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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化“2004.0.27”火灾事故

大庆石化“2004.0.27”火灾事故
大庆石化“2004.0.27”火灾事故

2004 年10 月20 日,大庆石化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炼油厂的硫磺回收车间,64 万吨/ 年酸性水汽提装置V403 原料水罐发生撕裂事故,造成该装置停产。为尽快修复破损设备,恢复生产,炼油厂机动处根据大庆石化分公司与大庆石化总厂《关联交易合同》,把抢修作业委托给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该公司接到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V403 原料水罐维修计划书,安排下属的四分公司承担这次修复施工作业任务。维修过程中,修要将V 4 0 2 与V 4 0 3 的连接平台吊下。

10 月27 日8 时,四分公司施工员带领16 名施工人员到达现场。8 时20 分,在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设备主任。设备人员等人员的指导配合下,施工人员带领两名管工开始在V402 罐和V402 罐连接管线,管工将盲板放入法兰内,并在盲板与上法兰之间放入一根电焊条以备吹扫,硫磺回收车间设备员随后指挥对该管线用氮气进行吹扫。8 时30 分,硫磺回收车间开具了二级用火票。8 时45 分,吹扫完毕后,管工将法兰螺栓紧固。9 时

20 分左右,施工员到硫磺回收车间安全员处取回火票,并叫人把火票送给V402 罐顶气焊工,同时硫磺回收车间设备主任、设备员、监火员和操作工也到V402 罐顶。9 时40 分左右,气焊工开始在V402 罐顶排气线0.8 米

处动火切割。9时44分,管线切割约一半时,V402 罐发生爆炸着火。爆炸导致 2 人当场死亡、 5 人失踪后找到遗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 2.27万元。

二、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V402 原料水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由与V402 罐相连接的DN200 管根部焊缝或V402罐壁与罐顶板连接焊缝开裂引起泄漏,遇到在V402 罐上气割DN200 管线作业的明火或飞溅的熔渣,引起爆炸。

(三)事故的主要原因

大庆石化分公司方面的主要问题

1)违反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违规开具用火作业票。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在

10 月27 日事故当天开

具的二级用火作业票,用火地点是“V403平台上”用火目的是“V403平台上管线拆

除” V403平台也可视为

V402平台(或称共用平台),修复施工中要拆除V406罐上的连带管线,尤其是拆除连接V406和V402罐的DN200

管线必然要到V402 罐上施工,因此,此火票对用火气割V402 罐DN200 管线作业是有效的。硫磺回收车间在开

具用火作业票时,作业现场盲板尚未加装完毕,动火点V402 罐物料尚未清退,也未对动火地点进行有毒有害

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用火作业更没有及时向炼油厂安全环保处汇报,在这种情况下开具动火作业票允许动火,是违反大庆石化分公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炼油厂安全环保处制定的《后85 天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按大庆石化分公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此处用火应为一级用火,在厂安全环保等四个职能部门未组织检查验收确定的情况下,车间自行认定用火等级为二级,签批二级用火作业票,违反了大庆石化分公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问题暴露出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在用火管理上混乱,存在严重问题。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监督管理工作不力。10 月24 日在V403 罐物料尚未倒空、置换工作

还未完成,现场存在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硫磺回收车间就曾先后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检维修作业的准备工作,违反了大庆石化分公司《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规定》4 .3 条规定。

10月27日早8时左右,在炼油厂安全环保处监测站对V403关于毒有害气体取样检测前,硫磺回收车间就

违规开岀了“V403罐内有限空间作业票”允许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作业人员进入

V 4 0 3 罐内作业施工。

硫磺回收车间有关人员10 月27日开具的“二级用火作业票”,开具时间为当天上午8:30 分,实际动火时

间是9:40 分左右,动火时超过采样分析限定时间。另外,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只要求安环处监测站对V403罐内有毒有害气体及易燃易爆气体进行了采样分析,而没有要求对动火地点进行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违反了《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硫磺回收车间10 月26 日决定用吊车把V406 罐和V407 罐吊到地面。事发当日,在吊车违章吊拉连接V406 和V402 罐之间DN200 管线加装盲板时,硫磺回收车间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大庆石化关联交易安全生产合

