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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中信银行分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1.0版,2013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信银行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中信银行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1.0版,2013年)》、《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若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持有超过10%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

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1.审批权限

分行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分行(同城机构)2013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主要政策如下:

(1)个人经营贷款3年以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个人经营贷款。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

个人经营贷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1)专职审批流程:分行转授权由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

(2)上会审批流程:根据总、分行相关规定由分行信审会审批。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规的我行个人经营贷业务操作规程分为两类,即“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和“非标准化

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

1.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

总行规定的标准化产品包括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单户授信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执行,均按照总行统一下发的“标准个人经营贷业务模板”开展业务。

2.非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

不符合总行规定的“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准入的均纳入非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按照《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执行,均按照分行统一下发的“非标准个人经营贷业务模板”开展业务。

第六条授信政策原则

1.我行对小微企业法人客户及个人经营贷款客户原则上执行统一的授信风险政策,并按总行下发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孰严信贷政策”原则。

2.我行对个人经营贷授信支持以短期贷款为主,重点支持500万元以下,特别是200万元以下的小微客户融资需求。

3.原则上对个体工商户授信,我行以个人经营贷款为主。

4.我行个人经营贷款(含标准和非标准产品)的抵押物限定为住宅(含配套车库)和商用房,暂不接受土地、厂房、在建工程抵押。

5.优先开展标准化产品业务,并应优先安排借款人自有住宅、商用房房产进行抵押。

6.不得交叉、过度授信。

(1)小企业法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不得同时在我行办理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交叉授信。

(2)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3)借款人不得在我行同时办理“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和信用方式的“POS贷”业务。

7.原则上借款人应为用款经营实体控股股东或最大持股股东,如有合理原因,借款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小股东,需由用款经营实体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必须与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和未成年股东不得向我行申请借款。

9.借款人能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我行办理相应结算;对于能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授信客户,是我行优先支持类客户。

10.业务开展区域

我行个人经营贷的注册所在地应为分行辖分支机构所在地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及所辖县市(包括:新民、辽中、法

库、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

抵押物所在地应为分行辖分支机构所在地,包括及所辖县市(包括: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抵押物超规定区域的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并要求抵押的房产在省,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

11.行业政策

11.1 积极支持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围绕现代服务业战略,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教育、现代物流、新闻出版、文化创意、现代旅游、信息软件等行业;积极支持日用品、服装、食品餐饮、家居建材等衣食住行相关的批发和零售行业。

11.2. 严格控制经营钢材、铜材、木材、石材等贸易行业以及建筑施工业等强周期性行业。

11.3. 限制进入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禁止进入房地产、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咨询、投资公司等;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政策及国家禁止进入的其他行业。

第七条贷款用途。个人经营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用款经营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禁止贷款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八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分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经营贷”相关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业务的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专职信审人员在授权围对“个人经营贷”业务进行授信政策的制定及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个人经营贷”业务相关抵押登记、放款审核、会计放款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对“个人经营贷”涉及的相关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三章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业务

第十四条“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标准化产品”是指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的统称。

第一节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

“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是指借款人将标准抵押物抵押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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