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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作者:交通部工程管理司日期:91-04-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三章桥梁检查制度

第四章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和县以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工作。县乡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梁养护实行三级负责制:

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

2.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也可授权公路养护处(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段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段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七条市(地)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2.根据上述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3.向上级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供总工程师审定。

4.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5.负责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6.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7.参与辖区内桥梁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8.审核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计划。

9.监督、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情况。

10.协助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11.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第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职责:

1.负责全省、自治区、市辖区内的桥梁养护技术工作。

2.审核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审定桥梁特殊检查报告,依据特殊检查报告,向本局主管领导提出桥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项目建议。

4.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5.组织制定全省、自治区、市的桥梁养护工作计划,审批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

6.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主持审定科研成果,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参加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的审批,审定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方案。

第九条特大型桥梁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授权桥梁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专设桥梁管理所进行养护管理。管理所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行使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桥梁检查制度

第十条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一条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十三条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见表一)。当存在有三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病害时、应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定期检查计划报告。(桥梁技术状况分类评定标准见附录)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对桥梁各部分进行详细检查,一般安排在有利于检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也可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一至五年检查一次,非永久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

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表略)

3.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病害在三类以上的桥梁,应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第十七条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有:

1.桥面铺装:是否有坑槽、开裂、车辙、松散、不平、桥头跳车现象等;

2.人行道、栏杆:人行道有无开裂、断裂、缺损;栏杆是否松动、撞坏、锈蚀和变形等;

3.伸缩缝:是否破损、结构脱落、淤塞、填料凹凸,跳车、漏水等;

4.排水设施(防水层):桥面横坡、纵坡是否顺适,有无积水;泄水管有无损坏、堵塞、泄水能力情况;防水层是否工作正常,有无渗水现象等。

5.上部结构:

(1)梁式结构:主梁支点、跨中、变截面处有无开裂,最大裂缝值;梁体表面有无空洞、蜂窝、麻面、剥落、露筋,有无局部渗水,横隔板是否开裂、焊缝是否断裂;钢结构锈蚀情况、变形情况等。

(2)污工拱桥:主拱圈是否开裂、渗水、砂浆松动、脱落、变形、拱脚是否开裂;腹拱是否变形、错位;立墙、立柱有无开裂、脱落;侧墙有无鼓肚、外倾等。

(3)双曲拱桥:拱脚有无压裂;拱肋1/4处、3/4处、顶部是否开裂、破损、露筋、锈蚀;拱肋与拱波结合处是否开裂;波间砂浆是否脱落、松散;横隔联系是否开裂、破损等。

6.支座:位移是否正常;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滑动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固定端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7.桥墩:墩身是否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是否有变形、倾斜、沉降、冲刷、冲撞损坏情况等。

8.桥台:是否开裂、破损,台背填土是否有裂缝、挤压、受冲刷等情况。

9. 翼墙:是否开裂,有无前倾、变形等。

10.锥坡:是否破损、沉陷、开裂、冲刷、滑移等。

11.照明:桥上照明情况是否正常等。

12.河床及调治构造物:河床是否变迁;有无漂浮物堵塞河道。

调治构造物是否发挥正常作用,有无损坏、水毁等。

定期检查中,无论检查哪个部分,都要察看它的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起记录下来。

定期检查中,发现三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的外业完成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1.概述检查的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2.整理、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见表二)(表略);

3.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的破坏、新发现的三类以上的破坏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要作出附录说明,并附上照片。多项此类病害,附录说明应加以编号。(见表三)(表略)

第十九条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定期检查结果,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要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技术状况评定按下列表式进行(见表四)(表略)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即通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二类以下的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对于四类桥梁必须向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

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原因和损坏部位作详细说明,连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一条桥梁特殊检查通常按照协议(合同)交由公路桥梁检测中心(或具有这种能力的科研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桥梁特殊检查系指采用仪器、设备等特殊手段和科学方法分析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和程度,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

1.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驶、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击之后;

2. 决定对单一的桥梁进行改造、加固之前;

3.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程度及整座桥的技术状况时;

4.桥梁技术状况在四类者。

第二十三条进行特殊检查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计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等。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1.上述第1、2种情况检查的项目(见表五)(表略)

2.上述第3、4种情况检查的项目和方法:

(1)结构验算、水文验算;

(2)静载、动载试验;