同》规定,“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监督的责任,发

作业过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又相互

现三违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不够,

对现场违规作业监督没有到位。

(3)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检维修方案有漏洞、不完善。大庆石化分公司及其炼油厂有关领导和机动设备部门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四不放过”原则,V403 罐发生撕裂事故后,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就开始组织修复施工,属违章指挥。在制定《V403 罐抢修方案》和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时,没有充分考虑V402 罐存在的风险。在组织实施中,炼油厂有关领导和机动设备部门参与力度不够,对硫磺回收车间制定的检修方案没有进行及时的跟踪、指导。

(4)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监督不到位。硫磺回收车间在安全检修工作环境和条件尚不具备,施工单位施工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未获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允许施工方进入现场施工,炼油厂机动设备部门也未加制止,违反了检修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安全生产合同。炼油厂安全环保部门和硫磺回收车间对施工单位气焊工无证上岗作业的情况失察,对进厂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监督工作不到位。

(5)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基层车间落的不实。硫磺回收车间酸性水汽提新装置

开车以来,运行一直不太平稳,10月20日V403罐发生撕裂事故后,大庆石化分公司各级有关领导虽然先后到

过现场,提出过意见和要求,但对受V403 罐撕裂影响而发生局部损坏的V402 罐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重视不够,认识不足。炼油厂及其硫磺回收车间在未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抢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安全第一” 思想树立的不牢。

大庆石化分公司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落实上,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所属基层单位安全工作抓得不够严细,对基层单位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还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管理存在盲区、监督检查不严格等诸多问题。

大庆石化总厂方面的主要问题

10.27事”故中,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动火人、

1)违反火票办理程序,执行用火制度不严格。

看火人,未在火票相应栏目中签字,而由施工员代签。在动火点作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动火作

业要求具备的各项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加拒绝的盲从进行动火作业,,没有履行相互监督的责任,没有严格执行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四不用火”规定

(2)违反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吊装作业违章操作。“10.27 ”事故发生前,吊车在施工现场起吊

DN200 管线时,一端与V406 罐相连,另一端通过法兰与V402 罐相连,在这种情况下起吊,违反了《起重吊装

作业安全规定》,属违章作业

(4)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培训工作有漏洞。“10.27事”故中,在V402 罐顶动火切割DN200

管线的气焊工,没有“金属焊接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上岗。四分公司没有将架子工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未做到持证上岗,违反了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3.5 条规定。部分参加V403 罐施工的架子工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外用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制定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所应具备文化程度上的要求内容,规章制度又不完善的地方。此外,施工人员工作素质和安全意识低下,自我保护意识差,不维护应有权利,工作盲从;部分施工人员没有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现象的存在,暴露出第一安装工程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薄弱。

(5)安全管理制度在基层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在检维修项目安全施工方案未获批准情况下,就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反了大庆石化分公司《进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大庆石化总厂及其工程公司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并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工作抓的不实,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所属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抓得不够严细,“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领导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在外用工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管理、相互监督、工作检查上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人为本” 、“ 安全第一” 的思想树立不牢。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火灾调查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是: 1、听取火灾事故知情人的陈述,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以及现场保护情况; 2、对火灾调查组人员实施分工; 3、视察现场,确定勘查范围、勘查重点和勘查程序; 4、召集调查会议,根据调查、勘查获得的资料,对火灾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和决策; 5、决定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审定调查进程中向上级报送的情况反映。 三、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化勘查步骤,即可直接与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笔录、拍照、绘图、简捷地达到验证现场情况和提取物证的目的。对于火灾情况复杂,破坏较大,重点不突出的火场,通常按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程序各内容进行勘验。调查访问要查清火灾发生的时间,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灾现场的原来情况,检清起火后现场的情况,查清物质引燃的过程情况,查清火灾性质和火灾责任者,获得证人证言。认定属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消防机构予以配合。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内部火灾事故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第五条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四个等级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章管辖

第六条公司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等级按分工权限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内部调查由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一般火灾事故(不含死亡事故)的内部调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装卷存档备查。 第九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委派两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火灾事故主要分为四类: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其中特别重大火灾是指火灾造成了30人以上的人员伤亡,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下火灾事故等级划分的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明,并及时勘查现场。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与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86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work proced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

