测 企业各层级人员的素质测评、公务员素质测评。 5、企业培训 企业高管及中层的管理培训。

6、高端人才论坛 承接省、市、区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与人才有关的大型活动。 (三)企业服务 1、技术服务 定期召开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企业高管等讲学,加快新知识、新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转化与应用,优化产品结构。 2、申报服务 代办入驻企业的工商、税务、金融、保险、通信等各类综合业务;帮助创新创业的企业申报高新企业、研发中心、专利示范企业等;帮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人才计划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创新基金、种子基金、信息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各类鉴定和认证;建立企业QQ群、联谊会,定期举办论坛和交流,整合园区上下游企业资源,完善产业链。 3、金融服务: 为入驻企业提供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条龙服务。 1、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2、园区与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 3、业务的审批流程是:企业向园区科技金融

如何做好网络部运营总监

如何做好网络部运营总监 一、运营总监的职责: 网站运营总监(COO)是指负责企业网站运营管理、网站战略决策及网站运营计划监控的网站运营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在于网站战略目标决策及监控,协调运营团队整体工作。网站运营总监在互联网行业业内企业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个职务决定着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一个企业整体运营的决策权,也可以说相当于公司的常务总经理,只不过把他的工作任务更加形象化表现在了职位说明上,网站运营总监属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其职务一般高于其他同级别工作人员。 网站运营总监,在公司经营战略指导下,进行市场调查和反馈,组织网站整体定位、风格设计、业务方向的综合策划,确立网站定位与发展方向。根据业绩、市场反馈等对网络运营项目进行监督、控制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市场策略与内容,保证项目运营目标的持续达成。 二、运营总监的工作 1、网络相关 1.1 负责制定公司网络部运营战略、长期、中期、短期运营计划。 1.2 负责公司旗下运营网站整体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 1.3 对同类市场调研,对同类医院开展情况等工作进行长期有效的监控与信息数据分析。 1.4 统筹管理医院网站各栏目及内容建设。 1.5 负责制定并实施网站运营策略和推广计划,通过运营扩大网站的影响力,提高网站排名,全面提升网站流量及形象。 1.6 及时了解业界发展趋势,不断强化网站对公司业务的支持,为提升运营品牌及服务。 1.7 与其他网站、运营商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发展与培养合作伙伴,协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源,开展运营项目的推广工作,提高有效访问量,保证网络运营项目的顺利执行与业务目标的达成; 1.8 根据业绩、市场反馈等对网络运营项目进行监督、控制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

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解读

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理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12835886.html,)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如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聘用或者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 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第4页共4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网络代运营服务合同

网络代运营服务合同 甲方: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乙方:陕西法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甲方运营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服务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时间 第一条本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二、服务内容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代运营服务,包含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开通,对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信息的编辑、更新、维护。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原始图文、视频、音频等素材,乙方根据活动方案要求,编写对应的软文文章及视频信息,发布内容不限于甲方提供的素材,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有效传播。 第四条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代运营账号等信息,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账号、行业图文资料、活动策划案图文、运营注意细节等。由于必要资料提交不及时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开始安排图文设计人员,操作运营托管工作。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代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具体运营内容,详见附件。 三、服务方式 第六条为保护甲方信息安全,甲方、乙方分别指定以下联系人进行本合同联络事宜。若任意一方需增加或变更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因双方迟延通知导致的影响需各自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素材均由以上联系人通过电子信箱发送邮件为准。第八条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自媒体账号等各种必要的资料和授权。第九条在合同期内,如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账号主题信息。第十条甲方需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真实、合法性负责,因甲方提供信息所出现的版权纠纷等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提供素材所出现版权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本合同服务费为 48000 元(大写:四万捌千元整)。 第十二条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将该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收款账号如下: 开户行: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 公司名称:陕西法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账号:581011540000066996 五、补充及调整服务约定 第十四条根据甲方业务发展,如需乙方提供更多服务,经双方协商,需支付所选定的服务项目,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即可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内容有不同之处,则以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向第三方泄露。 第十七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条款永久有效,不因本合同终止或完成而失效。 七、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八条由于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罢工等事件的发生,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八、法律效力及有效性条款 第十九条本合同以及附件在双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九、违约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专车新规或将落地奖励补贴将受监管 近期,被称为专车新规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网上流传。据媒体报道,《办法》公布时间在即,而《办法》中,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 虽然监管部门旋即辟谣“网上披露内容并不准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都只是细节和时间问题,专车新规这把大闸即将落下。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相关规定可能会于近几个月内下发,对ICP和外资身份限制会有明确的规定。 而纵观《办法》内容,专车新规似乎更是用来拷打专车行业,而整个行业的未来也因为此《办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坎坷。 专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 据了解,《办法》中,“专车”被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其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有5条,分别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以及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来使用电子支付。 除此以外,除了出租车管理与相关规定以外,《办法》还对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 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 补贴遭监管 “补贴”一直是各大专车公司市场扩张的手段,不过这个手段也将在政府的监管之下。 《办法》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