(3)用精密仪器对病害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

①混凝土裂缝外观及显微调查、混凝土碳化鉴定、氯化试验、湿度调查、强度测试、结构分析;

②钢筋位置、锈蚀状态调查;

③预应力钢筋现状及灌浆管道状况、空隙情况调查;

④桥面防水层状况调查;

⑤桥面铺装状况调查。

第二十五条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在总工程师与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单位)签订特殊检查合同(协议)后进行,其内容包括:

1.特殊检查的工作项目和成果;

2.完成的期限;

3.特殊检查中双方应负的职责、义务。

第二十六条负责特殊检查的工程师(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特殊检查工作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对特殊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第四章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略);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 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

第二十九条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一般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室,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同三十条、1 款)

2.桥梁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

6.历次桥梁大、中修设计图纸和验收报告;

7.历次桥梁特别检查报告;

8.历次桥梁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9.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

第三十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着重建立大、中桥梁卡片及全省桥梁的汇总表,并保存桥梁的历次特别检查报告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并应逐步建立省、地、县三级桥梁数据库管理系统,逐步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成为桥梁数据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

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

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2004)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 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 1.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 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 2.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主要工作: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4.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第五条定期检查: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收集结构技术状态数据。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

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的主要方法及其内容

1. 引言 桥梁在整个公路交通运输中处于“咽喉”的位置,一般情况下桥梁的设计 和施工的要求相比公路其他普通路段要高的多,这也就促成了桥梁的承载能力 和工程质量要明显优于公路的其他部分。养护单位却因此在桥梁的日常养护和 维修加固中存在一定麻痹思想,认为日常养护的重点应当放在公路上而忽视了 对桥梁的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在桥梁建成的早期更是如此。但另一方面如今公 路交通异常繁忙且超载现象非常突出,如果桥梁早期疏于日常养护,在使用了 一定年限之后其损坏的速度将不断加快,这时再进行桥梁的维护加固不仅要花 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会对桥梁的使用寿命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在桥梁投入使 用之始就始终保持一定的检查和日常养护力度,一旦发现病害就及时进行维修 除险加固,是延长其服役年限并确保其始终按照设计状态服务交通运输的重要 前提。 2. 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的主要方法及其内容 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检查与检验掌握桥梁的技术情况、交 通情况、病害及其发展情况,并根据所得出的数据结论对每一座桥梁提出针对 性的养护措施,确保桥梁的各部分能够经常保养和检查发现的病害及时得到处置。根据检查的技术手段大致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等三种检 查措施。 2.1 经常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目的。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下部结构 以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情况进行目测判断。一般情况下桥梁经目测即可对外观、伸缩、支座等作出定性判断,目测检查之后还应将检查结果登入“检查记录”中,桥梁经常检查的密度和频率应保持在每月一次以上,如出现重大汛情或其 他可对桥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加大经常检查的密度。 2.2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目的。如果在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位的 技术状况达到三、四、五级时应马上安排定期检查,若桥梁技术状况良好也应 在三年内失少实施一次定期检查,新建桥梁交付使用后的第一次全面检查(等 同于定期检查)应安排服役满一年时。定期检查这项工作必须要由具备相应资 质的养护工程师来进行,主要的检查方法是对桥梁各部门进行近距离目测观察 和仪器观测为主,检查完成后要填写检查记录并判断病害原因和维修建议。 2.3 特殊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目的。特殊检查主要针对对象是日常检查和定 期检查中发现的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或技术状况判定为四类以上的桥梁。 一般主要是采取专用的设备进行现场测试和荷载试验以判断桥梁的健康状态和 技术情况,并通过检算分析形成鉴定结论。因所需技术要求较为严格所以一般 都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 公路桥梁日常运行中的常见病害及其维修工作要点 3.1 公路桥梁常见的两种病害类型。加强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可以延缓其 发生病害和损害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但并不能完全避免桥梁病害的发生,特 别是使用年限较长和超限超载较为严重的桥梁发生病害的更是在所难免。而公 路桥梁的常见的病害包括表层缺陷和结构裂缝两种类型。其中表层缺陷主要包 括由日常运行损害和自然条件所致的蜂窝、漏筋、麻面、锈蚀、老化和表层成 块脱落等。结构裂缝的成因主要有荷载引起、温度变化引起以及收缩引起等一 种或多种因素相互影响而造成,主要产生于下缘受拉区、腹板和桥梁。而桥台 特别是高度较大的桥台常常因行车荷载和压力作用产生开裂、错位等病害而对 桥梁技术情况和行车安全的危害较为严重,必须及时予以加固处置。