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火灾调查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是: 1、听取火灾事故知情人的陈述,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以及现场保护情况; 2、对火灾调查组人员实施分工; 3、视察现场,确定勘查范围、勘查重点和勘查程序; 4、召集调查会议,根据调查、勘查获得的资料,对火灾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和决策; 5、决定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审定调查进程中向上级报送的情况反映。 三、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秋天来了,我们要预防火灾的发生,下面小编整理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XX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

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 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 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修改为“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修改为“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九、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文件编号:TXWBⅢ1.0〔2010〕6号批准人:赵瑞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及时处理发生的火灾事故,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处理。 3 术语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事件。 4 火灾事故分级 4.1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的分级执行公传发[2007]245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 4.2 一般火灾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由大到小的顺序分为四级: 4.2.1一级火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

损失的火灾。 4.2.2二级火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3三级火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4四级火灾:1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 火灾事故扑救 5.1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 5.2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厂区内10分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5.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4火灾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物资或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 火灾事故调查 6.1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总结火灾教训,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201206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 2011年3月26日中午12:00左右,清江村上保四队(向阳渔港后)一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随即赶到。经监控录像显示及向相关人员询问,火灾系由一名叫何××的6岁男孩燃放鞭炮所致。在自救的过程中,消防器材发生问题,导致自救不成功,后消防车赶到但消防水源没有,导致炎热蔓延,使损失扩大。失火仓库的承租人分别是王×、卞×、沈××,其中王×、卞×是直接向房东孙××租用的,沈××是经王×转租的。三人火灾损失据他们自己报约360万元,其中王×报损失约230万元。 由此案例,引发对于火灾案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 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 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 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 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 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 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 是失火; 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 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 不是自然性的灾难, 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 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 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 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 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例如, 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 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 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因 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 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 无法归责于责 任人, 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3. 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 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 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 如纵火构成纵火罪, 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 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 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 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 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 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 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 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XX最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篇】

XX最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篇】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该怎么写?格式规范是怎么样的?以下是小编收集的《XX最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XX最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一、事故概况 20xx年**月**日12点50分,**公司**厂房电机短路起火。该位置系两面铁皮夹泡末的非阻燃材料,因高温作用,墙体内的泡末燃烧,高温拌发大量烟尘产生,引燃室内的地毯和木地板。 **公司**厂房车间本就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室又进一步形成一个更为封闭小空间,致使浓烟积蓄更多,对救援带来极大的阻挠。 20xx年**月**5日12:55:28,**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消防队立即组织两车九人赶赴火灾现场,于12:57:32出b区大门;于12:58:57过a 区大门;于12:59:25过a区二门;于12:59:34过a区地磅房;于12:59:40过a区**部电工班门口;于12:59:54过**厂房门口并到达火灾现场。 到场后,由于室内烟雾非常浓,起火点与起火物质均不明确,又被该分厂人员告知用水施救会损坏设备,针对此情况,消防人员采用灭火器实施救援。在使用大量灭火器无效

的情况下,经现场请示温总,立即使用水进行施救,在尽量保证设备的情况下于13:27分左右将火扑灭。在明火扑灭后,江津消防支队德感中队13:30分左右也到达了现场,他们立即使用专业排烟设备进行排烟,通过较长时间的排烟,顺利将室内烟雾排空,使得此次火灾事故得以成功处置,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事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有可能是 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并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可能工作人员缺位,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同时,通过此次火灾事故,我们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各单位对各类电气设施,特别是重点部位和死角的电气设施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大对各单位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火灾救援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在**室当班工作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条为确定火灾性质,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侦破刑事案件,明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并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可以派员予以协调、指导。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知刑侦部门,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调查: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嫌疑的; (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 (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 (四)起火前有物品被盗等可疑情况的; (五)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六)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七)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 (八)其他具有放火嫌疑特征的。 第五条消防部门和刑侦部门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等,并作记录。 第六条在火灾性质尚未确定前,现场调查以消防部门为主,刑侦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有关痕迹物证; (二)查找知情人员; (三)调查访问知情人员; (四)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 第七条经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刑侦部门应当向消防部门移交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并撤出现场,终止调查工作。 第八条经调查,涉嫌放火犯罪的,经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将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连同火灾现场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根据需要协助刑侦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刑侦部门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消防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向消防部门退回案卷材料、移交火灾现场。 第十条消防和刑侦部门对火灾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协调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派员指导调查。 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共同派员指导调查,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部门应当采纳。 对死亡三人以上的火灾,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派员指导调查仍未达成一致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56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856 2 / 2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火灾事故的现场,要严加保护。 2、认真调查访问,切实掌握起火前和扑救中的情况,确定起火时间,取得佐证,弄清起火原因。 3、仔细勘察现场,确定起火点,收集起火原因的物证。 4、搞好综合分析,将调查访问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取得的种种材料连贯起来。 5、写出调查报告,火灾原因的最后确定,要严肃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地轻率下结论。 6、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处理事故规定,要在24小时内进行快报。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公司火灾事故报告