XX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管理制度-范文范本模板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XX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运营违法,杜绝运营事故,保障XX、顾客和他人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运营秩序,依《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机构法人——XX的士 XX出租 金建 金XX XX所属其他经营出租汽车的机构 第3条运营服务工作依本制度实施管理,保障出租汽车运营有序,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最大限度的需求,实现其满意。 第4条XX机构法人承诺运营服务管理工作与XX发展相适应,依工作需求配备合理资源(含科技管理手段)。 第2章机构职能 第5条XX的士经理办公会(下称“经理办公会”) 5.1经理办公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决策和最高管理机构。 5.2职能见《XX出租汽车组织制度——经理办公会(运营服务)》。 第6条行务会 6.1行务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贯彻机构。 6.2职能见《XX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行务会(运营服务)》。 第7条XX的士运营部(下称“运营部”) 7.1运营部是运营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7.2运营部设经理、副经理和实习助理、 教育培训、计划统计、服务监督、内部稽查、运营调度和专用设施主管/职员。

7.3职能见《XX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运营部》。 第8条XX出租汽车分司(下称“分司”) 8.1分司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基层管理和执行机构。 8.2设分司经理兼运营队长。 8.3职能见《XX出租汽车组织制度——分司(运营服务)》。 第3章教育培训 第9条社会、投资人和员工需求XX出租汽车运营无违法、无事故,XX满足其需求,组织运营服务教育培训。 第10条教育培训对象:XX管理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下称“驾驶员”)。 第11条运营部、教育培训部、XX出租汽车例会教育中心(下称“例会中心”)和XX学校依《XX教育培训控制程序》编纂: 《XX培训教材——管理者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系)》 《XX培训教材——出租汽车驾驶员篇(运营服务)》 第12条运营部和例会中心编纂: 《XX教育(季)——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数据电文) 主要内容:服务理念、运营技能、科技手段和教育案例 第13条运营部和例会中心负责组织运营教育培训,运营部、例会中心、分司或XX 学校负责实施教育计划。 第14条培训内容——通用 国家相关法律、政府和行业相关规定; 《XX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XX教育(季)——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

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区内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运营服务方案

运营服务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产业园将于18年6月份开始正式运营,我们准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组织保障为保障产业园运营公司能够顺利的开展各项工作,产业园运营公司拟设立综合事务部2人(负责行政、运营、物业对接等管理工作)、招商部1人(负责招商、策划、合同等管理工作)、财务部1人(负责会计、账目、报税等管理工作),共计4人。 (二)积极推进产业园运营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业务 1、咨询业务 人才战略规划、各项指数研究、高端人才论坛策划等。 2、人力资源外包 包含人事外包、薪酬外包、岗位外包、福利外包等。 3、招聘外包 包含猎头服务、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等。 4、人才评测 企业各层级人员的素质测评、公务员素质测评。 5、企业培训