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 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 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太佳高速公路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太佳高速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各养护单位(养护工区)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等,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 第四条各桥梁养护管理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太佳高速公路东段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

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二)建设管理处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等)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工区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建管处第一行政负责人同时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分管养护工程副处长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事项按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所管辖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长交办[2009]173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市农村公路局成立考核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养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县乡科。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按100分制进行计算,考核分五个方面:养护质量考评(40分)、养护规章制度(10分)、养护工程管理(20分)、资金和计划管理(15分)、路政管理(15分)。 第二章养护质量考评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文明路)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及其他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按照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养护质量内容评定分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县、乡道以优良率为考核指标,村道以好路率为考核指标。市级实行目标考核,县级实行量化考核。 一、各县(市)、区按要求上报公路技术状况自检评定表(5分) 二、县道和乡道按优良率评定(25分) 三、村道按好路率评定(10分) 县乡道优良率低于目标值不得分,达目标值得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村道达目标值得7分,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年终优良率抽查与上报结果不一致,等级下降的,每发现1公里扣1分,扣完为止。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确保本级农村公路优良率目标值全面完成。 第三章养护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县(市、区)对现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对机构级别、人员编

4-《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养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下级

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监管职能。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管养公路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及时处置桥梁突发事件,保障桥梁运营安全。 2、负责桥梁经常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3、负责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上报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4、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5、负责桥梁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对辖区内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负责桥梁定期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4、负责上报桥梁养护工程专项建议计划,组织实施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 5、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米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蒙古自治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和规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提高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

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各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

浅谈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浅谈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摘要:公路桥梁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本文就如何加强桥梁的养护管理、维修加固、检测和改建工作,提高旧桥承载能力和安全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路;桥梁;日常养护 abstract: highway bridge is the important infrastructure, this paper discusses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bridg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repair, alteration detection and reinforcement work, improve the old bridge carrying capacity and safety issues. key words: highway ;bridge; daily maintenance 中图分类号:u4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桥梁养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行车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在公路运输上是交通量猛增,运输车辆的载重量加大,公路运输对公路桥梁的通过能力和承载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一些桥梁老化、破损现象日趋严重,许多桥梁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量需要。目前,承德市公路管理处所管养各类桥梁53043.844 延米/1271 座,其中大桥23505.43 延米/124 座,中桥16260.02 延米/289 座,小桥13278.394延米/858座。在2012 年桥梁定期检查中,一类桥36385.144延米/835 座,二类桥12235.01延米/350 座,三类桥1945.04延米/34 座,四类桥265.84延米/14 座,五类桥972.18延米/19座,汽-15及以下桥梁2526.8延米/86

公路养护制度

苍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 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 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 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 时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 造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 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 品、 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4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的评定结果,并审定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特殊检查报告。 2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养护维护工程管理办法(草稿) 总则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保证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以及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绿化工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逐步实施公路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畅、安、舒、美”科学有效的行使公路行业管理和监督职的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1. 1公路养护领导岗位职责 (1)遵守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坚持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改善公路服务水平。 (2)组织养护职工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公路养护工作任务。 (3)做好每月路况自查自评工作,对公路养护应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发现问题及向养护科及监理汇报,确保公路畅通无阻。 (4)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注意防火、防盗,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5)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做好养护机械的选型配套,提高机械车辆的完

好率和使用率。 (6)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改善养护手段,提高养护水平和质量。 (7)协助执法部门保护辖区内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 1.1.2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实施班组安全建设达标活动,检查、监督班组执行道路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1. 1. 3 质量检查员岗位职责 (1)认真检查、验收生产材料和做好每月公路养护作业质量查评工作(2)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1.4巡查抢修管理制度 (1)养护单位负责每天按要求频率对公路进行巡查,必要时,养护科也可要求增加巡查路况次数,并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巡查到位,其他发现公路险情的,要及时报告养护科、监理,施工单位及时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处理和排除。(2)每天巡查公路后,由巡查人员按照《公路日常巡查》表,记录当天巡查人员或发生路障的时间、地点和清理险情。 (3)遇大雨、雷暴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增加公路巡查次数,雨(雪)停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都要求全面巡查一次,加强值班制度。巡查要注意观察公路绿化、水沟和危险路段,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养护科、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同