公司火灾事故报告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公司火灾事故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12年6月25日上午,在对一号喷涂线进行修改过程中,焊割产生的火花点燃管道内积存的喷粉,没有及时扑灭的情况下导致火势扩大。事故发生后公司各级领导员工积极自发组织救火,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经过30分钟的扑救控制住了火势,最终在和消防部门的配合下彻底把大火扑灭。 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公司积极配合消防和公安部门的工作,公司最快的恢复了正常生产。 发现火灾发生时我马上赶到了现场,同时跑到五金仓叫仓管把仓库打开叫工人拿新的消防管和三个预备的MFZT35推式灭火器去救火;并立即打电话联系海洋消防局请求支援,并和消防局通报火灾情况,催促消防车尽快赶来;通知保卫到现场帮忙救火,指挥保卫找工具把道路障碍排除,并在公司员工都赶到火灾现场的情况下组织部分保卫进行巡查,防止有人趁火打劫。 二、事故原因 1.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对消防等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安全隐患 的排查和预防工作没有到位。对公司下达的安全规定没有重视,没有传达到下级员工。 2.公司安全卫生培训没有到位,没有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事故发生是救火工作混乱。 3.原成立的25人内部消防队10人已经离职,部分上夜班不在公司,事故发生时只有 5个内部消防员参与了救火。 三、自我反思 本人作为行政部主管,日常应负有对全体员工安全卫生培训,组织内部消防队并进行培训演练,完善消防设备并进行合理配置的责任。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主观上没有充分坚持自己的立场,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的力度不够。 在此我要做深刻的检讨,并应该对此次的事故负一定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我会切实加强安全卫生工作,请公司领导给予监督。 四、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1.提高各级领导到普通员工的生产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全体员工意识到安全是生 产的保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个人。严格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各部门按照总则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 2.加大消防投入 ①公司现有8瓶MFZT35灭火器,66瓶MFZ8干粉灭火器,50瓶MFZ4灭火器, 33瓶MT3气体灭火器;事故后有8瓶MFZT35 灭火器,50瓶MFZ8干粉 灭火器,32瓶MFZ4灭火器,29瓶MT3气体灭火器已经用完灭火材料。22个 消防箱,其中11个已经损坏不能使用。建议尽快补充,特别是在仓库、变压

1118_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1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 消防机构进行。 2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者 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 、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或者省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的火灾事故的调查, 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 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 、保护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 灾现场。非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包括现场保护人)禁止擅自进入火灾隔离保护区,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火灾现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撤销保护措施。 2 、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成立火 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火灾调查组的职责是: (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 4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 、火灾现场勘查和访问 4 、火灾损失核定 5 、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6 、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三、火灾事故处理 主要分为四类: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下列处理:①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②违反消防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③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构成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火灾, 应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进行, 所作出的决定应以主管公 安机关的名义作出; 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 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

上海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工程概况............................................................................................................ 2.项目涉及单位关系与结构图 ........................................................................................... 二.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模型描述 .............................................................................................................. 2.初起火灾发生点的确定................................................................................................... 3.起火时间的确定 ........................................................................................................... 4.火灾经过的确定及事故再现 .............................................................................................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 2.间接原因 ................................................................................................................... 3.事故性质 ................................................................................................................... 四.结论及建议............................................................................................................................................................. 1.施工总包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 ............................................................... 2.监理单位切实落实履行监理职责...................................................................................... 3.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职能................................................................................... 4. 高层逃生知识培训,让居民与工作人员了解逃生方法 ............................................................. 参考文献......................................................................................................................................................................... 附件................................................................................................................................................................................. 附件1 问询记录............................................................................................................. 附件2 模拟实验报告 ....................................................................................................... 附件3 相关照片............................................................................................................. 附件4天气情况记录........................................................................................................ 附件5消防队灭火行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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