企业高管及中层的管理培训。 6、高端人才论坛 承接省、市、区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与人才有关的大型活动。 (三)企业服务 1、技术服务 定期召开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企业高管等讲学,加快新知识、新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转化与应用,优化产品结构。 2、申报服务 代办入驻企业的工商、税务、金融、保险、通信等各类综合业务;帮助创新创业的企业申报高新企业、研发中心、专利示范企业等;帮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人才计划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创新基金、种子基金、信息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各类鉴定和认证;建立企业QQ群、联谊会,定期举办论坛和交流,整合园区上下游企业资源,完善产业链。 3、金融服务: 为入驻企业提供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条龙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 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 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 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 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 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xx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管理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银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运营违法,杜绝运营事故,保障银建、顾客和他人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运营秩序, 依《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建机构法人——银建的士 银建出租 金建 金银建 银建所属其他经营出租汽车的机构 第3条运营服务工作依本制度实施管理,保障出租汽车运营有序,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最大限度的需求,实现其满意。 第4条银建机构法人承诺运营服务管理工作与银建发展相适应,依工作需求配备合理资源(含科技管理手段)。 第2章机构职能 第5条银建的士经理办公会(下称“经理办公会”) 5.1经理办公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决策和最高管理机构。 5.2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经理办公会(运营服务)》。 第6条行务会 6.1行务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贯彻机构。

6.2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行务会(运营服务)》。 第7条银建的士运营部(下称“运营部”) 7.1运营部是运营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7.2运营部设经理、副经理和实习助理、 教育培训、计划统计、服务监督、内部稽查、运营调度和专用设 施主管/职员。 7.3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运营部》。 第8条银建出租汽车分司(下称“分司”) 8.1分司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基层管理和执行机构。 8.2设分司经理兼运营队长。 8.3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分司(运营服务)》。 第3章教育培训 第9条社会、投资人和员工需求银建出租汽车运营无违法、无事故,银建满足其需求,组织运营服务教育培训。 第10条教育培训对象:银建管理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下称“驾驶员”)。 第11条运营部、教育培训部、银建出租汽车例会教育中心(下称“例会中心”)和银建学校依《银建教育培训控制程序》编纂: 《银建培训教材——管理者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系)》 《银建培训教材——出租汽车驾驶员篇(运营服务)》

IT运维服务整体方案

IT运维服务整体方案 本文主要内容: ?IT运维服务内容 ?IT运维服务流程 ?IT运维服务管理制度规范 ?IT运维应急服务响应措施 一、服务内容 1.1服务目标 运行维护服务包括,信息系统相关的主机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存储设备及其他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与安全防范服务,保证用户现有的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降低整体管理成本,提高网络信息系统的整体服务水平。同时根据日常维护的数据和记录,提供用户信息系统的整体建设规划和建议,更好的为用户的信息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用户信息系统的组成主要可分为两类: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安全设备、主机设备、存储设备等;软件设备可分为操作系统软件、典型应用软件(如:数据库软件、中间件软件等)、业务应用软件等。 通过运行维护服务的有效管理来提升用户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协调各业务应用系统的内部运作,改善网络信息系统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结合用户现有的环境、组织结构、IT资源和管理流程的特点,从流程、人员和技术三方面来规划用户的网络信息系统的结构。将用户的运行目标、业务需求与IT服务的相协调一致。 信息系统服务的目标是,对用户现有的信息系统基础资源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网络信息系统资源现状和配置信息,反映信息系统资源的可用性情况和健康状况,创建一个可知可控的IT环境,从而保证用户信息系统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的可靠、高效、持续、安全运行。 服务项目范围覆盖的信息系统资源以下方面的关键状态及参数指标: 运行状态、故障情况 配置信息 可用性情况及健康状况性能指标

统计运维数椐、提供信息系统管理和工作报告、归纳总结并提供用户想了解的数椐报告 1.2信息资产统计服务 此项服务为基本服务,包含在运行维护服务中,帮助我们对用户现有的信息资产情况进行了解,更好的提供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 硬件设备型号、数量、版本等信息统计记录 软件产品型号、版本和补丁等信息统计记录 网络结构、网络路由、网络IP地址统计记录 综合布线系统结构图的绘制 其它附属设备的统计记录 硬件设备清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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