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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实践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

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目标和条件

第三条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教育基地、文科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艺术类、外语等学科专业)、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和其它等类别。优先支持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参与“卓越计划”和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其它院(部)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个院(部)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个院(部)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

教育基地建设计划,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2、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3、学校应免费向社会宣传实践基地建设单位。学生去实践基地之前,应专题介绍实践基地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注意事项。

4、实践基地共建单位能够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践场地和实践指导,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实践教育基地成为产学研教育基地。

5、在教学期间,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6、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

相应院(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实践基地协议一式三份,实践基地共建单位、院(部)、教务处各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实践基地的挂牌

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实践基地挂“福建江夏学院实践教育基地”标牌。

第四章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实践基地采用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的原则。院(部)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践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每个本科专业至少应有4—6个稳定的实践基地,每个基地至少

能容纳10—20个学生。实践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国家、省、校三级,实施项目管理。承担国家、省、校三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院(部),每年12月底前需向教务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在学校公开,承担国家、省级项目的,同时报送教育厅、教育部。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到实践教育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立项建设。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结束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所属类别,授予对应称号。

第十六条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由院(部)统一进行,教务处或院(部)负责代表学校与实践基地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协议内容,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

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教务处或院(部)负责与基地企业的联络和人员来往工作,安排为基地企业的服务与宣传工作。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

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五章实践基地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校级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科类实践基地建设经费3万元,理科、工程类实践基地建设经费5万元;省级实践基地建设经费10万元;国家级实践基地建设经费15万元。各级基地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划拨。实践基地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实习(实训)的资料费、讲课费和实习费等,从而加大学校对本科生各种实践教学费用的投入。

第十九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7年制订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院(部)根据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廿条实践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学校和院(部)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

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计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廿一条教务处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院(部)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并减少划拨经费;考核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划拨经费并取消相关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廿二条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廿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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