2016政道路及桥梁养护经费

2016年度市政道路和桥梁养护经费财政支出绩效跟踪评价报告 (单位自评) 项目实施单位:闵行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项目主管部门: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目录 ◆摘要 (1) 一、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绩效目标 (1) 二、项目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 (1) 三、项目产出类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 四、项目跟踪结果判定 (1) 五、项目存在问题概述 (2) ◆正文 (3) 一、项目概况 (3) (一)项目立项程序和依据 (3) (二)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整体绩效目标、目标完成计划和现阶段完成情况 (3) 1、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 2、整体绩效目标 (4) 3、绩效指标完成计划和现阶段完成情况 (4) (三)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情况 (5) 1、组织分工 (5) 2、实施方式 (5) 3、制度依据 (6) (四)项目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7) 1、2016年项目资金估算 (7) 2、预算及执行情况 (7) 3、近三年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 (8) (五)项目实施计划、产出及完成情况 (8) (六)上年度绩效评价改进情况 (9) 二、项目完成情况及偏差分析 (9) (一)投入类指标完成情况及偏差分析 (9) (三)产出类指标完成情况、偏差分析及全年预测 (10) 三、跟踪结果判定 (12) 四、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的主要问题及对产出类指标完成情况的预测 (12) (一)主要问题 (12) (二)项目完成情况和产出指标预测 (12) 五、建议和改进措施 (12)

2016年度市政道路日常养护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跟踪评价报告 摘要 一、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绩效目标 市政道路是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通过对道路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相应的养护工作,目的是保障道路设施设备完好、运行通畅安全。 项目绩效目标是落实市政道路日常养护工作,建立“勤小修,免大修,不断行”的养护工作机制,实现市政道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常态化。 二、项目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 2016年度本项目区级预算资金总额为4,729.136万元,至2016年8月31日实际支出4,315.2721万元,预算执行率91.25%;相对应的镇级配套资金预算金额为1,317.9851万元,实际投入与执行为0。 三、项目产出类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本次跟踪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跟踪期内项目计划执行和产出目标完成情况如下: 1、服务单位招投标执行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7家养护公司和1 家监理公司,并完成合同签订。本年新增区管市政道路“闵开发”养护路 段尚未开展招标工作,目前仍沿用原服务单位。 2、日常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共完成车行道翻修106,966㎡,年度计划完 成率36.75%;人行道翻修63,608㎡,年度计划完成率103.24%;侧平石 翻排26,668m,年度计划完成率48.49%;栏杆油漆修复量16,890m,年度 计划完成率81.44%。各养护单位根据管理要求落实对道路、桥梁的日常巡 检工作,巡检频次达标率100%,桥梁检查率100%。 四、项目跟踪结果判定 经本单位自评,项目跟踪判定结果为运行基本正常。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文章来源: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8-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长交办[2009]173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市农村公路局成立考核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养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县乡科。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按100分制进行计算,考核分五个方面:养护质量考评(40分)、养护规章制度(10分)、养护工程管理(20分)、资金和计划管理(15分)、路政管理(15分)。 第二章养护质量考评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文明路)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及其他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按照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养护质量内容评定分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县、乡道以优良率为考核指标,村道以好路率为考核指标。市级实行目标考核,县级实行量化考核。 一、各县(市)、区按要求上报公路技术状况自检评定表(5分) 二、县道和乡道按优良率评定(25分) 三、村道按好路率评定(10分) 县乡道优良率低于目标值不得分,达目标值得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村道达目标值得7分,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年终优良率抽查与上报结果不一致,等级下降的,每发现1公里扣1分,扣完为止。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确保本级农村公路优良率目标值全面完成。 第三章养护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县(市、区)对现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对机构级别、人员编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只适用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五条公司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了本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六条线桥梁养护单位是养护中心十处和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第八条桥梁养护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养护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九条桥梁养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条线的桥梁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桥

梁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为孙汝胶,桥梁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是吴亚超和白银霞。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性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三)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协助做好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协助做好桥梁定期检查机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第十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六)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七)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八)组织辖区内桥梁

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前锋站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路管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管养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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